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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卫生组织全球卫生人员国际招聘行为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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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届世界卫生大会 议程项目 11.5

WHA63.16 2010 年 5 月 21 日

世界卫生组织全球卫生人员国际招聘行为守则 第六十三届世界卫生大会, 审议了《全球卫生人员国际招聘行为守则修订草案》 ,该修订草案以附件形式载于 秘书处关于“卫生人员国际招聘:全球行为守则草案”的报告1之内; 1. 根据《组织法》第 23 条,批准《世界卫生组织全球卫生人员国际招聘行为守则》 ;

2. 决定应由第六十八届世界卫生大会对 《世界卫生组织全球卫生人员国际招聘行为守 则》的相关性和有效性进行首次审查; 3. 要求总干事: (1) 根据会员国要求并在收到要求时,对其实施《世界卫生组织全球卫生人员国际 招聘行为守则》提供一切可能的支持; (2) 在《世界卫生组织全球卫生人员国际招聘行为守则》的实施和监测方面与所有 相关利益攸关方开展合作; (3) 与会员国磋商,围绕《世界卫生组织全球卫生人员国际招聘行为守则》实施方 面的最小数据集、信息交换和报告问题尽快制定指南; (4) 以定期报告为基础,如必要,根据首次审查情况对《世界卫生组织全球卫生人 员国际招聘行为守则》的文本修订及其有效实施的所需措施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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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A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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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世界卫生组织全球卫生人员国际招聘行为守则 序 世界卫生组织各会员国: 忆及 WHA57.19 号决议,世界卫生大会在其中要求总干事与所有相关合作伙伴协 商,制定一份关于卫生人员国际招聘的自愿性行为守则; 响应第一次全球卫生人力资源论坛(坎帕拉,2008 年 3 月 2-7 日)通过的坎帕拉宣 言,以及 2008 年和 2009 年的八国集团公报,鼓励世卫组织加快制定和通过世卫组织行 为守则; 意识到卫生人员的全球短缺, 并认识到足够的和可获得的卫生人力对一个综合性有 效卫生系统和医疗服务的提供至关重要; 深切关注许多会员国中卫生人员的严重短缺, 包括接受过高等教育和培训的卫生人 员, 对卫生系统绩效构成重大威胁并影响到这些国家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和其他国际上商 定的发展目标的能力; 强调《世界卫生组织全球卫生人员国际招聘行为守则》将是双边、国家、区域和全 球应对卫生人员移徙和加强卫生系统挑战的核心组成部分; 因此: 会员国兹同意建议作为行动基础的以下条款。 言

第 1 条 – 目标 本守则的目标是: (1) 确立和促进符合伦理的卫生人员国际招聘自愿原则和规范,同时考虑到来源 国、接受国和移徙卫生人员的权利、义务和期望;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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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作为供会员国使用的参考, 以便建立或改进卫生人员国际招聘所需的法律和机构 框架; (3) 提供指导,可酌情用于制定和实施双边协定和其他国际法律文书; (4) 便利和促进符合伦理的卫生人员国际招聘相关事务的国际讨论,推动合作,将 其作为加强卫生系统的组成部分,把重点尤其放在发展中国家。

第 2 条 – 性质和范围 2.1 守则是自愿性的。大力鼓励会员国和其他利益攸关方遵守守则。 2.2 守则在范围上是全球性的,意对会员国与各利益攸关方的合作提供指导,这包括卫 生人员、招聘者、雇主、卫生专业组织、相关次区域、区域和全球组织(无论是公立部 门还是私立部门,包括非政府组织)以及与卫生人员国际招聘有关的所有人。 2.3 守则提供适用于卫生人员国际招聘的伦理原则,以此加强发展中国家、经济转轨国 家和小岛屿国家的卫生系统。

第 3 条 – 指导原则 3.1 所有人的健康是实现和平和安全的基础,健康取决于个人和国家的全面合作情况。 各国政府对本国人民的健康负有责任,只有采取足够的卫生和社会措施才能得以实现。 会员国在制定其国家卫生政策并酌情相互开展合作时,应当考虑到本守则。 3.2 着手解决卫生人力目前和预期的短缺问题对维护全球卫生至关重要。 如招聘工作处 理得当,卫生人员国际移徙对发展和加强卫生体系可作出重大贡献。但是,有必要制定 自愿性的国际原则,协调关于卫生人员国际招聘的国家政策,由此完善一个框架,公平 地强化全球卫生系统,减轻卫生人员移徙对发展中国家卫生系统的消极影响,并保障卫 生人员的权利。 3.3 应当考虑各国的特殊需求和特别情况, 尤其是易受卫生人力短缺影响和/或实施本守 则各项建议能力有限的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 发达国家应尽可能为发展中国家和 经济转轨国家提供技术和财政援助,旨在加强其卫生系统,包括卫生人员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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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会员国应考虑到来源国人民享有最高健康标准的权利, 卫生人员依照可适用的法律 离开任何国家的个人权利,以缓解移民对来源国卫生系统带来的不利影响,并使有利影 响最大化。然而,本守则不应被解释为限制卫生人员依据可适用法律移徙到愿意接受并 聘用他们的国家的自由。 3.5 卫生人员国际招聘应按照透明、公平和促进发展中国家卫生体系可持续性的原则。 会员国应按照本国法律和作为缔约方签署的国际法律适用文书, 促进和尊重关系到所有 卫生人员的公正劳工守则。 移徙卫生人员就业和待遇的所有方面不得有任何不合乎法律 的差别。 3.6 会员国应尽可能创造一个可持续的卫生工作者队伍,建立有效的卫生人力规划、教 育和培养以及留用策略,从而减少他们征聘移徙卫生人员的需求。加强卫生人力的政策 和措施,应适合每个国家的具体情况,并应纳入到国家发展方案之内。 3.7 有效收集国家和国际有关卫生人员国际招聘的数据、 研究和信息共享是实现本守则 目标所需要的。 3.8 会员国应当促进卫生人员的双向移徙, 以使来源国和接受国都可从获得的技能和知 识中受益。

第 4 条 – 责任、权利和招聘行为 4.1. 为了病人、卫生系统和全社会的利益,卫生人员、卫生专业组织、专业会社以及招 聘者应设法与监管方、国家和地方当局充分合作。 4.2 招聘者和雇主应尽可能了解并考虑到卫生人员与其国家卫生系统尚存未解除的法 律责任,例如公平合理的服务合同,并不试图聘用这类人员。卫生人员应对可能承担的 合同义务保持公开和透明。 4.3 会员国及其他利益攸关方应认识到, 符合伦理的国际招聘规范可为卫生人员提供机 会,评估与就业职位相关的利益和风险,并作出及时和知情的决定。 4.4 会员国应在可适用法律的范围内尽可能确保招聘者和雇主在雇用移徙卫生人员时, 遵守公平和公正的招聘和合同规范,避免移徙卫生人员成为非法或欺诈行为的受害对 象。移徙卫生人员在与当地培训的卫生人员待遇平等的基础上,应依据资历、工作年限 和专业责任程度等客观标准予以雇用、提升和酬报。招聘者和雇主应向移徙卫生人员提 供关于所有卫生人员招聘职位的相关和准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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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会员国应在可适用的法律范围内,包括缔约国签署的相关国际法律文书,确保移徙 卫生人员与当地培训的卫生人力资源在就业和工作条件的所有方面, 享有同等的法律权 利和责任。 4.6 会员国和其他利益攸关方应依照可适用的法律, 采取措施确保移徙卫生人员在与当 地培训的卫生人力待遇平等的基础上,享受加强专业教育、资历和事业发展的机会和奖 励。应向所有移徙卫生人员提供适当的入门和指导介绍,使他们能够在接受国卫生系统 内安全和有效地开展工作。 4.7 招聘者和雇主应当了解,本守则平等适用于招聘而来的临时或长期工作者。

第 5 条 – 卫生工作者发展和卫生系统可持续性 5.1 按照本守则第 3 条述及的指导原则,来源国和接受国的卫生系统都应从卫生人员国 际移徙中获益。鼓励接受国与来源国开展合作,酌情维持并鼓励卫生人力资源发展和培 训。会员国不应鼓励主动招聘来自那些严重短缺卫生工作者的发展中国家的卫生人员。 5.2 会员国在做出双边、和/或区域和/或多边安排时应以本守则为指导,促进卫生人员 国际招聘方面的国际合作和协调。通过采用适当措施,此类安排应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和 经济转轨国家的需求。 此类措施可包括提供有效和适当的技术援助, 支持留用卫生人员, 从社会和专业角度认可卫生人员,支持在来源国开展针对本国疾病情况的培训,在卫生 设施之间结成姊妹关系,支持制定适当管理框架方面的能力建设,利用专科培训、技术 和技能转让,以及支持移民回国,无论是临时的或长期的。 5.3 会员国应当认识到国家之间的专业交流以及国外工作和培训机会对本国卫生系统 和卫生人员本身都具有价值。 作为来源国和接受国的会员国都应鼓励和支持卫生人员为 其祖国的利益使用在国外获得的工作经验。 5.4 由于卫生人力是可持久的卫生系统的核心,会员国应采取有效措施,根据每个国家 (包括需求最大的地区)的特定情况,利用以证据为基础的卫生人力资源计划来培养、 留用和维持卫生人力。所有会员国应努力利用自己的卫生人力资源,尽可能满足其本国 卫生人员需要。 5.5 会员国应考虑强化教育机构,扩大卫生人员培训和开发创新课程,以满足当前卫生 需求。会员国应采取措施以确保在公立和私立部门进行适当培训。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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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会员国应考虑制定和实施有效措施,旨在加强卫生系统、持续监测卫生劳务市场、 开展所有利益攸关方间的协调工作, 以顺应其人口卫生需求发展和保持可持久的卫生人 力资源。会员国应采用多部门办法,在国家卫生和发展政策中处理这些问题。 5.7 会员国应考虑采取措施解决卫生人员地域分布不均的问题, 支持他们留在服务不够 到位的地区,例如通过采取教育措施、经济奖励、管制措施、社会和专业支持等。

第 6 条 – 数据收集和研究 6.1 会员国应认识到,制定有效的卫生人力政策和计划需要可靠的证据基础。 6.2 考虑到国家的卫生体系特点,鼓励会员国酌情建立或加强和保持卫生人员信息系 统,包括卫生人力移徙及其对卫生系统的影响。鼓励会员国收集和分析数据,并将其转 化为卫生人力资源有效政策和计划。 6.3 鼓励会员国建立或加强卫生人员移徙方面的研究规划,并通过国家、次国家、区域 和国际层面的伙伴关系对此类研究规划进行协调。 6.4 鼓励世卫组织与有关国际组织和会员国合作,根据上文第 6.2 和 6.3 款,尽量确保 生成和收集具有可比性的可靠数据,用于持续监测、分析和政策制定。

第 7 条 – 信息交换 7.1 鼓励会员国根据国家法律,通过公共部门、学术和研究机构、卫生专业组织以及次 区域、区域和国际组织(无论是政府组织还是非政府组织) ,酌情促进建立或加强关于 卫生人员国际移徙和卫生系统信息的国内和国际交换。 7.2 为了促进和便利交换本守则相关信息,每一会员国应在尽可能的范围内: (a) 逐步建立和维持一个卫生人员招聘和移徙相关法律和规定的最新数据库, 其中 还可包括实施这些法律和规定的信息; (b) 根据第 6.2 条,逐步建立和维持来自卫生人员信息系统的最新数据; (c) 在卫生大会通过本守则的两年内报告初步数据,随后每 3 年向世卫组织秘书处 提供根据上文第(a)和(b)项规定收集的数据。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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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在国际联络问题上,每一会员国应酌情指定一个国家主管当局,负责卫生人员移徙 和实施本守则相关信息的交换。指定此类主管当局的会员国应告知世卫组织。应授权国 家指定主管当局直接或根据国家法律或规定与其他会员国指定的国家主管当局以及与 世卫组织秘书处和其他有关区域和国际组织联络,并根据上文第 7.2(c)项和第 9.1 条向 世卫组织秘书处提交报告和其他信息。 7.4 应由世卫组织建立、维持和发行按上文第 7.3 款规定的国家指定主管当局登记册。

第 8 条 – 守则的实施 8.1 鼓励会员国与第 2.2 条规定的所有利益攸关方合作,并根据国家和次国家层面的责 任对本守则加以宣传和实施。 8.2 鼓励会员国将本守则纳入到可适用的法律和政策之内。 8.3 鼓励会员国在决策过程中与本守则第 2.2 条所列各利益攸关方协商,并使他们参与 卫生人员国际招聘相关的其他活动。 8.4 根据上文第 2.2 条,所有利益攸关方应努力单独和共同开展工作,以实现本守则的 目标。所有利益攸关方应遵守本守则,无论他人是否有能力遵守守则。招聘者和雇主应 充分合作遵守守则,并提倡守则体现的指导原则,无论会员国是否有能力实施守则。 8.5 根据法律责任,会员国应与有关利益攸关方一起工作,尽可能对经主管当局批准在 其管辖范围内工作的所有招聘者进行登记,并定期更新该记录。 8.6 会员国应通过只使用那些遵守本守则指导原则的招聘机构, 尽可能鼓励和提倡招聘 机构的良好行为。 8.7 鼓励会员国对从面临卫生人员严重短缺国家进行主动国际招聘的规模给以关注和 评估,并评估双向移徙的范围和影响。

第 9 条 – 监测和机构安排 9.1 会员国应根据第 7.2(c)条的规定,定期将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果、遇到的困难和 取得的教训一并写入单一报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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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总干事应以国家指定主管当局根据第 7.3 条和第 9.1 款规定提交的定期报告和其他 有关来源的报告为依据,审查本守则的实施情况,定期向世界卫生大会报告本守则在实 现既定目标方面的实效性并提出改进建议。将根据第 7.2(c)条提交该报告。 9.3 总干事应: (a) 支持第 7 条中规定的信息交换系统和国家指定主管当局网络; (b) 制定指南并提出建议,针对规范和程序以及本守则规定的联合规划和措施; (c) 保持与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国际移民组织、其他有关区域和国际组织以及 相关非政府组织的联络以支持本守则的实施。 9.4 世卫组织秘书处可考虑第 2.2 条所规定的各利益攸关方提交的本守则实施工作相关 活动情况报告。 9.5 世界卫生大会应定期检查本守则的相关性和有效性。守则应视为一个动态文书,必 须根据需要加以更新。

第 10 条 – 伙伴关系、技术合作和财政支持 10.1 会员国和其他利益攸关方应直接或通过有关国际机构开展合作,以加强他们落实 本守则目标的能力。 10.2 鼓励国际组织、国际捐助机构、金融和发展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提供其技术和财 政支持以协助实施本守则, 并支持正在经历卫生人力严重短缺和/或实施本守则各项目标 的能力有限的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加强卫生系统。 应鼓励此类组织和其他实体与 面临卫生人员严重短缺的国家合作, 争取确保提供给疾病专项措施的资金用于加强卫生 系统能力,包括卫生人员发展。 10.3 应鼓励会员国直接或通过与国家和地区组织、捐助组织及其他相关机构合作,向发 展中国家或经济转轨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和财政支持,旨在加强其卫生系统能力,包括这 些国家卫生人员的发展。 第八次全体会议,2010 年 5 月 21 日 A63/VR/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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Основные сведения
Тип документа Governing Bodies documents
Дата принятия
Источник Всемирная организация здравоохранени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