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 行 委 员 会 EB144/34 第一四四届会议 2018 年 12 月 24 日 临时议程项目 7.1 世卫组织改革进程,包括转型议程和 落实联合国发展系统改革 执行委员会主席关于治理改革问题非正式磋商会议结果的报告 总干事的报告 1. 总干事谨向执行委员会第 144 届会议转交执委会主席关于 2018 年 9 月 13-14 日和 10 月 23-24 日举行的治理改革问题非正式磋商会议的总结和拟议前进方向(见附件)。 除附件第 9(d)段外,附录中还载有一份概念说明,反映非正式磋商会议关于非国家行为 者参加理事机构会议问题的讨论情况。 2. 关于执行委员会主席提交的总结和拟议前进方向中概述的提案,请执行委员会审议 以下决定草案: 执行委员会,审议了执行委员会主席关于治理改革问题非正式磋商会议结果的 报告1,决定: (1) 按主席在治理改革问题非正式磋商会议之后提交的总结和拟议前进方向2 中所载的提案,修订《执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条,并自执行委员会第144 届会议闭幕起生效; (2) 按主席在治理改革问题非正式磋商会议之后提交的总结和拟议前进方向 中所载的提案,修订《执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十八条之二,并自执行委员 会第144届会议闭幕起生效; 1 文件 EB144/34。 2 文件 EB144/34,附件。 EB144/34 2 (3) 要求总干事拟定一份报告,就召集会员国与具有正式关系的非国家行为者 的非正式会议或论坛问题提出建议,并提交执行委员会第145届会议; (4) 建议2019年第七十二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以下决定草案: 第七十二届世界卫生大会决定: (1) 根据《世界卫生大会议事规则》第一一九条,按主席在治理改革问题 非正式磋商会议之后提交的总结和拟议前进方向1中所载的提案,修订《世 界卫生大会议事规则》第五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并自卫生大会第七 十二届会议闭幕起生效;同时建议将修正后的《世界卫生大会议事规则》 第五条第三款所述的解释性备忘录限制在500字以内; (2) 根据《世界卫生大会议事规则》第一一九条,按主席在治理改革问题 非正式磋商会议之后提交的总结和拟议前进方向中所载的提案,修订《世 界卫生大会议事规则》第四十八条,并自卫生大会第七十二届会议闭幕起 生效; (3) 根据《世界卫生大会议事规则》第一一九条,按主席在治理改革问题 非正式磋商会议之后提交的总结和拟议前进方向中所载的提案,修订《世 界卫生大会议事规则》第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四 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之间的标题以及第四十七条,并自卫生大会第七十二 届会议闭幕起生效; (4) 除非总干事另提建议,否则决议和决定应规定明确的报告要求,包括 规定报告周期最长为6年,应每两年报告一次; (5) 要求总干事: (a) 向会员国提供经修正的《世界卫生大会议事规则》第五条第三款所述 解释性备忘录的模板,以便能及时供执行委员会第146届会议用于审议拟 议的补充项目; (b) 在2019年5月第七十二届世界卫生大会闭幕后发布新版《基本文件》; 1 文件 EB144/34,附件。 EB144/34 3 (c) 向2019年5月执行委员会第145届会议提交可供会员国在专用网站公 布书面发言之前应用的指南草案; (d) 协调在网站上公布会员国提交的书面发言和具有正式关系的非国家 行为者提交的书面发言的期限; (e) 关于世界卫生大会和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方法,采取以下步骤: (i) 在为没有明确规定报告要求的决议和决定确立报告截止日期方 面开展审查并提出建议; (ii) 就合并和管理涉及相似主题的报告要求问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 议; (iii) 继续采取步骤,在现有任务范围内合并关于相似主题的报告; (iv) 在提交决议或决定的提案时,就报告周期的长短以及拟议的报告 要求能否与针对相关主题的决议或决定的报告时间表保持一致,向会 员国提供咨询意见; (v) 提供一份全球战略和行动计划清单,重点突出将在《2019-2023 年第十三个工作总规划》时间框架内到期的那些战略和行动计划,并 酌情列出相关延期方案; (vi) 在执行委员会第146届会议(2020年1月)之前与会员国组织一次 非正式磋商会议,介绍上述建议和清单; (vii) 向执行委员会第146届会议提交关于上述步骤的报告; (f) 结合《工作总规划》中确定的重点事项,定期更新世界卫生大会和执 行委员会的前瞻性议程项目安排。 EB144/34 4 附件 治理改革问题非正式磋商会议:主席的总结和拟议前进方向 磋商会议文件中“A”至“F”项的讨论结果 项目 A——执行委员会拟定世界卫生大会的议程 1. 非正式磋商会议讨论了对《世界卫生大会议事规则》的下述拟议修订案文,供 2019 年 1月执行委员会第 144届会议审议。 现行案文 拟议的修订案文 第五条 执委会应将以下项目列入卫生大会每届 例会的临时议程,特别是: (1) 总干事关于本组织工作的年度报告; (2) 上届卫生大会会议决定列入的全部 项目; (3) 与下一财务期的预算及上一年度或 上一财务期帐务报告有关的任何项目; (4) 会员或准会员提出的任何项目; (5) 经总干事与联合国秘书长进行必要 的初步磋商后,由联合国提出的任何项 目; (6) 与本组织建立有效关系的联合国系 统任何其它组织提出的任何项目。 第五条 执委会应将以下项目列入卫生大会每届例 会的临时议程,特别是: (1) 总干事关于本组织工作的年度报告; (2) 上届卫生大会会议决定列入的全部 项目; (3) 与下一财务期的预算及上一年度或 上一财务期账务报告有关的任何项目; (4) 会员或准会员提出的任何项目; (5) 经总干事与联合国秘书长进行必要 的初步磋商后,由联合国提出的任何项目; (6) 与本组织建立有效关系的联合国系 统任何其它组织提出的任何项目。 执委会可建议世界卫生大会推迟上述(4)、 (5)和(6)项下的任何项目。 关于将上述(4)、(5)和(6)项下的任何项目列 入临时议程的任何提案均应附有一份解释性备 忘录,并最迟应在拟订卫生大会临时议程的执 委会届会开幕之前四周送达总干事。 Annex EB144/34 5 第十一条 有关本组织将承担新活动项目的提案, 只有在会前六周收到、或该提案应交由本组织 另一部门审查决定是否宜于采取行动时,方得 列入会议补充议程。在紧急情况下,由卫生大 会另行议定。 第十一条 有关本组织将承担新活动项目的提案,只 有在会前六周收到、或该提案应交由本组织另 一部门审查决定是否宜于采取行动时,方得列 入会议补充议程。在紧急情况下,由卫生大会 另行议定。任何这类提案均应附有一份解释性 备忘录 第十二条 按第十一条有关新活动项目的条款及第 九十六条条款,要求列入补充项目需在例会前 六天、特别会议前两天(开会日均计在内)送 交本组织,而会务委员会应就此提出的报告经 大会决定后,方得在会议期间列入议程。 第十二条 按第十一条有关新活动项目的条款及第九 十六条条款,要求列入补充项目需最迟在例会 开幕前六天、特别会议开幕前两天(开会日均 计在内)送交本组织,而会务委员会应就此提 出的报告经大会决定后,方得在会议期间列入 议程。任何这类要求均应附有一份解释性备忘 录。 2. 鉴于在讨论世界卫生大会议程的拟定问题过程中所表现出的敏感性,已要求秘书处 向执委会第 144 届会议介绍拟定和批准卫生大会议程的现有程序。 3. 非正式磋商会议建议执委会第 144 届会议建议世界卫生大会通过一个决定要点,说 明解释性备忘录应限制在 500字以内。 4. 非正式磋商会议建议执委会第 144届会议要求总干事向会员国提供解释性备忘录的 模板。 项目 B——向执行委员会或世界卫生大会提交决议和/或决定草案的时限 5. 非正式磋商会议建议执委会第 144 届会议通过并同时建议世界卫生大会通过对《议 事规则》的下述拟议修订。 EB144/34 Annex 6 世界卫生大会 现行案文 拟议的修订案文 第四十八条 议程项目各有关的正式提案,可在卫生 大会例会第一日止并最迟在特别会议开幕之 前两天提交。所有此类提案应转呈分配处理议 程项目的委员会,除非该项目直接在全体会议 上审议。 第四十八条 议程项目各有关的正式提案,可应在卫生 大会例会开幕之前至少 15 天提交,无论如何, 最迟可在卫生大会例会第一日止并和特别会议 开幕之前两天提交。所有此类提案应转呈分配 处理议程项目的委员会,除非该项目直接在全 体会议上审议。 执行委员会 现行案文 拟议的修订案文 第二十八条之二 须由执委会审议的与各议程项目有关的 决议或决定提案可直到会议第一日结束之前 提出。但是,如果会议仅持续两天或更少,则 至迟可在会议开幕前 48 小时提出这类提案。 执委会在认为适当时,可允许晚交这类提案。 第二十八条之二 须由执委会审议的与各议程项目有关的决 议或决定提案可应在会议开幕之前至少 15天提 交,无论如何,最迟可在直到会议第一日结束 之前提出。但是,如果会议仅持续两天或更少, 则至迟可在会议开幕前 48小时提出这类提案。 执委会在认为适当时,可允许晚交这类提案。 项目 C——理事机构《议事规则》中使用的术语同《与非国家行为者交往的框架》中使 用的术语协调一致 6. 根据WHA69.10 号决议,非正式磋商会议建议执委会第 144 届会议通过并同时建议 卫生大会通过对《议事规则》的下述拟议修订。 Annex EB144/34 7 执行委员会 现行案文 拟议的修订案文 第四条 在不违反有关协定的条款情况下,联合国 代表及根据《组织法》第七十条与本组织建立 有效关系的其它政府间组织的代表,可参加执 委会及所属委员会的会议讨论,但无表决权。 这些代表得应邀出席并参加小组委员会或其 它分组讨论,但无表决权。 与本组织建立正式关系的非政府组织代 表,可根据《世界卫生组织与非政府组织的关 系准则》中有关参加卫生大会的规定,参加执 委会会议讨论。 第四条 在不违反有关协定的条款情况下,联合国 代表及根据《组织法》第七十条与本组织建立 有效关系的其它政府间组织的代表,可参加执 委会及所属委员会的会议讨论,但无表决权。 这些代表得应邀出席并参加小组委员会或其 它分组讨论,但无表决权。 与本组织建立正式关系的非政府组织非 政府组织、国际商会和慈善基金会代表,可根 据《与非国家行为者交往的框架》(说明:在 再版《基本文件》时,秘书处可在转载《与非 国家行为者交往的框架》文本的页面添加一条 注释)《世界卫生组织与非政府组织的关系准 则》中有关参加卫生大会的规定,参加执委会 会议讨论。 世界卫生大会 现行案文 拟议的修订案文 说明:不论何时本议事规则中出现的任何 下列名词,其意系指: “组织法” — 指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 “本组织” — 指世界卫生组织; “卫生大会” — 指世界卫生大会; “委员会” — 指执行委员会; “会员国” — 指世界卫生组织会员国; “准会员” — 指世界卫生组织准会员; “财务期” — 指从偶数年开始的两个相继历 年。 说明:不论何时本议事规则中出现的任何 下列名词,其意系指: “组织法” — 指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 “本组织” — 指世界卫生组织; “卫生大会” — 指世界卫生大会; “执委会” — 指执行委员会; “会员国” — 指世界卫生组织会员国; “准会员” — 指世界卫生组织准会员; “财务期” — 指从偶数年开始的两个相继历 年。 “正式关系”为一特权,执行委员会可根 据《与非国家行为者交往的框架》授予曾为并 继续为本组织利益进行了持续和系统交往的 非政府组织、国际商会和慈善基金会。 EB144/34 Annex 8 第三条 召集卫生大会的通知,应由总干事在例会 确定的会期六十天前、或特别会议会期三十天 前,送交各会员国及准会员、执行委员会代表, 以及所有邀请参加会议的与本组织建立关系的 政府间组织及非政府组织。总干事可邀请已提 出会籍申请的国家、已代为申请为准会员的领 地、以及虽经签署但尚未接受组织法的国家, 派观察员出席卫生大会的会议。 第三条 召集卫生大会的通知,应由总干事在例会 确定的会期六十天前、或特别会议会期三十天 前,送交各会员国及准会员、执行委员会代表, 以及所有参会的政府间组织和受邀请的与本 组织建立正式关系的政府间组织及非政府组 织非政府组织、国际商会和慈善基金会(说明: 在再版《基本文件》时,秘书处可在转载《与 非国家行为者交往的框架》文本的页面添加一 条注释)。总干事可邀请已提出会籍申请的国 家、已代为申请为准会员的领地、以及虽经签 署但尚未接受组织法的国家,派观察员出席卫 生大会的会议。 第十四条 与每届会议临时议程有关的所有报告及其 它文件,应由总干事与临时议程同时或在卫生 大会每届例会开幕前至少六星期在因特网上提 供并发送各会员国和准会员以及参加会议的政 府间组织;适当的报告和文件还应以相同的方 式发送与本组织建立关系的非政府组织。 第十四条 与每届会议临时议程有关的所有报告及 其它文件,应由总干事与临时议程同时或在卫 生大会每届例会开幕前至少六星期在因特网 上提供并发送各会员国和准会员以及参加会 议的政府间组织;适当的报告和文件还应以相 同的方式发送与本组织建立关系的非政府组 织、建立正式关系的非政府组织、国际商会和 慈善基金会。 第十九条 卫生大会全体会议按组织法第十至十二条 由各会员国任命的代表、副代表及顾问参加; 按组织法第八条以及有关准会员地位的决议而 由准会员任命的代表参加;执委会的代表参加; 应邀的非会员国及已代为申请准会员会籍的领 地的观察员等参加;以及应邀的联合国代表及 其他与世界卫生组织建立关系的政府间及非政 府组织的代表参加。卫生大会如另作决议,则 不在此限。 第十九条 卫生大会全体会议按组织法第十至十二 条由各会员国任命的代表、副代表及顾问参 加;按组织法第八条以及有关准会员地位的决 议而由准会员任命的代表参加;执委会的代表 参加;应邀的非会员国及已代为申请准会员会 籍的领地的观察员等参加;以及应邀的联合国 代表及其他参会政府间组织和与世界卫生组 织建立具有正式关系的政府间及非政府组织 非政府组织、国际商会和慈善基金会的代表参 加。卫生大会如另作决议,则不在此限。 Annex EB144/34 9 第二十二条 (已经显示了执行委员会第 143届会议通过 EB143(7)号决定建议 2019 年 5月 第七十二届卫生大会批准的修正案) 各会员国、准会员、参会政府间组织及受 邀请的非政府组织,应尽可能在卫生大会开幕 十五日前,将其代表名单通知总干事。会员国 和准会员代表团应送交全权证书,其中应列明 其代表、副代表和顾问的姓名。全权证书应由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外交部长,卫生部长, 或其他相应的部门领导颁发。可通过电子方式 或亲手向总干事递交这些全权证书。 第二十二条 各会员国、准会员、参会政府间组织及受 邀请的非政府组织,具有正式关系的非政府组 织、国际商会和慈善基金会应尽可能在卫生大 会开幕十五日前,将其代表名单通知总干事。 会员国和准会员代表团应送交全权证书,其中 应列明其代表、副代表和顾问的姓名。全权证 书应由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外交部长,卫 生部长,或其他相应的部门领导颁发。可通过 电子方式或亲手向总干事递交这些全权证书。 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之间的标题 准会员及政府间与非政府组织的 代表、非会员国与领地的观察员参加 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之间的标题 准会员及政府间与非政府组织和具有正式 关系的非国家行为者的代表、非会员国 与领地的观察员参加 第四十七条 可邀请按组织法第七十一条已作出磋商及 合作安排的非政府组织代表出席全体会议及主 要委员会会议,根据所述安排、并分别经卫生 大会主席或主要委员会主席邀请,得参加会议, 但无表决权。 第四十七条 可邀请按组织法第七十一条已作出磋商 及合作安排的非政府组织、具有正式关系的非 政府组织、国际商会和慈善基金会代表出席全 体会议及主要委员会会议,根据所述安排《与 非国家行为者交往的框架》、并分别经卫生大 会主席或主要委员会主席邀请,得参加会议, 但无表决权。 7. 非正式磋商会议建议执委会第 144届会议要求秘书处发布《基本文件》的更新版本, 以便实施卫生大会 WHA69.10 号决议。 项目 D——提交书面发言代替/补充口头发言 8. 非正式磋商会议建议执委会第 144 届会议要求秘书处提出提案,以便: (a) 协调在网站上公布会员国提交的书面发言和具有正式关系的非国家行为者提 交的书面发言的期限; EB144/34 Annex 10 (b) 向执行委员会第 145届会议(2019 年 5月)提交可供会员国在专用网站公布书 面发言之前应用的指南草案。 项目 E——非国家行为者参加理事机构会议 9. 非正式磋商会议建议执委会第 144届会议考虑采取以下措施,以鼓励具有正式关系 的非国家行为者参与理事机构会议。 (a) 鼓励非国家行为者在会议召开前两周公布其发言,以便会员国能根据自己的愿 望,在确定自己的立场时考虑这些发言。 (b) 可以创设奖励措施鼓励具有正式关系的非国家行为者以群组或团体形式发言。 在世界卫生大会和执行委员会每届会议期间可考虑为非国家行为者安排数量有限 的发言时段。 (c) 主席应行使其酌处权,以确保进行有效的讨论,包括就如何为发言分配时间进 行讨论。非国家行为者将及时收到关于其发言时间分配情况的通知。 (d) 考虑继续讨论与具有正式关系的非国家行为者组织非正式会议的问题。反映非 正式磋商会议讨论情况的概念说明将在执委会第 144届会议之前分发,以便于进一 步讨论。 项目 F——世界卫生大会和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方法 10. 非正式磋商会议建议执委会第 144届会议要求秘书处采取以下步骤: (a) 在为没有明确规定报告要求的决议和决定确立报告截止日期方面开展审查并 提出建议; (b) 就合并和管理涉及相似主题的报告要求问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c) 继续采取步骤,在现有任务范围内合并关于相似主题的报告; (d) 提供一份全球战略和行动计划清单,重点突出将在《2019-2023 年第十三个工 作总规划》时间框架内到期的那些战略和行动计划,并酌情列出相关延期方案; Annex EB144/34 11 (e) 在执行委员会第 146届会议(2020年 1月)之前与会员国组织一次非正式磋商 会议,介绍上述建议和清单; (f) 向执行委员会第 146届会议提交关于上述步骤的报告。 11. 执行委员会第 146届会议拟可将与卫生大会决定和决议有关的报告内容提交世界卫 生大会审议。 12. 关于任何新的决议和决定,非正式磋商会议建议执行委员会考虑以下事项: (a) 新的决议/决定应酌情包含明确的报告要求; (b) 一个适当的报告周期至多应为 6年,并应该每两年报告一次; (c) 根据具体情况,秘书处应就报告周期的长短以及拟议的报告要求能否与针对相 关主题的决议或决定的报告时间表保持一致,向各代表团提出建议。 13. 非正式磋商会议建议执委会第 144 届会议要求总干事结合《工作总规划》中确定的 重点事项,定期更新世界卫生大会和执行委员会的前瞻性议程项目安排。 EB144/34 Annex 12 附录 概念说明——非国家行为者参加理事机构会议 治理改革问题非正式磋商会议(2018 年 9 月 13-14 日和 10 月 23-24 日,日内瓦) 在讨论“非国家行为者参加理事机构会议”的项目方面也取得了良好进展。 主席的总结中包括磋商期间提出的建议,这些建议将提交给执行委员会第 144届会 议,以便促进具有正式关系的非国家行为者参与理事机构会议。有关建议具体如下: (a) 鼓励非国家行为者在会议召开前两周公布其发言,以便会员国能根据自己的愿 望,在确定自己的立场时考虑这些发言。 (b) 可以创设奖励措施鼓励具有正式关系的非国家行为者以群组或团体形式发言。 在世界卫生大会和执行委员会每届会议期间可考虑为非国家行为者安排数量有限 的发言时段。 (c) 主席应行使其酌处权,以确保进行有效的讨论,包括就如何为发言分配时间进 行讨论。非国家行为者将及时收到关于其发言时间分配情况的通知。 (d) 考虑继续讨论与具有正式关系的非国家行为者组织非正式会议的问题。反映非 正式磋商会议讨论情况的概念说明将在执委会第144届会议之前分发,以便于进一 步讨论。 正如上面(d)项所述,分发本概念说明是为了进一步讨论有无可能组织一次非正式会 议/论坛,以促进会员国与具有正式关系的非国家行为者之间的互动。 与具有正式关系的非国家行为者举行非正式会议/论坛——要点和意见 总体说,会员国对召集其与具有正式关系的非国家行为者(非政府组织、国际商会 和慈善基金会)的非正式会议/论坛的提案表示欢迎。 大家一致认为这种非正式会议/论坛的主要目的是与具有正式关系的非国家行为者 开展更多互动和更有意义的对话。 非正式会议/论坛应被视为在目前参加世卫组织理事机构会议,非正式磋商会议和其 他形式互动之外的一个额外交流机会。 Annex EB144/34 13 另一方面,就组织非正式会议/论坛可能遇到的实际和后勤问题提出了各种观点和意 见,概述如下。 方式和参与 会议应尽可能具有包容性,以吸引和允许来自会员国和非国家行为者,包括具有正 式关系但不常驻日内瓦的非国家行为者的高级代表广泛参与。 可以考虑其它国际论坛采用的方式(和最佳做法),例如人权理事会社会论坛或世 贸组织公共论坛。同样,需要审查的一个模式是联合国大会民间社会互动听证会,该听 证会持续一天,并有单独的专题小组。 非正式会议/论坛可由执行委员会主席主持。 主题 由于这将是一个联系不同行为者的机会,因此非正式会议/论坛可有一个全面的议程 (以吸引更多的利益攸关方),或可有一个更具针对性的议程(以便开展更深入的讨论), 例如:(i)世界卫生大会的所有议程项目;(ii)对类似主题的合并讨论;或(iii)卫生大会的 一般性讨论主题。 时间选择和长短 非正式磋商期间讨论了一系列可能方案,会员国就其中几个交换了意见,具体如下: (a) 在卫生大会前夕举行会议/论坛,允许每年只能前往日内瓦一次的非国家行为 者参加(这不应延长围绕大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实际时限)。但是,每年的这一时 期可能会排满前来开会的各国代表团的各种活动和要求。这对秘书处也将构成挑 战。 (b) 1月份,在规划、预算和行政委员会会议与执行委员会届会之间的周末举行非 正式会议/论坛,这将使前来出席这两个会议的会员国和非国家行为者能够参加。 (c) 举行独立会议,安排在卫生大会召开前几周(所有文件发布之后)或在一年中 较为平静的时期,如10月至11月。 在所有情况中,如果能通过WebEx 参会,可进一步提高包容性。 EB144/34 Annex 14 费用 世卫组织非正式会议/论坛的主要费用是口译费用。许多会员国指出,多种语言是联 合国的主要价值之一,因此应考虑对所有正式语言提供口译服务,这将会集不同地理区 域的参与者,由此促进包容性。 一项(与卫生大会无关的)独立活动也会对世卫组织秘书处以及可能需要为此次活 动承担旅费的一些会员国和非国家行为者参与方产生费用影响。 鉴于会议/论坛的非正式性质,世卫组织将不需要为任何参与者支付旅行费用。 结果 鉴于会议/论坛的非正式性质,就是否或如何向理事机构传达其信息/讨论情况提出 了问题。 为调和会议/论坛的非正式性质及其目的(即确保对话更有意义),一种可能的方式 是,授权执行委员会主席口头非正式地概述讨论情况,并由执行委员会向卫生大会提交 报告。 “我们的事不能没有我们参与” 在非正式磋商辩论期间,一些会员国强调很想听取非国家行为者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这符合“我们的事不能没有我们参与”原则)。 在这方面与非国家行为者的对话应该是透明、包容和有效的。 拟议前进方向 根据执委会第 144 届会议提供的指导,可要求秘书处拟定一份报告,就非正式会议/ 论坛提出建议,并提交 2019年 5月执行委员会第 145届会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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