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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秘书处首长的任命程序:缔约方会议主席团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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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缔约方会议 第五届会议 大韩民国首尔,2012 年 11 月 12-17 日 临时议程项目 8.7 FCTC/COP/5/25 2012 年 7 月 9 日

公约秘书处首长的任命程序 缔约方会议主席团的建议

背景 1. 在其第四届会议上,缔约方会议就公约秘书处首长作出了决定( FCTC/COP4(6)号 决定) ,其中要求主席团在公约秘书处支持下,并考虑到关于设立公约常设秘书处的 FCTC/COP1(10)号决定及 FCTC/COP4(6)号决定,提出任命公约秘书处首长(包括其任 期)以及审议延长任期的程序,供其第五届会议审议。 2. 在编写本文件时,主席团审查了联合国系统其它条约 1的相关做法。这些条约在联 合国一个组织内设立了常设秘书处,但并没有像世卫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常设秘 书处那样纳入该组织的一个规划。在考虑常设秘书处的方案时,世卫组织烟草控制框 架公约政府间不限成员名额工作小组以前在其第二次会议上(2005 年 1 月 31 日—2 月 4 日)也审议了这种做法2。 3. 主席团还向世卫组织秘书处法律和人力资源服务部门进行了咨询。在这方面,并 考虑到公约秘书处首长是世卫组织的一名职员,主席团希望提请缔约方会议注意,世 卫组织需要采取特殊的遴选程序。招聘秘书处首任首长的情况就是这样,程序中的若 干内容是非标准化的。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 约》、《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取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关于持久性有机污 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联合国防止荒漠化公约》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2 文件 A/FCTC/IGWG/2/2,可在 http://apps.who.int/gb/fctc/E/E_igwg2.htm 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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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本文件载有主席团的建议以及附件中的拟议决定草案,供缔约方会议审议。

关于公约秘书处首长任命程序的建议 职位说明和空缺通知 5. 主席团建议由主席团与世卫组织秘书处协商审查职位说明,以便确保体现公约秘

书处当前和不断演化的工作以及当前和潜在的需求。 6. 除了通常为世卫组织职位采用的公告程序,并为了确保尽可能广泛地传播,建议 在发布空缺通知时通知世卫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各缔约方并请它们鼓励符合条件的 候选人提出申请。还可考虑在报纸和杂志上发布公告。 7. 建议该职位的名称改为“公约执行秘书” (而不是目前的“公约秘书处首长” ) ,与 联合国系统其它条约多数秘书处的类似职位取得一致。 候选人的筛选、面试和短名单以及任命 8. 关于筛选申请材料、编制最初的候选人短名单、组成遴选小组、对候选人进行面 试、主席团向世卫组织总干事提出建议以及由总干事任命,根据 FCTC/COP1(10)号决 定最初采用的程序应保持不变。 9. 由于需要时间广泛通告职位空缺、筛选候选人和进行面试等,应当最迟在现任者 合同结束之前八个月公布职位空缺。 任期 10. 公约秘书处首长的任期应当与缔约方会议例会的周期同步。因此,建议最初的合 同期限应当为四年,可连任一次,连任期为两年(而不是 FCTC/COP1(10)号决定规定 的三年) 。 11. 为了使任期与缔约方会议的周期同步,建议缔约方会议考虑决定在一年中的哪个 月举行其双年度例会。在这方面,应忆及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是在 2006 年 2 月举行 的,第二届会议是在 2007 年 6 月底到 7 月初举行的,第三、第四和第五届会议分别是 在 2008 年、2010 年和 2012 年 11 月举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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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评估和连任 12. 为了能够及时决定是否更新公约秘书处首长的合同,应当最迟在合同结束前六个 月完成对其业绩的评估。 13. 公约秘书处首长的业绩评估应以正式和透明的标准为据,这些标准源自世卫组织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 24.3 条,职务说明以及缔约方会议批准的工作计划。 14. 主席团应商定业绩评估使用的方法和时间安排,并在评估开始之前将方法和时间 安排告知总干事和公约秘书处首长。 15. 应由主席团和上一任主席团的成员在条约和技术活动的开展方面对公约秘书处首 长的业绩进行评估,由总干事在行政和人事管理事宜方面,以及在适当时也在技术活 动方面进行评估。 16. 在主席团完成其自己的评估之前,总干事应向主席团提供其业绩评估结果的副 本。 17. 主席团应向总干事提供其业绩评估结果的副本及其关于连任的建议,并留有足够 的时间,供总干事结合世卫组织的业绩评估结果利用主席团提供的材料,决定公约秘 书处首长是否连任。 缔约方会议的行动 18. 请缔约方会议审议本文件所载主席团的建议,并考虑通过附件所载的决定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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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决定草案:公约秘书处首长的任命和任期的延长 缔约方会议, 忆及关于设立公约常设秘书处的 FCTC/COP1(10)号决定和关于公约秘书处首长的 FCTC/COP4(6)号决定; 注意到文件 FCTC/COP/5/25 所载缔约方会议主席团的建议, 1. 决定 为第二任及以后各任公约秘书处首长的任命、任期以及任期的可能延长确立 以下程序: (1) 缔约方会议主席团应与世卫组织秘书处协商,在现有职务说明、世卫组织烟 草控制框架公约第 24.3 条及其它相关条款的基础上并考虑到缔约方会议在其第五 届会议上提出的意见,制定秘书处首长的职务说明;最迟应在现任者合同结束之 前八个月向世卫组织总干事提交该职务说明; (2) 公约秘书处首长的头衔将为“公约执行秘书” ; (3) 缔约方会议应请世卫组织总干事在最早可能的机会公布主席团提交的执行秘 书职位;确保广泛传播公布职位的消息,包括通知和邀请世卫组织烟草控制框架 公约各缔约方鼓励符合条件的候选人提出申请;并利用世卫组织秘书处的服务部 门筛选申请材料; (4) 世卫组织秘书处的服务部门将向主席团转呈收到的所有申请的完整清单以及 关于哪些候选人应进入短名单的建议和提出建议的简要理由; (5) 在世卫组织总干事两名代表参与的情况下,主席团应确定其认为最符合条件 的不超过六名候选人参加面试的最初短名单,并在面试之后向世卫组织总干事建 议一名候选人,供最后作出决定; (6) 应由世卫组织总干事与缔约方会议主席协商任命执行秘书; (7) 执行秘书的任期为四年,可连任一次,连任期为两年;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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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ex

2.

进一步决定: (1) 应由缔约方会议主席团和上一任主席团的成员在开展条约和技术活动等相关 事宜方面对执行秘书的业绩进行评估。评估方法和时间安排应由主席团决定,并 在评估开始之前告知世卫组织总干事和执行秘书; (2) 应由世卫组织总干事在行政和人事管理事宜方面,以及在适当时也在技术活 动方面对执行秘书的业绩进行评估。世卫组织总干事应将其业绩评估结果的副本 转呈主席团。在进行 2.(1)分段提及的评估时,主席团应考虑到世卫组织总干事的 业绩评估报告; (3) 主席团应最迟在合同期满之前六个月将其评估报告的副本及其关于更新执行 秘书合同的建议转呈世卫组织总干事。主席团的建议应以正式透明的标准为据, 这些标准源自世卫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 24.3 条、执行秘书的职务说明以及缔 约方会议批准的工作计划; (4) 如果主席团建议不更新合同,它将请世卫组织总干事遵循本决定规定的程序 公布职位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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Основные сведени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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Дата принятия
Источник Всемирная организация здравоохранени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