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届世界卫生大会 A74/10 Add.2 临时议程项目 13.2 2021 年 4 月 15 日 联大预防和控制非传染性疾病问题 第三次高级别会议政治宣言 对预防和控制非传染性疾病 全球协调机制的最终评价 执行摘要 秘书处的报告 1. 根据 WHA66.10 号决议(2013 年)的规定,总干事拟定了预防和控制非传染性疾 病全球协调机制职权范围草案,目的是便利会员国、联合国各基金、方案和机构及其它 国际伙伴和非国家行为者之间的交往。2014 年 5 月第六十七届世界卫生大会批准了职 权范围草案1。 2. 如预防和控制非传染性疾病全球协调机制职权范围所规定,卫生大会在 2017 年对 该机制进行了初步评价,以评估其成果和附加值。2018年 5月,第七十一届世界卫生大 会审议并注意到初步评价报告2。 3. 全球协调机制的职权范围还包括一项最终评价,以评估该机制的有效性、附加值以 及与实现 2025年自愿性全球目标的持续相关性,包括延期的可能性。 4. 评价办公室按照这一最终评价的方式向第七十四届世界卫生大会提交最终评价的 执行摘要(见附件)3。执行委员会第 148届会议已注意到本报告4;会议还通过了 EB148(7) 号决定。 1 见文件 A67/14 Add.1,附录 1;另见文件 WHA67/2014/REC/3,甲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摘要记录,第 2 节。 2 见文件 A71/14 Add.1。 3 关于预防和控制非传染性疾病全球协调机制最终评价的完整报告可在评价办公室网站上查阅(www.who.int/ evaluation,2020 年 11 月 9 日访问)。 4 文件 EB148/7 Add.2;另见执行委员会第 148 届会议摘要记录,第八次会议。 EB148/ 2 卫生大会的行动 5. 请卫生大会通过执行委员会在 EB148(7)号决定中建议的决定草案。 A74/10 Add.2 3 附件 对预防和控制非传染性疾病全球协调机制的最终评价 执行摘要 背景 1. 2013 年,第六十六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了 WHA66.10 号决议,其中请总干事拟定 预防和控制非传染性疾病全球协调机制(“全球协调机制”)职权范围草案,以便利会 员国、联合国各基金、方案和机构及其它国际伙伴和非国家行为者之间的交往。2014年 5月,第六十七届世界卫生大会批准了职权范围草案。 2. 全球协调机制是一个由会员国主导的全球协调和参与平台。其目的和范围是“在地 方、国家、区域和全球层面促进并加强活动的协调、多利益攸关方的参与以及跨部门行 动,以促进世卫组织《2013-2020 年预防控制非传染性疾病全球行动计划》的实施,同 时避免工作重复,以注重结果的有效方式利用资源并保护世卫组织和公共卫生不受任何 形式真实的、感知的或潜在的利益冲突的不当影响” 1。 3. 在世卫组织《2013-2020 年预防和控制非传染性疾病全球行动计划》(《全球行动 计划》)六项目标的指导下,该机制的职能/目标2如下: • 开展宣传和提高认识,强调要立即实施《全球行动计划》; • 根据实施《全球行动计划》的科学证据和/或最佳做法,传播知识和共享信息; • 鼓励创新和确认障碍,办法是提供论坛以确认障碍并交流创新解决方案和行 动,以促进《全球行动计划》的实施; • 通过确定和促进有助于和支持实施《全球行动计划》的持续的跨部门行动,推 进多部门行动; • 倡导调动资源,办法是确定地方、国家、区域和全球层面促进实施《全球行动 计划》的现有及潜在的资金来源和合作机制并共享有关信息。 1 见文件 A67/14 Add.1,附录 1,第 1 段。 2 文件审查表明,该机制的职能有时被称为“目标”。 A74/10 Add.2 Annex 4 4. 2017年对全球协调机制进行了初步评价,并于 2018年 1月通过执行委员会第 142 届会议向第七十一届世界卫生大会报告。初步评价评估了全球协调机制取得成果和产生 附加值的情况。评价展示了对 2014年至 2017年期间取得的成果的认识,并审查了其相 关性、有效性和效率,同时考虑到 2014-2015年和 2016-2017年期间的职权范围和工作 计划。 5. 初步评价发现全球协调机制具有相关性,早期取得了一系列重大成就(如政策对话、 交流平台)。这些成就因职能不同而差异很大。特别是,作为第一个实施世卫组织《与 非国家行为者交往的框架》的机构,以及世卫组织旨在促进非传染性疾病领域多利益攸 关方和跨部门合作的唯一工具,全球协调机制被证明能够提供附加值。初步评价还确认 了全球协调机制在促进《全球行动计划》执行工作方面的附加值。与此同时,初步评价 强调了几个关键差距,包括《全球行动计划》缺乏战略上的明确性和重点,难以阐明其 一些关键活动的具体产出,产出对各国的影响和适用性有限,国家一级活动的作用和责 任不明确,以及与其它行为者的工作重复的风险。 6. 初步评价产生了一系列建议,建议的重点是需要:(a)制定一个有着清晰愿景和稳健 成果框架的中期战略计划;(b)为会员国,联合国各基金和方案及其它相关政府间组织和 非国家行为者制定明确的参与战略;(c)制定适当的程序,以有效协调、交流和传播关于 各项主要活动和产出的信息;(d)加强全球协调机制工作对国家的影响;(e)提高活动的有 效性;(f)确定现有及潜在的资金来源和合作机制并共享有关信息。 7. 在初步评价的基础上,此次最终评价的目的是评估全球协调机制的有效性、其附加 值以及与实现 2025 年自愿性全球目标的持续相关性,包括延期的可能性。最终评价的 范围包括评估 2018-2019年工作计划的实施结果,据报告,其中考虑到了初步评价的建 议以及 2020 年工作计划。最终评价还考虑了吸取的经验教训和对全球协调机制初步评 价建议的采纳情况,即这些建议的落实程度和效果。 8. 由于两阶段评价的互补性,高级别评价问题与指导初步评价的问题相似: 评价问题 1:全球协调机制与实现 2025年自愿性全球目标的相关性如何1?(相关 性) 评价问题 2:全球协调机制秘书处为实现全球协调机制职权范围所述其五项职能而 取得的主要成果和附加值是什么?(有效性) 1 此外,评价还审视了与《2019-2023 年第十三个工作总规划》的目标和产出的一致性,以及与世卫组织在可持 续发展目标 3 的具体目标 3.4(通过预防、治疗及促进身心健康,将非传染性疾病导致的过早死亡减少三分之一)及 其它相关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方面开展的非传染性疾病工作的一致性。 Annex A74/10 Add.2 5 评价问题 3:哪些主要影响因素促进或阻碍了全球协调机制工作计划的成功实施? 评价问题 4:世卫组织如何与其它行为者开展合作以推进全球协调机制工作计划的 实施? 9. 最终评价建立在初步评价的基础上,因此,其在范围、方法和总体办法方面体现了 高度的连续性——并适应与 COVID-19大流行相关的后勤限制。整个过程和方法遵循了 世卫组织评价实践手册和联合国评价小组的《评价规范和标准》以及《评价的伦理道德 指南》中规定的原则。评价依靠跨部门的信息来源,采用混合方法,包括: • 记录对各种各样的现有二手资料的审查; • 向两个利益攸关方群体发放问卷:会员国和与世卫组织具有正式关系的非国家 行为者。对《全球行动计划》的中期评价与本次评价同时进行,鉴于 COVID- 19 的情况以及两项评价所涉利益攸关方群体相同的事实,向每个利益攸关方 群体发送了一份综合问卷,其中载有与《全球行动计划》和全球协调机制评价 有关的问题。就会员国而言,问卷已发送给每个会员国指定的国家非传染性疾 病归口单位,这些归口单位定期与世卫组织就国家能力调查的数据收集进行沟 通。共有 39个会员国对问卷提供了反馈;其中,16个会员国回答了关于全球 协调机制的问题。所有与世卫组织具有正式关系的非国家行为者都被问及是否 希望收到问卷。60 个与世卫组织具有正式关系的组织申领了问卷,18 个组织 填写了问卷,6个组织为本次评价提供了资料。 • 对主要利益攸关方的关键知情人进行访谈(46次),包括会员国代表(联系了 在全球协调机制工作(如工作组、大会或全球会议)中发挥主导作用的 12 名 会员国代表,但只有 4名代表为评价提供了意见)、联合国机构、学术界、民 间社会组织、私营部门协会、其它发展合作伙伴和世卫组织工作人员。由于 COVID-19 的限制,所有访谈都是远程进行的。 10. 对二手资料的分析涵盖了全球协调机制的整个期间,将初步评价作为 2014-2017年 期间的主要数据来源,但一手资料收集工作侧重于初步评价以来的时期,即 2018-2020 年。 11. 数据收集阶段(7月至 9月)的时间安排和持续的 COVID-19 大流行给获得对问卷 的答复和安排访谈带来了一些挑战。此外,为全球协调机制和《全球行动计划》评价发 A74/10 Add.2 Annex 6 出联合问卷的事实导致围绕全球协调机制提出了一套简略的问题,这可能会限制从作出 答复的会员国和非国家行为者收到的反馈。 12. 尽管有这些限制,评价还是能够从所有利益攸关方群体收集到可靠的数据,并且在 将问卷结果与其它来源进行三角分析时,考虑到了问卷的回复率。 调查结果摘要 相关性 13. 全球协调机制的五项职能,以及由此产生的任务,继续与支持《全球行动计划》的 实施相关,并与《2019-2023 年第十三个工作总规划》和可持续发展目标 3 的具体目标 3.4 保持高度一致。因此,这五项职能可以被视为整个世卫组织的“核心业务”——这 一事实在《全球行动计划》本身的措辞中已经很清楚了。事实上,评价发现了世卫组织 除全球协调机制以外的其它部门有效支持这些职能的许多例子。 14. 大多数利益攸关方认为,以推进多部门行动为目标的宣传、提高认识和知识传播非 常重要。目前强调 COVID-19与非传染性疾病之间的联系的宣传工作被认为是相关的, 特别是民间社会行为者这么认为。 15. 虽然各方显然一致认为全球协调机制的总体宗旨和职能仍然具有相关性,但可以根 据在全球、区域和国家各级查明的不同需求和差距对这些职能进行调整,从而改进对职 能的具体规定。展示该机制价值链的变革理论将为设定目标和具体目标提供明确依据, 降低目前与世卫组织其它单位和其它合作伙伴的工作重复和重叠程度。 16. 2017年的初步评价指出缺乏成果框架和战略计划,目前仍是如此。这些重要的管理 工具将使全球协调机制能够确定重点事项,展示其在支持世卫组织其它部门和外部利益 攸关方方面的作用,实现潜在的协同作用,并最终确认其相关性。 成果和附加值 17. 在 2018-2020年期间,全球协调机制活动的很大一部分与职能 1(宣传和提高认识) 和职能 2(传播知识和分享信息)有关。相比之下,在职能 3(鼓励创新和查明障碍)、 职能 4(推进多部门行动)和职能 5(倡导资源调动)方面,有形产出的证据较少,尽管 这三项职能显然也被认为很重要。 Annex A74/10 Add.2 7 18. 全球协调机制在宣传和提高认识方面的活动集中于组织会议、全球对话等,以及这 些活动提供的即时联网机会。民间社会组织经常表示,它们参与这些活动有助于加强它 们自己的形象、公共信息和网络。然而,更一般地说,很难确定这些活动在政策或做法 方面产生的具体结果和实际改变。 19. 事实证明,全球协调机制在将非传染性疾病纳入 COVID-19 应对活动方面也很有 效。COVID-19 大流行虽然对工作计划的实施产生了不利影响,但可能会在不久的将来 催生出新的势头。 20. 除了重大的全球活动和多利益攸关方会议之外,全球协调机制为支持其在宣传、提 高认识、传播知识和分享信息方面的作用而开展的其它活动包括开发知识行动门户网 站、现场网络研讨会、实践社区、工作组和研究联系。虽然知识行动门户网站显然具有 成为分享知识和最佳做法的宝贵工具的潜力,并得到民间社会组织的广泛赞赏,但有证 据表明,需要作出进一步努力,以提高其在区域和国家两级的覆盖面和相关性。 21. 第二个非传染性疾病问题民间社会工作组和全球协调机制对世卫组织非传染性疾 病问题独立高级别委员会的贡献,导致发表了一系列关于预防和控制非传染性疾病的政 治声明,是共同努力和游说变革的积极例子。然而,对这些声明的理解和后续行动及其 对国家一级具体变化的贡献不太清楚。该机制 2018-2019 年工作计划包括开发实用的 “如何做”工具和材料,供国家一级采用和使用,但这项工作尚未完成。 22. 全球协调机制与合作伙伴之间的交往程度和强度各不相同。与民间社会行为者的关 系似乎很牢固,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高度重视,特别是因为全球协调机制提供了一个世卫 组织的独特切入点,并为许多非国家行为者提供了发声的机会。然而,在缺乏指导多利 益攸关方和多部门行动的工具和参与计划的情况下,参与者和会员国很难为全球协调机 制的活动做出积极贡献,并推动其议程向前发展。需要明确商业协会在帮助全球协调机 制开展活动方面的作用,并且需要进一步开展工作,提出切实可行的目标。 23. 如前所述,由于缺乏明确的成果框架和明确的目标,更加难以客观评估全球协调机 制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其工作计划中规定的目标,以及全球协调机制的各项成就是否实 现了预期目的。 影响全球协调机制工作计划成功实施的主要因素 24. 为实现与非传染性疾病有关的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世卫组织内部为加强协 调做出了显著努力,包括最近将全球协调机制和联合国预防和控制非传染性疾病机构间 A74/10 Add.2 Annex 8 工作队一并纳入了全球非传染性疾病平台,以及建立世卫组织内部横向网络,以便为实 现与非传染性疾病有关的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采取集体行动。 25. 虽然一些非国家行为者赞赏全球协调机制提供了一个接触世卫组织的途径,但其它 一些行为者指出,它们认为该机制、联合国预防和控制非传染性疾病机构间工作队和非 传染性疾病技术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不明确,在整个世卫组织非传染性疾病领域造成误 解和机会丧失,并导致工作延误、重叠和重复。 26. 全球协调机制是一个由会员国主导的机制,这使其获得了合法性和组织支持,包括 在非国家行为者眼中。然而,实际上,会员国似乎很少有机会积极参与指导全球协调机 制的工作并监督其进展。除了目前通过卫生大会提供的报告之外,更频繁地向理事机构 定期报告工作计划的进展情况,可以为全球协调机制提供机会,使其受益于会员国对国 家一级的需求、重点事项和最佳做法的看法。 27. 一些关键知情人指出,全球协调机制可获得的(人力和其它)资源与其工作计划的 范围和目标不匹配,导致一些活动的实施出现延误。解决这一不匹配问题的建议包括增 加对该机制的供资,以及更严格地确定优先次序,使活动的数量更少,重点更突出。全 球协调机制的领导能力和资源需要与其职能、重点事项和雄心相匹配。鉴于多利益攸关 方参与的政治敏感性,有人还建议,除了非传染性疾病相关领域的技术技能外,全球协 调机制秘书处还应具备外交、伙伴关系、宣传和沟通方面的必要技能。 28. 计划建立一个集资基金,以加强对全球协调机制的可持续供资以及会员国预防和控 制非传染性疾病的努力,这可以为全球协调机制带来好处。然而,鉴于打算设立由联合 国预防和控制非传染性疾病机构间工作队主办的多伙伴信托基金,需要考虑设立这样两 个基金的理由。 29. 如上所述,在本次评价所涉期间,全球协调机制在世卫组织组织结构内的报告关系 发生了变化。该机制被置于了全球非传染性疾病平台,直接向副总干事报告,这是为了 加强其权威、自主性和与世卫组织内外更广泛的合作伙伴互动的能力。此外,将联合国 预防和控制非传染性疾病机构间工作队与全球协调机制一起置于该平台内,预计将增强 这两个工具之间的凝聚力。虽然现在评估这一举措的有效性也许还为时过早,但全球协 调机制与相关非传染性疾病技术部门之间的进一步分离据称增加了工作重复的风险,并 使沟通更加困难;而联合国预防和控制非传染性疾病机构间工作队与全球协调机制之间 的关系缺乏协同作用。明确全球非传染性疾病平台内部以及该平台与世卫组织其它单位 之间的职责和关系,显然会带来好处。 Annex A74/10 Add.2 9 全球协调机制与其它利益攸关方的交往 30. 民间社会报告说,参与全球协调机制,特别是参与政策对话,令其受益匪浅,尽管 它也认为,它作为全球协调机制工作的贡献者(而不是受益者)的潜在作用尚未得到充 分承认。私营部门协会不太能够明确说明具体的好处,而是寻求更具体的联合工作计划, 它们认为这些计划尚未实现。 31. 一段时间以来,全球协调机制工作计划致力于推进利益攸关方调查,以及制定参与 战略/工具以指导多部门、多利益攸关方行动,特别是在国家一级。制定供国家一级使用 的参与战略和工具是一个特别重要的目标,根据利益攸关方所述和对文件的审查,这一 目标已经酝酿了很长时间,但尚未完成。在很大程度上,全球协调机制的重点仍然是全 球性的,在国家一级持续产生影响或收益的证据较少。 32. 全球协调机制与会员国的大多数关系,以及参加会议、工作组等,涉及卫生部和/或 外交部(或同等机构)。鉴于普遍认识到需要多部门参与解决非传染性疾病的原因和后 果,全球协调机制加强与国家非卫生机构的交往将在国家一级给会员国带来更大好处。 相比之下,联合国预防和控制非传染性疾病机构间工作队拥有更广泛的职权,因此能够 更有效地与更广泛的参与者交往。 33. 评价问卷的答复率低,尽管这无疑受到会员国专注于 COVID-19挑战的影响,但也 表明该机制在国家一级的知名度或附加值相对较低。 考虑到 2020 年后议程和全球非传染性疾病平台的建立,全球协调机制是否应该继续存 在,应以何种形式继续存在? 34. 迄今为止,全球协调机制是世卫组织秘书处内第一个,也是目前唯一一个由会员国 主导的正式机制,其目的是促进非传染性疾病领域的多利益攸关方参与和跨部门合作。 该机制的独特任务主要依赖于其交往能力以及在全球、区域和国家各级多部门行为者, 包括会员国、非国家行为者、联合国行为者及其它技术规划之间建立联系的潜力。 35. 赋予全球协调机制的五项职能的重要性、相互依存性和相辅相成的性质得到了广泛 认可。同样得到承认的是,该机制在一些领域取得了成效,这主要归功于其工作人员的 巨大努力和奉献。然而,在世卫组织内部,过去两年中,全球协调机制秘书处经历了一 定程度的缩编,最近被纳入了新设立的全球非传染性疾病平台(该平台还包括联合国预 防和控制非传染性疾病机构间工作队)。 A74/10 Add.2 Annex 10 36. 然而,对于该机制是否需要以及是否有能力继续履行这些职能,意见不一。鉴于《全 球行动计划》的延长和 2030 年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许多利益攸关方支持保留全 球协调机制。然而,大多数利益攸关方认为,全球协调机制与其它内部和外部行为者更 密切地开展合作,向更有针对性和更注重行动的模式或替代办法发展,或可能的话被其 取代,是适时的。这将包括明确的目标和重点突出的伙伴关系,以支持《全球行动计划》 及其自愿性目标。总的来说,还需要考虑维持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加强努力以履行全球协 调机制的重要职能的新手段。 37. 展望未来,维持现状显然不是全球协调机制的一个选项。显而易见,最初为全球协 调机制设想的职能仍然有效,并对《全球行动计划》、《2019-2023 年第十三个工作总 规划》和 2030 年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作出相关贡献。在这方面,今后的选择包 括:(a) 以强化的、更突出重点的方式履行目前赋予全球协调机制的重要职能;但也可 以(b) 停止该机制,并在世卫组织中建立一个新的运作模式,以确保这些职能继续得到 有效履行。 38. 如果全球协调机制要继续存在下去,为实现其预期目标作出有意义的贡献,并有效 完成会员国设想的任务,那么它就需要得到加强,在世卫组织内部非传染性疾病组织架 构内履行明确的职责和责任,以避免工作重复。在这种情况下,会员国也需要在该机制 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39. 然而,可以设想一种替代模式,由全球非传染性疾病平台、非传染性疾病技术部门 中的一个或卫生和多边伙伴关系部门承担全球协调机制的职能和对外交往/联系工作, 以取代该机制。在这种情况下,也必须在世卫组织内部非传染性疾病组织架构中规定明 确的职责和责任,可能的话为会员国/非国家行为者在具体问题上发挥领导作用/作出贡 献提供渠道(例如按照现行做法,通过工作组)。 40. 由于目前 COVID-19的情况,评价工作的局限性使会员国无法提供足够的投入以便 能够提出最终方案。在 2021 年 5 月第七十四届世界卫生大会做出决定之前,世卫组织 秘书处与会员国进一步协商将是有益的。这一协商可以得到一份基于评价建议的秘书处 备选方案文件的支持。 建议 主要建议 41. 迄今为止,全球协调机制是世卫组织秘书处内第一个,也是目前唯一一个由会员国 主导的正式机制,其目的是促进非传染性疾病领域的多利益攸关方参与和跨部门合作。 Annex A74/10 Add.2 11 该机制的独特任务主要依赖于其交往能力以及在全球、区域和国家各级多部门行为者, 包括会员国、非国家行为者、联合国行为者和其它技术规划之间建立联系的潜力。 42. 由于最初为全球协调机制设想的职能仍然有效,并对《全球行动计划》、《2019-2023 年第十三个工作总规划》和 2030 年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作出相关贡献,应继续 履行这些职能。然而,该机制需要与相关的内部和外部行为者更密切地开展合作,向更 有针对性和更注重行动的模式或替代办法发展,或者可能的话被其取代。 这方面的备选方案包括: (a) 通过全球协调机制,以强化、更突出重点的方式履行重要职能,并在世卫组织 内部非传染性疾病组织架构内明确规定职责和责任,以避免工作重复。在这种情况 下,会员国也需要在该机制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b) 停止该机制,并在世卫组织内建立新的运作模式,以确保这些职能继续得到有 效履行。这可能涉及全球协调机制的各项职能及其对外交往/联系工作,这些职能和 工作可由全球非传染性疾病平台、非传染性疾病技术部门之一或卫生和多边伙伴关 系部门承担。在这种情况下,也必须在世卫组织内部非传染性疾病组织架构中规定 明确的职责和责任,可能的话为会员国/非国家行为者在具体问题上发挥领导作用/ 作出贡献提供渠道(例如按照现行做法,通过工作组)。 43. 世卫组织秘书处应在 2021 年 5 月第七十四届世界卫生大会做出决定之前,与会员 国进行进一步协商1。这一协商可以得到一份关于该机制未来的秘书处备选方案文件的 支持。 其它建议 44. 根据上述建议的结果,一般没有得到落实的旨在增强全球协调机制性能的初步评价 建议在大多数情况下仍然有效,以确保有效协调和履行各项职能。因此,世卫组织应: 45. 结合世卫组织实施《全球行动计划》的更广泛战略,制定一项中期战略计划,明确 分配履行五项职能的责任。 1 可以就所提议的备选方案的优点和挑战进行更实质性的协商/参与。 A74/10 Add.2 Annex 12 • 世卫组织履行五项职能的战略应具有明确的愿景和稳健的成果框架,其基础是 将这些职能与《全球行动计划》的实施相联系的变革理论,并辅之以问责框架 (有明确的报告关系和模式,以及成果和绩效指标)。 • 支持这些职能的规划应与世卫组织中负责推进《全球行动计划》和推动到 2030 年实现其目标的部门和职能单位(包括传统非传染性疾病领域以外的世卫组织 单位,如卫生系统、制药、环境和气候变化以及社会决定因素)的规划协同进 行。 46. 结合《2019-2023年第十三个工作总规划》的“三个 10亿”目标,提高世卫组织在 履行五项职能方面开展的工作的国家覆盖面,尤其侧重于联系国家非传染性疾病归口单 位和国家利益攸关方。 • 国家层面的影响和支持应确定世卫组织在本组织三个层级履行这些职能的方 向。世卫组织国家办事处仍然是支持国家预防和控制非传染性疾病方法的主要 归口单位,但这必须得到更明确的全球和区域一级投入战略的支持。 • 未来的工作计划、活动和相关成果应与一个包含本组织三个层级的战略计划相 联系。 • 2018-2019 年计划的“如何做”工具和实用材料被推迟了,应开发这些工具和 材料,以支持各国建立多部门、多利益攸关方协调平台,帮助解决非传染性疾 病的预防和控制问题。 • 国家代表的参与应超越卫生部,扩展到其它相关部门。 • 应加强与联合国预防和控制非传染性疾病机构间工作队的合作与协调,以支持 国家一级的活动。 • 应与世卫组织非传染性疾病技术部门合作,对伙伴关系和参与者进行快速审 查,以确保与职能部门交往的行为者对实现每个区域或国家的预期成果至关重 要。 • 具体产出,如政策对话和知识行动门户网站,应寻求更多地关注就如何在国家 一级推动多部门行动提供实际指导,并吸引那些职责和地位使其能够在国家一 级应用从这些活动中获得的知识的参与者。 Annex A74/10 Add.2 13 47. 为会员国、联合国基金、方案和组织及其它相关政府间组织和包括私营部门在内的 非国家行为者制定明确的参与战略,以促进《全球行动计划》的实施。 • 参与战略应明确阐明与合作伙伴交往和合作的目的和预期产出,以及基于更广 泛的职能履行战略的成果框架。 • 参与战略应与世卫组织针对伙伴关系的更广泛的参与战略保持一致,以避免工 作重复。 48. 采取措施,使世卫组织内部和会员国中为非传染性疾病相关工作调动资源的方法合 理化。 • 特别是,需要认真考虑和定期审查世卫组织设立一个与联合国预防和控制非传 染性疾病机构间工作队提议的多伙伴信托基金并存的集资基金的理由。 • 还应努力确保非传染性疾病相关倡议在新成立的世卫组织基金会的赠款活动 中获得应有的认可。 • 应在分配给世卫组织预防和控制非传染性疾病工作的人力资源(包括领导和人 员配备水平)与本组织的目标和目的的规模和范围之间保持平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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