SFG2664 利用世行贷款 ——江西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项目 移民安置政策框架 江西省农业厅外资项目管理中心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 目录 A 项目简介 ................................................................................................................... 1 B 政策框架的目标、原则及相关术语 ....................................................................... 1 C 补偿资格标准 ........................................................................................................... 3 D. 移民行动计划的准备和批准.................................................................................. 3 E 制度与法律框架 ....................................................................................................... 5 F 实施过程 ................................................................................................................... 8 G 资金安排 ................................................................................................................ 10 H 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 ............................................................................................. 10 I 申诉程序 .................................................................................................................. 11 J 监测评估.................................................................................................................. 11 附件 1 征地相关的法律与政策......................................................................... 13 附件 2 项目涉及地区的补偿原则..................................................................... 15 附件 3 社会保障类法律及政策......................................................................... 17 附件 4 权利矩阵表............................................................................................. 18 附件 5 移民安置尽职调查................................................................................. 20 附件 6:项目区市场选址点照片....................................................................... 23 A 项目简介 1. 江西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项目建设以有形农产品交易市场和无形电子信息 交易平台为主体,囊括农产品(含农资)交易、加工、冷链仓储及运输、质 量安全检测与可追溯等功能,前端延伸到帮扶农民生产和销售,后端拓展到 解决市民“菜篮子”问题。项目组成主要包括四部分内容:1) 加强生产物 流(采收后和初加工);2) 改善销售物流(配送中心和批发市场);3) 农 产品物流体系的支持服务;以及 4)项目管理、监测和评价。项目建设地分 布在江西省 6 个设区市的 9 个县(市、区)。项目建设期 5 年,本项目的实 施,将会优化农产品流通体系,提升农业产业效益,加强农民价值链参与度, 促进农民增收。 2. 重点建设的 9 个大规模农产品流通市场囊括项目建设地的主要特色农产品, 年交易量占项目建设地生产总量的 80%以上。 3. 本项目涉及征收/占用土地主要用于交易市场/农贸市场、农民专合作社和培 训中心建设所需土地等。由于部分项目县建设的交易市场/农贸市场目前尚无 法最终确定其建设地点,并且选址在实施前可能还会发生变化,因此,借款 方根据世界银行的移民安置政策《非自愿移民》OP4.12 制定了项目的政策 框架(Resettlement Policy Framework)及相应的原则和方针以指导项目所导 致的移民活动。 B 政策框架的目标、原则及相关术语 4. 本移民安置政策框架的依据是世行 2001 年 12 月颁布的世界银行业务手册中 的《非自愿移民》OP4.12 部分,总体目标是: 探讨一切可行的项目设计方案,以尽可能避免或减少非自愿移民; 如果移民不可避免,移民活动应作为可持续发展方案来构思和执行。应 提供充分的资金,使移民能够分享项目的效益。应与移民进行认真的协 商,使他们有机会参与移民安置方案的规划和实施; 应帮助移民努力提高生计和生活水平,至少使其真正恢复到搬迁前或项 目开始前的较高水平。 1 5. 该政策框架设定了移民安置的原则和目标、移民的适当准则、权利、法律和 制度框架、补偿和恢复的模式、参与特征、抱怨申诉程序,用于具体指导移 民的补偿、重新安置和恢复等事宜。 6. 每个移民安置计划都须基于所收集的可识别的基础信息,移民包括以下人 员: 农用地或农村房屋连宅基地部分或全部受到项目影响者(永久或临时); 城市住宅部分或全部受到项目影响者(永久或临时); 商业(企事业单位、店铺)部分或全部受到项目影响者(永久或临时); 青苗或地面附属物部分或全部受到项目影响者(永久或临时)。 7. 依据世界银行关于《非自愿移民》(OP4.12)业务手册准备本政策框架,具体 原则和目标如下: 土地和其它财产的征收以及相应的移民安置尽可能最小化; 截止到基线调查日,所有移民均有资格要求提供复原措施,帮助他们改 进或至少保持其项目前的生活标准、收入获取能力及生产水平。对资产 损失缺乏合法权利不妨碍移民拥有移民安置措施的权利; 提供的移民安置措施包括:(1)用不含折旧或残值回收的重置成本补偿住 宅和其它建筑物;(2)移民可接受的同等生产能力的农用土地置换;(3) 移民可接受的等量房屋及宅基地置换;(4)迁移及生活补贴;(5)生计恢复, 包含技能培训、就业援助、社会安全保障等方面; 如果移民可接受对房屋及宅基地、农用地的置换,则要尽可能邻近所失 去的土地; 移民安置的过渡期应最小化,恢复措施应在预期的启动日之前预先提供 给各项目地的移民; 土地和其它资产的征收计划,以及提供的恢复措施,应与移民反复磋商, 确保干扰最小化。移民将在预期的启动日之前预先赋权; 保持或改进社区原有的服务和资源水平; 不论何时何地需要,必须确保移民安置及恢复的财政和物质资源可利用。 移民安置计划的预算应当包括应不可预见费; 2 制度及机构安排应确保财产和移民安置能有效及时的设计、计划、咨询 和实施; 对移民安置计划的实施进行有效、及时的监督、监测和评估。 8. 本项目的原则是: 避免直接占用耕地 避免使用已参与现有合作社流转的土地 避免生态移民及异地扶贫搬迁移民 定期监测评估是否避开直接占用耕地或已参与现有合作社流转的土地 C 补偿资格标准 移民可以划分为以下三种: (a)对土地拥有正式的合法权利的人(包括国家法律认可的一贯的和传统 的权利); (b)在普查开始时对土地并不拥有正式的合法权利, 但是对该幅土地或财 产提出要求的人——这类要求为国家法律所认可, 或通过移民安置规划中确认 的过程可以得到认可; (c)那些对他们占据的土地没有被认可的合法权利或要求的人。 情况属于(a)和(b)的人,获得丧失土地的补偿和其他帮助。情况属于 (c)的人,可获取移民安置援助i以代替对他们所占据土地的补偿,以及为实现 这项政策中制订的目标而提供的其他必要帮助,前提是他们对项目区域土地的占 据早于借款方规定的而世行也接受的一个截止日期。在截止日期之后侵占该区域 的人无权获取赔偿或任何形式的移民安置援助。(a)、(b)和(c)中涉及的所有人 都能获取土地以外的财产损失补偿。 D. 移民行动计划的准备和批准 9. 移民安置计划(包括支付和移民相关的各种费用)的准备和执行由借款方担 当。对本项目负完全责任的是江西省农业厅外资项目管理中心。 3 10. 当项目影响人口超过 200 时,江西省农业厅外资项目管理中心将与各项目市 县农业局/外资办密切协作准备移民安置计划(Resettlement Action Plan)。 该计划应该由江西省农业厅外资项目管理中心提交世界银行;同时应该充分 咨询移民意见,使他们有机会参与设计和实施移民安置计划。 11. 在《非自愿移民》OP 4.12 业务导则的基础上,移民安置计划将涵盖以下内 容(如果相关的话),与项目不相关的内容应在移民安置计划中注明: 项目的总体描述; 项目潜在影响识别; 目标(重新安置计划的主要目标); 社会经济研究。研究发现应在项目准备的早期阶段,应把潜在的移民囊 括在内,包括调查结果及其它描述; 法律框架。法律框架的分析发现,包括负责移民安置活动相关机构征收 权的权力范围及与此相关联的补偿性质,适用法律及行政程序,相关法 及社会福利立法,法律和法规,以及必要的法律步骤; 制度框架。包括负责移民安置活动机构的识别,可能发挥作用的非政府 组织(NGOs),评估它们的制度能力,以及提议增强制度能力的任何步骤; 资格。确定移民标准,以及决定其是否有资格成为移民获得补偿和其它 重新安置的援助; 损失的估价与补偿; 安置恢复措施。描述现金补偿及其它重新安置措施; 安置地点的选择,地点准备及重新布置; 供给住宅,基础设施,以及社会服务; 环境保护及管理; 公众参与及协商,移民及相关社区必须包含在内; 与本地人口整合。减轻移民安置对任何本地社区影响的措施; 投诉程序。第三方解决因移民安置引发争端的可供并能及的程序; 组织机构及职责; 实施进度表; 成本及预算; 4 监测与评估。 12. 移民安置计划最晚在估计开始移民工作日的 6 个月前完成。每个移民安置计 划在实际开始行动前,至少提前 3 个月提交世界银行评审。只有在世行接受 移民安置计划后,补偿、移民安置及恢复活动才能真正开始。补偿、移民安 置及恢复活动应在土建工程合同开工前完成。 13. 当被选子项目影响人口不超过 200 人时,江西省农业厅外资项目管理中心将 与各市县农业局密切协作,为被选子项目准备简要安置计划(Abbreviated Resettlement Action Plan),该计划应经江西省农业厅外资项目管理中心提 交世界银行;同时,应充分咨询移民意见,使他们有机会参与设计和实施移 民安置计划。 14. 在《非自愿移民》OP4.12 业务导则的基础上,简短安置计划至少涵盖以下 内容: 移民情况详查及资产估价; 准备提供的补偿及其它重新安置援助的描述; 就可接受的替代方案与移民沟通; 实施的制度职责及投诉程序; 监测与实施的安排; 进度表及预算。 15. 简要移民安置计划最晚在估计开始移民工作日的 4 个月前完成。每个简要安 置计划在实际开始行动前,至少提前 3 个月提交世界银行评审。只有在世行 接受移民安置计划后,补偿、移民安置及恢复活动才能真正开始。补偿、移 民安置及恢复活动应在土建工程合同开工前完成。 E 制度与法律框架 16. 指导实施移民安置计划的法律框架是世界银行的《非自愿安置》OP 4.12;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法令,包括国家、省及项目涉及相 关市县。 5 17. 针对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移民安置和补偿等,中国已经制定了完整的法律 框架和政策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 1986 年颁布实施以来, 根据中国国情的变化,已经进行了三次修订,2004 年 8 月 28 日中国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该法律进行了最新修订。在国 家法律和政策框架内,各级地方政府分别颁布并实施了符合各地方的相关法 律和政策,以管理和指导本地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移民安置和补偿等工 作。江西省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要求,制定了相关的地方法律和政策,管 理和指导本地的相关工作。在江西省管辖的范围内,吉安市、宜春市、九江 市、赣州市、萍乡市、上饶市及其各子项目县均执行省级政府的有关规定。 18. 准备该框架并保障其法律效力的主要的世界银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 规和法令主要包括:1)与征地相关的法律和政策及补偿原则:见附件 1、附 件 2;2)社会保障类法律和政策:见附件 3;3)与房屋拆迁相关的法律政 策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 号) 在项目实际执行过程中将按照项目当地最新的政策执行。 19. 本项目所涉及的征地补偿标准将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 工作的通知》(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六日)所规定的“各地应建立征地补偿 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 2 至 3 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20. 编制移民安置计划的目的在于确保移民有足够的机会重置他们丧失的财产, 并改善或至少恢复他们原有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为了实现这些目标,应 该确保识别出所有的移民,并确保所有的移民认为移民安置计划中的补救措 施是合理的。考虑到主要的受影响类型(如,土地的征收和占用、住宅房屋 拆迁(包括农村和城市)、非住宅房屋拆迁(包括企事业单位、店铺)等), 通常采取下列措施。 21. 失去农用地的移民将有权获取下列类型的补偿和恢复措施: 6 征地后剩余的集体耕地或村里的机动地将由村委会在所有集体成员中进 行重新分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因土地的部分征收导致房屋或建筑物 的不安全或功能丧失,那么该土地就应该被完全征收。所有移民都有资 格参与土地的重新分配,并从集体土地补偿费投资项目中获益。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在那些不可能进行土地重新分配的地 方,必须识别失去耕地的移民。在一些情况下,可能会给他们提供带薪 的就业机会,而且工资至少与他们失去的收入相当。另一种情况是,移 民至少可获得与他们所失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1的四倍至六倍相当的安 置补助费。如果这样,移民还是不能完全恢复原有的生活水平,安置补 助费可以提高至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15 倍; 如果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仍不能恢复移民的生活水平,涉及各市县 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土地受影响村的村委会或移民,用于⑴ 如果土地可以利用,增加耕地面积;⑵通过提供灌溉、改进农业作业等 提高农业;⑶基于现有活动发展非农收入。同固定资产一样,移民受损 的青苗、水果和经济林成本将会以重置价得到补偿。 受项目临时占地影响的移民的受损收入、青苗以及土地恢复费和受损的 基础设施也会得到补偿。 若失去农用地的移民满足当地参加失地农民社保的条件,则应将这部分 移民及时纳入失地农民社保体系。 应当给予移民及时合理的技能培训,以提升移民相应的农业/非农技能, 增强其获得收入的能力。 22. 拆迁的移民房屋和附属物会得到下列补偿,并采取下列恢复措施: 提供具有相同价值的置换房; 以完全重置价进行补偿; 对所有设施和服务进行重建或恢复补偿(如,道路、供水、电、电话、 有线电视、学校等); 过渡期的补贴应该能确保搬迁所有的财物或获取临时住房。 1 或统一年产值。 7 23. 编制移民安置计划中应该包括受影响人的权利矩阵。其权利矩阵的样表见附 件 4。 24. 考虑到有国内的移民政策和世行的 OP4.12 之间有些差距,在属于本移民安 置政策框架其项目的移民安置实施阶段,项目办将在国内法律的基础上吸收 世界银行的良好做法和政策。 表 1 项目中中国和世界银行政策与措施之间的差距 中国政策 世行政策 项目执行政策 保证能够及时,有效地完成建设项 避免或尽量减少非自愿移民;确 目,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保拆迁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之 目标 参照世行政策 前。 征地通常以货币补偿,就业援助和 置换的土地应能够满足受影响 社会保障为辅。 人将其作为主要收入来源。 以下安置途径可用来受农村居民房 受影响的人有自己的选择权现 屋拆迁的住户: 金,置换,房屋,或土地+自建 1.货币补偿; 的房屋进行补偿。 2.房屋土地+自建。拆迁人将提供住 该项目应为被拆迁户提供土地 参照世行政策 补偿办法 房用地搬迁,并进行土地平整和基 平整和基础设施。 础设施建设。 安置房的位置可以由被安置人 3.产权调换。产权调换被选作补偿 自行选择 时,安置地点和安置房的类型已经 确定。 采取同一区相同的类型和用途房屋 该价格应根据估算的重置成本 实际补偿比重置成较 补偿费的计 的市场价格。 来计算,不考虑折旧。 高。实际补偿按照市场 算方法 评估价格加上各种教育 费用。 赔偿违法建 对违章建筑不提供补偿。 对违章建筑提供相应补偿。 对截止日期前的违章建 筑 筑提供补偿 公众参与制度不够健全,公众只能 拥有完整,健全的公众参与计 建立了覆盖多层次,多 公众参与 参与项目实施的某些阶段。 划,居民可以参与该项目的全过 渠道的公众参与机制 程。 项目业主单位内部管理和移民实施 从外部独立监测单位到内部管 机构实施监督的过程。 理机制、内部监控。 根据世行要求建立外部 监测制度 包括项目业主和移民实施机构 和内部监控系统。 以及外部监测单位。 成立了专门机构,接受居民投诉。 公众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 按照世行要求建立投诉 申诉机制 包括社区,街道,项目业主,外 机制 部监测机构等提出上诉 F 实施过程 25. 可行性研究阶段确定的能够无偿占用的村集体土地,项目办、项目实施单位、 项目村村委会应在与村民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确定村民 8 捐赠土地或调地的方式,与村委会或村民签订捐赠土地或调地协议,并由项 目村村委会报乡镇国土所或乡镇土地流转中心登记备案;若项目涉及永久占 用国有土地,则需要国土部门出具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备世行审查;对于无法 避免涉及永久征收集体土地的情况,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照征地的 相关程序进行,征地的具体程序如下:(1)建设项目依法经省/市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国土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3)市、县政府 地政部门审查后拟定征收土地方案;(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上报省/市政府; (5)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省/市政府批准。在拟定征收土地方案的过程中, 应该充分依据世行、当地政府以及本移民安置政策框架的具体政策及标准, 给予受影响户及时足额的补偿。 26. 项目中大量农业支柱产业开发可能需要通过土地流转和使用土地入股合作 社来扩大生产基地,这样存在一种社会风险:即这样的安排(土地流转和土 地入股合作社)可能导致农户的参与并不是出于完全自愿,并导致贫困农户 不能公平受益。因此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尽量减少这种土地管理相关的风 险,应遵循以下几点: 确保项目支持的合作社(公司-合作社)中遵循农户自愿参与项目、获得 公平的土地管理和股权安排的原则。 确保农户有自愿选择是否加入生产基地的权利,而不受到临近生产基地 的影响。 要采用清晰的书面合同方式,促进短期、透明的土地租赁方式,而不是 选择长期的土地租赁;这样贫困农户能够自由选择退出合作社,尤其是 在移民家庭户成员返回村里的情况下。 在项目实施期间,当合作社存在需要通过整合土地来建立生产基地的情 况下,世界银行/江西省项目办要一起提前审查所有的土地租赁和管理方 案。 确认那些要求农户提供或转让土地给合作社作为股份的股权安排将不被 项目支持。 9 27. 移民安置计划应当包括对所有需要开展的活动提出具体实施进度表。如有必 要,补偿费的支付、其他权利的恢复的措施(现金的或实物的)和重新安置, 应当至少在土地征收前一个月完成。如果在土地征收前不可能做到支付所有 的补偿费,或者不可能提供其他必要形式的援助,那么额外的过渡补助费是 必要的。 G 资金安排 28. 各项目县农业局将承担所有与土地征收和移民有关的费用。任何与该移民政 策框架一致的移民安置计划都必须包括估算成本和预算。无论在安置计划阶 段是否被识别为移民,无论足够的缓解资金是否到位,所有受项目征地拆迁 不利影响的人都有权获取补偿或享受其他合适的缓解措施。由于上述原因, 移民安置计划的预算应当包括应不可预见费,通常是预计的移民安置总预算 的 10%或更多以满足不可预见的移民费用。 29. 移民安置计划中确定的补偿标准为移民补偿费用的计算提供了依据。移民补 偿费应当完全支付给失去土地或其他财产的个人或集体,不得以任何理由扣 除这些补偿费。在移民安置计划中应当描述补偿资金是通过什么程序从各子 项目业主及各子项目县农业局办流向受影响村或村民。一个基本的原则是, 资金的流动必须尽可能直接,尽可能减少中间的环节。 H 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 30. 移民安置计划必须对所采取或将要采取的措施进行描述,要让受影响人参与 被提议的移民安置安排,培养他们在提高或恢复生计及生活水平活动中的参 与意识。为确保受影响人的意见和建议能够得到充分考虑,公众参与应该先 于项目设计和移民缓和措施的实施。公众参与必须贯穿于整个移民安置计划 的实施和外部监测全过程。 31. 在移民计划初稿和终稿阶段,各项目县农业局还应该在项目所在地特定的场 所以特定的语言向受影响人和公众公开移民安置计划。移民安置计划初稿的 10 公开至少先于世界银行评估 1 个月。在世界银行认可后,移民安置计划终稿 必须再次公开。 32. 在本项目公众参与、移民安置计划公开的同时,本政策框架也征求了受影响 人的意见,同时在受影响县市以及社区进行了公开。 I 申诉程序 33. 因为移民安置工作是在受影响人的参与下进行的,所以,巨大的争议可能不 会出现。然而,为了保证受影响人有渠道能够对土地征收和移民安置有关的 各个方面提出申诉,必须建立以下申诉程序: 第一阶段:受影响人们可以通过口头申诉或书面申诉的形式向村委会或镇级 本地移民办公室提出他们的不满。村委会或镇级本地移民办公室必须为口头 申诉保留一份书面记录并在两周之内给予一个清晰的回复。如果涉及到严重 的问题而需要向高一级的移民办公室报告,镇级村委会或本地移民办公室必 须尽量在两周之内,从高一级的移民办公室得到回复。 第二阶段:如果申诉人对第一阶段给出的回复不满意,申诉人可以在收到第 一阶段的答复后一个月之内上诉至高一级的移民办公室。县级或区级移民办 公室必须在两周之内做出决定。 第三阶段:如果受影响人们不满意区级或县级移民办公室的答复,他们可以 在收到第二阶段答复后一个月之内上诉到省级移民办公室。省级移民办公室 应在 4 周之内作出回复。 第四阶段:如果受影响的人员不满意第三阶段得到的答复,他们可以在收到 省移民办公室答复后的 15 天内向民事法庭上诉。 J 监测评估 34. 各项目县农业局需对移民安置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和监测。监督和监测结 果在季度报告中加以记录,以便向世界银行报告。 35. 内部监测和监督: 11 检查履行情况,包括根据政策框架的条款及各个移民安置计划,核查所 有移民的基线信息、资产损失或丧失的估价、补偿的条款、重新安置及 复原权利的落实情况。 监测移民安置计划是否按设计和批准的方案实施。 核查实施移民安置计划的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地拨付,以及这些资金的 使用是否与移民安置计划中的条款相一致。 记录所有的投诉及其解决方案,确保投诉及时得到解决。 36. 外部独立监测:江西省农业厅外资项目管理中心将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聘用独 立的机构,对移民安置计划的实施履行周期性外部监测和评估。独立机构或 个人可以是学术或机构单位,非政府组织(NGO),或独立的咨询公司,但要 有合格且有经验的工作人员,同时他们的任务大纲为世界银行所接受。 37. 与核查所提供的内部监督信息及监测报告相适应,外部监测机构在每个移民 安置计划实施 6 个月后,进行 5%~20%的移民户样本抽样调查,主要目标是: 评估移民参与、补偿发放的程序及复原权利是否落实,是否与政策框架 及移民安置计划相一致。 评估是否实现了“提高或至少保持移民项目前生活水平和收入水平”的 政策框架目标。 汇集项目实施对移民社会和经济方面影响的定性指标。 38. 对于监测评估过程中识别出的问题,应及时通过报告的形式提交世行。各项 目县农业局应在与世行、各省项目办的沟通与协商下,积极查找问题根源、 充分协商制定解决对策、采取及时有效的应对方案解决问题。 39. 对移民安置计划的实施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以便实现该政策框架的原 则和目标。 12 附件 1 征地相关的法律与政策 层级 序号 项目点 政 策 文 件 生效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 年 10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04 年 8 月 28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256 号) 1998 年 12 月 27 日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 号) 2004 年 10 月 21 日 国家 / /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 号) 2004 年 11 月 3 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 号) 2006 年 8 月 31 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片区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14 号) 2005 年 7 月 23 日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10 号) 2002 年 1 月 1 日 省级 1 江西省 《江西省关于公布全省 2011 年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10]126 号文) 2010 年 12 月 16 日 《江西省关于公布全省 2011 年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10]126 号文) 2010 年 12 月 16 日 1 吉安市 《吉安市县(市、区)分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2012 年 3 月 19 日 2 宜春市 《江西省关于公布全省 2011 年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10]126 号文) 2011 年 3 月 1 日 《江西省关于公布全省 2011 年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10]126 号文) 2011 年 3 月 1 日 市级 3 九江市 《九江市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九府发[2011]6 号) 2011 年 5 月 4 日 4 赣州市 《江西省关于公布全省 2011 年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10]126 号文) 2011 年 3 月 1 日 5 萍乡市 《江西省关于公布全省 2011 年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10]126 号文) 2011 年 3 月 1 日 6 上饶市 《江西省关于公布全省 2011 年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10]126 号文) 2011 年 3 月 1 日 1 靖安 《关于公布靖安县分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靖府字[2011]16 号) 2011 年 3 月 1 日 2 彭泽 《关于公布全县分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彭府办字[2011]17 号) 2011 年 3 月 1 日 县级 3 会昌 关于印发《会昌县县城规划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1 年 11 月 14 日 关于印发《会昌县县城规划区外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1 年 11 月 14 日 4 泰和 《关于公布泰和县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泰府字[2011]20 号) 2011 年 3 月 1 日 13 层级 序号 项目点 政 策 文 件 生效时间 5 九江经开 《九江市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九府发[2011]6 号) 2011 年 5 月 4 日 区 6 安源 《关于公布安源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安府字[2011]19 号) 2011 年 3 月 1 日 7 玉山 《关于公布玉山县分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玉府办字[2011]16 号) 2011 年 3 月 1 日 8 龙南 《关于公布龙南分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龙府办字[2011]17 号) 2011 年 3 月 1 日 9 青原 《关于印发青原区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吉青府发〔2011〕5 号) 2011 年 3 月 1 日 14 附件 2 项目涉及地区的补偿原则 1 征地补偿原则 1.1 永久征地补偿原则 本项目永久征地补偿原则将根据《江西省关于公布全省 2011 年新征地统一 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被征土地的面积计算土地补偿费。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执 行项目所在省、市/县的现行有效的补偿原则及规定,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 自提高或者降低土地补偿费标准。 1.2 临时占地补偿原则 在本项目建设的过程中可能涉及临时占用集体土地,临时占地的具体地点和 面积目前无法确定。根据与项目业主、相关单位、受影响村村委会协商,若项目 建设期间不可避免的需要临时占用集体土地,项目业主将会与受影响村委会、受 影响户充分协商确定补偿原则,青苗补偿将参照项目县当地政策则进行补偿,若 不影响青苗,则视具体情况协商解决,确保受影响村村委会、受影响户的合法权 益得到合理补偿。 1.3 附属物补偿原则 项目受影响地面附着物、公用设施的补偿由各项目县具体执行相应的附属物 补偿原则。 2 拆迁房屋补偿原则 2.1 拆迁农村住宅房屋 本项目涉及拆迁的农村住宅房屋的补偿原则将由具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评 估机构按照市场价进行评估,并且在评估的基础上由项目办、项目业主、项目村 村委会、拆迁户进行协商最终确定拆迁补偿价格,以协议的形式最终确定。 2.2 拆迁农村非住宅房屋 本项目涉及拆迁农村非住宅房屋的,具体补偿原则由地方政府协调项目业主 对产权人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进行补偿拆迁,届时将聘请具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 评估机构按照市场评估进行补偿,补偿费将足额及时发放到产权人。 (1)被拆迁人的建(构)筑物补偿:属永久性建(构)筑物由评估机构按 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评定评估价值,以此确定补偿费。 15 (2)被拆迁人的机器设备及其配套设备由评估机构按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 评定机器设备的评估值。不可搬迁的机器设备及其配套设备按评估值确定补偿 费,可搬迁的机器设备及其配套设备按评估确定搬迁补偿费。 (3)地上青苗按评估确定补偿费或搬迁补偿费。 (4)因拆迁造成被拆迁人停产、停业的,拆迁人根据被拆迁人在市/县劳动 和社会保障机构登记在册的职工人数(含临时工),根据各地实际,给予停业人 员补偿,一般为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乘上停业月数进行补偿;对停产、停业的被 拆迁人按拆迁前三年度税务部门备案的利润最大一年的月平均税后利润额的倍 数给予停业停产补偿;厂房、办公用房的搬迁补助费根据各地实际进行补偿。 16 附件 3 社会保障类法律及政策 层级 序号 项目点 政 策 文 件 生效时间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国家 / / 2006 年 4 月 10 日 [2006]29 号) 省级 1 江西省 《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 号) 2014 年 4 月 9 日 1 吉安市 (吉府办发[2010]3 号) 2010 年 1 月 28 日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2 宜春市 《宜春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2014 年 8 月 11 日 3 九江市 《九江市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0 年 5 月 20 日 市级 4 赣州市 《关于印发赣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09]53 号) 2009 年 6 月 22 日 5 萍乡市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指导意见的通知》(萍府办发[2011]3 号) 2011 年 1 月 14 日 6 上饶市 《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 号) 2014 年 4 月 9 日 1 靖安 《靖安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 2012 年 2 月 16 日 2 彭泽 《彭泽县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2008 年 5 月 1 日 3 会昌 《会昌县县城规划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会府发[2009]30 号) 2009 年 10 月 24 日 《关于印发泰和县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泰府办字[2010]115 号) 2010 年 11 月 10 日 4 泰和 《关于印发泰和县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泰府办字[2010]110 号) 2010 年 11 月 5 日 九江经 县级 5 《九江市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0 年 5 月 20 日 开区 6 安源 《安源区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0 年 3 月 13 日 7 玉山 《玉山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试行)》 2010 年 4 月 15 日 《龙南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试行)》(龙府发[2009]8 号) 2009 年 2 月 2 日 8 龙南 《龙南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试行)实施细则》(龙府办发[2009]100 号) 2009 年 10 月 16 日 《龙南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试行)补充细则》(龙府办发[2014]5 号) 2014 年 3 月 31 日 17 附件 4 权利矩阵表 影响类 受影响 补偿或重新安置 享有的权利 别 人 措施 1) 集体土地补偿 对于没有土地承包人的集体土地,按征地补偿标准获得 费 村集体 全部土地补偿费;对于承包人的土地获得土地补偿费的 2) 村集体所有附 20%;费用全部归集体所有,由村民大会决定资金用途。 属物补偿费 不调地村的农户获得土地补偿费的 80%。 1)土地补偿费及 调地村的农户,由于受影响村组将采取以组为单位的调 征地补 安置补助费 地方式,故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将根据被征地的数 偿 量划拨到受影响组,由组均分到所辖各户。 按使用年限,获得全部临时用地补偿费,在使用完毕后 农民 2)临时用地 收回恢复到使用前状况的土地的权利。 3)青苗补偿费 直接受影响人获得全部的青苗补偿费 4)社会保障 符合失地农民标准的农民享有参与社会保障的权利 5)生产生活发展 享受为失地农民提供的包括免费培训和就业推荐服务 措施 1).按照自身的意愿,选择还房安置或货币安置的权利; 2).选择还房安置的由拆迁人提供还房,并负责还房周边 房屋拆迁补偿及 的配套和三通一平; 农户/ 安置 3).选择货币安置的,按照补偿标准,获得符合重置价的 住房搬 农转非 拆迁补偿,并由当地政府提供免费的宅基地进行重建。 迁 的城镇 安置补助费、搬家 按照各地的补偿标准获得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及奖 居民 补助费及奖励 励费,享有保障拆迁顺利过渡的权利。 附属物及零星树 享有受影响的附属物及零星树木按照补偿标准获得补 木补偿标准 偿的权利 1).按照自身的意愿,选择还建安置或货币安置的权利; 2).选择重建安置的由拆迁人提供协助找到重建安置地, 货币补偿/还建安 同时获得各种损失的重置价补偿; 企事业 单位所 置 3).选择货币安置的,按照补偿标准,获得符合重置价的 单位拆 有者 拆迁补偿; 迁 4).获得停产或减产等损失补偿。 获得停业补偿;不重建企业的员工还享有职业培训和就 职工、临时工 业介绍的服务。 1).平等获得征地拆迁补偿的权利; 2).在详细的规划过程中,他们将被进一步确认。失去其承包地的受影响农 民作为村民成员在村的生产生活发展时将平等而公平的分享村各类资源的 全部受 弱势群 重新分配 影响弱 体 3).在生产生活发展措施中得到帮助和优先关注; 势群体 4).对于受到拆迁影响的贫困家庭,当地政府应承诺在房屋重建过程中给予 优先关注,并且给予一定的人力物力上的支持 5).受影响地区的民政部门已将五保户、残疾人、贫困户及妇女当家家庭纳 18 影响类 受影响 补偿或重新安置 享有的权利 别 人 措施 入当地低保体系,为其提供每月最低的生活保障。 6).在当地特色产业发展及合作社运行过程中优先考虑弱势群体的参与,在 合作社章程中应明确写明贫困农户的参与程度和帮扶措施 7).对于家庭中缺少劳动力的单亲家庭、残疾户等弱势群体,可以优先考虑 流转其土地,保障其收入 1).在各个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均有妇女成员,在召开的村民大会和村民代 表会中妇女和男性享有同等的参与权; 全部受 2).在征地拆迁的相关民意调查中,妇女的意见均得到了了解和考虑; 妇女 影响妇 3).在未来的征地拆迁补偿中,妇女享有同等的分享和分配权利; 女 4).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和建成后所提供的就业机会中优先考虑有就业意愿的 妇女,妇女同时享有当地就业培训和就业推荐的权利; 1) 由建设施工部门拆除,直接由施工单位在建设过程中 受影响 享有由拆除单位 加以恢复,例如农村道路、农用水渠等; 基础设 基础设 恢复重建,或按 2) 原基础设施所有者利用补偿费重建,并请专业队伍进 施搬迁 施拥有 重置价获得补偿 行改移,例如通讯设施、电力设施等;部分基础公共设 者 的权利 施,例如饮用水塔、照明线路等项目办支付补偿金,然 后由受影响方自行重建。 19 附件 5 移民安置尽职调查 根据项目可研报告,本项目中可能涉及到临时或永久使用土地的建设内容涉 及到市场基础设施开发分项目,重点建设 8 个大规模农产品流通市场囊括项目建 设地的主要特色农产品,年交易量占项目建设地生产总量的 80%以上。 为了识别项目区土地的征占用情况,以便确认是否编制移民安置计划,并尽 可能避免或减少非自愿移民,社评小组在项目前期对江西省 8 县项目区征地拆迁 情况进行了尽职调查,8 个项目县征地拆迁情况鉴别详见表 1。 根据社评小组的实际走访和调查,在所有 8 个项目县中,均涉及农产品流通 市场建设,即本项目共建设 8 个农产品流通市场。为了便于农产品流通,8 个农 产品流通市场均建设在县城周边或城乡结合部;且项目点距离物流园区较近,便 于农产品运输和交易。由于本项目的建设的目标在于拉近产、销、消的距离,减 少农产品流通环节,拓展流通渠道,加快流通效率,因此,各县项目办通过向居 民、农户广泛征求意见,并进行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农产品流通市场的建设 用地。 本项目的农产品流通市场建设用地情况如下: (1)农产品流通市场的选址点一直是国有空地,如玉山县和龙南县在征收 前一直属于国有土地,故没有影响人口。 (2)所有项目县的农产品流通市场建设在国有土地上,且均在 2011 年 7 月及以前已经转为国有建设用地。 (3)项目所有用地均是 2008 年-2011 年之间全部征收,现场调查显示,征 地拆迁按照中国的法律法规进行,受影响人获得了全部的土地补偿费以及安置补 助费,移民生产生活得到了恢复;没有申诉抱怨发生。 (4)项目是通过招拍挂获得;土地征用均无遗留问题。 另外, 江西省属于农业大省,农产品的流通对于农户的增收致富至关重要, 项目区农户对于农产品流通和发展的需求和愿望都比较强烈,因此对于有助于农 产品流通和发展的流通市场的占地,项目区的农户均表示支持市场建设,愿意提 供市场建设的用地。 20 总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应竭尽全力避免或减少任何项目所涉及的征地和移 民。为应对项目建设期间可能存在的项目选址变化或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编制 了《移民安置政策框架》,来指导未来可能发生的移民活动。当项目不可避免地 需要占有土地、房屋及其它资产时,地方项目办应当按照该政策框架的要求来开 展相关活动,详见《移民安置政策框架》。 21 表 1 项目县农产品流通市场占地情况一览表 序 用地面积 土地 划拨或 项目县 项目名称 项目选址详细地点 征收时间 是否平整 征地程度 号 (亩) 性质 招拍挂 靖安县现代农产品综合 征地已完成, 1 靖安 靖安县工业园区绿色照明产业基地 102.2 国有 2011.6.16 否 招标 交易市场 无遗留问题 征地已完成, 2 彭泽 鄱阳湖棉花交易市场 彭泽县澎湖湾工业园区 135 国有 2011.1.28 否 招标 无遗留问题 会昌县现代化农产品综 征地已完成, 3 会昌 会昌县麻州镇台商工业园区 42 国有 2010.11.22 开始平整 挂牌 合交易市场 无遗留问题 泰和农产品综合交易中 征地已完成, 4 泰和 泰和县工业园区旁 80 国有 2010.8.18 否 招标 心 无遗留问题 九江经 征地已完成, 5 九江国际水产城 九江城西港区内(九瑞公路旁) 73.67 国有 2008.6.20 否 招标 开区 无遗留问题 安源区赣湘农副产品综 征地已完成, 6 安源 安源区五陂镇大田村 80 国有 2011 否 招拍挂 合批发市场 无遗留问题 玉山县城郊(冰溪镇文成村),三清西路以 征地已完成, 7 玉山 玉山县农产品交易中心 47.22 国有 2008 否 划拨 南,双明镇,樟村镇 无遗留问题 征地已完成, 8 龙南 龙南县农产品贸易市场 龙南县富康工业园 105 国有 一直国有 否 划拨 无遗留问题 未利 一直是未利 9 青原 农产品集散平台 青原区富滩镇宋溪村委会 80 用山 否 / / 用山地 地 数据来源:社会经济调查、项目办 22 附件 6:项目区市场选址点照片 彭泽县市场选址点 靖安县市场选址点 会昌县市场选址点 会昌县市场选址点 泰和县市场选址点 泰和县市场选址点 九江经开区市场选址点 九江经开区市场选址点 23 安源区市场选址点 安源区市场选址点 玉山县市场选址点 玉山县市场选址点 玉山县市场选址点 玉山县市场选址点 龙南县市场选址点 龙南县市场选址点 24 25
Группа Всемирного банка · Resettlement Plan
China - Jiangxi Farm Produce Distribution System Development Project : resettlement plan : 移民安置政策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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Основные сведения
Организация
Группа Всемирного банка
Тип документа
Resettlement Plan
Страна
Китай
Источник
Всемирный бан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