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 界 卫 生 组 织 执 行 委 员 会 第一一五届会议 临时议程项目 6.2 EB115/43 2005 年 1 月 7 日
《财务条例》和《财务细则》修订款 总干事的报告
背景 1. 世界卫生组织秘书处已开始做出范围广泛的努力以更新以成果为基础的管理框架 以及有关的业务和行政系统。具体做法是在今后两个双年度中逐步替换用于预算和财 务、人力资源、薪金和采购的核心系统以便用加强本组织各级管理人员权力的高效率和 高效益的方式满足本组织当前和未来的管理要求。这方面努力的一个重要部分是简化财 务政策和程序,使之更透明和有效地支持本组织的工作。 2. 因此,有必要对《财务条例》和《财务细则》做出某些改变以反映现代惯例。尤其 是,将使支出政策现代化,以便使之符合当前的最佳做法。这将提高支出报告的质量, 从而使实现的预期成果与报告的支出之间有更直接的联系。 3. 建议对《财务条例》第 4.2、4.5 至 4.8、8.1 和 11.3 条(附件 1)进行改动,以便实 施经过更新的政策1。此外,建议应保留《财务条例》现行第 4.7 条作为一项过渡措施, 以便正确地报告 2004 – 2005 年财务期未清偿的承付款项。总干事还决定修订《财务细 则》第 108.6 条(附件 2) ,前提是卫生大会通过对《财务条例》的上述修订。根据《财 务条例》第 16.3 条,此修订款须经执行委员会确认以便生效。 4. 对《财务细则》第 106.6 和 112 条也进行了改动以反映内部审计司改名为内部监督 服务司。为了方便起见,这些改动计划与上述《财务细则》第 108.6 条的新文本同时实 施。 1
为了便于阅读,建议的删除以删除线表示,建议的增添以下划线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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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实施改动的生效日期建议为 2006 年 1 月 1 日,与下一个双年度的开始相一致,从 而确保一致性。 执行委员会的行动 6. 请执行委员会审议如下决议草案: 执行委员会, 审议了关于《财务条例》和《财务细则》修订款的报告1, 1. 建议第五十八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如下决议: 第五十八届世界卫生大会, 审议了关于《财务条例》和《财务细则》修订款的报告, 1. 及 批准附件 1 中所示《财务条例》的改动,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以
2. 在 2006 – 2007 年财务期结束时, 作为一项过渡措施授权将 2004 – 2005 年 财务期遗留的任何未清偿承付款予以取消并代入杂项收入。 2. 倘若卫生大会通过附件 1 中所列对《财务条例》建议的修订,根据《财务条例》 第 16.3 条确认附件 2 中所示经修订的《财务细则》 ,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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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财务条例 现行文本 … 拟议的修订文本
第四条 — 正常预算拨款 … 4.2 对相应财务期内的承付,应备有拨款。总干 4.2 对相应财务期内的承付,应备有拨款。总干
事有权在本财务期拨款内承付该财务期内已商定 的物资和服务费用,并且这些物资和服务是准备 在该财务期或该财务期结束后一年内供应或提供 的。 … 4.5 有关本财务期正常预算的拨款可继续至下一 财务期使用,使之有可能结转未清偿承付款,以 便: (1) 在下一财务期第一年年底以前完成最初作
事有权在本财务期拨款内承付该财务期内已商定 的物资和服务费用,并且这些物资和服务按合同 是准备在该财务期提供或该财务期结束后一年内 供应或提供的。
4.5 有关本财务期正常预算的拨款可继续至下一 财务期使用,使之有可能结转未清偿承付款待支 帐户累计额,以便: (1) 在下一财务期第一年年底以前完成最初作
出承付款的活动,如果这些活动在本届财务期内 已开始实施; (2) 在该财务期结束后第二年年底以前在第 4.5
出承付款的活动,如果这些活动在本届财务期内 已开始实施; (2) 在该财务期结束后第二年年底以前在第 4.5
⑴条中提及的未清偿承付款下支付提供的所有物 资和服务。 … 4.7 在财务期结束时,前一财务期遗留的任何未 清偿承付款都应取消并贷入杂项收入。
⑴条中提及的未清偿承付款下支付按合同应在财 务期结束以前提供的所有物资和服务。
4.7 在财务期结束时,前一财务期遗留的任何未 清偿承付款都应取消并贷入杂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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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ex 1
4.8 在按照第 4.7 条取消的未清偿承付款下如有 关对本组织的任何要求继续存在,则应转为对本 财务期确定拨款的新的承付。
4.84.7
在按照第 4.7 条取消的未清偿承付款下
如有关在财务期结束时,按合同应在随后一个财 务期提供的物资和服务方面对本组织存在的任何 要求继续存在,则应转确立为对本随后有关的财 务期确定拨款的新的承付并应作为财务报表的注 释予以公布。
…
第八条 — 杂项收入和其它收入 8.1 杂项收入应按照第五条应用并包括下列方 面: (1) 按照第 4.6 条拨款内任何未承付结余; (2) 按照第 4.7 条任何未清偿承付款; (3) 任何利息收入或正常预算内盈余偿债能力的 投资收入; (4) 原始支出有关的财务期结束后收到的任何支 出偿还款或回扣金; (5) 任何不需要更换保险项目或以其它方式赔偿 损失的保险索赔收入; (6) 在扣减任何有关资产购置或改进的所有成本 后销售固定资产产生的净收入; 8.2 杂项收入应按照第五条应用并包括下列方 面: (1) 按照第 4.6 条拨款内任何未承付结余; (2) 按照第 4.7 条任何未清偿承付款; (3) (2) 任何利息收入或正常预算内盈余偿债
能力的投资收入; (4) (3) 原始支出有关的财务期结束后收到的
任何支出偿还款或回扣金; (5) (4) 任何不需要更换保险项目或以其它方
式赔偿损失的保险索赔收入; (6) (5) 在扣减任何有关资产购置或改进的所
有成本后销售固定资产产生的净收入; 施行汇率补贴措施, 或应用联合国正式
(7) 施行汇率补贴措施, 或应用联合国正式汇率, (7) (6) 或为会计目的重新评价本组织的资产和负债可能 产生的任何净损益; (8) 按照第 7.3 条不需要用以偿还周转金借支款 或内部借支款的会员国应交会费欠额的任何付 款; (9) 在本《条例》中未以其它方式具体提及的任 何收入。 …
汇率,或为会计目的重新评价本组织的资产和负 债可能产生的任何净损益; (8) (7) 付款; (9) (8) 在本《条例》中未以其它方式具体提及 按照第 7.3 条不需要用以偿还周转金借
支款或内部借支款的会员国应交会费欠额的任何
的任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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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ex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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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11.3
— 基金的投资
根据第 8.1 条,由正常预算资源产生
11.3
根据第 8.1 条,由正常预算资源产生
的收入应贷入杂项收入。
的收入应贷入杂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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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财务细则 现行文本 … 修订文本
第 VI 条 — 支出(承付款) 106.6 总干事可按照财务条例第 13.5 条授权捐 106.6 总干事可按照财务条例第 13.5 条授权捐
赠,只要此类付款有利于公平或以其它方式符合 本组织最佳利益。任何此类付款及其理由说明应 及时向外审计员以及内部审计和监督司司长报 告。 …
赠,只要此类付款有利于公平或以其它方式符合 本组织最佳利益。任何此类付款及其理由说明应 及时向外审计员以及内部审计和监督服务司司长 报告。
第 VIII 条 — 帐目 … 108.6 帐目(如上面财务细则第 108.1 条所确 108.6 帐目(如上面财务细则第 108.1 条所确
定的)应记录: (a) 卫生大会投票通过的原始拨款; (b) 经任何转拨修正的拨款; (c) 除拨款外,卫生大会提供的任何其它经费; (d) 汇率补贴措施运用情况; (e) 收入; (f) 已分拨的经费;
定的)应记录: (a) 卫生大会投票通过的原始拨款; (b) 经任何转拨修正的拨款; (c) 除拨款外,卫生大会提供的任何其它经费; (d) 汇率补贴措施运用情况; (e) 收入; (f) 已分拨的经费;
(g) 发生的支出(承付款) ; (h) 负债,包括未清偿承付款;
(g) 发生的支出(承付款) ; (h) 负债,包括未清偿承付款待支帐户累计额, 以便支付按合同应在财务期结束以前提供的所有 物资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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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ex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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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资产,包括现金、投资、证券和本组织应得
(i)
资产,包括现金、投资、证券和本组织应得
款项; (j) 未分配结余;
款项; (j) 未分配结余;
(k) 分配款项的未承付结余; (l) … 拨款的未承付结余。
(k) 分配款项的未承付结余; (l) 拨款的未承付结余。
第 XII 条 — 内部审计 112.1 内部审计和监督司负责对本组织内部监 112.1 内部审计和监督服务司负责对本组织内
督制度、财务管理和资产利用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进行内部审计、检查、监测和评价,以及调查渎 职和其它不符合规定的活动。本组织内的所有制 度、程序、经营、职能和活动需经内部审计和监 督司审查、评价和监督。 112.2 总干事经与执行委员会协商后应任命一
部监督制度、财务管理和资产利用的适当性和有 效性进行内部审计、检查、监测和评价,以及调 查渎职和其它不符合规定的活动。本组织内的所 有制度、程序、经营、职能和活动需经内部审计 和监督服务司审查、评价和监督。 112.2 总干事经与执行委员会协商后应任命一
名具备必要技术资格的内部审计和监督司司长。 同样,总干事在解除该司现任司长职务前应与执 行委员会协商。 112.3 工作: (a) 内部审计和监督司司长应直接向总干事报 告; (b) 内部审计和监督司应可充分、自由和及时利 用该司认为与所审查的主题事项有关的本组织内 所有记录、财产、人员、经营和职能; (c) 内部审计和监督司应能直接接受职工个人就 可能存在舞弊、浪费、滥用权力或其它不符合规 定的活动提出的投诉或提供的情报。在所有情况 下均应遵守保密,并且不应对提供此类情报的职 工进行报复,除非在知道不符合实际的情况下故 意提供或有意提供错误情报; 内部审计和监督司应根据下列规定进行
名具备必要技术资格的内部审计和监督服务司司 长。同样,总干事在解除该司现任司长职务前应 与执行委员会协商。 112.3 内部审计和监督服务司应根据下列规定
进行工作: (a) 内部审计和监督服务司司长应直接向总干事 报告; (b) 内部审计和监督服务司应可充分、自由和及 时利用该司认为与所审查的主题事项有关的本组 织内所有记录、财产、人员、经营和职能; (c) 内部审计和监督服务司应能直接接受职工个 人就可能存在舞弊、浪费、滥用权力或其它不符 合规定的活动提出的投诉或提供的情报。在所有 情况下均应遵守保密,并且不应对提供此类情报 的职工进行报复,除非在知道不符合实际的情况 下故意提供或有意提供错误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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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ex 2
(d) 内部审计和监督司应向区域主任、 执行主任、 (d) 内部审计和监督服务司应向区域主任、执行 司长或其它负责管理人员报告其工作结果和提出 建议,以便采取行动,同时将副本抄送总干事和 外审计员。应内部审计和监督司司长的要求,任 何此类报告应连同总干事对此的评论一并提交执 行委员会; (e) 内部审计和监督司应每年就该司活动,包括 这些活动的方向和范围,以及建议的实施情况向 总干事提交一份摘要报告,同时将副本抄送外审 计员。该报告应连同认为必要的意见一并提交世 界卫生大会; 112.4 总干事应确保对内部审计和监督司所有 主任、司长或其它负责管理人员报告其工作结果 和提出建议,以便采取行动,同时将副本抄送总 干事和外审计员。应内部审计和监督服务司司长 的要求,任何此类报告应连同总干事对此的评论 一并提交执行委员会; (e) 内部审计和监督服务司应每年就该司活动, 包括这些活动的方向和范围,以及建议的实施情 况向总干事提交一份摘要报告,同时将副本抄送 外审计员。该报告应连同认为必要的意见一并提 交世界卫生大会; 112.4 总干事应确保对内部审计和监督服务司
建议作出反应并酌情予以实施。
所有建议作出反应并酌情予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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