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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展报告:F. 公共卫生、创新和知识产权:制定全球战略和行动计划:早期实施领域:秘书处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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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 行 委 员 会 第一二 O 届会议 临时议程项目 9.2

EB120/INF.DOC./1 2007 年 1 月 2 日

进展报告 F. 公共卫生、创新和知识产权: 制定全球战略和行动计划 早期实施领域 秘书处的报告

1. 卫生大会以 WHA59.24 号决议决定,由公共卫生、创新和知识产权政府间工作小组 通过执行委员会向第六十届世界卫生大会报告在制定对早期实施的可能领域给予特别 重视的全球战略和行动计划方面取得的进展。虽然时间不允许工作小组在其第一次会议 上讨论此问题,但下文列出了一些会员国在知识产权、创新和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议的基 础上1对早期实施的可能领域提出的建议。这些建议尚未得到会员国的认可。 发现 2. 发展中国家应建立、执行或加强卫生研究国家规划, (其中包括执行和管理研究的 规范) ,并给于适当的政治支持和长期的资助。 3. 在处理发展中国家人民的卫生需要时,重要的是应探索富有创新性的思路,防治一 型疾病以及二型和三型疾病。 政府和捐助者需要将抵消发展中国家一型疾病急剧增长的 影响列为更优先的重点,并通过创新活动找到诊断、预防和治疗方面费用可承受和技术 适宜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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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文件 A/PHI/IGWG/1/2,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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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世卫组织应找到解决办法, 使化合物数据库能为鉴别防治影响发展中国家疾病的潜 在化合物提供更多便利。 5. 世卫组织应召集学术机构、 大小药厂和生物技术公司、 捐助政府或医学研究委员会、 基金会、公私合作伙伴关系、患者和民间社会团体,举行定期论坛,以便在各利益攸关 方之间促进更有组织的信息交流和更多的协调。 6. 各国应力图通过专利和许可政策使创造发明(包括研究工具和平台技术)得到更多 的利用,促进开发与公共卫生有关(特别是与流行于发展中国家的疾病有关)的产品。 公共资助机构应当对所资助的技术制订旨在确保合理的专利和许可措施的政策,以促进 卫生保健产品的下游创新。 7. 上游技术的专利联营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对推动针对发展中国家的创新有利。 世界卫 生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应该考虑在促进专利联营方面(特别是在解决严重影响发展 中国家的疾病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8. 发展中国家需要考虑在其立法中实施怎样的研究免责才适合本国的情况, 才有利于 加强与卫生相关的研究和创新。 9. 各国应在立法中规定有权使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允许的灵活性, 这种权力 可有利于特别促进与发展中国家特殊卫生问题直接有关的研究。 10. 发展中国家应保证, 大学和公立研究机构的研究重点与本国的公共卫生需要和公共 政策目标(特别是有利于本国居民卫生问题的创新研究)保持一致。这并不排除支持那 些符合其工业或出口目的、并能有助于改善其他国家公共卫生的卫生相关研究。 11. 发达国家的公立研究机构和大学应认真考虑各项倡议, 这些倡议的初衷是确保通过 适宜的许可政策和措施促进与发展中国家卫生问题有关的研发成果及其产品。 开发 12. 为了提高公私合作伙伴关系的可持续性,应考虑采取如下行动: z

目前的捐助者应持续支持并增加研发资助以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卫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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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的捐助者,特别是政府,应增加资助并保护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和其他研发 赞助者不受某个主要捐助者改变政策的影响。 资助机构应承诺长期资金投入。 公私合作伙伴关系需要不断证实:钱花得合理;建立了透明而有效的责任制; 工作协调和善于互相合作;并且继续定期监督和评价其活动。 制药业应继续与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合作,并增加对其活动的投入。 发展中国家的研究机构应更多地参与研究和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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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需要进一步努力加强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区)的临床试验和监管 基础设施,包括改进伦理审查标准。世卫组织与有关各方合作,应协助探索为实现此目 标采取的新行动。 14. 政府应继续发展不同形式的事先采购计划,这类计划有可能促进将后期的疫苗、药 品和诊断制剂尽快地通过开发阶段进入推广应用。 15. 通过“ 开 放源点” 方式鼓励更多的科学家为开发工作做 出贡献 的种种切实可行的 行动理应得到支持。 推广 16. 发展中国家应建立培训和留用医务人员的激励机制。 17. 发达国家应支持发展中国家改进卫生保健服务系统的努力, 为此应特别增加经本国 培训的医务人员的数量。 18. 所有公司应采取透明而一致的定价政策, 并应努力争取有规律地为低和中低收入的 发展中国家降低药价。产品的定价应公平合理(无论是专利药或非专利药) ,不仅针对 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区和最不发达国家, 而且也针对有着大量穷苦病人的低和中低收入国 家。 19. 需要继续考虑传染病的治疗价格,特别是治疗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二线药。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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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既有富裕病人又 有贫困病人的中低收入 国家的政府应从 方便穷 人的角度资助卫生 服务提供者和管理价格。 21. 努力将卫生保健列为优先领域时, 政府应采取措施促进竞争并确保药品价格与公共 卫生政策保持一致。获得药品不能只依赖私营公司的决策,它也是政府的责任。 22. 公司采取的专利和专利实施政策应使发展中国家能更方便地获得所需要的药品。 公 司应避免在低收入的发展中国家申请专利或者在行使专利时不应妨碍药品的可及性。还 应鼓励公司在促进药品可及性的前提下向发展中国家授予自愿许可并 同时开展技术转 让。 23. 发达国家和世贸组织应保证遵守 TRIPS 协议第 66.2 条的规定,并根据关于 TRIPS 协议和公共卫生的多哈宣言第 7 段切实执行药品生产的技术转让。 24. 政府应保证卫生部有代表参加双边贸易谈判, 协议文本的条款应尊重多哈宣言的原 则。贸易伙伴应认真考虑在谈判中可能达成的交换条件。 25. 为了营造竞争的环境,政府和相关国际组织应推动新的采购机制,鼓励供应价格可 承受的新产品和增加供应商的数量。 26. 为了防止或纠正涉及使用药品专利的反竞争行为, 发展中国家应采取或有效实施竞 争政策,并执行 TRIPS 协议所准许的支持竞争的措施。 27. 各国应在国家法律中规定鼓励专利过期后通用药品上市的措施 (如提前使用的例 外) ,并较广泛地制定支持通用药品(不论是注册还是未注册商标)之间相互竞争的政 策,这是通过降低价格扩大药品供应的有效办法。对通用名称的使用不应施加限制。 28. 为了防止或纠正使用药品专利(包括根据知识产权法采取支持竞争的措施)方面的 反竞争行为,发展中国家应制订或有效执行竞争政策。 29. 双边贸易协定不应试图列入超越 TRIPS 的保护条款, 使得在发展中国家中不易获得 药品。 30. 政府应避免设置不利于合法竞争的障碍, 为此应制定专利审查员正确运用专利标准 的指导准则,必要时考虑修改国家专利法。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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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发展中国家的创新能力 31. 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机构(正规和非正规机构)之间组成有效的国家和国际 网络是增强创新能力的重要因素。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应争取加强合作以帮助发展中 国家的能力建设。 32. 在具有经济意义并能促进所需产品的可得、可及、可承受以及安全供应的情况下, 发达国家和制药公司(包括通用药品生产商)应采取措施,推动技术转让和发展中国家 的药品当地生产。 33. 发达国家应履行 TRIPS 协议第 66.2 条和多哈宣言第 7 段中规定的义务。 34. 传统医学知识数码数据库应该列入专利局最低限度的文献检索清单, 以确保在审查 专利申请的过程中对其所包含的资料加以考虑。在决定传统知识是否被任何数据库收录 时,这些知识的拥有者应该起决定性作用,并应从资料的商业开发中获利。 今后的方向 35. 世卫组织应继续从公共卫生角度监测知识产权和其他因素对新产品开发以及药品 和其他卫生保健产品在发展中国家应用的影响。 其它方面 36. 会员国可考虑就其实施知识产权、 创新和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议的情况自愿进行报告 并勘察上文确定的领域内现有的空白和行动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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Основные сведения
Тип документа Governing Bodies documents
Дата принятия
Источник Всемирная организация здравоохранени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