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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流感病毒以及获得疫苗和其它利益的 大流行性流感防范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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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 行 委 员 会 EB144(6) 第一四四届会议 2019 年 1 月 31 日 议程项目 6.1 共享流感病毒以及获得疫苗和其它利益的 大流行性流感防范框架 执行委员会,审议了文件 EB144/23所载关于WHA71(11)号决定(2018年)实施情 况的报告1,决定建议第七十二届世界卫生大会审议以下决定: [第七十二届世界卫生大会审议了文件 EB144/23 所载[欧盟]关于WHA71(11)号 决定(2018年)实施情况的报告,决定: OP (1) 根据 PIP咨询小组向总干事提出的建议2,要求总干事: (a) 与全球流感监测和应对系统及其他伙伴紧急开展合作,确认和[欧盟]应对 各国实施《名古屋议定书》时出现的与共享季节性流感病毒相关的挑战和不确 定因素; (b) 密切监测包括由于《名古屋议定书》实施工作而影响共享流感病毒[欧盟] 的情况,或密切监测包括由于各国实施《名古屋议定书》的国内措施[美国]和/ 或其它原因影响共享季节性流感病毒的情况,并向 PIP 咨询小组下一次会议提 交监测结果;[欧盟]执行并收集、分析和提供共享病毒的数据,以便提交下次 咨询小组会议,使其能够更深入地了解流感病毒共享方面存在的潜在问题;[欧 盟]并配合下文提及的世卫组织在《名古屋议定书》的公共卫生影响方面的更广 泛努力分享这些监测结果;[美国] 1 文件 EB144/23。 2 大流行性流感防范框架咨询小组会议。2018年 10月 17-19日,瑞士日内瓦。日内瓦:世界卫生组织;2018 年(http://www.who.int/influenza/pip/AGMR_Oct2018.pdf?ua=1,2018年 12月 3日访问)。 EB144(6) 2 (c) 评估开发的原型搜索引擎的效用用处[欧盟],以识别可能已[欧盟]利用具 有大流行潜力的流感病毒基因序列数据并且未参加利益共享系统的产品;[欧 盟] (d) 与会员国协商,[美国]在实施确认数据提供者的贡献以及提高数据库和各 项举措、[欧盟]数据提供者与和数据[欧盟]用户对 PIP 框架的认识[欧盟]方面, 探索今后的步骤,并向 PIP 咨询小组下一次会议展示这些可能的步骤。[欧盟] 尤其要求总干事编写适当的文字供相关数据库考虑使用,以便使具有大流行潜 力的流感病毒基因序列数据的潜在用户了解 PIP框架。[欧盟] OP (2) 迅速与会员国和相关利益攸关者合作,探讨和评估采取何种方针,处理对 文件 EB144/23 第 23 段中所提出问题的关切;[美国]根据总干事关于WHA71(11)号 决定(2018年)实施情况的报告1 ,修订 PIP框架附件 2中标准材料转让协议 2的 脚注 12,自第七十二届世界卫生大会闭幕时生效,以便处理因公司间接使用 PIP生 物材料而产生的漏洞,因为其结果是不能对使用 PIP生物材料提供公平和公正的利 益共享;[美国] OP (3) 在整个世卫组织开展合作,努力提高会员国对《名古屋议定书》实施工作 的公共卫生影响的认识,尤其是鉴于相关问题的跨领域性质;[欧盟] OP (3 4) [欧盟]进一步要求总干事通过执行委员会第 146 届会议向 2020 年第七十 三届世界卫生大会报告上述事项的实施进展情况。 1 共享流感病毒以及获得疫苗和其它利益的大流行性流感防范框架。日内瓦:世界卫生组织;2011 年 (http://www.who.int/influenza/resources/pip_framework/en/,2018年 12月 3日访问)。 2 供 2019 年第七十二届世界卫生大会审议的相关文件将反映文件 EB144/23 附件所载的 PIP 框架附件 2脚注 1 的修正案。 EB144(6) 3 附件 对 PIP 框架附件 2 脚注 1 的拟议修订1 现行案文 拟议的修订案文 凡接受由世卫组织全球流感监测和应对 系统提供的“PIP 生物材料”的实体,如流感 疫苗、诊断试剂和药品生产商,以及生物技术 公司、研究机构和学术机构,即为接受者。每 个接受者应根据自身性质和能力选定方案。 凡接受由世卫组织全球流感监测和应对 系统提供的“PIP 生物材料”的实体,如流感 疫苗、诊断试剂和药品生产商,以及生物技术 公司、研究机构和学术机构以及为支持流感相 关产品的开发、测试或监管的目的与 PIP 生物 材料接收者合作的实体,即为接受者。每个接 受者应根据自身性质和能力选定方案。 ] 2019年 1月 31日第十四次会议 EB144/SR/14 = = = 1 建议的新文本以粗体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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Тип документа Governing Bodies documents
Дата принятия
Источник Всемирная организация здравоохранени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