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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委员会第四份报告:(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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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 界 卫 生 组 织 第五十六届世界卫生大会 (Draft)A56/66 2003 年 5 月 28 日

甲委员会第四份报告 (草案)

甲委员会在 J. Larivière 博士(加拿大)和 J. Mahjour 博士(摩洛哥)的主持下于 2003 年 5 月 26 日举行其第七次和第八次会议,在 Larivière 博士的主持下于 5 月 27 日举行第九 次和第十次会议。 委员会决定建议第五十六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所附涉及下列议程项目的决议: 14.技术和卫生事项 14.9 知识产权、革新与公共卫生 一项决议 14.16 修订《国际卫生条例》 两项决议,题为: — 修订《国际卫生条例》 — 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SARS) 14.4 世界卫生组织对联合国大会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的特别会议后续行动 的贡献 一项决议,题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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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0

全球卫生部门艾滋病毒/艾滋病战略

传统医学 一项决议

12. 规划预算 12.1 2004-2005 年规划预算方案 一项决议,题为: — 16.财务事项 16.6 2004-2005 年摊款 两项决议,题为: — 2004-2005 年财务期摊款比额 — 调整机制 2004-2005 年财务期拨款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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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程项目 14.9 知识产权、革新与公共卫生

第五十六届世界卫生大会, 审议了关于知识产权、革新与公共卫生的报告1; 考虑到现有数据表明 1975 年至 1999 年之间由制药工业界研制的约 1400 种新产品 中只有 13 种用于热带病,3 种用于结核; 意识到发达国家占全球药品销售量的近 90%,而全球因传染病死亡的 1400 万病例 中,90%发生在发展中国家; 关注对所谓的“被忽略的疾病”和“贫穷相关疾病”缺少研究和开发,并注意到制 药部门中研究和开发必须针对公共卫生需求,而不是潜在的市场利益; 牢记对目前专利保护制度的关注,尤其对发展中国家获得药物的关注; 忆及根据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公共健康的宣言(多哈宣言) ,与贸易 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并不, 也不应当阻碍会员国采取措施保护公众健康并尤其促进人人 获取药物; 注意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包含灵活性, 并且会员国需要变通应用国家专利 法规,以便充分予以利用; 重申关于修订的药物战略的 WHA52.19 号决议、关于世界卫生组织药物战略的 WHA54.11 号决议和关于确保基本药物可得性的 WHA55.14 号决议; 考虑到会员国应敦促制药工业界振兴努力发展革新, 以便在治疗全世界主要疾病杀 手方面增加实际治疗优势,尤其在发展中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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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A5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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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到知识产权在促进创新药物的研究和开发方面的重要性以及知识财富在开发 基本药物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考虑到,为了应对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的出现等具有国际影响的公共卫生新问 题,获取具有潜在治疗效果的新药物以及卫生革新和新发现应当无歧视地普遍提供; 进一步考虑到世贸组织成员继续努力就多哈宣言第 6 段达成解决方案, 该段承认 “制 药部门缺乏或没有生产能力的世贸组织成员在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有效地 使用强制许可证时可面临困难” ; 重复主张需要实现千年发展目标 6 的具体目标 7 和千年发展目标 8 的具体目标 17; 注意到人权委员会关于在艾滋病毒/艾滋病等疾病流行情况下获取药物的 2001/33 和 2003/29 号决议, 1.敦促会员国: (1) 重申,在药物和卫生政策中,公共卫生利益高于一切; (2) 在必要时, 考虑调整国家法规以便充分利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包含 的灵活性; (3) 保持努力, 目的是在世贸组织内和在第五次世贸组织部长级会议之前就多哈宣 言第 6 段形成意见一致的解决方案,以便满足发展中国家的需求; (4) 努力确立有利于研究和开发的条件, 以促进为影响发展中国家的疾病开发新药 物; 2.要求总干事: (1) 在对促进和鼓励技术转让的多哈宣言第 7 段讨论的背景下, 继续支持会员国交 流和转让技术和研究结果, 并高度重视获取抵御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药物以及控制结 核、疟疾和其它重大卫生问题的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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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最迟到执行委员会第 113 届会议(2004 年 1 月)时,为一个有时间限制的适当 机构制定职权范围,以便收集来自不同的有关行动者的数据和建议,就知识产权、 革新与公共卫生、 包括为研制针对严重影响发展中国家的疾病的新药物和其它产品 适当资助和奖励机制问题作出分析, 并向第五十七届世界卫生大会提交进展报告和 向执行委员会第 115 届会议提交包含具体建议的最后报告(2005 年 1 月) ; (3) 应要求与会员国并与国际组织合作,监测和分析有关国际协定,包括贸易协定 在制药和公共卫生方面的影响, 使会员国能有效评价和随后制定药物和卫生政策以 及管理措施以处理其关注问题和重点, 并能充分利用这些协定的积极影响和减轻它 们的负面影响; (4) 鼓励发达国家继续对投资生物医学和行为研究、 包括可行时与发展中国家合作 伙伴的适宜研究作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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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程项目 14.16

修订《国际卫生条例》

第五十六届世界卫生大会, 忆及 WHA48.7、WHA48.13、WHA54.14 和 WHA55.16 号决议,这些决议对有必要 在传染病威胁再次出现的时刻确保全球健康保障作出反应; 还考虑到可能故意使用物剂开展恐怖活动对健康造成新的风险和威胁; 认识到动物在人类发生的某些疾病的传播和致病机制方面所起的作用; 确认国际旅行和贸易的大量增加所造成的额外威胁, 这为传染病的形成和传播提供 更多机会; 强调《国际卫生条例》作为一份文书对于针对疾病的国际性传播提供最大可能的保 护,同时又尽可能小地干扰国际交通运输的持续重要性; 确认《条例》与世界卫生组织传染病暴发预警和反应活动之间的密切联系,这些活 动已查明在修订《条例》时要应对的主要挑战, 关注到, 在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出现和在国际上迅速传播之后获得的经验具体地 体现了这些挑战的规模、现有《条例》的缺陷以及需要世界卫生组织及其国际伙伴采取 《条例》未涉及的具体行动的迫切性, 1. 对为最后确定修订的《条例》草案供 2005 年第五十八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所计划 的程序和活动表示满意; 2.决定: (1) 根据其《议事规则》第 42 条,建立一个向所有会员国开放的政府间工作小组, 审议和建议 《国际卫生条例》 修订文本草案供卫生大会根据世界卫生组织 《组织法》 第 21 条审议;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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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由主权国家、 世界卫生组织会员国组成并由其成员国向其转让本决议所辖事项 的权限(包括缔结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条例的权限)的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可 按《卫生大会议事规则》第 55 条参与第(1)段中所述的政府间工作小组的工作; 3.敦促会员国: (1) 高度重视《国际卫生条例》的修订工作并提供促进此项工作进展所必需的资源 和合作; (2) 立即建立国家常设专题小组或相当的小组,并从中指定一名或多名官员承担业 务责任,在任何时候都能通过电话或电子通讯手段与其联系以确保,尤其在紧急情 况期间,向世界卫生组织报告以及在必须作出紧急决定时与国家当局协商的速度; (3) 确保在适宜时与从事动物照护工作的兽医、农业和其它有关机构在研究、计划 和实施预防和控制措施方面开展合作; 4.要求总干事: (1) 考虑来自官方通知之外其它来源的报告, 根据既定的流行病学原则核实这些报 告; (2) 根据与会员国联合制定的标准和程序,在必要时以及在通知有关政府之后,使 国际社会注意到存在对邻国或国际卫生可构成严重威胁的公共卫生威胁; (3) 与国家当局合作以评估威胁的严重性和控制措施的适当性, 并在必要时由世界 卫生组织工作小组就地开展研究,目的是确保采用了适当的控制措施; 5.进一步要求总干事: (1) 在吸收有关学科和机构,包括涉及兽医工作、动物照护和相关农业专业的学科 和机构的技术投入之后,完成促进就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达成一致意见所需的 技术工作; (2) 充分利用技术协商会和现有的电子通讯手段, 向政府间工作小组提交意见尽可 能一致的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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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通过区域委员会和其它机制向会员国通报关于修订《条例》的技术工作; (4) 在 2004 年 1 月执行委员会第 113 届会议同意之后于适当时间召集政府间修订 《国际卫生条例》 工作小组, 同时顾及就技术工作取得的进展和本组织的其它承诺; (5) 促进最不发达国家参与任何政府间工作小组的工作和政府间技术协商; (6) 按照《世界卫生大会议事规则》第 48 条的规定,邀请非会员国、WHA27.37 号决议中提及的解放运动、联合国系统各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已与之建立有效关系 的政府间组织以及与世界卫生组织有正式关系的非政府组织代表作为观察员出席 政府间修订《国际卫生条例》工作小组的会议。它们将根据卫生大会有关议事规则 和决议参加该机构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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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程项目 14.16 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SARS)

第五十六届世界卫生大会, 审议了关于发生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SARS)和国际应对措施的报告1; 忆及关于新出现和重现的传染病的 WHA48.13 号决议、关于全球健康保障 – 对流 行病的预警和反应的 WHA54.14 号决议、关于修订《国际卫生条例》的 EB111.R13 号决 议和关于预防和控制流感的大流行和年度流行的 EB111.R6 号决议; 深切关注 SARS 这一 21 世纪出现的第一种严重的传染病对全球健康保障、人民的 生计、卫生系统的运转以及经济稳定和增长造成严重危害; 深深赞赏各国卫生保健工作者在应对 SARS 时的献身精神, 其中包括世界卫生组织 职员 Carlo Urbani 博士,他在 2003 年 2 月下旬首次提请国际社会注意 SARS 并于 2003 年 3 月 29 日死于 SARS; 认识到会员国需要各自和集体采取行动,实施有效措施控制 SARS 的传播; 意识到控制 SARS 需要区域和全球强化的合作、有效的战略以及地方、国家、区域 和国际级的更多资源; 赞赏世界卫生组织在控制和限制 SARS 传播的全世界运动中的关键作用; 确认受影响的国家,包括资源有限的国家,以及其它会员国在控制 SARS 方面作出 了巨大努力; 确认在世界卫生组织的推动下科学界愿意紧急合作, 导致在了解新疾病方面极快速 度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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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A5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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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注意到有关 SARS 病原体及其临床和流行病学特点的许多情况尚有待阐明, 而 且对未来的暴发过程尚无法预测; 注意到 SARS 方面的国家和国际经验提供了教训, 以此为鉴可改进应对下一个发生 的传染病、 下一次流感大流行和可能利用生物因子制造危害的防范工作并减轻其对公众 健康、经济和社会的影响; 寻求发扬与 SARS 流行作斗争的若干区域和国际努力的精神,包括东盟+31关于严 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SARS)的卫生部长特别会议(吉隆坡,2003 年 4 月 26 日) 、东 盟—中国领导人关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SARS)的特别会议(曼谷,2003 年 4 月 29 日) 、关于 SARS 流行的南盟卫生部长紧急会议(马累,2003 年 4 月 29 日) 、东盟+3 关于预防和控制 SARS 的航空论坛(马尼拉,2003 年 5 月 15-16 日) 、欧洲联盟特别理 事会卫生部长会议(布鲁塞尔,2003 年 5 月 6 日) , 1.敦促会员国: (1) 全面承诺通过政治领导、提供充分资源(包括通过国际合作) 、强化的多部门 合作以及公众信息,控制 SARS 及其它新出现和重新出现的传染病; (2) 应用世界卫生组织建议的关于监测(包括病例定义) 、病例管理和国际旅行2的 指导方针; (3) 及时和透明地向世界卫生组织报告病例并提供要求的信息; (4) 加强与世界卫生组织及其它国际和区域组织的合作, 以支持流行病学和实验室 监测系统,并为遏制该病促进有效和迅速应对; (5) 尽可能通过制定或加强现有国家传染病控制规划提高 SARS 监测和控制能力; (6) 确保任何时候可通过电话或电子通讯与负有业务责任的人员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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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日本和大韩民国。 受 SARS 影响地区的来回旅行,空中管理在机上呈现症状的 SARS 疑似病例,包括飞机消毒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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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继续与世界卫生组织全球暴发预警和反应网络合作并酌情向其提供援助, 作为 全球应对的业务手段; (8) 在适当时,特别在采用的控制措施对制止疾病蔓延不起作用时,要求世界卫生 组织支持; (9) 利用其防范和应对 SARS 工作中加强流行病学和实验室能力的经验, 作为制定 应对下一个发生的传染病、 下一次流感大流行以及可能故意使用生物病原体制造危 害的防范计划的一部分; (10) 及时就流行病以及预防和控制新出现和重新出现的传染病交流信息和经验, 包 括在具有共同陆地边界的国家之间1交流这方面信息和经验; (11) 减轻 SARS 流行对人群健康、卫生系统和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 2.要求总干事: (1) 进一步动员和保持全球控制 SARS 流行的努力; (2) 通过加强与其它国际和区域组织的合作,修订关于国际旅行,特别是与航空有 关的旅行准则,并使之标准化; (3) 修订关于监测,包括病例定义、临床和实验室诊断和管理以及有效预防措施的 准则; (4) 通过与有关会员国的密切交互式协商并以在尽可能减少公众误解和社会经济 负面影响的同时保护人群健康的方式,根据会员国提供的流行病学数据和信息,审 查和更新“最近发生地方性传播的地区”的分类; (5) 动员全球科学研究增进对该病的了解和开发诊断试验、 药品和疫苗等可为会员 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期国家获得和承受的控制手段;

1 世界卫生组织将拥有国际机场或与最近发生 SARS 地方性传播的地区接壤的任何国家视为具有输入性病例的 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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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与会员国合作,努力调动财政和人力资源及技术支持,以便发展或增强国家、 区域和全球流行病学监测系统,并确保有效应对新出现和重新出现的疾病,包括 SARS; (7) 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 ,对有关世界卫生组织在 SARS 监测、预防和控 制方面提供支持的所有要求作出适当反应; (8) 加强世界卫生组织全球暴发预警和反应网络的职能; (9) 加强世界卫生组织合作中心全球网络,以便就新出现和重新出现的疾病,包括 SARS 的管理开展研究和培训; (10) 在修订《国际卫生条例》时,考虑到应对 SARS 期间取得的证据、经验、知识 和教训; (11) 通过执行委员会第 113 届会议向第五十七届世界卫生大会报告实施本决议方面 取得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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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程项目 14.4 全球卫生部门艾滋病毒/艾滋病战略 第五十六届世界卫生大会, 审议了全球卫生部门艾滋病毒/艾滋病战略草案1; 铭记卫生组织作为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合办单位之一在确保贯彻落实联合国大会 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的特别会议(2001 年 6 月) 《艾滋病毒/艾滋病问题承诺宣言》方 面应发挥的作用; 深切关注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流行对于卫生部门构成的前所未有的沉重负担, 并承认 卫生部门在提供更大范围的多部门反应方面应发挥的中心作用; 意识到会员国通过抗艾滋病、结核和疟疾全球基金以及世界银行、双边机构、基金 会和其他捐助方等机制现已具备的新资源不仅提供了机会,也提出了挑战; 急切地意识到需要加强卫生部门的能力, 以便: (a)吸收和管理资源; (b)更好地规划、 安排轻重缓急、开发人力资源、进行方案管理、组合和落实关键干预行动、调动非政府 组织和保证服务质量及可持续性;以及(c)支持在国家反应措施中开展研究工作; 同样意识到需要同时并举扩大预防、治疗、照护、支助、监测、监督和评估活动, 因为这些都是针对艾滋病毒/艾滋病流行而加强的总体反应措施的关键和相辅相成的工 作内容; 意识到会员国为了最佳利用资源和尽可能发挥干预行动的影响力而在技术支助、 准 则规范指导以及战略信息方面相应增加的需求; 忆及 WHA53.14 号决议除其他外要求总干事制定针对艾滋病毒/艾滋病和性传播感 染的全球卫生部门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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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A56/12,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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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注意到全球卫生部门艾滋病毒/艾滋病战略; 2. 敦促会员国作为紧急事项: (1) 根据国情针对艾滋病毒/艾滋病流行酌情制定和执行作为本国多部门反应措施 一部分的战略; (2) 加强现有结构或建立新的结构并在卫生部门内外调动和吸收所有有关各方参 与,通过卫生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共同执行战略并监测和评估其效能; (3) 采取一切必要步骤, 包括筹集资源, 履行其在联合国大会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 的特别会议《艾滋病毒/艾滋病问题承诺宣言》之下的义务,包括与获得照护和治疗 有关的义务;以及努力预防艾滋病毒感染; (4) 加强双边和多边合作和支持措施, 无论在它们之间直接或通过世界卫生组织或 其它有关国际和区域机构,与艾滋病毒/艾滋病流行作斗争; (5) 重申在药物和卫生政策中公共卫生利益高于一切, 根据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 产权协定与公共健康的宣言(多哈宣言) ,承认发展中国家有效使用强行许可所面 临的困难,必要时利用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灵活性,以满足发展中国 家对抗艾滋病毒/艾滋病药物的需求; 3.要求总干事: (1) 根据请求为会员国提供支助,以执行上述战略并评估战略的影响及效能; (2) 与要求提供技术支持以编制向抗艾滋病、 结核和疟疾全球基金提交方案的会员 国进行合作; (3)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一个或多个会员国提出的在抗击艾滋病毒/艾滋病流行方面 提供双边和多边合作和支持在其它会员国中得以广泛传播和促进, 并且定期在卫生 大会上对这一程序的影响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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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支持动员和促进会员国和所有其它有关方面的努力, 实现在加强国家卫生系统 的框架内以注重于贫穷的方式公平地向最脆弱者提供有效的抗逆转录病毒药物治 疗的目标,同时保持预防、照护和治疗之间投资的适当平衡,并铭记世界卫生组织 到 2005 年帮助发展中国家至少 300 万名艾滋病毒感染者的目标1; (5) 进一步动员会员国和各方面的努力,支持艾滋病流行的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 家为获得可以承受和可及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所采取的行动; (6) 通过执行委员会第 113 届会议向第五十七届世界卫生大会报告在实施本决议方 面取得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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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A5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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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程项目 14.10 传 统 医 学 第五十六届世界卫生大会, 忆及 WHA22.54、WHA29.72、WHA30.49、WHA31.33、WHA40.33、WHA41.19、 WHA42.43 和 WHA54.11 号决议; 注意到“补充” 、 “替代” 、 “非常规”或“民间”医药等术语被用来涵盖多种类型的 非常规卫生服务,涉及不同水平的培训和效益; 注意到“传统医药”一词涵盖范围广泛的各种治疗方法和措施,各国和各区域之间 的差异很大; 意识到传统、补充或替代医药有许多积极的特征,传统医药及其行医者在治疗慢性 病和改善患有轻微病症或某些不治之症的患者的生活质量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认识到传统医药知识是该知识发源地社区和国家的财产,应给予充分的尊重; 注意到使用传统医药面临的重大挑战包括缺少有组织的传统行医者合作网, 并缺少 关于传统医药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的可靠依据;需要措施以确保适当使用传统医药并 保护和维持其持续应用所必需的传统知识及自然资源, 以及需要对传统行医者进行培训 和颁发许可证; 进一步注意到许多会员国已采取行动支持在其卫生服务系统中适当使用传统医药, 1. 注意到世界卫生组织的传统医学战略及其四项主要目标, 即制定政策, 提高安全性、 有效性和质量,确保获取,以及促进合理使用; 2. 敦促会员国根据既定国家立法和机制: (1) 酌情调整、采用和实施世界卫生组织的传统医学战略,作为国家传统医学规划 或工作计划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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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酌情制定和实施关于传统医药及补充和替代医药的国家政策和条例以支持适 当使用传统医药并根据本国情况将其纳入国家卫生保健系统; (3) 根据国情承认某些传统行医者作为初级卫生保健服务一个重要资源的作用, 尤 其是在低收入国家; (4) 制定或扩大并加强现有国家药物安全监测系统以监测草药及其它传统做法; (5) 为传统疗法的系统研究提供充分支持; (6) 按照符合国际义务的国家法规的规定,根据各国的情况,采取措施保护、维持 并在必要时改进传统医药知识及药用植物资源以便持续地发展传统医药; 这类措施 可酌情包括传统医学行医者对医药配方和文本的知识产权, 以及使世界知识产权组 织参与制定自成一格的国家保护系统; (7) 必要时促进和支持并根据国情确保为传统医学行医者提供培训以及(如有必 要)重新培训,并提供传统医学行医者资格、认证或许可证制度; (8) 向消费者和提供者提供有关传统医药及补充和替代医药的可靠信息, 以便促进 它们的合理使用; (9) 通过确定药材和传统医药配方的国家标准,或发表有关的专论,酌情确保草药 的安全性、效力和质量; (10) 酌情鼓励将草药列入国家基本药物清单, 侧重于已证实的国家公共卫生需求以 及已核实的草药安全、质量和效力; (11) 酌情促进医学院校中的传统医学教育; 3. 要求总干事: (1) 帮助有兴趣的会员国努力制定关于传统医药及补充和替代医药的国家政策与 条例,并促进会员国之间关于国家传统医药政策和管制方面的信息交流与合作; (2) 为检查或确保产品的质量、效力和安全性,提供包括用于制定方法、编写准则 和促进信息交流的技术支持;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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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向会员国提供技术支持,以确定使用传统医药治疗疾病和状况的适应征; (4) 与世界卫生组织合作中心一起寻找以依据为基础的关于传统治疗方法质量、 安 全性、有效性和成本效益的信息,以便就确定国家指令中应包括的产品以及国家卫 生系统中使用的传统医药政策建议向会员国提供指导; (5) 酌情组织有关传统医药质量控制的区域培训班; (5) 在与传统医学相关的各领域内,包括研究、保护传统医学知识及保护药用植物 资源,与联合国系统其它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合作。 (6) 促进世界卫生组织的传统医学合作中心在实施世界卫生组织传统医学战略方 面的重要作用,尤其是在加强研究和人力资源培训方面; (7) 在本组织全球、区域和国家各级调拨足够的资源用于传统医学。 (8) 通过执行委员会向第五十八届世界卫生大会报告本决议的实施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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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程项目 12.1 2004-2005 年财务期拨款决议 第五十六届世界卫生大会, 1.决定 2004-2005 年财务期正常预算拨款 960 111 000 美元,具体如下: 拨款项 拨款用途 金 额 美元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传染病 非传染病和精神卫生 家庭和社区卫生 可持续发展和健康的环境 卫生技术和药物 卫生依据和信息 对外关系和理事机构 一般管理 总干事、区域主任和独立职能 世界卫生组织驻国家办事处 杂项 有效工作预算 12. 向税收均分基金转拨 总计 93 025 000 69 616 000 60 340 000 81 802 000 49 728 000 175 451 000 44 055 000 139 294 000 21 670 000 111 130 000 34 000 000 880 111 000 80 000 000 960 111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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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决定资助 2004-2005 年财务期正常预算,具体如下:

资助来源 杂项收入 会员国的正常预算净摊款(还见下文第 3(3)段) 向税收均分基金转拨净额 总计

金额 美元 21 636 000 863 100 890 75 374 110 960 111 000

3.进一步决定: (1) 虽然有《财务条例》第 4.3 条规定,总干事仍然有权在有效工作预算的拨款项之 间 进行转 拨,所拨 金额不得 超过拨出 项拨款额 的 10% 。所有此 类转 拨均应在 2004-2005 年财务期财务报告中进行报告。任何所需的其它转拨应根据《财务条例》 第 4.3 条规定进行并提交报告; (2) 第 3 段中批准的拨款数额以内的金额应用于支付按《财务条例》规定在 2004 年 1 月 1 日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期内承付的款项。虽然有本段规定,总干事仍将 限制 2004-2005 年财务期内 1 至 11 项的承付; (3) 在确定每个会员国应交会费额时,其摊款应进一步扣除其在税收均分基金中的 所得份额,但对那些要求本组织职员交纳本组织薪金所得税的会员国,其所得份额 应扣除本组织对上述税收给予补偿的估计数额。上述税收补偿总额估计为 4 625 890 美元; 4.决定: (1) 虽然有《财务条例》第 5.1 条规定,12 364 000 美元仍应由杂项收入帐户直接 资助,以提供一项调整计划,有益于其适用的 2000-2001 年财务期和 2004-2005 年财 务期之间摊款比额增加并通知本组织希望从调整计划中受益的会员国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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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WHA56.XX 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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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根据 《财务条例》 第 6.5 条用以偿付 2004 年和 2005 年财务奖励方案下款项所需 的数额估计为 1 000 000 美元,应直接由杂项收入帐户资助; (3) 如早先由 WHA52.20 号决议所决定的,周转金水平应继续保持在 31 000 000 美 元; 5.要求总干事就 2004-2005 年业务计划产生的职工配备和支出类别向执行委员会第 113 届会议提供预算信息; 6.注 意 到 除 正 常 预 算 外 其 它 来 源 资 助 的 2004-2005 年 规 划 预 算 中 的 支 出 为 1 824 500 000 美元,从而使所有资金来源下有效预算总额达 2 704 611 000 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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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程项目 16.6 2004-2005 年财务期摊款比额 第五十六届世界卫生大会, 4. 决定从今以后为会员国的评定会费接受最新采用的联合国摊款比额,最高分摊比率 为 22%,最低分摊比率为 0.001%,同时考虑到世界卫生组织与联合国之间会员国的差 别; 5. 决定 2004 年和 2005 年摊款比额如下: (1) 会员国和准会员 (2) 2004-2005 年 世界卫生组织比额

% 阿富汗 阿尔巴尼亚 阿尔及利亚 安道尔 安哥拉 安提瓜和巴布达 阿根廷 亚美尼亚 澳大利亚 奥地利 阿塞拜疆 巴哈马 巴林 孟加拉国 巴巴多斯 白俄罗斯 比利时 伯利兹 贝宁 不丹 玻利维亚 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 博茨瓦纳 巴西 文莱达鲁萨兰国 22

0.00890 0.00300 0.06890 0.00390 0.00200 0.00200 1.13050 0.00200 1.60090 0.93180 0.00390 0.01180 0.01770 0.00980 0.00890 0.01870 1.11090 0.00100 0.00200 0.00100 0.00790 0.00390 0.00980 2.35160 0.03250

(Draft)A56/66

(1) 会员国和准会员

(2) 2004-2005 年 世界卫生组织比额

% 保加利亚 布基纳法索 布隆迪 柬埔寨 喀麦隆 加拿大 佛得角 中非共和国 乍得 智利 中国 哥伦比亚 科摩罗 刚果 库克群岛(a) 哥斯达黎加 科特迪瓦 克罗地亚 古巴 塞浦路斯 捷克共和国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刚果民主共和国 丹麦 吉布提 多米尼加 多米尼加共和国 厄瓜多尔 埃及 萨尔瓦多 赤道几内亚 厄立特里亚 爱沙尼亚 埃塞俄比亚 斐济 芬兰 法国 加蓬 冈比亚 格鲁吉亚 ____________________ (a)

0.01280 0.00200 0.00100 0.00200 0.00890 2.51690 0.00100 0.00100 0.00100 0.20860 1.50740 0.19780 0.00100 0.00100 0.00100 0.01970 0.00890 0.03840 0.02950 0.03740 0.19970 0.00890 0.00390 0.73700 0.00100 0.00100 0.02260 0.02460 0.07970 0.01770 0.00100 0.00100 0.00980 0.00390 0.00390 0.51360 6.36210 0.01380 0.00100 0.00490

非联合国成员国。

23

(Draft)A56/66

(1) 会员国和准会员

(2) 2004-2005 年 世界卫生组织比额

% 德国 加纳 希腊 格林纳达 危地马拉 几内亚 几内亚比绍 圭亚那 海地 洪都拉斯 匈牙利 冰岛 印度 印度尼西亚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伊拉克 爱尔兰 以色列 意大利 牙买加 日本 约旦 哈萨克斯坦 肯尼亚 基里巴斯 科威特 吉尔吉斯斯坦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拉脱维亚 黎巴嫩 莱索托 利比里亚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立陶宛 卢森堡 马达加斯加 马拉维 马来西亚 马尔代夫 马里 马耳他 马绍尔群岛 24

9.61200 0.00490 0.53030 0.00100 0.02660 0.00300 0.00100 0.00100 0.00200 0.00490 0.11810 0.03250 0.33550 0.19680 0.26760 0.13380 0.28930 0.40830 4.98340 0.00390 19.20220 0.00790 0.02750 0.00790 0.00100 0.14460 0.00100 0.00100 0.00980 0.01180 0.00100 0.00100 0.06590 0.01670 0.07870 0.00300 0.00200 0.23120 0.00100 0.00200 0.01480 0.00100

(Draft)A56/66

(1) 会员国和准会员

(2) 2004-2005 年 世界卫生组织比额

% 毛里塔尼亚 毛里求斯 墨西哥 密克罗尼西亚(联邦) 摩纳哥 蒙古 摩洛哥 莫桑比克 缅甸 纳米比亚 瑙鲁 尼泊尔 荷兰 新西兰 尼加拉瓜 尼日尔 尼日利亚 纽埃(a) 挪威 阿曼 巴基斯坦 帕劳 巴拿马 巴布亚新几内亚 巴拉圭 秘鲁 菲律宾 波兰 葡萄牙 波多黎各(a)(b) 卡塔尔 大韩民国 摩尔多瓦共和国 罗马尼亚 俄罗斯联邦 卢旺达 圣基茨和尼维斯 圣卢西亚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萨摩亚 圣马力诺 _________________ (a)

0.00100 0.01080 1.06850 0.00100 0.00390 0.00100 0.04330 0.00100 0.00980 0.00690 0.00100 0.00390 1.71010 0.23710 0.00100 0.00100 0.06690 0.00100 0.63560 0.06000 0.06000 0.00100 0.01770 0.00590 0.01570 0.11610 0.09840 0.37190 0.45460 0.00100 0.03340 1.82130 0.00200 0.05710 1.18070 0.00100 0.00100 0.00200 0.00100 0.00100 0.00200

非联合国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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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会员国和准会员

(2) 2004-2005 年 世界卫生组织比额

%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沙特阿拉伯 塞内加尔 塞尔维亚和黑山 塞舌尔 塞拉利昂 新加坡 斯洛伐克 斯洛文尼亚 所罗门群岛 索马里 南非 西班牙 斯里兰卡 苏丹 苏里南 斯威士兰 瑞典 瑞士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塔吉克斯坦 泰国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东帝汶 多哥 托克劳(a)(b) 汤加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突尼斯 土耳其 土库曼斯坦 图瓦卢 乌干达 乌克兰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美利坚合众国 乌拉圭 乌兹别克斯坦 ____________________ (a) (b)

0.00100 0.54510 0.00490 0.01970 0.00200 0.00100 0.38670 0.04230 0.07970 0.00100 0.00100 0.40140 2.47830 0.01570 0.00590 0.00200 0.00200 1.01030 1.25350 0.07870 0.00100 0.28930 0.00590 0.00100 0.00100 0.00100 0.00100 0.01570 0.02950 0.43290 0.00300 0.00100 0.00490 0.05210 0.19870 5.44700 0.00390 22.00000 0.07870 0.01080

非联合国成员国。 世界卫生组织准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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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ft)A56/66

(1) 会员国和准会员

(2) 2004-2005 年 世界卫生组织比额

% 瓦努阿图 委内瑞拉 越南 也门 赞比亚 津巴布韦

0.00100 0.20470 0.01570 0.00590 0.00200 0.00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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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ft)A56/66

议程项目 16.6 调整机制 第五十六届世界卫生大会, 决定: (1) 建立一个调整机制,用于补偿因卫生组织 2004-2005 年以及 2006-2007 年摊款 比额与卫生组织 2000-2001 年摊款比额相比发生变化而分摊比率升高的会员国; (2) 将向在所涉年度开始之前通知总干事希望从该机制受益的会员国提供补偿; (3) 上述第 1 段所提及的每个会员国可得最高补偿额将限于与增加额相应的数额, 其增加额由世界卫生组织 2000-2001 年和 2004-2005 年之间以及 2000-2001 年和 2006-2007 年之间摊款比额的变化乘以 858 475 000 美元而得出; (4) 根据第 3 段计算的数额,2004 年最高补偿额将限于增加额的 60%,2005 年将 限于增加额的 40%,2006 年将限于增加额的 40%,2007 年将限于增加额的 30%; (5) 根据第 3 段和第 4 段计算的款额将作为应得款额于所涉年度 1 月 1 日记入会员 国的帐户; (6) 杂项收入进一步向调整机制转拨的 8 655 000 美元应纳入 2006-2007 双年度拨 款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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Основные сведения
Тип документа Governing Bodies documents
Дата принятия
Источник Всемирная организация здравоохранени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