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方会议 烟草制品非法贸易议定书 政府间谈判机构 第三次会议 瑞士日内瓦,2009 年 6 月 28 – 7 月 5 日 议程项目 1.2
FCTC/COP/INB-IT/3/4 Rev.1 2009 年 7 月 3 日
全权证书报告 烟草制品非法贸易议定书政府间谈判机构主席团按《缔约方会议议事规则》第 18
1.
条审查了送交公约秘书处的全权证书。 2. 附件所列的缔约方代表的证书符合《议事规则》。因此,建议政府间谈判机构承
认其有效。 3. 主席团审查了下列缔约方的通知书,由于这些通知书不是原件,所以不能被认为
是正式证书。因此,建议政府间谈判机构在这些代表的正式全权证书收到之前,授权 他们临时参加会议并在谈判机构中享有各种权利: 安哥拉、阿塞拜疆、比利时、斐济、洪都拉斯、伊朗 ( 伊斯兰共和国 ) 、基里巴 斯、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马达加斯加、马耳他、马绍尔 群岛、密克罗尼西亚(联邦)、大韩民国、苏丹、多哥。
FCTC/COP/INB-IT/3/4 Rev.1
附件 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利亚、亚美尼亚、澳大利亚、奥地利、巴林、孟加拉国、巴巴多 斯、贝宁、不丹、巴西、保加利亚、布基纳法索、布隆迪、柬埔寨、喀麦隆、加拿 大、佛得角、中非共和国、乍得、智利、中国、哥伦比亚、科摩罗、刚果、库克群 岛、哥斯达黎加、塞浦路斯、刚果民主共和国、丹麦、吉布提、厄瓜多尔、欧洲共同 体、芬兰、法国、冈比亚、格鲁吉亚、德国、加纳、希腊、危地马拉、几内亚、几内 亚比绍、匈牙利、印度、伊拉克、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牙买加、日本、约旦、 哈萨克斯坦、肯尼亚、吉尔吉斯斯坦、莱索托、立陶宛、卢森堡、马来西亚、马尔代 夫、马里、毛里塔尼亚、墨西哥、蒙古、黑山、缅甸、纳米比亚、尼泊尔、荷兰、新 西兰、尼加拉瓜、尼日尔、尼日利亚、纽埃、挪威、阿曼、巴基斯坦、巴拿马、巴布 亚新几内亚、巴拉圭、秘鲁、菲律宾、波兰、葡萄牙、卡塔尔、罗马尼亚、俄罗斯联 邦、卢旺达、萨摩亚、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沙特阿拉伯、塞内加尔、塞尔维亚、塞舌 尔、新加坡、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所罗门群岛、南非、西班牙、斯里兰卡、苏里 南、斯威士兰、瑞典、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泰国、汤加、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土耳 其、图瓦卢、乌干达、乌克兰、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乌拉圭、瓦努阿图、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越南、也门、赞 比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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