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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干事:总干事一职的提名:法律顾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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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 界 卫 生 组 织 执 行 委 员 会 第一一一届会议 临时议程项目 3.1 EB111/INF.DOC./1 2002 年 9 月 16 日

总干事:总干事一职的提名 法律顾问的说明

1.

本文件的目的是提供背景情况和执行委员会在提名总干事方面的职责概要。

背景情况 2. 背景情况如下: (1) 总干事 2002 年 7 月 19 日的传阅信,宣布会员国可在 2002 年 11 月 19 日之前 为总干事一职提交其提名(附件 1) 。该信件有两份附件: 《组织法》第三十一条文本,确定执行委员会和卫生大会各自在提名和任命总 干事方面的职责,以及《执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五十二条文本,确定执委会 在作出一名候选人提名方面遵循的程序(附录 1) ; EB97.R10 号决议摘录,确定执委会提名的候选人应符合的标准(附录 2) ; (2) 关于实施《执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五十二条的文本(附件 2) :EB100(7)号决 定和应其要求向执委会第一 OO 届会议提交的总干事的报告(文件 EB100/5) 。 EB100(7)号决定为实施第五十二条提供详细情况,纳入在总干事的报告中提出的建 议并且列举执委会背离或补充总干事建议的特定要点。因此,必须结合起来阅读这 两份文件以便全面理解执委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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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委会的职责概要 3. 在发送第五十二条中规定的总干事的信件之后,会员国和执委会委员必须于 2002 年 11 月 19 日之前提交候选人提名。每一提名必须附有仅为 2 至 3 页长和针对执委会为 候选人确定的标准(见 EB97.R10 号决议)的履历,并包括一份候选人对重点和战略的 观点陈述。 4. 执委会主席将在截止日期之后不久启封全部提名。这些提名和根据执委会确定的 2 至 3 页指示考虑的履历将予以翻译并在执委会会议开幕前至少一个月以密件分发执委会 各委员。 5. 在执委会开会时,它必须分四个阶段处理提名程序: (i) 候选人的最初筛选,以便决定是否有不符合执委会所定标准的任何候选人;

(ii) 决定最后候选人名单; (iii) 候选人的面试;以及 (iv) 对所要提名的候选人进行表决。 6. 第五十二条规定, 第四阶段, 即对提名进行表决, 应举行不公开会议。 通过 EB100(7) 号决定,执委会决定所有其它三个阶段也应不公开进行。此类执委会不公开会议局限于 执委会委员、其候补委员和顾问以及必要的秘书处职员。 7. 执委会以前已同意, 第一阶段应限于确定是否对不符合执委会所定标准的一名或数 名候选人存在共识。这些标准在 EB97.R10 号决议中确定并在本文件附件 1(附录 2)中 转载。在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该问题将结合下一阶段拟定最后候选人名单进行 处理。根据 EB100(7)号决定,最后候选人名单应限定为 5 名候选人。当然,如只存在或 只剩下 5 名或不足 5 名候选人,则无需处理列出最后候选人名单这一阶段。 8. EB100(7)号决定规定应通过一次或多次无记名投票拟定最后候选人名单。委员们在 投票时所投候选人数与最后名单所列人数相等,即 5 名。因此,就含有 5 名候选人的最 后候选人名单而言,投票的每一委员必须对 5 名候选人进行投票。多于或少于 5 个姓名 的选票将被视为无效。最后候选人名单本身将通过投票确定,在每一轮投票中淘汰获得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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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选票的一名或数名候选人以及未获得所投选票的最低比例(执委会确定为所投选票 的 10%)的任何其他候选人,直至仅剩下 5 名候选人。因而,举例来说,假定投了 32 张选票,获得选票最少 — 例如只得 1 票 — 的一名或数名候选人将予以淘汰。如果所 有其他候选人获得 4 票或 4 票以上(即票数超过相当于所投选票 10%的最低数额) ,则 仅淘汰获得 1 票的一名或数名候选人。但是,如一名或数名候选人获得 2 票或 3 票,由 于他们所获票数少于相当于所投选票 10%的数额,他们也将在该轮投票中被淘汰。 9. 最后候选人名单一经确定,将由执行委员会对这些候选人进行面试。第五十二条规 定面试应在会议第二周结束时进行。鉴于执委会预定于 2003 年 1 月 28 日(星期二)结 束,面试应于 1 月 27 日(星期一)进行。对每一候选人的面试将不超过 60 分钟,包括 各占 30 分钟的以下两部分:(i)候选人口头陈述对今后本组织重点的观点,分析它目前 所面临的问题并就应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出建议,以及(ii)问答部分。但是,如无足够问 题占据所分配的时间, 候选人可作出希望的补充陈述, 直至确定的面试时间结束。 然而, 总计不得超过 60 分钟时间。 10. 提名的最后阶段是对所要提名的候选人进行表决。实际上,由于最后候选人名单上 5 名候选人的面试过程占据星期一整天,对提名进行投票通常必须在星期二上午举行。 投票局限于最后候选人名单上的那些候选人。如第五十二条所规定,执委会各委员在其 选票上写明一名候选人姓名。 如无一候选人获得所需的出席并投票表决委员的简单多数 1 票 ,则在每一次投票中淘汰得票最少的候选人,直至一名候选人获得多数。第五十二 条提供了处理仅剩的两名候选人之间持续票数相同的特定程序。 11. 除就候选人提名作出决定之外,执委会还需要向卫生大会提出一份合同草案,确定 任期和任命条件、薪金及其它职位津贴2。为此目的,执委会将收到一份反映以前合同 的建议草案。鉴于在《世界卫生大会议事规则》第一 O 八条中已确定任期,合同期限确 定为 5 年。

例如,如所有 32 名委员均投有效票并且无弃权票,所需多数为 17。 (应提及,根据第四十二条,投弃权票的 委员应视为未参加表决。 ) 2 如《世界卫生大会议事规则》第一 O 九条中所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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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邀请为总干事一职提交提名的传阅信

Ref.: C.L.24.2002

…

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向各会员国和执行委员会委员致意并荣幸地提及世界卫生 组织 《组织法》关于总干事的提名和任命的第三十一条和《执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五十二 条。根据第五十二条,在执委会提名总干事的会议确定开幕的日期前六个月,总干事应 通知会员国和执委会委员,他们可提出供执委会提名为总干事一职的人选。 执行委员会第一一一届会议将在日内瓦举行,于 2003 年 1 月 20 日开幕,因此可向 执行委员会主席送交提名,但这些提名须在 2002 年 11 月 19 日工作时间结束之前送达 世界卫生组织在日内瓦总部的地址,经世界卫生组织转交执委会主席。 总干事希望尤其提请注意如下几点: (1) 任何会员国或执委会委员均可提出一至多名担任总干事一职的人选。

…

(2) 在提交提名时,要求会员国和执行委员会委员对 EB97.R10 号决议给予应有的 注意。 执行委员会在该决议中为执行委员会提名担任总干事一职的候选人确立了标 准。同时鼓励他们仅提交被认为符合这些标准并表示愿意担任总干事的人选提名。

...

内附:(2) CH-1211 GENEVE 27-SUISSE Tél. (+41 22) 791.21.11 Fax (+41 22) 791.31.11 http://www.who.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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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ex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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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提名须附有所提人选的履历或其它支持性资料。 在 EB100(7)号决议中, 执行委 员会决定对每位候选人的履历应有 2-3 页的指导原则,履历应针对执行委员会确定 的标准,并包括候选人对重点和战略方面看法的陈述。 (4) 提名应装入密封的信封,显著标明为“ 密件” 并注明代号“ D4/180/9(02)” , 地址为: The Chairman of the Executive Board c/o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1211 Geneva 27 Switzerland 不得使用任何其它形式的地址。 (5) 传递或送交提名的方式应使之能不迟于 2002 年 11 月 19 日工作时间结束前送 达本组织总部。 (6) 为了确保收到所有的提名,建议提名应以挂号信寄出,或由专人送交本组织总 部并索取收据。由于提名将由执行委员会主席在提名截止日期之后才开启,在该日 期之前不会以其它形式确认收悉。 总干事借此机会重申对各会员国和执行委员会委员的最崇高敬意。

2002 年 7 月 19 日于日内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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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ex 1

附录 1 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经执行委员会之推选,由卫生大会任命之,其任命条例由卫生大会决定之, 秘书长于执行委员会一般权力下,为本组织之技术与行政首长。 《执行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五十二条 在执委会提名总干事的会议确定开幕的日期前至少六个月, 总干事应通知会员国和 执委会委员,他们可提出供执委会提名为总干事一职的人选。 任何会员国或执委会委员均可提出一至多名担任总干事一职的人选, 及所提人选的 履历或其它情况介绍。在已定的会议开幕日前至少两个月,以密件送日内瓦(瑞士)世 界卫生组织总部转执行委员会主席。 执委会主席应尽早在会议开幕前启封所收到的全部提名, 以便翻译复制履历及证明 文件,并在会议开幕日前一个月以密件分发执委会各委员。 如根据本条所述未收到提名及时分发各委员,在此情况下,执委会应由出席并有表 决权的委员自行以秘密方式提名、并按提名人选姓名字母顺序,拟定候选人名单。 执委会所有委员应有机会参与所有候选人的最初筛选, 以便排除不符合执委会所定 标准的那些候选人。 执委会应通过由其确定的机制决定最后候选人名单。 该最后名单应在其会议开始进 制定,对所选候选人应在会议第二周结束时由执委会全体会议进行面试。 面试应包括除解答执委会委员所提问题外由所选的每一候选人作一介绍,如必要, 执委会可延长会议,以便举行面试和作出选择。 执委会应确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从最后候选人名单中选出一人的秘密会议召开日 期。 为此目的,执委会各委员应在其选票上写明最后名单中所列的一名候选人姓名。如 无一候选人获得所需多数票,则排除得票最少的候选人。如候选人只剩两名而经三次票 选后仍然得票各半,则应按开始票选时确定的最后名单,重新进行票选。 以此提出的人选,应在执委会公开会议上宣布,并提交卫生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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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2 执行委员会第九十七届会议就提名总干事通过的 EB97.R10 号决议摘录

执行委员会, 业经审议根据 EB95(1)号决定建立以考虑总干事的提名和任期方案的特设小组的报 告, 1. 决定执行委员会为总干事一职提名的候选人应符合下列标准,他或她应: (1) 具有强有力的技术和公共卫生背景和国际卫生的广泛经验; (2) 具备组织管理能力; (3) 具有公共卫生领导才能的历史证明; (4) 具备对文化、社会和政治差异的敏感性; (5) 有对世界卫生组织工作的强烈承诺; (6) 如同要求本组织所有职员那样身体健康;及 (7) 在至少一种执行委员会和卫生大会的正式和工作语言方面具备充足的技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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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关于实施《执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五十二条的文本

EB100(7)号决定

实施《执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 52 条:总干事一职的提名

执行委员会同意采纳总干事报告中提出的关于实施第 52 条的建议1(1),但需以下述 各点为前提: (1) 对每位人选的履历应有 2-3 页的指导原则, 履历应针对执行委员会确定的标准; 并包括人选对重点和战略方面的观点说明; (2) 最后名单应列有 5 名候选人; (3) 应通过连续投票确定最后名单,在每次投票中,应淘汰获最低选票及选票数额 不够最低比例(选票的 10%)的候选人,直至所剩候选人数与最后名单所需人数相 等; (4) 委员们在投票时应根据《卫生大会议事规则》第 83 条,所投候选人票数应等 同于最后名单的人选数额; (5) 对最后名单上候选人的面试应限制在 60 分钟内, 包括各占 30 分钟的以下两部 分:(i)候选人口头陈述对今后本组织重点的观点,分析它目前所面临的问题并就应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出建议,(ii)问答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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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注 1 系指文件 EB100/1997/REC/1 附件一中的文件;文本在下一页的附录 1 中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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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1

“议事规则”第 52 条的实施1 总干事的报告 [EB100/5 – 1997 年 3 月 27 日] 1. 执行委员会第九十七届会议修订了其《议事规则》第 52 条,扩大了总干事一职提 名的范围并对执委会内部的提名程序制定了更详细的规则。 执委会不妨考虑与新 《规则》 有关的各种问题,以保证其顺利实施。对此,执委会一名委员已在第九十九届会议上提 交了一份讨论稿(附录)2。 2. 第 52 条规定的提名程序可分为下列六个标题加以考虑。

征求提名 3. 总干事在第 101 届执行委员会开幕(会议确切日期由执委会第 100 届会议确定)前 的至少六个月应照会世界卫生组织各成员国和执委会委员,通知他们可提供一名或多名 供执委会提名为总干事一职的人选。 4. 照会应包括 EB97.R10 号决议中含有总干事一职提名人选标准的相关部分,并鼓励 只推荐符合标准的人选,以便减少主要出于尊重目的而可能提出的人选。还应强调,履 历和其它情况介绍最好对具体条件具针对性。照会还应指出,只应推荐愿意充任总干事 一职的人选。 5. 最后一点,为了确保收到所有提名,照会应指出,所有提名应以挂号信邮寄或亲手 送交世界卫生组织总部并取收条。 提名程序

1 2

见 EB100(7)号决议。 见附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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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秘书处只处理那些在规定的执委会开幕日期前两个月所提交的提名。

7. 如果候选人为数众多,或他们的履历和其它辅助材料冗长,而秘书处要按第 52 条 所规定的日期在会议开幕的前一个月分发给执委会委员,那么翻译和复制所有文件则很 困难且费用昂贵。因此,执委会不妨对履历和其它辅助文件的篇幅做出规定,并在征求 提名的照会中提及。 执委会对提名的初步筛选 8. 为遵从第 52 条,有关此议题的第一次会议应在执委会第 101 届会议的第一天或第 二天举行。虽然第 52 条仅要求执委会只在从最后名单中选举总干事时召开秘密会议, 但所有有关选举程序的会议,即初选,决定最后名单和面试候选人的会议均应以召开秘 密会议为妥。 9. 执行委员会应首先确定是否有不符合执委会所定标准的人选。为此,可达成共识, 即应从名单上删除那些一致被认为根本不符合执委会为总干事一职所确定标准的所有 候选人及那些通知执委会其本身不愿承担此职的候选人。在不能就某些候选人是否符合 标准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执委会对此问题的考虑最好持续到确定最后名单时(见第 11 至 13 段) 。 确定最后名单 10. 初步筛选结束后,执委会应从剩余的候选人中确定一个最后名单。第 52 条未规定 最后名单的名额。执委会可事先决定最后名单的名额,或及至了解了候选人的相对实力 时再做决定。 不事先做出决定可避免仅因已确定了最后名单的名额而有可能排除资历不 相上下的候选人。然而,一旦了解候选人的数字和身份,执委会可能就难以决定最后名 单的名额,因为他们知道,这将决定某些候选人是否能参加面试。因而,执委会拟可在 其 5 月的第 100 届会议上决定最后名单的最多人数限额,或许可在 3 至 5 人之间。 11. 选择最后名单人选最妥善的方法看来是由执委会投票,根据有关选举的第 48 条的 总原则,应进行无记名投票。执委会拟可就下述选举方案之一做出决定: (a) 在未达到最后名单确定的名额之前可进行连续无记名投票, 以便排除每次投票 中获最低票数的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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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可举行一次无记名投票, 与最后名单名额相等的获最多选票的候选人将组成最 后名单。 12. 进入最后名单的投票表决可等同于第 51 条下所述的一次选举,该条规定的人数为 两人以上。在每项方案的范畴内,第 51 条所定的选举方式应适用于对最后名单的表决。 从而,执委会委员有权选出与最后名单所确定的名额相同的候选人,例如,如果最后名 单确定为三名,每名委员则可票选三名候选人。在方案(b)的情况下,如果两名或更多候 选人的选票相等,而候选人的数额仍超出最后名单的名额,那么只在得相等票数的候选 人中再次投票表决。 13. 由于第 11 段中所提的第二项方案一般只涉及一次无记名投票,执委会拟可选择此 方案。如果所提候选人人数,或初步筛选后仍在名单上的人数同于或少于最后名单所规 定的最大限额,则无需进行上述 12 段所述的投票。 面试列入最后名单的候选人 14. 应与执委会主席讨论确定对列入最后名单的候选人的面试时间; 应支付他们为参加 面试来日内瓦的旅费。 15. 为了确保公平对待,应达成一致的面试方案并在面试每一候选人时遵照执行。执委 会拟可将面试划分为两部分:口头介绍和提问与回答。最后名单的所有候选人均应了解 面试的形式及实行的规定。例如,应规定口头介绍和问答问题均不应超过限定的时间。 另外,如果问答时间有富余,候选人有权在面试的时间内作他或她所希望的其它说明。 16. 第 52 条规定应在会议第二周结束时进行面试。然而,根据 1998 – 1999 年双年度拟 议的规划预算,进行选举的执委会会议将于第二周的星期三结束。考虑到必须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最后的无记名投票, 面试最晚似乎应安排在第二周的星期一或星期二的早些时 候。 17. 最后,执委会拟可决定,如果一名执委会委员也是候选人,是否应就其面试的程序 达成一致意见。尽管没有法律依据防止做为候选人的执委会委员参与提名程序,然而, 执委会拟可同意,在执委会委员作为候选人的情况下,应要求(虽然不是必须)尽可能 由他或她的候补委员或顾问出席秘密会议。 执委会对总干事一职提名的选举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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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对第 52 条的修订没有提出任何新问题,相信世界卫生组织内的现存机制足以解决 此阶段出现的所有可能结果。 执行委员会的行动 19. 执委会拟可注意给会员国和执委会委员的照会中列入的信息, 并吸取本文件的一些 观点,就实施第 52 条的重要方面通过一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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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2

世界卫生组织执行委员会 EB97.R10 号决议的实施: 为总干事一职提名的程序 ( 《执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 52 条) (J.I. Boufford 博士提交的文件)

问题 1. 对第 52 条中详述的为总干事一职提名的程序,下文中进行了概述。文中非正式地 提出了与修订后的规则(同黑体字表示)各段相关的提议程序细节,以便利讨论。在讨 论期间,可能需要听取法律方面的意见。执委会将需要最迟在其第一 OO 届会议上决定 如何处理这些具体问题,似乎作一些初步的讨论可使最终的决策过程容易一些。 背景 2. 在 1996 年 1 月执行委员会第九十七届会议上,委员们讨论了为考虑总干事提名和 任期方案而建立的特设小组的报告。在 1996 年 1 月 23 日,执委会在进行全面讨论之后 通过了 EB97.R10 号决议,其中:(1)制定了总干事一职的标准;(2)修订了执委会《议事 规则》关于总干事提名的第 52 条;以及(3)建议世界卫生大会修订其《议事规则》以明 确总干事的任期应为 5 年,可连任一次的原则。 3. 随后,世界卫生大会在 1996 年 5 月 23 日通过了 WHA49.7 号决议,其中修订了卫 生大会《议事规则》第 108 条以纳入执委会关于连任一次的建议。该决议还包括了如下 的引言段落: “ 注意到,作为一项普遍原则,将这一变化应用于现职总干事是不恰当 的;……进一步注意到,接受这一限制性条件并不意味着卫生大会的立场是现任总干事 事实上应当再任一期;从 1998 年 7 月该由谁担任总干事的问题还有待根据有关的规则 和程序作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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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 52 条的有关部分 在执委会提名总干事的会议确定开幕的日期前至少六个月(可能为 1997 年 7 月 12 日) ,总干事应通知会员国和执委会委员,他们可提出供执委会提名为总干事一职 的人选。 4. 据建议,由总干事发出的信函中应明确提出候选人的标准(在 EB97.R10 号决议中 所列出的) ,并要求只提出既符合条件、又同意参加竞选的人选。为了减轻秘书处和执 委会的工作, 信函中应努力劝阻仅为了表示尊敬或表示民族自尊而提出人选 ( “ 宠儿/女” 候选人) 。 任何会员国或执委会委员均可提出一至多名担任总干事一职的人选, 及所提人选的 履历或其它情况介绍。 在已定的会议开幕日前至少两个月, 以密件送日内瓦 (瑞士) 世界卫生组织总部转执行委员会主席。 (~1997 年 11 月 12 日) 执委会主席应尽早在会议开幕前启封所收到的全部提名, 以便翻译复制履历及证明 文件,并在会议开幕日前一个月以密件分发执委会各委员。 (~1997 年 12 月 12 日) 5. 执委会主席应在日内瓦停留足够的时间以便利及时审查所提人选。 总干事征求候选 人的信函应提到,除非文件量有限,否则很难在一个月之内把一切有关信息译成六种语 言。为了在截止日期之前把所提人选和履历送交执委会委员们,提出人选的信函应不多 于一页,履历或资历说明应不多于三页。这些文件在最低限度上,应涉及执委会为总干 事一职规定的所有七条标准。可提交额外的信息,但这些信息将不予翻译,按收到的形 式复制和分发。 执委会所有委员应有机会参与所有候选人的最初筛选, 以便排除不符合执委会所定 标准的那些候选人。 执委会应通过由其确定的机制决定最后候选人名单。 该最后名单应在其会议开始时 制定,对所选候选人应在会议第二周结束时由执委会全体会议进行面试。 6. 建议在会议第二天召开一次秘密会议,讨论提出的初步候选人名单,具体目的为: (1)删除不符合最低要求的人选;(2)排除已表示希望撤回其名字的人选;(3)以无记名投 票选出最多为三名候选人的最后名单,以及(4)确定时间面试最后名单上的候选人。本人 为总干事一职候选人的执委会委员或其他随行人员应要求不参加遴选过程。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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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在这次最初的秘密会议期间,排除了明显“ 不合格” 的候选人之后,执委会应简要 地讨论初步名单上剩余的每个人的情况,以便根据执委会委员们对候选人的个人了解征 集意见,对已有书面材料进行补充或详细阐述。 8. 如果有三个以上的候选人,就应进行无记名投票,每位执委会委员最多可为最后名 单投三名候选人的票。获票数最多的三人将被选中进行最后面试。如票数相同,使票数 最多的候选人超过三人, 就应进行新的一轮无记名投票, 仅从票数最多的候选人中挑选, 而排队了并非与前三名票数一样多的其他人。如有必要,这一程序应反复进行,直至仅 剩三名候选人。 面试应包括除解答执委会委员所提问题外由所选的每一候选人作一介绍。 9. 秘书处应确保支付最后名单上的所有候选人的旅行费用, 使他们能到日内瓦接受面 试。每位候选人的面试,无例外地都应由执委会召开一小时的秘密会议进行,使执委会 委员们在听取简单的介绍之后,有足够的时间提问。 10. 第 52 条的其余段落包括最后进行无记名投票以提出一名候选人提交世界卫生大会 的程序。这些程序已有明确叙述,无须进一步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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Основные сведени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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Дата приняти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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