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 界 卫 生 组 织 执 行 委 员 会 第一一一届会议 议程项目 9.3 EB111/22 Corr.1 (中文) 2003 年 1 月 24 日
指导与非政府组织的关系的政策 秘书处的报告 勘 误
请注意,附件中第 7 段第 2 句应如下: “关于撤消或中止资格认证的决定应考虑到该非政府组织是否符合上文第 5(i)-(ix) 段中列举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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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 界 卫 生 组 织 执 行 委 员 会 第一一一届会议 临时议程项目 9.3 EB111/22 2002 年 11 月 25 日
指导与非政府组织的关系的政策 总干事的报告
1.
《组织法》和理事机构的决议指导世界卫生组织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关系。目前世
界卫生组织的政策包含在“ 世界卫生组织与非政府组织关系准则” 中,该文本由卫生大 会在 1987 年 WHA40.25 号决议中得到通过1。自那时起,在世界卫生组织内及在国际舞 台上对大事产生影响的非政府组织的数量与重要性有了急剧的增长。 2. 由于影响的增长以及改进对话与合作的需求,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在 1996 年 修订了其关于非政府组织的政策并要求联合国系统各机关和机构审查其自己的原则以 促进协调一致2。据此,联合国的许多机构审查和改进了它们与非政府组织沟通和合作 的政策与战略。 3. 在 2001 年,对指导本组织与非政府组织关系和交往的原则进行了审查。随后的工 作涉及世界卫生组织总部、 区域和一些国家办事处以及一系列非政府组织与其它发展伙 伴。 4. 本文件介绍了审查工作的主要结果和结论3。建议以指导世界卫生组织与非政府组
织关系的新政策取代《世界卫生组织与非政府组织关系准则》 ,新政策中应包含有关资 格认证与合作的内容。
见《基本文件》 ,第 43 版,日内瓦,世界卫生组织,2001 年,第 77-82 页。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 1996/31 号决议, “联合国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咨商关系” ,第四十九次全体会议,1996 年 7 月 25 日。 3 审查报告:世界卫生组织与民间社会及非政府组织的交往。文件 WHO/CSI/2002/WP6,可索取。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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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世界卫生组织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交往 5. 目前的《准则》规定世界卫生组织与非政府组织的交往为正式的(正式关系)或非 正式的。 建立正式关系之前有一个过程, 涉及建立初级接触、 确定工作计划和联合行动、 提名归口单位、评估合作以及最后在一段时间之后申请与世界卫生组织建立正式关系。 执行委员会负责决定是否接受申请。 6. 截至 2002 年 7 月,与 189 个国际非政府组织建立了正式关系,这一地位附带有各 种特权, 包括在无表决权的情况下参与世界卫生组织理事机构会议并在这些会议上进行 发言。在过去四年期间,这些非政府组织中约有 40%出席了卫生大会,25%出席了执行 委员会会议。在该时期,平均每届卫生大会上有 16 个非政府组织发言,执行委员会每 届会议上有 11 个非政府组织发言。 7. 与世界卫生组织有非正式接触和工作关系的非政府组织比与世界卫生组织具有正 式关系的非政府组织多得多。 世界卫生组织在日内瓦与各非政府组织所有交往的清单显 示,45%涉及具有正式关系的非政府组织,55%涉及没有正式关系的非政府组织。区域 和国家办事处报告了类似的模式。 8. 正式和非正式的交往各不相同,可包括:交流信息和想法;临时参与对方的会议; 联合活动、运动和协商会;非政府组织参与世界卫生组织的协商会和专家小组;以及由 非政府组织对决策、标准制定和紧急行动作出贡献。有些交往局限于单一的活动,另一 些则更为长期和系统。 9. 与世界卫生组织有正式和非正式交往组织的性质也各不相同。例如,它们可以由政 府、商业机构、基金会、个人或慈善机构供资。它们可围绕不同的利益形成并可包括注 重特定疾病、倡导人道主义事业或代表病人或消费者的专业协会、商业协会、公民团体 和非政府组织。 10. 在总体上, 非政府组织为世界卫生组织及其会员国带来了卫生规划的技术和财政新 资源和对公共卫生事务的有力倡导,并对全球和国家级的公共政策讨论作出了贡献。 世界卫生组织与非政府组织之间交往的制约 11. 审查工作确认了对世界卫生组织与非政府组织之间正式和非正式交往的多方面制 约。而且,现有的《准则》对区分非政府组织的不同利益,例如与私立赢利性部门的联 系,提供的指导很少,使世界卫生组织很难确定潜在的利益冲突。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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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确认了正式关系制度中特定的局限性。获得正式关系地位的过程耗时且费力,程序 持续很久(在三到四年中经历不同的阶段)并需要世界卫生组织和非政府组织进行大量 行政工作以建立联合工作计划和提出三年期报告1。由于要求制定联合工作计划,这一 过程被认为是联合国系统中最费力的程序之一。就世界卫生组织与有正式关系的非政府 组织之间合作的三年一度审评而言,对资金来源等基本信息并不提供最新情况或进行公 布。 此外, 由于依赖非政府组织归口单位与世界卫生组织指定技术官员之间的个别接触, 双方组织中的人员变化容易对该体系造成影响。 13. 也确认了非正式关系体系中特定的局限性。 无正式关系的非政府组织即使与本组织 有牢固的工作关系,也不能自己参与理事机构会议,从而造成歧视这些组织的看法。它 们参与这些会议对会员国可有很大价值。另一方面的重大制约是缺少指导世界卫生组织 总部、区域和国家级工作人员的合作工作指导方针。 审查工作的主要结论 14. 审查的结论认为现有《准则》不能充分满足世界卫生组织的需求以及民间社会的需 求和期望,并建议以包括资格认证与合作的双重政策取而代之。第一项内容将规定非政 府组织在理事机构会议中参与的条件,第二项内容将加强世界卫生组织与非政府组织之 间的工作交往。新的政策将得到指导方针的支持。 15. 如该政策获得批准和通过,就将取代现有的《世界卫生组织与非政府组织关系准 则》 。建议了从现有《准则》转向建议的资格认证与合作政策的过渡时期安排。将向所 有与世界卫生组织有正式关系的非政府组织通报新的政策并请它们提交进行资格认证 的申请。在收到资格认证申请并由执行委员会就申请作出决定之前,它们将被世界卫生 组织理事机构视为具有适当资格。 16. 如该政策获得批准, 执行委员会拟可审议非政府组织常设委员会的作用并对其职权 范围作出相应的修改。 执行委员会的行动 17. 请执委会审议附件中的政策草案并考虑如下决议草案:
在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政府间谈判机构的工作期间, 当与本组织无正式关系、 但有牢固的工作关系 的非政府组织争取正式参与谈判过程时,认识到建立正式关系所需的期限很长。执行委员会认可了特别的捷径程序 以便利非政府组织获取它们为正式与会所需的正式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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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委员会, 审议了指导世界卫生组织与非政府组织之间关系的政策1, 建议第五十六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如下决议: 第五十六届世界卫生大会, 认识到民间社会的重要性及其对公共卫生的贡献,以及在全球、区域和国 家级卫生工作中活跃的非政府组织数量和影响的增长; 认识到世界卫生组织根据《组织法》第二条的主要职能之一是充任国际卫 生工作之指导及调整机关,而且根据第七十一条,本组织在履行其国际卫生工 作时,得采适当办法,俾与非政府组织会商合作; 注意到第四十届世界卫生大会在 1987 年通过的现有《世界卫生组织与非 政府组织关系准则》 (WHA40.25 号决议)已经过审议; 注意到需要改进与非政府组织现有的合作和对话, 并鼓励与这些机构开展 新的合作活动, 1. 认可取代现有《世界卫生组织与非政府组织关系准则》的指导世界卫生组 织与非政府组织之间关系的政策; 2. 决定,作为一项过渡措施,将向本决议通过之日与世界卫生组织具有正式 关系的所有非政府组织通报新的政策并请它们提出进行资格认证的申请, 在收 到适当写成的资格认证申请并由执行委员会对申请作出决定之前, 它们将被世 界卫生组织理事机构视为具有适当资格; 3. 要求总干事确立适当措施以实施该政策, 包括关于对非政府组织进行资格 认证并与之合作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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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EB111/22,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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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指导世界卫生组织与非政府组织之间关系的政策
引言 1. 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本组织的主要职能之一是充任国际卫生工作 之指导及调整机关。为了支持这一职能并根据《组织法》第七十一条,世界卫生组织就 其职权范围内之事项,得采适当办法,俾与非政府组织会商合作。此外,第十八(八)条 有类似的规定, 授权卫生大会邀请非政府组织参加大会或大会所召开之会议与委员会会 议。 2. 世界卫生组织与非政府组织之间关系的目标是以改善卫生结果、 加强卫生行动及把 卫生问题纳入发展议程的方式加强全球、区域和国家级的相互有益关系。实现这些目标 的政策包括两项内容:资格认证与合作。 3. 凡非经任何政府实体或政府间协议建立的这类组织,均应视为非政府组织,包括接 受政府当局指定之成员的组织在内,但此种成员须不妨碍该组织自由表达意见1。 资格认证政策 4. 资格认证政策规定了非政府组织根据适用的规定出席和参与世界卫生组织理事机 构和各委员会会议以及在其权力范围内所召开会议的原则。 5. 为达到资格认证合格,非政府组织应: (i) 具有符合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的目标和目的;
(ii) 显示在与世界卫生组织工作相关的一个活动领域内有能力; (iii) 具有国际范围的成员组成和/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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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 1996/31 号决议, “联合国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咨商关系” ,第 12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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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ex
(iv) 是非赢利性的; (v) 具有固定结构、组织文件和责任机制; (vi) 对由成员组成的组织而言,有权代表其成员发言并有代表机构; (vii) 自世界卫生组织收到申请之日起计,正式存在至少达 3 年; (viii)透露关于其目标、结构、执行机构成员组成、活动领域及资金来源的信息; (ix) 如世界卫生组织认可该非政府组织的资格, 同意定期向世界卫生组织提供最新 信息并在有关标准(i)-(viii)发生任何变化时立即通知世界卫生组织。 6. 一旦某非政府组织获得资格认证,将公开提供关于其目的、结构、执行机构成员组 成、活动领域及资金来源所收集的信息,包括最新信息。每两年应向执行委员会提交关 于获得资格认证非政府组织的报告。 7. 执行委员会应负责决定非政府组织的资格认证及其撤消或中止。 关于撤消或中止资 格认证的决定应考虑到该非政府组织是否符合上文第 3(i)-(ix)段中列举的标准。不为双 年度报告提供信息,应当作为决定该非政府组织不符合标准的理由。 8. 经适当修正, 这些安排应适用于获得资格认证的国际非政府组织区域代表参与区域 委员会会议。 9. 区域委员会应负责就区域委员会认证区域或国家非政府组织资格作出决定。
10. 对非政府组织而言,资格认证应给予如下特权: (i) 可指定一名代表参与理事机构会议及在其权力范围内召集的委员会和会议, 但 无表决权; (ii) 可在此类会议上应主席的邀请就涉及该非政府组织的议程项目作解释性的发 言;以及 (iii) 可提交与此类会议有关的文件,其性质和分发范围应由总干事决定。 6
Ann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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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就非政府组织而言,认证应赋予如下责任: (i) 它应遵循适用于非政府组织的理事机构议事规则;
(ii) 它应利用可得的机会宣传关于世界卫生组织政策和规划的信息。 合作政策 12. 本政策的目的是鼓励和促进与非政府组织开展新的合作活动并确立世界卫生组织 与非政府组织之间协调一致的工作方法。与世界卫生组织的合作应不取决于世界卫生组 织理事机构认可非政府组织的资格。 13. 非政府组织与世界卫生组织之间的合作应由如下原则予以指导: (i) 合作应推动世界卫生组织的目标;
(ii) 合作应涉及在与世界卫生组织工作相关的一个活动领域内具有能力的一个非 政府组织; (iii) 合作应以充分了解非政府组织的目标、结构、执行机构成员组成、活动领域及 资金来源等有关特征为基础,使世界卫生组织能够评估合作的适宜性; (iv) 合作应不影响世界卫生组织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v) 与代表商业利益的非政府组织的合作还应遵循世界卫生组织与商业企业交往 的机制与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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