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 界 卫 生 组 织 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政府间不限成员名额工作小组 日内瓦,2004 年 6 月 21-25 日 A/FCTC/IGWG/1/8
政府间工作小组第一次会议报告草稿 前言 1. 2003 年 5 月举行的第 56 届世界卫生大会以 WHA56.1 号决议决定成立政府间不限
成员名额工作小组, 以研究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中提出的一些问题并准备相 应的建议。工作小组的建议和提案将提交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审议。 2. 工作小组于 2004 年 6 月 21-25 日在日内瓦举行会议,129 个会员国和一个区域经
济一体化组织派代表参加了会议。根据 WHA56.1 号决议第 7 段,会议议程包括以下项 目:缔约方会议议事规则草案和财务细则草案;第一个财务期的预算草案;潜在的援助 资源和机制;和指定常设秘书处的方案及其运转的安排。 3. 卫生组织按框架公约第 24 条设立的临时秘书处起草了工作小组第一次会议的报告
草稿,总结了每一个议程项目的讨论情况。 4. 本报告附件 1 为缔约方会议议事规则草案,包括观察员参加的标准;与会会员国
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建议的修改以黑体表示。 议程项目 1. 5. 会议开幕
秘书宣布政府间工作小组第一次会议开幕。 选举官员
议程项目 2. 6.
会议一致选举 Luiz Felipe de Seixas Corrêa 先生(巴西)为会议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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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会议还一致选出六位副主席(从卫生组织每个区域各选一位)组成会议主席团,
他们分别代表南非、美国、印度、土耳其、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和日本(见附件 2 )。 议程项目 3. 8. 9. 通过议程(文件 A/FCTC/IGWG/1/1 Rev.1)
议程获得通过。 在主席提议下,决定将议程项目分为两类,议程项目 6 和 10 属程序性项目,议程
项目 7、8 和 9 属财务项目,按以上分类安排讨论。工作小组同意这种方法,这在指示 性工作规划中有所反映。 议程项目 4. 秘书处自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通过以来的活动 (文件 A/FCTC/IGWG/1/2) 10. 在讨论过程中强调了以下几个问题:为了给有效的烟草控制战略提供依据,卫生
组织有必要支持开展国家或区域性调查;应清晰地确定此类计划所需的财政、人力和其 他资源;需要进一步开展研究,以便明确烟草使用的流行病学、控制烟草对健康和发展 的经济影响、除香烟以外的烟草的影响、使用烟草的原因(特别在发展中国家)以及烟 草使用和麻醉品成瘾之间的关系。 一些发言者强调卫生组织为批准公约举办提高认识讲 习班的重要性,并要求推广这项活动。一位代表希望发表公约实施进展的年度报告,另 一位代表希望进行与文件 A/FCTC/IGWG/1/7 所述相类似的评议工作,介绍其他条约实 施中采用的机制。 11. 无烟草行动主任表示,曾试图在所有区域开展能力建设和提高认识的活动。若干
地区正进行有关控制烟草对健康和经济影响的试点研究。 国际癌症研究机构建立了研究 烟草控制的单位,在该机构内部将对推进烟草控制研究项目的机会进行探索。在各种论 坛上(如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和联合国贸发会议)都提出了烟草控制在实现联合国千年发 展目标中的作用问题。正谋求卫生组织合作中心和区域顾问的参与。 12. 总干事表示,虽然公约获得通过不失为迈出的重要一步,但仍应警钟长鸣,因烟
草消费量和烟草相关疾病引起的死亡人数至今居高不下。 爱尔兰和挪威在一切公共场所 禁止吸烟,两国开创的先例增强了必须并能够采取强有力措施的信念。总干事重申卫生 组织愿意在实施公约条款方面向各国提供技术、法律和机构性支持。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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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程项目 5. 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现状(文件 A/FCTC/IGWG/1/3) 13. 会议期间,乍得、加纳、哈萨克斯坦、莱索托、毛里求斯、巴布亚新几内亚、沙
特阿拉伯、苏里南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签署了框架公约。阿富汗、刚果民主共和国、伊 拉克、利比里亚、密克罗尼西亚(联邦)、罗马尼亚和瑞士拟在截止日期前签署公约。 工作小组表扬了上述国家,并敦促尚未批准或签署公约的国家以这些国家为榜样。 14. 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协调员报告称,欧洲共同体签署了框架公约的正
式确认书。在截止日期前未签署公约的政府仍可加入成为框架公约的缔约方。 15. 几位代表援引了本国实施框架公约规定所采取的措施。所有南美会员国的卫生部
长最近发表声明,认为框架公约需尽早生效,并表示决心协调好遏制烟草流行的斗争。 16. 国际非政府反烟草联盟的一位代表以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联盟(为 200 个非政府组
织的联盟)的名义发表了声明。 17. 2004 年 6 月 25 日(星期五),即会议的最后一天,肯尼亚、利比里亚、罗马尼亚、
瑞士和乌克兰签署了框架公约,使签署国总数达到 150 个。肯尼亚还批准了公约,使缔 约国总数达到 22 个。 议程项目 6. 缔约方会议议事规则草案,包括观察员参加的标准 (文件 A/FCTC/IGWG/1/4 Rev.1) 18. 案。 19. 经主席提议,决定议事规则草案按涉及事宜的类别进行讨论,即:有关规则内在 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协调员和高级法律官员介绍了缔约方会议议事规则草
问题、组织会议的程序、掌握会议进程的实质和杂项问题,因此,讨论不必拘泥于编号 顺序。 20. 三个会员国区域集团表示,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议事规则理应针对
公约,因此赞同所提议的讨论方法。有些代表只是以书面方式提出对规则文本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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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性和定义(第 1 和 2 条) 21. 一位代表建议, 第 1 条的名称适用性宜改为“范围”。 同意删除第 1 条的最后 3 个字,
因略显累赘。应明确指出,议事规则也适用于附属机构,因此,第 25(3)条的内容应 在这方面与第 1 条相一致。 22. 建议将现第 38(2)条中会议暂停和休会的定义移至第 2 条,对于“附属机构”,对
于“公开”、“不公开”、“半公开”和“限制”会议和出席会议方面的“不限成员名额”应给以 更明确的定义。 会议、议程、秘书处,以及代表与全权证书(第 3-20 条) 23. 高级法律官员在回答有关第 3 条的询问时解释说, “其他适宜的安排”一词意在使秘
书处可灵活地在秘书处所在地以外地方安排会议,但需视实际和资金情况而定。一致的 意见是,在头 4 年缔约方会议(第 4(1)条)应每年举行,尔后再决定以后会议的间隔 是否可长一些。还有代表建议,有关会议间隔的决定应考虑费用问题。关于缔约方会议 特别会议预计召开时间的第 4(4)条,多数发言者同意,应保留较长的时间,即 90 天。 一般的理解是,在整个文件中应以天而不是以月表示间隔时间。对于第 5 条的一致意见 是: 应采用第 2 种方案, 即对缔约方会议例会和特别会议的通知时间应加以区别。 但是, 对于通知的时间究竟应多长,代表们发表了不同的意见。 24. 建议关于观察员的第 29 和 30 条应出现于第 6 条之前。
25. 在关于临时议程的第 6 条中,建议将“主席”改为“主席团”。一个区域组织强调,主 席团应由 6 人(其中包括主席)组成,分别代表卫生组织的 6 个区域。针对关于列入临 时议程项目的第 7(e)条中“任何项目”的范围有人提出了疑问,并建议修改这一条,以 确保所提出的项目是合法和相关的。同样的修改也适用于第 9 条。第 7(a)条专门提及 公约第 23 条(此条概括了缔约方会议的具体任务)的字句可予以删除,以扩大有可能 列入议程的议题范围。一个区域集团的代表建议第 7 条应增加 2 个条款,明确规定应提 交缔约方和附属机构的报告。一位发言者建议增加第 7(f)条,以涵盖“其他事务”。对 于第 8 条,多数发言者倾向于会议开幕 60 天前分发临时议程的方案。全体代表均同意, 临时议程也应发给观察员。 建议将第 9 条中的“主席”按对第 6 条的建议改为“主席团”, “补 充议程”前应加“临时”一词。还建议,第 10 条中有关修改议程的第 2 句可删除,因缔约 方会议是可自行作出决定的主权机构。几位发言者强调了第 12 条的重要性,此条指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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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处报告任何实质性项目所产生的行政、财务和预算影响。一位代表询问:如果按第 32 条所说的那样某个议程项目仅在会议前 1 天提出, 则如何能写出报告。 总的意见是这 两条应相互协调一致。 26. 一位发言者指出,第 14 条提到“秘书处首长”,但却未界定其含义。第 15(f)条
规定的秘书处补充职能应更加具体一些。 27. 几位发言者表示,签发代表全权证书的权威机构(第 18 条)不应只限于国家元首
或政府首脑或外交部长。一位发言者建议此句中增加“或由卫生部长通过外交部长”的字 句,这样的提法可避免提名如外贸部长为国家代表。有代表建议修改关于审查和报告全 权证书的第 19 条,以使“主席团应审查……”可包括附属机构的会议。 观察员(第 29 和 30 条) 28. 各区域集团指出,应具体规定 3 类观察员:非公约缔约方的会员国、非政府组织
和政府间组织。第 29 条名下应单列一款,以确定每一类观察员的定义。主席建议列入 第 4 类观察员,即签署但尚未批准公约的会员国。多数发言者倾向于第 29 条的第 2 种 修改方案,因这会鼓励尚未批准公约的会员国参加会议,而且可促成其成为缔约方。主 张第一种修改方案的代表认为,应遵循世界卫生大会的议事规则。 29. 修改第 29 和 30 条的提案获得了普遍的支持。一个区域集团建议,涉及非政府组
织的条款应明确规定“通知秘书处希望作为观察员出席缔约方会议的非政府组织”。此条 款应进一步表明,当审核此类组织的资格认证时缔约方会议应考虑公约序言第 17 和 18 段的内容,可能还应考虑涉及烟草业的第 5(3)条。 30. 关于第 30 条,多数发言者认为,缔约方会议本身应决定哪些组织可被接纳为观察
员。虽然卫生大会在选择非政府组织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但得到卫生组织承认的非政 府组织未必是关心烟草控制的组织。而且,卫生组织审查资格认证的过程漫长而复杂, 现行的规定正在修改中,因此不可能作为样板。代表们表示倾向于第二种方案,它在允 许缔约方拒绝接纳令人担心的任何组织的同时又简化了程序。一位代表指出,试图与卫 生组织建立正式关系的某些非政府组织后被发现与烟草业有联系。 应重申非政府组织必 须与烟草业无任何关系。在文本中应专门提到国家非政府组织,对于国家非政府组织的 参加是否应按国际非政府组织同样对待的问题,代表们发表了意见。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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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主席表示,可在缔约方会议的筹备会上审议作为观察员参加第一次会议的申请。 官员和附属机构(第 21-28 条)
32.
一致同意主席团应由一位主席和五位副主席组成,卫生组织的 6 个区域各有一位
成员(第 21 条)。一个区域组织要求设六位副主席,并援引了政府间谈判机构的先例。 33. 代表们普遍认为,为了维护卫生组织区域间职位轮换的原则,缔约方会议的官员
不得连任两届。一位代表询问,同样的原则是否适用于附属机构的官员。某些代表团感 到,副主席应按国家字母顺序排位,而不是按主席指定的顺序排位。 34. 一个区域组织的代表建议,在有关确定由附属机构审议事宜的第 25(2)条中应要
求缔约方会议决定附属机构的职权、目标、期限和预算。主席询问,附属机构实际上是 否应有自己的预算。在回答一位代表的问题时,他说,附属机构可采取多种形式(如长 期的常设委员会或定期小组),因此,重要的是保持灵活性。 35. 某些代表团感到,附属机构的主席应由缔约方会议选举,但另一些代表团则认为,
应由附属机构自行选举。许多代表感到,附属机构主席不应有投票权,因为一个国家或 区域因此就可能得到额外一票。一些代表认为,附属机构主席不应该是主席团的当然成 员,因为这样会破坏区域平衡,因而建议删除关于附属机构主席参加主席团的第 21(5) 条。主席建议,主席团可酌情邀请他们出席其会议。 36. 一位代表建议,选举附属机构官员时应适当尊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平
衡以及更广义的地域公平分配。 一位代表赞扬议事规则草案起草者对性别问题的高度重 视,并建议:如成员以个人身份而不是作为缔约方代表身份当选,则在附属机构的组成 方面应考虑公平的性别平衡。 37. 代表们一致认为,附属机构会议应公开举行,但应如公约第 5(3)条所述适当考
虑防止烟草业商业利益干扰的必要性。一位代表强烈感到,会议应不公开举行,因为这 对实质性问题的政府间协议的谈判较为合适。 会议进程的掌握和投票表决(第 31-55 条) 38. 6
某些代表建议改变第 31-35 条的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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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第 31 条规定缔约方会议应公开举行。一位代表要求如对第 27 条的建议一样列入
参照公约第 5(3)条的提法。另一位代表强烈认为会议应不公开举行。 40. 一位代表建议,若提案和修正案在会议前不到 24 小时提出,不应予以审议(第 32
条)。另一位代表建议,倘若缔约方同意,应予以审议。高级法律官员说,在灵活性和 会议有序进行的必要性之间应求得平衡。 41. 一位代表建议,修正案不仅分发给缔约方,也应分发给观察员(第 32 条)。另一
位代表建议,第 34(1)条中“任何代表”应改为“任何人”。有代表建议应有两名代表发 言赞成延期辩论(包括动议的提出人),两名代表发言反对。 42. 一位代表询问确定法定人数时欧盟成员国的地位(第 33(2)条)。他认为,只有
实际出席会议的国家才应计算。欧洲委员会的代表说,如果欧共体是某个条约或公约的 一方,则从法定人数和投票的目的出发,其代表自然代表欧共体成员的缔约方数目。投 票的或是欧共体,或是各个缔约国,而不是两者都投票。高级法律官员告知工作小组, 根据食品法典委员会的规定,一个成员组织(如欧共体)代表在确定法定人数当时出席 会议的其成员国的数目。 43. 44. 某些代表说,只有应主席邀请秘书处才应被允许发言(第 35 条)。 所有代表均强调,必须尽一切努力通过协商一致作出决定。对于在不能取得一致
的情况下进行投票表决问题,代表们提出了各种建议。一位代表建议,可视有关公约的 条款要求两种不同的多数。例如对于涉及第 21―25 条的投票表决,可要求三分之二多 数,而对于较重要的条款,如第 7、9、19(3)或 26 条涉及的投票表决,可要求四分 之三的多数。框架公约第 28(3)条对四分之三的多数做了规定。 45. 一位代表说,关于审议提案或动议优先顺序的第 41 条应服从于第 37 条,后者允
许提出程序问题。 46. 代表们要求修改有关投票表决的第 43、44 和 47 条,使之含义更清晰。对于选举
投票的规定有人提出质疑,特别是投票是否应继续直至出现绝对胜者,还是应由主席从 两位候选人中抽签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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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高级法律官员在回答问题时说,对除选举以外事项的某项动议,如投票票数相等
可被否决(如对第 49(4)条的建议),或重复投票,两者均有先例。此事尚需进一步 讨论。 48. 一个区域集团的代表建议, 只有经主席允许才可对投票进行解释 (第 51 (2) 条) 。 语言与记录(第 56-61 条) 49. 50. 一个区域集团的代表建议列出的正式语言应改为“联合国正式语言”(第 56 条)。 秘书在回答一位代表的问题时说,六种正式语言也理应是缔约方会议的工作语言,
用于会议、文件和通讯的翻译。一位代表建议,第 59(1)条应以清楚的文字说明以上 情况。 51. 高级法律官员在回答一位代表的问题时表示,根据公约第 23(3)条,议事规则应
以协商一致的方式通过,对其任何修正也理应以协商一致方式一致通过(第 60 条)。 议程项目 7. 52. 缔约方会议财务细则草案(文件 A/FCTC/IGWG/1/5)
多数代表表示,只有决定其他事项后他们才能对财务细则草案作出肯定的决定,
其中包括缔约方会议的资金来源和常设秘书处的安排。 53. 出现了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财务细则应尽可能紧跟卫生组织的财务细则,
必要时可增加新的规定,活动经费应来自卫生组织正常预算。另一种观点认为(在文件 中有所反映),虽然采用与卫生组织财务细则同样的结构,但公约的财务细则应比较简 单,而且预算应与卫生组织的预算分开。财务细则不应必然以卫生组织的财务细则为基 础。采用其他公约通过的细则有可能更合适。 54. 一个区域集团的代表表示,财务细则和议事规则应反映秘书处的自主地位。一位
代表说,很难看出所提供的财务文件与实施公约的具体任务有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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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程项目 8. 55.
第一个财务期的预算草案(文件 A/FCTC/IGWG/1/6)
主席表示,缔约方会议如欲不负国际社会的厚望,编制切合实际、符合成本效益
的预算至关重要。 56. 多数代表认为,在资金来源和常设秘书处等问题确定前难以对预算作出任何肯定
的决定。代表要求获得能够说明实施公约的大概费用和预算可能水平和结构的财务信 息,例如: • 卫生组织无烟草行动前 5 年的支出明细表, 以说明原预算类目和资金实际支出 方式之间的任何差别; • • • • • • 卫生组织无烟草行动 2006―2007 双年度预算分配方案; 文件所列的 6 项预算类目的估计; 履行框架公约第 24(3)条规定的秘书处职能所需费用的估算; 临时秘书处对缔约方第一届会议的预算草案; 若采用联合国的摊款比额,现公约缔约方需交纳的估计分摊款;以及 对发展中国家烟草控制费用的单独估算, 其中许多国家在资助烟草替代作物方 面可能需要帮助。 57. 总干事办公室主任在回答问题时表示,如果秘书处是独立自主的,但使用卫生组
织职员的服务,则对这些服务的费用将不得不另订协议。 58. 公约的核心资金应有稳定的来源。有人对采用联合国摊款比额资助独立自主的秘
书处提出了质疑,特别是由于至少最初仅有约 40 个缔约国。在这种情况下,至少应部 分使用卫生组织的正常预算。 59. 一位代表建议,临时秘书处可利用卫生组织最近采用的以成果为基础的预算编制
方法。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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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卫生组织烟草框架公约协调员表示,临时秘书处可根据政府间谈判机构会议的经
验对缔约方会议的会议费用做出某些估算。估算的数字可能有差别,这取决于例如是否 向低收入和中低收入国家提供额外的支助。 独立于现有机构外的秘书处的运转费用可能 会高得多。 61. 无烟草行动主任说,行动目前负责烟草控制的国家能力建设,推动框架公约和履
行临时秘书处的职能。行动为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和国家能力建设提供支持,两 者相得益彰。如果得不到会员国的进一步指导,将难以考虑无烟草行动和缔约方会议常 设秘书处之间今后的关系。 她在回答一位代表的问题时说, 2002―2003 年无烟草行动的 预算约 1800 万美元, 2004―2005 年预算可能相似或略低, 因预算外捐款比预期低得多。 62. 主席表示,文件仅涉及秘书处费用,因此比较容易估算,但估算实施公约实质性
规划的费用则较难,特别是由于对这类规划的需求有可能快速增加。 63. 有代表向工作小组提示,根据向其他机构(如联合国)交纳的会费,存在着机制
计算缔约方应交纳的分摊款。就公约而言,由于缔约方还不多,可请尚未批准的签署国 自愿捐款。 64. 总干事办公室主任说,对政府间谈判机构会议或目前的工作小组会议均无正常预
算的拨款, 其经费来自卫生组织其他规划转拨的资金。 2005 年底前仍有可能资助一次缔 约方会议。可资助的实际金额将取决于诸如货币汇率、卫生组织其他规划未动用的资金 等因素。关于旅差费和每日生活津贴的决定也会影响支出。为便于比较和安排计划,本 次工作小组会议的费用大约为 40 万美元,其中包括旅差费。在卫生组织内部拨给烟草 控制的资金在 2006-2007 双年度有可能显著增加,但未必可用于资助缔约方会议。 议程项目 9. 65. 潜在的援助资源和机制(文件 A/FCTC/IGWG/1/INF.DOC./1)
区域集团强调指出,可预测、足够、可持续和无条件的支持对于实施框架公约是
必不可少的。他们强调,透明的筹资对防止与框架公约利益截然相反的团体的干扰十分 重要。对于经济严重依赖种植烟草收入的国家援助尤为必要,因可帮助它们实现经济多 样化和改种替代作物。 一个集团建议, 卫生组织应将烟草控制列入所有的健康促进规划。 66. 10
几位代表要求更仔细地研究现有的援助资源,包括提供的实际金额、曾经资助的
项目类型、各种资源的优缺点。报告还应介绍发展中国家如何能得到资助。例如,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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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和欧洲联盟只有在认为要求资助的活动属于国家计划的重点时才提供财政和技术 援助。一个区域集团表示,应找到一种机制,将现有一切形式的财政和技术援助统为一 体,以确保框架公约充分、有效和长期的实施。一位代表指出,由卫生组织牵头的联合 国特设机构间烟草控制专题小组可能成为这种援助一体化机制的合适机构。 67. 一些代表表示, 框架公约第 26(5)(c)条只是突出了现有机制的适当性, 经过讨论后,
代表们认为,此条中“潜在的援助资源”一词也包括建立全球基金的可能性。因此,研究 也应包括关于现有的全球基金如何获得资源和如何运转的信息。为政府间谈判机构第 6 次会议准备的文件 A/FCTC/INB6/INF.DOC./1 就包含了对卫生组织内部和外部各种基金 的评审,因此可成为此次研究的基础。一位代表说,对全球基金的评审也应从基金基于 自愿捐款这一事实出发探讨其可预测性和可持续性。 但是,研究应客观和实事求是, 提出陈述所有的方案,由缔约方会议决定建立全球基金是否合适。一位代表提示,秘书 处提交的报告中第 2 段“但并不对任何假设的资助或其他安排的相关性和可得性进行评 估”的词句对于提交给缔约方会议的报告来说是不合适的。 68. 代表们提出了研究的几种信息来源,其中包括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领导的探索资
助信息和通讯技术的专题组和经合组织的发展援助委员会。 69. 70. 一个区域集团和欧共体就研究的职权范围提交出了提案。 几个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发表了声明,它们是:Infact(还代表烟草跨国公司责任网
络)、国际抗癌联盟、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消费者国际)、医学生协会国际联合会和 国际反烟草非政府联盟。代表们建议,从烟草跨国公司征收公司税的国家有责任帮助依 赖烟草的国家发展可行的替代经济, 而烟草公司本身应提供资金帮助抵偿与烟草有关的 健康损失和实施烟草框架公约的费用。但是,烟草公司、其附属机构和分支机构以及非 公约缔约国的国家在决定公约筹资方面不应发挥作用。 议程项目 10. 指定常设秘书处的方案及其运转的安排(文件 A/FCTC/IGWG/1/7) 71. 一致的意见是,秘书处应是卫生组织的一部分,但对于常设秘书处行使独立自主
权的适度则意见不一。秘书处工作的技术和行政方面可以母体组织为蓝本。在政策和预 算决策方面它应接受缔约方会议的领导和指导。如果缔约方会议认为有必要,可对秘书 处运转的安排进行审议。若秘书处设在日内瓦,则常驻日内瓦的国家代表可出席会议。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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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一个区域集团建议采用混合体制,即行政和财务事项由卫生组织人员处理,但技
术、实质性和政治事项由秘书处首长和缔约方会议选出的三至四名官员监督。这样可防 止秘书处从属于卫生大会或执委会或者受其影响,因有些会员国可能不是缔约方。一位 代表建议,总干事应提名高级官员,但任命需得到缔约方会议的确认。应保持适当的地 域和性别平衡。 73. 74. 所有代表均强调,秘书处必须厉行节约,注重效果。 对于卫生组织无烟草行动和常设秘书处之间的今后关系、如何利用卫生组织的其
他技术力量(如法律和财务)以及是否存在所建议的混合体制等问题,代表要求做出澄 清。总干事办公室主任和高级法律官员应代表团要求做了澄清。他们特别强调,卫生组 织《组织法》和人事条例授权总干事任命和管理工作人员。在这方面,对于框架公约秘 书处应由缔约方会议任命并对其负责的建议必须仔细权衡。 75. 一位代表指出,如果卫生组织被指定为缔约方会议的秘书处,本组织将能够利用
无烟草行动的活动和经验,反之亦然。一个区域集团的代表说,对于工作小组文件所反 映的关于今后秘书处和卫生组织之间关系的观点,他的集团不能苟同。 76. 以下非政府组织作了发言。Infact(还代表烟草跨国公司责任网络)、框架公约烟
草控制联盟(包括国际非政府组织反烟草联盟、国际抗癌联盟和国际抗结核和肺部疾病 联盟)以及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消费者国际)。发言均强调,为了确保框架公约的成 功,资金来源必须充分和具有创意,应建立有力的财政机制,秘书处应独立自主。 议程项目 11. 77. 确定今后步骤
工作小组讨论了最终完成向缔约方会议提交的建议的方式。总干事办公室主任介
绍了有关财务和后勤方面的困难。主席提议,工作小组不妨将建议的撰写委托给区域间 起草小组,后者可代表工作小组向第 58 届世界卫生大会提交报告,经大会备案后转交 缔约方会议。 78. 经过广泛的非正式磋商,所有区域集团均表示倾向于至少召开全体工作小组第二
次会议。主席忆及,组织性会议可在缔约方会议前不久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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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80.
工作小组决定,至少第二次会议有必要召开(见附件 3)。 区域集团重申对于议程项目的立场,并就为下一次工作小组会议准备的报告提出
以下建议:
潜在的援助资源和机制 (a) 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代表说,按她的理解,临时秘书处拟对现有和潜在的援助资 源和机制进行研究,研究结果将提交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讨论。 (b) 三个区域集团的代表概述了他们对于拟按第 26(5) (d)条进行的研究职权范围的 立场。临时秘书处应:在与其他联合国机构和相关国际机构协商下审查现有的援助资源 和机制;概述利用现有资源和机制的方式(包括任何条件) ;评价更好协调和整合现有 相关财政和技术援助资源并使之纳入主流的方式;分析现有全球基金的经验;评价建立 全球基金的模式;并分析和评审类似适宜机制的经验。 (c) 按上述职权范围进行的研究将使得缔约方会议能够做出知情决定, 从而可全力做好 实施框架公约的重要工作。 (d) 主席表示, 工作小组下一次会议应考虑提出的所有建议并就研究的职权范围取得一 致意见。
第一个财务期的预算草案 (e) 几位代表希望为下一次工作小组会议能提出比文件 A/FCTC/IGWG/1/INF.DOC./2 更 详细的报告。报告应包括:缔约方会议第一、第二、可能第三个财务期的预算方案,列 出拟开展的活动及费用, 说明卫生组织正常预算对上述费用的拨款以及临时秘书处和常 设秘书处开支之间的差别。 有了以上信息就较易估算必须由会员国自愿捐款或强制缴款 弥补的缺口。
缔约方会议议事规则,包括观察员参加的标准 (f) 一位代表建议,应允许非政府组织参加缔约方会议各次会议和所有相关会议。它们
是烟草控制领域公认的专家, 而且对卫生部长的帮助往往大于政府的其他成员。 他建议,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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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政府组织参加的标准应该是:具有联合国或专门机构的地位,根据所在国家的规定得 到国家的批准。它们应独立于烟草业,积极支持政府在烟草控制方面的活动。 (g) 一位代表说,对非政府组织得到国家批准的问题存有争议,他的政府将难以接受这 种说法。 (h) 另一位代表说,非政府组织应被允许以与出席本次会议相同的方式参加。她提请注 意由她的区域集团提交的议事规则草案第 30 条的修正案,全文如下:“凡是在公约管辖 范围的事务中有资格而其目标和活动与公约的精神、 宗旨和原则相符的非政府组织均可 根据缔约方会议给予的指导应邀作为观察员出席缔约方会议。”接纳非政府组织的标准 应被列入议事规则。 (i) (j) 另一个区域集团的代表说,上述修订尚需进一步修正。 主席表示,非政府组织对烟草控制做出了积极而不容否定的贡献。下一次工作小组
会议应考虑提出的所有建议并就非政府组织可如何参加会议向缔约方会议提交建议。
指定常设秘书处的方案及其运转的安排 (k) 三个区域集团的代表宣布了其共同立场: • • • • • • “常设秘书处应设在卫生组织内。 考虑到卫生组织在总体上关于公共卫生问题的职权,特别是烟草控制,常设秘 书处和卫生组织的活动之间应相互支持和补充。 可通过谅解备忘录或缔约方会议和卫生组织之间可能相关的任何类似协议正 式确定以上两点中提及的合作。 常设秘书处应对缔约方会议负责。 缔约方会议应在与卫生组织合作下招聘和任命常设秘书处首长。 常设秘书处首长应依照缔约方会议提供的准则招聘和任命秘书处的其他工作 人员。准则应考虑技术专长、公平的地域代表性、性别平衡以及发达国家和发 展中国家之间的平衡。 • 常设秘书处应独立自主,拥有独立的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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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一位代表同意上述立场,并表示,对于秘书处的基本结构组成似乎已形成一致意
见。因此,临时秘书处应研究与在卫生组织内建立独立自主或半独立自主的秘书处有关 的财务影响。 (m) 三个区域集团之一的代表说,应由缔约方会议决定在任命秘书处首长时与卫生组
织合作的方式;他还要求应为下一次工作小组会议准备好以文件 A/FCTC/IGWG/1/INF.DOC./3 所列数据为基础的各种方案。提供卫生组织和其他机构之 间的谅解备忘录副本也有帮助。 (n) 另一个区域集团的代表将其立场归纳如下: • • • • • “常设秘书处应设在卫生组织,便于以最经济有效的方式利用卫生组织的行政 和财政资源和专业技能。 公约的预算应由卫生组织的正常预算资助。卫生组织的财务细则和条例经必要 修改后将适用于公约预算的管理。 缔约方会议应尽一切努力对重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公约的预算应以协商一致 的方式通过。 虽然秘书处‘ 混合体制’ 的想法有待进一步探讨,但不应建立完全独立的秘书 处,在卫生组织内部也不应再增加不必要的官僚主义层次。 缔约方会议不应对常设秘书处进行微观管理。 秘书处首长应由卫生组织总干 事提名,提名应得到缔约方会议的确认。经确认后,卫生组织总干事应正式任 命秘书处首长。” 据他所知,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有独特的安排,因此希望对联合国系统其他机构采取的安 排进行研究。 81. 工作小组确信,会在下一次工作小组会议前准备所要求的研究和报告。
会议闭幕 82.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发表了两份声明:一份代表 Infact 和烟草跨国公司责任网络,另 一份代表国际抗癌联盟、国际反烟草非政府联盟、国际医学生协会联合会和国际抗结核 和肺部疾病联盟。然后宣布会议闭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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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缔约方会议议事规则草案 (方括弧表示建议的删除和可供选择的文字。在工作小组第一次会议期间提出的措 辞或括弧以黑体表示。只有在会议期间以书面形式向秘书处提出的提案才被列入。 ) [适用性]/[范围]
第1条 本规则应适用于根据框架公约第 23 条[和本规则]召开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的任何会 议。 定 义
第2条 为本规则的目的: 1. 2. 3. 4. 5. 6. 7. 8. “公约”系指 2003 年 5 月 21 日于日内瓦通过的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缔约方”系指公约缔约方; “缔约方会议”系指公约第 23 条设立的缔约方会议; “会议”系指根据公约第 23 条和本规则召开的缔约方会议任何常会或特别会议; “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系指公约第 1(b)条界定的组织; “主席”系指根据本规则第 21 条第 1 款选出的缔约方会议主席; “秘书处”系指按照公约第 24 条第 1 款建立的秘书处; “附属机构”系指按公约第 23 条第 5(f)款建立的任何机构;
9. “出席和投票的缔约方”系指出席进行投票的会议、并投有效的赞成或反对票的缔约 方。放弃投票的缔约方应被视为未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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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ex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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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议
第3条 缔约方会议各届会议应于秘书处所在地举行,除非缔约方会议另作决定[和]/[或]秘 书处经与缔约方协商后做出其他适宜的安排。
第4条 1. [除非缔约方会议另作决定,缔约方会议常会应每[年] /[2 年]召开一次。]
或 [除非缔约方会议另作决定,第 2 次,[和]第 3 次[和第 4 次]缔约方会议常会应一年 召开一次[,嗣后常会应每 2 年召开一次,[除非缔约方会议另作决定]。][在第四次常会 上缔约方会议将决定以后常会的间隔时间]。] 2. 在每次常会上,缔约方会议应决定下一次常会的日期和会期。缔约方会议宜尽量不 在相当数量代表团出席有困难的时间召开会议。 3. 缔约方会议的特别会议应在缔约方会议认为必要的其他时间召开或在任何缔约方 书面要求下召开,[以处理紧急且重要的事宜,]但须在公约秘书处将此要求送交缔约方 的六个月内得到至少三分之一缔约方的支持1。 4. 在一缔约方书面要求下召开的特别会议按上文第 3 款在该要求得到至少三分之一缔 约方支持之日后不超过[90]/[60]/[30]天召开。
第5条 [秘书处应将常会和特别会议的日期和地点至少在会议召开前[60 天]通知所有缔约 方。]
或 [秘书处应将常会的召开日期和地点至少在[60]/[90]天前和特别会议至少在 30 天前 通知所有缔约方。] 1
公约第 23.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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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ex 1
A/FCTC/IGWG/1/8
议
程1
第6条 经与[主席][主席团]协商/[协商同意]后,秘书处应拟订每届会议的临时议程。
第7条 每次常会的临时议程应酌情包括: (a) 源于公约条款的项目,包括[公约第 23 条规定的项目]/[由一个或多个缔约方提 出、秘书处在分发临时议程前收到的项目]; (b) 上届会议决定列入的项目; (c) 本议事规则第 13 条提及的项目; (d) 预算方案及与账目和财务安排有关的所有问题; [(e) 按公约第 21 条提交的缔约方报告; (f) [附属机构的/[提出的]报告;以及]
[(e)/[(g)]由一缔约方提出、秘书处在临时议程分发前收到的[任何项目]/[与实施公约 有关的任何其他项目]。
第8条 每届常会的临时议程连同其他会议文件应由秘书处以正式语言至少在会议开幕日 前[6 周]/[60 天]分发给缔约方[,和根据议事规则第 29 条和第 30 条应邀出席会议的观察 员]。
第9条 秘书处[应]/[可]经与[主席]/[主席团]协商后[在补充议程中列入]/[在临时议程中增加] 由[一缔约方]/[一个或多个缔约方]提出、从分发常会临时议程至会议开幕日[前 10 天]之 间送达秘书处的任何项目[,但须属于议事规则第 7(a)至(d)条的范畴]。 有建议提出将第 29 和 30 条(观察员)放在议程这一部分之前,以便在关于议程的规则中提及前有关观察员的 规则得到明确的界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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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ex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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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条 [缔约方会议应与任何补充临时议程一起审议临时议程。]当通过常会的议程时,缔 约方会议可决定增加、删除、推迟或修改议程项目。[只有缔约方会议认为是紧急且重 要的项目方可列入议程。]
第 11 条 每届特别会议的临时议程应只包括由缔约方会议在常会上提出审议或[要求]/[一缔 约方书面要求]召开特别会议时提出的项目。临时议程应与召开特别会议的通知同时发 给缔约方。
第 12 条 1. 在缔约方会议审议前,秘书处应就向会议提交的所有实质性议程项目的行政、财务 和预算影响报告缔约方会议。 2. 除非缔约方会议另作决定, 在缔约方会议收到秘书处有关此类实质性议程项目的行 政、财务和预算影响的报告后至少经 48 小时方应予以审议。
第 13 条 在一届常会上尚未审议或未审议完毕的任何议程项目应自动列入下一届常会的临 时议程,除非缔约方会议另作决定。 秘 书 处1
第 14 条 1. 秘书处首长,或秘书处首长的代表,应以此身份参加缔约方会议及其附属机构的所 有会议。 2. 秘书处首长应在现有资源范围内安排提供缔约方会议及其附属机构所需的人员和
服务, 并应管理和指导这些人员和服务以及为缔约方会议及其附属机构主席团提供适宜 的支持和建议。
1
有建议提出将关于代表和全权证书、官员和附属机构的这些部分放在秘书处这一部分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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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ex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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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条 除公约、特别是第 24 条规定的职能外,秘书处应按本议事规则: (a) 为会议安排传译; (b) 收集、翻译、复印和分发会议文件; (c) 出版和分发会议的正式文件; (d) 汇编和保存会议的记录; (e) 为会议文件的管理和妥善保管作出安排;以及 (f) 完成[可能][与缔约方会议工作有关]/[由缔约方会议规定]的[所有其他]任务。 代表与全权证书
第 16 条 与会的每一缔约方应由团长和视需要有其他委任代表、 副代表及顾问组成的代表团 代表。
第 17 条 副代表或顾问可由代表团团长指定行代表之职。
第 18 条 代表的全权证书以及副代表和顾问的姓名如可能应在会议开幕后不迟于二十四小 时提交秘书处。代表团组成的以后任何改变也应提交秘书处。全权证书应由国家元首或 政府首脑或外交部长签发,或者如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由该组织的主管部门签发。
第 19 条 [会议]/[任何会议]的主席团应审查全权证书并随即报告缔约方会议。
第 20 条 在缔约方会议作出接受其全权证书的决定前,代表应有权临时参加会议。 20
Annex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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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
员
第 21 条 1. 在缔约方会议的第一次常会上,应从出席会议的缔约方代表中选出一名主席和[五
名]1副主席,其中一人应担任报告员。这些官员应组成缔约方会议主席团。世界卫生组 织的每个区域应由[一名]主席团成员代表。主席和副主席应继续任职至缔约方会议第二 届常会闭幕,其中包括其间召开的任何特别会议。 2. 在缔约方会议的第二届常会和以后的常会结束前,应从缔约方中选出组成下一届主
席团的官员。这些官员应在该届常会结束之际开始其任期,并应供职至缔约方会议的下 一届常会结束,其中包括其间召开的任何特别会议。 3. 4. 主席和报告员之职[通常]应在卫生组织区域之间轮流担任。 主席应以主席身份参加缔约方会议的各种会议,并不得同时行使缔约方代表的权
利。有关缔约方应指定其他代表代表缔约方出席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 [5. 按公约第 23.5(f)条设立的任何附属机构的主席应是主席团的当然成员。]
或 [5. 附属机构的主席可出于特定目的受到主席团的邀请。]
或 [5. 根据公约第 23.5(f)条设立的任何附属机构的主席可出于特定目的应邀参加主席团 会议。]
第 22 条 1.除行使本议事规则在其它规则中赋予他或她的权力外,主席应宣布会议开幕和闭幕, 主持会议,保证本规则得到遵守,授予发言权,提付表决并宣布决定。他或她应裁决程 世界卫生大会议事规则和世界卫生组织执行委员会议事规则采用此种方案。 其他议事规则规定的人数和组成标 准有所不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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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问题,按本规则掌握会议进程并维持秩序。 2. 主席可向缔约方会议建议截止发言报名,限制每位发言人的发言时间以及代表可就
一个问题发言的次数,延期或结束辩论以及会议的暂停或休会。 3. 主席在行使职责时始终受缔约方会议的领导。
第 23 条 1. 主席如临时不能出席某次会议或部分会议应[按区域的字母顺序]指定一位副主席代
行主席职务。[副主席的指定应遵循字母顺序。]指定的副主席同时不得行使缔约方代表 的权力。 2. 代行主席职务的副主席应享有与主席同样的权力和义务。
第 24 条 1. 如主席团的一名官员辞职或不能完成规定的任期或不能履行其职责,则应由有关缔
约方任命同一缔约方的代表代他或她结束剩下的任期。 2. 如在两届会议间主席不能履行职务,则应由一位副主席代理他或她的职务。副主席 代理的顺序应在进行选举的会议上抽签决定。 附属机构
第 25 条 1. 按公约第 23.5(f)条,缔约方会议可设立为实现公约目标所必需的附属机构。
2. 缔约方会议应决定由每个此类附属机构审议的事项[,包括其职权、目标、期限和 预算,]并应附属机构主席的要求可授权会议主席对工作分配进行适当调整。 3. 除第 26-28 条的规定外, 本规则经必要的修改后应适用于任何附属机构的会议进程, 但须服从缔约方会议决定的任何修正。
第 26 条 22
Annex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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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某个附属机构限定成员名额时, 由缔约方会议指定参加该机构的缔约方过半数应 构成法定人数。当附属机构不限成员名额时,缔约方的四分之一应构成法定人数。
第 27 条 1. 缔约方会议应决定附属机构会议的日期和地点,但宜适当考虑此类会议与缔约方会 议的会议同时召开的可取之处。 2. 附属机构会议应[公开]/[半公开]/[不公开]举行, 除非缔约方会议或有关附属机构另作 1 决定。[本条的执行应与公约第 5.3 条相符。]
第 28 条 1. 除非缔约方会议另作决定,附属机构主席应由[缔约方会议]/[该附属机构]选出。每 个附属机构应选举[[除主席以外的]本机构的官员/[及其]主席], 选举时应适当尊重公平地 域代表性[、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代表的平衡和性别平衡]的原则。[官员不得连任两任 以上。] [2. 附属机构主席可行使投票权。] 观 察 员
第 29 条 [非公约缔约方的任何世界卫生组织会员国,任何世界卫生组织准会员或既非公约 缔约方又非卫生组织会员国、 但却是联合国或其任何专门机构或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成员 国,若向秘书处首长提出要求,应作为观察员应邀出席缔约方会议及其附属机构会议。 它可提交备忘录和参加讨论,但无表决权。]
或 [非公约缔约方的联合国、其专门机构或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任何成员国可作为观察 员出席会议。此类观察员可应主席邀请参加任何会议进程,但无表决权,除非出席会议 的至少三分之一缔约方反对。]
1
有建议提出将第 27(2)条与第 31 条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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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1. 非公约缔约方的任何世界卫生组织会员国或任何世界卫生组织准会员可作为观察 员出席缔约方会议的会议。 2. 非公约缔约方的联合国、 其专门机构或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任何成员国可作为观察员
出席缔约方会议的会议。 3. 本条所涉的观察员应有权在缔约方之后发言并参与,但无投票权。]
或 [在向秘书处事先提交书面通知的情况下,签署公约的任何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 组织可作为观察员出席缔约方会议的会议。 它可提交书面观点并参加讨论, 但无投票权。
第 29 条之二 尚未签署公约的任何其他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或相关的政府间组织可向秘 书处申请观察员地位,但应由缔约方会议批准给予。取得观察员地位的有关国家或组织 在不参加通过有关实质性或程序性事宜的决定的情况下可: (a) 出席缔约方会议的全体会议; (b) 在主席和主席团其他成员之间协商后,应主席邀请在此类会议上发表口头声 明; (c) 向此类会议提交书面观点。]
第 30 条 [1. 按下文第 2 款,秘书处首长考虑缔约方会议给予的指导,可邀请全球和区域性政府 间组织和[国际]非政府组织以观察员身份出席缔约方会议的会议。 2. 政府间和[国际]非政府组织参加缔约方会议工作以及缔约方会议与这些组织之间的 关系应服从于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的相关规定、世界卫生大会议事规则及卫生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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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与这些组织的关系通过的其他决定1。]
或 [1. [参与]公约所涵盖事项/[在公约所涵盖事项方面有资格]并告知秘书处希望作为观察 员出席会议的任何组织或机构(无论是国家、国际、政府或非政府组织或机构)均可获 准作为观察员出席,除非出席会议的至少三分之一缔约方反对。 2. 此类观察员应主席邀请可参加讨论与他们所代表的组织或机构直接有关的问题的 任何会议,但无投票权,除非出席会议的至少三分之一缔约方表示反对。]
或 [1. 政府间组织可应邀作为观察员出席缔约方会议的会议。 2. 本条所涉的观察员应有权在第 29 条所涉的观察员之后发言并参与,但无投票权。
第 30 条之二 1. [与世界卫生组织建立正式关系]、在公约所管辖事项方面有资格而其目标和活动与 公约的精神、 宗旨和原则相符的非政府组织可根据缔约方会议给予的指导应邀作为观察 员出席缔约方会议的会议。 2. 本条所涉的观察员应有权在第 30 条所涉的观察员之后发言并参与,但无投票权。]
或 [其活动与公约的精神、宗旨和原则相符的任何非政府组织可在通知秘书处希望作 为观察员出席会议后应邀出席缔约方会议的会议。关于其资格认证,缔约方会议应考虑 公约序言第 17 和 18 段以及第 5.3 条。]
或 [1. 秘书处首长根据缔约方会议提供的准则可邀请: (a) (b) 全球和区域政府间组织; 不隶属或代表烟草业工作的国际非政府组织;以及
1
只有在世界卫生组织被指定为公约常设秘书处的情况下参考关于卫生组织的法律文书才是适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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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ex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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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其资格经代表的国家政府证明且不隶属或代表烟草业工作的国家非政府组 织; 出席缔约方会议及其附属机构的会议, 但此类组织须已与世界卫生组织建立正式关系或 其资格认证得到缔约方会议的单独认可。 2.此类观察员可应主席邀请在无投票权的情况下参加缔约方会议或其附属机构讨论与 其代表的组织或机构直接有关事项的任何会议的进程, 除非出席会议的至少三分之一缔 约方反对。]
或 [相关的非政府组织也可向秘书处申请观察员地位,但应由缔约方会议做出决定。 如取得观察员地位,该组织可在不参加通过有关实质性或程序性事项的决定的情况下: (a) 出席缔约方会议的全体会议; (b) 应主席邀请并经缔约方会议批准在此类会议上发表口头声明; (c) 向此类会议提交书面观点。] 会议进程的掌握1
第 31 条 缔约方会议的[全体]会议应公开举行,除非缔约方会议另作决定2。[此条的执行应 与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 5.3 条相符。]
第 32 条3 提案和修正案通常应由缔约方以正式语言之一书面提出并递交秘书处, 秘书处应将 其副本分发给各代表团。按常规,除非其副本在不迟于会议前一天分发给代表团,任何 会议均不得讨论或表决该提案或修正案。[但主席可允许讨论和审议提案、修正案或程 序性动议,即使上述提案、修正案或动议尚未分发或仅在同一天分发。]
有建议提出按以下顺序重新排列有关会议进程掌握的规则:会议、法定人数、发言程序、优先权、程序问题、 关于资格的决定、提案和对提案的修正、程序性动议的次序、提案或动议的撤销、对提案的重新审议。 2 虽然规则一般规定会议应公开举行,但有先例(如巴塞尔公约)规定会议不公开举行。 3 有建议提出调换第 32 条和第 33 条的次序。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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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ex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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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条 1. 缔约[方][国]过半数应构成缔约方会议全体会议行事的法定人数。通过任何决定时
应要求有三分之二缔约[方][国]出席1。 [2. 为了确定就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权限内的某个事项作出决定时的法定人数, 应根据 框架公约第 32.2 条按其有表决权的成员国数目计算该组织的票数。]
第 34 条 1. 未经主席事先允许,[任何代表][任何人]不得在会上发言。除第 35、37 和 41 条另 有规定外,主席应按报名发言的先后依序邀请发言。秘书处应保留发言人名单。如他或 她的发言与讨论的议题无关,主席应敦促发言人遵守规则。 2. 在辩论过程中主席可宣布发言人名单,并经会议同意后宣布报名截止。但在报名截 止后,如任何代表希望对某个发言进行答辩,主席可给予其答辩权。 3. 根据主席或任何缔约方的提议, 缔约方会议可限制每一名发言人发言时间和代表对 一个问题发言的次数。在作出决定前,两名代表可对此类限制的提议发言赞成,两名代 表发言反对。限制一旦确定,而如发言人超过规定的时间,主席可敦促发言人立即遵守 规则。
第 35 条 1. 附属机构的主席或报告员在解释本机构得出的结论时享有优先权。
2. 秘书处首长或由他或她指定的秘书处任何成员可[随时]/[[经]/[应]主席邀请]对审议 中的任何问题发表口头或书面声明[以提供背景信息和说明/解释]。
第 36 条 主席应给予要求答辩的任何代表以答辩权。代表在行使答辩权时应力求简短,最好 在要求答辩的那次会议结束时发言。
第 37 条
一些其他多边协定使用另外的措辞: “除非至少三分之一公约缔约方出席会议,否则,主席不得宣布缔约方会 议的会议开幕或允许进行辩论。任何决定的通过应要求有三分之二公约缔约方出席。”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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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ex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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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讨论任何事项时,代表可随时提出程序问题,对此主席应根据本议事规则立即裁 决。代表可对主席的裁决提出申诉。申诉应立即付诸表决,除非被出席和投票的过半数 缔约方否决,否则裁决有效。提出程序问题的代表的发言不可涉及讨论事项的实质。 第 38 条1 1. 当讨论任何事项时,代表可提议会议暂停或休会。所述动议无需辩论,而应立即付 诸表决。 2. 就本规则而言, “ 暂停会议” 系指临时推迟会议进程,而“ 休会” 系指中止一切事 务直至另一次会议召开为止。
第 39 条 当讨论任何事项时,代表可提出对讨论的问题暂停辩论的动议。除提议人外,经一 人发言赞成,[一人]/[两人]反对后应立即将动议付诸表决。
第 40 条 代表可随时提议结束对讨论事项的辩论,不论任何其他代表是否表示愿意发言。如 要求允许发言反对结束辩论, 则可给予不超过两人的发言, 然后应立即将动议付诸表决。 如缔约方会议决定赞同结束,主席应宣布结束辩论。缔约方会议随后应只表决辩论结束 前提出的提案。
第 41 条 [除第 37 条另有规定外,]除程序问题外,下列动议应按如下顺序优先于所有其他提 议或动议: (a) 暂停会议; (b)休会; (c) 延期对讨论的问题的辩论; (d)结束对讨论的问题的辩论。 1
一项提案建议将第 38. 2 条移至第 2 条(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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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应允许提议人对属于(a)至(d)款范围的动议发言,此外,允许一人发言赞成,两人发 言反对此动议,然后应立即付诸表决。]
第 42 条 除第 41 条另有规定外,凡是要求就缔约方会议讨论任何事项或通过向其提交的提 案或修正案的权限作出决定的动议,应先于所述提案或修正案付诸表决。
第 43 条1 代表可提议将某提案或[某提案]修正案的各部分分别付诸表决。[如对各部分分别表 决的要求[有人]提出反对,则分别表决的动议应付诸表决。应只准许两人发言赞成、两 人发言反对分别表决的动议。]/[如果有人对分别表决的要求提出反对,主席应允许两名 代表发言,一人赞成,另一人反对此要求,然后应立即付诸表决。主席可限制允许每一 名发言人的时间。 ]如分别表决的动议获得通过, 则该提案或修正案的各个部分相继通过 后,仍应进行一次整体表决。如该提案或修正案的执行部分均被否决,则应认为该提案 或修正案被整体否决2。
第 44 条 当对某一提案提出修正案时,应先表决修正案。当对某个提案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 的修正案时,缔约方会议应将主席认为其实质内容离原提案最远的修正案先行付诸表 决,次远者次之,依序进行,直至所有修正案均已付诸表决为止。但当一项修正案的通 过必然意味着另一项修正案的否决时,则后一项修正案不应付诸表决。如一个或一个以 上修正案被通过,则随后应就修正的提案进行表决。如修正案被原提案人接受,则该修 正案应被视为原提案的组成部分,无需对修正案分别表决。只增加、删除或修改部分提 案的动议应被视为是该提案的修正案。替代某一提案的动议应被视为是一项提案3。
第 45 条 如两项或两项以上提案与同一问题有关,除非另作决定,缔约方会议应按其提交次 序进行投票。缔约方会议可在对提案每次投票后决定是否对下一项提案进行投票。
第 46 条 在投票开始前,倘若某项提案或动议尚未被修正,原提案人可随时撤回此项提案或动 有建议将第 43、44、45、46 和 47 条移至投票表决的章节。 有建议将第 43 条分成较短的款。提出的一种方案是将第 43 条分成两款,第 2 款的首句为: “如分别表决的动 议获得通过…”。 3 有建议将第 44 条分成较短的款。提出的一种方案是将第 44 条分成两款,第 2 款的首句为: “一项动议被视为 修正案…”。 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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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ex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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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撤回的提案或动议可由任何[其他]缔约方重新提出。
第 47 条 除经出席和投票的缔约方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决定,否则,已通过或已否决的某项提案 不得在同一次会议上再行审议。对重新审议的动议,只允许原提案人发言、一人发言赞 成和两人发言反对此[提案的]动议,发言后应立即付诸表决。在与已通过的提案有关的 任何文件中更正文字和数字上的错误,不得被视为需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对其重开讨论。 投票表决
第 48 条 1. 2. 除第 2 款规定外,每一缔约方应有一票表决权。 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对在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行使投票数与公约缔约方成员国
数相等的投票权。如其任何成员国已行使投票权,则该组织不得行使投票权,反之亦然1。
第 49 条 [1. 缔约方应尽力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如达成一致的所有努力已经用尽而仍达不成 一致,作为最后的手段,[除只应通过协商一致决定的预算问题外,]对实质性事项的决 定应由出席和投票的缔约方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除非公约、 公约第 23.4 条提及的财务细 2 则或本议事规则另作规定 。][但是,缔约方会议对与第 7、9、19(3)和 26 条有关的事项 应通过协商一致作出决定。]/[但是,如达成一致的所有努力已经用尽而仍达不成一致, 缔约方会议对与第 7、9、19(3)和 26 条有关的事项应由出席和投票缔约方的四分之三多 数投票作出决定。]
或 [1. 缔约方应尽力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2. 如果达成一致的所有努力已经用尽而仍达不成一致,则作为最后手段,对实质性事 项的决定应由出席和投票的缔约方三分之二多数通过,除非公约、本规则第 23. 4 条提 及的财务细则或本议事规则另作规定。
公约第 32. 2 条。 要求对实质性事项过半数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主持通过的若干多边环境协定中是一个值得讨论的议题。世界 卫生大会和世界卫生组织执委会议事规则(限于对重要问题的决定)以及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 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1993 年)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1996 年)则规定三分之二多数。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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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之二 如果达成一致的所有努力已经用尽而仍达不成一致, 则对程序性事项的决定应 由出席和投票的缔约方过半数通过。] 2. 缔约方会议对程序性事项的决定应由出席和投票的缔约方过半数通过。
3. 主席应对不论是程序性还是实质性的任何问题做出裁决。 对裁决的任何申诉应立即 付诸表决。除非被出席和投票的缔约方过半数驳回,否则主席的裁决应有效。 4. 如对选举以外的某事项的投票票数相等,[应进行第二轮投票。如此轮投票票数仍 相等,]提案应被视为遭到否决。
第 50 条 1. 除选举外,投票通常应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应在任何缔约方的要求下进行唱名投 票。唱名投票应按缔约方名称的英文字母顺序进行。唱名投票起始的缔约方应由抽签决 定。 2. 如出席和投票的缔约方前此已过半数作出决定, 缔约方会议可对任何事项进行无记 名投票表决,但预算问题不得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只可采用举手表决方式决定按本条 所述的无记名投票是否进行;如缔约方会议已决定对某个特定问题进行无记名投票,则 不得要求或决定采用其他方式。 3. 当缔约方会议采用机械投票方式时,不记录投票应取代举手表决,记录表决应取代 唱名投票1。 4. 参加唱名投票或记录投票的每一缔约方的投票情况应列入会议记录。
第 51 条 1. 主席宣布投票开始后,除对投票的实际进行提出程序问题外,任何缔约方不得阻断 投票的进行。 2. 投票结束后,[代表可]/[主席可允许缔约方]作扼要发言,内容只是解释投票。除提 案业经修正外,原提案[发起人]/[提出人]不得对投票进行解释性发言。[主席可限制允许 解释性发言的时间。] 1
提出这种说法是考虑到机械投票方法目前在许多设施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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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2 条1 选举应以无记名方式进行,但如无反对意见,缔约方会议可对一致同意的候选人或 候选人名单作出决定而无需投票表决。遇有投票表决需要时,主席应从出席的代表团中 任命两名检票员协助计票。
第 53 条 1. 当只需选出一人或一个缔约方, 而第一轮选举中无一候选人获得出席和投票的缔约 方投票的过半数时,则第二轮选举应只限于两名得票最多的候选人。[如第二轮选举中 两人得票相等,则由主席在两人中抽签决定。]/[如第二轮选举中两人得票数相等,则投 票程序应继续进行直至出现多数票结果。]
或 [采用世界卫生组织执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 52 条中对选举总干事规定的程序。] 2. 当同一时期内在同样条件下需选出两人或两人以上时, 则第一轮投票中获得出席和 投票缔约方最多选票和多数选票的候选人当选。 3.如获得如此多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出人数或缔约方数,应为剩余缺额再行选举,但 选举只限于前次选举得票最多的候选人,而其人数不得超过剩余缺额的一倍;但如第三 次选举仍无结果,则可对任何有被选举权的人或[缔约方]/[代表团]投票。 4. 如所述无限制选举连续三次仍无结果, 则嗣后三次投票应只限于第三次无限制投票 中得票最多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剩余缺额的一倍,继而再三次无限制投票,依序进 行,直至补满所有缺额为止2。
第 54 条 除非他或她弃权,否则,每一名代表在选举中投票选举的候选人数应与空额待选数 相等。多于或少于待选人数的选票,均应无效。
第 55 条 选举时,如因两个或两个以上候选人得票相等,致使一个或一个以上缺额无法填补 时,则应在所述候选人中投票决定何人当选。必要时,这种程序得反复进行。 1 2
有建议提出单列题为“选举”这一部分。 有建议提出将第 53 条分成独立的数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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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与记录
第 56 条 [阿拉伯文、 中文、 英文、 法文、 俄文及西班牙文]/[联合国组织的正式语言和工作语言] 应为缔约方会议的正式语言[和工作语言]。
第 57 条 1. 2. 以一种正式语言的发言应传译成其他正式语言。 如一缔约方提供译成正式语言之一的传译,该缔约方代表可以非正式语言发言。秘
书处译员可根据原始语言的翻译将其传译成其他正式语言。
第 58 条 缔约方会议的所有[决议、]决定和其他正式文件均应以[六种]正式语言写成。
第 59 条 1. 按世界卫生大会议事规则, 缔约方会议和附属机构的各次会议[均应作记录]/[以六种
正式语言][写成]1。 2. [按联合国的惯例,]缔约方会议以及如有可能附属机构会议的记录均应由秘书处保 存。 议事规则的修正
第 60 条 本议事规则可经缔约方会议协商一致后予以修正。[如达成一致的所有努力已经用 尽而仍达不成一致,作为最后的手段,修正案应由出席和投票缔约方的四分之三多数通 过。] 公约的优先权 1
只有在世界卫生组织被指定为公约常设秘书处的情况下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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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1 条 如本规则的任何条款和公约的任何条款之间发生冲突,则应以公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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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政府间工作小组官员和 世界卫生组织秘书处成员 主席 L.F. de Seixas Corrêa 先生(巴西) 副主席 南非(P. Lambert 女士) 美国(D.E. Hohman 先生) 印度(J.V.R. Prasada Rao 先生) 土耳其(Ö. Sav 女士)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P. Seadat 先生) 日本(S. Sumi 先生)
卫生组织秘书处成员 总干事李钟郁博士 总干事办公室主任 D.G. AITKEN 先生 管理司司长 B.P. KEAN 博士 法律顾问 T. TOPPING 先生 法律顾问办公室高级法律官员 G.L. BURCI 先生 无烟草行动主任 V.L. COSTA E SILVA 博士 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协调员 D.W. BETTCHER 博士 无烟草行动顾问 A. ADEDE 博士 无烟草行动顾问 K. KUMMER 博士 35
Annex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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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组织区域办事处 非洲区办事处物质滥用区域顾问 C. MARINGO 博士 美洲区办事处烟草、酒精和毒品区域顾问 A. PERUGA 博士 东南亚区办事处无烟草行动区域顾问 K. RAHMAN 博士 欧洲区办事处无烟草行动区域顾问 H. NIKOGOSIAN 博士 东地中海区办事处无烟草行动技术官员 N. ABDELLATIF 女士 西太区办事处无烟草行动区域顾问 B. FISHBURN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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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A/FCTC/IGWG/1/Decision 1 2004 年 6 月 25 日 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政府间不限成员名额工作小组, 于 2004 年 6 月 21 日至 25 日在日内瓦世界卫生组织总部举行会议, 129 个会员国和 1 个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参加了会议; 表示感谢秘书处为会议提供的杰出安排和文件; 审议了其议程的各个项目及相关文件,并提出了若干书面和口头意见及提案, 1. 责成秘书处编写一份全面报告,涵盖讨论期间提出的全部提案和建议,突出看来趋
向达成一致的领域和确定应进一步开展工作的领域; 2. 要求秘书处为提议规则草案的两个项目拟定修订文本, 显示讨论期间提出的各种选
择方案; 3. 决定,为充分履行其在 WHA56.1 号决议第 7 款和第 8 款中确定的任务并根据该决
议第 10.3 款, 至少必需举行第二次会议, 以便根据第 7 款最后确定其向缔约方会议提交 的报告; 4.要求总干事在不妨碍 WHA56.1 号决议第 10.4 款规定的情况下作出必要安排,最好 在 2004 年最后一季度召开此次会议,并通过正常渠道将这些安排通知会员国、区域经 济一体化组织和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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