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届世界卫生大会 临时议程项目 11.3
A69/6 2016 年 5 月 18 日
与非国家行为者交往的框架 总干事的报告 1. 总干事谨向第六十九届世界卫生大会转交与非国家行为者交往的框架草案不限成 员名额政府间会议主席的报告(见附件)。 2. 3. 这一磋商过程的所有相关背景文件可自世卫组织网站获取1。 经不限成员名额政府间会议修订的框架草案载于附录。下列色标用于指导读者。 (a) 绿标案文已在迄今为止的谈判过程中达成一致,有待批准。 (b) 黄标案文已获得审议,但未达成协商一致。 (c) 未标颜色的案文为尚未审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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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http://www.who.int/about/collaborations/non-state-actors/en/(2016 年 5 月 9 日访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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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与非国家行为者交往的框架草案不限成员名额政府间会议主席的报告 1. 根据卫生大会在 WHA68.9 号决议(2015 年)中要求,于 2015 年 7 月 8-10 日在日
内瓦世卫组织总部举行了与非国家行为者交往的框架草案不限成员名额政府间会议。由 于未能完成其工作,因此决定暂时休会,并授权主席与会员国进行非正式磋商。之后于 2015 年 12 月 7-9 日召开了续会。 执行委员会在 2016 年 1 月第 138 届会议上审议了关于 与非国家行为者交往的框架草案 的一份报告 1 。执委会在完成审议 工作 2 后通过了 EB138(3)号决定,其中决定认可不限成员名额政府间会议关于延长其任务期限的要求, 以便可以继续其工作并在 2016 年 4 月 25-27 日举行最后一次会议,从而能够向第六十 九届世界卫生大会提交一份协商一致的框架草案文本及一项决议草案。 2. 续会设法就框架的大多数部分达成了共识。 总框架草案以及世卫组织分别与非政府
组织、慈善基金会和学术机构的交往政策和实施程序草案已获得共识,有待批准,而世 卫组织与私营部门实体交往政策和实施程序草案的第 12a、13、14 和 38 四个段落仍有 待达成共识。 3. 不限成员名额政府间会议一致同意卫生大会需要进一步讨论框架实施问题并可能 需要重新审议总框架中已获得共识“有待批准”的下述 7 个段落:17、27、32、34、35、 38 和 38 之二。 4. 最后,不限成员名额政府间会议未能充分审议决议草案,将需要在卫生大会期间予 以完成。 5. 不限成员名额政府间会议授权本人就某些段落提出主席建议的案文。 以下几段归纳 了本人建议的案文。 6. 关于总框架第 27 段和第 32 段之二的主席提案如下:
“27. 在考虑进行交往的可能性时,秘书处的有关技术单位将进行初步审查,以确定此类 交往是否符合本组织的利益, 并与第 6 段中所载世卫组织与非国家行为者交往的原则以 文件 EB138/7。 见执行委员会第 138 届会议第四次会议摘要记录(第 2 节) 、第五次会议摘要记录(第 1 节)和第十三次会议 摘要记录(第 1 节) 。 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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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工作总规划》和规划预算确定的重点保持一致。如果情况确实如此,技术单位将请 非国家行为者提供其基本信息。该单位随后使用全组织范围的电子手段补充这一信息, 包括陈述拟议的交往,以及其对所涉利弊的评估。 [该信息随后转呈负责分析所提供信 息的中央专门机构。] 32 之二. (新)根据第 27 段,技术单位对基本信息进行初步评估。如果由于交往具有 重复性质或不涉及宣传证据或资源(添加脚注:总干事将在职员指南中进一步规定有关 标准)等原因而风险较低,则技术单位自己可进行简化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并且不 必由专门单位作出风险管理决定。如果不符合有关标准,则应适用全套程序包括由专门 单位进行加强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 32 之三. (新)简化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需要提交第 38 段之二中规定的部分信息, 但不需要履行第 29 和 30 段中述及的所有步骤。(添加脚注:简化的程序将在职员指南 中得到进一步阐述)”。 7. 下: “13.
关于世卫组织与私营部门实体交往政策和实施程序草案的第 13a 段,主席的提案如
私营部门实体对世卫组织规划的资金和实物捐助, 只有在符合下列条件时才能
接受: (a) 捐助不用于规范性工作; (添加脚注:在此,规范性工作指旨在制定世卫组织 指南或建议的活动。总框架第 19 段中述及的免费提供证据,只要根据本框架进行 管理,仍然可以允许。 ) ” 8. 关于世卫组织与私营部门实体交往政策和实施程序草案的第 14 段,主席的提案如 下。 该案文应当被复制为世卫组织与非政府组织交往政策和实施程序草案的第 8 之二段; 世卫组织与慈善基金会交往政策和实施程序草案的第 11 之二段和世卫组织与学术机构 交往政策和实施程序草案的第 9 之二段。 “14. 总干事可建立汇集多方来源捐助的机制,只要此类机制的设计可避免捐助者对世
卫组织的工作产生任何可见的影响;并且该机制向所有感兴趣的捐助者开放;同时按照 本框架进行管理,包括通过世卫组织非国家行为者登记簿保证透明度。” 9. 从现在到卫生大会开幕这段时间内,会员国将继续进行非正式磋商。如果在这些磋 商当中提出了能满足所有会员国关切的妥协方案,则我国代表团将以会议室文件形式提 交这些文本提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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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与非国家行为者交往的框架 决议草案 [第六十九届世界卫生大会, PP1 审议了关于与非国家行为者交往的框架的报告,以及修订的与非国家行为者 交往的框架草案; PP2 忆及关于世卫组织改革的 WHA64.2 号决议和 WHA65(9)号决定, 以及关于与 非国家行为者交往的框架的 WHA67(14)号决定和 EB136(3)号决定; [PP2 之二 忆及联合国大会题为“改变我们的世界:203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
70/1 号决议,该决议在目标 17 中呼吁会员国加强全球可持续发展伙伴关系,同时辅以 多利益攸关方伙伴关系,由后者调集和分享知识、专长、技术和财政资源,以支持所有 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同时鼓励和推动参照组建伙伴关系的经 验和资源配置战略,建立有效的公共伙伴关系、公私伙伴关系和民间社会伙伴关系,] [PP2 之三 进一步忆及 2014 年《营养问题罗马宣言》和《营养行动框架》 ,其中 强调必须在各政府、多边组织、私营部门、民间社会和社区之间加强合作与集体行动以 努力改善营养状况。] PP3 意识到与非国家行为者交往对世卫组织的重要性,而在本组织所有三个层级 大力管理此类交往的风险将有益于这一交往, (OP1) 批准本决议附件中所载与非国家行为者交往的框架1;
(OP2) 决定与非国家行为者交往的框架应取代 《世界卫生组织与非政府组织的关系准 2 则》 ,以及关于与商业企业互动以实现卫生成果的准则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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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与非国家行为者交往的总框架和与非政府组织、 私营部门实体、 慈善基金会和学术机构交往的四项具体政 在 WHA40.25 号决议中通过。见《基本文件》 ,第四十八版,日内瓦:世界卫生组织,2014 年。 文件 EB107/20,附件。
策。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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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3)
要求总干事:
(1) 执行与非国家行为者交往的框架; [(2) 在第六十九届世界卫生大会上设立非国家行为者登记簿; ](主席在 12 月会议中 建议予以删除) (3) 在执行委员会每年 1 月份的届会常设议程下,通过规划、预算和行政委员会向 执委会报告与非国家行为者交往的框架的执行情况; [3 之二 通过规划、 预算和行政委员会向执行委员会报告关于在本框架所提及的交 往事项或类型之外启动与非国家行为者合作的所有建议,供其作出进一步审议和决 定] (4) 在 2018 年对与非国家行为者交往的框架的执行情况及其对世卫组织工作的影 响进行一次评估,并在 2019 年 1 月通过规划、预算和行政委员会向执行委员会提 交有关成果,联同修订该框架的任何建议。] [(5) 制定一项全面的利益冲突政策用以指导本框架的有效实施工作]
关于第 46 段(借调)的决议案文 OPx 要求总干事与会员国协商,为来自非政府组织、慈善基金会和学术机构的借调人 员制定一套标准和原则。总干事将通过执行委员会提交这套标准和原则,酌情由第七十 届卫生大会审议和确立,同时考虑到下述已确认的问题,诸如: (1) 需要的具体技术专长,不包括管理和/或敏感职位; (2) 促进公平的地域分配; (3) 保证对所寻求的职位的透明度和清晰度,包括予以公开通告; (4) 借调为临时性,不超过两年。 在总干事提交的关于与非国家行为者交往的年度报告中将提及向非国家行为者借 调人员问题,包括借调的理由。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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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早期磋商的可能决议案文(主席在 12 月会议中建议予以删除) [ (i 之二的备选案文) [独立专家监督咨询委员会在其年度报告中纳入根据 《财务细则》 和《财务条例》审查非国家行为者财务捐款的情况。][以及交往协调组处理的案例情况] (删除) (由主席建议案文) (ii 之二)立即按框架规定对非国家行为者进行分类。 (ii 之三)三年内提交完毕所有具有正式关系的非国家行为者,供执行委员会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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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文 与非国家行为者交往的框架[草案] 与非国家行为者交往的总框架草案 导言 1. 与非国家行为者交往的总框架草案以及世卫组织关于管理与非国家行为者交往的 政策和业务程序,适用于在本组织各级与非国家行为者的所有交往 1,关于交往的四项 具体政策和实施程序则限定分别适用于非政府组织、私营部门实体、慈善基金会和学术 机构。
交往:理由、原则、好处和风险 理由 2. 世卫组织是按照其《组织法》指导和协调全球卫生的机构。全球卫生格局在许多方 面日趋复杂,参与者,包括非国家行为者越来越多。世卫组织考虑到非国家行为者在全 球卫生中推动和促进公共卫生的巨大作用,与非国家行为者进行了交往,并鼓励非国家 行为者通过其本身的活动,保护和促进公共卫生。 3. 世卫组织的职能,如其《组织法》第二条所载,包括充任国际卫生工作之指导及调
整机构;与不同组织建立并维持有效合作;对致力促进卫生之科学团体与专业团体,鼓 励其彼此之间的合作。 《组织法》进一步委托卫生大会或执行委员会,以及总干事与其 2 他组织开展交往 。世卫组织在非国家行为者问题上,应依照其《组织法》和卫生大会 的决议和决定, 并在适当时考虑到联合国大会或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决议和决定 而行事。 4. (删除)
总部、区域办事处和国家办事处,在世卫组织之下设立的实体,以及代管的伙伴关系。与非国家行为者交往的 框架将适用于代管的伙伴关系,但须遵从世卫组织参与全球卫生伙伴关系和代管安排的政策(WHA63.10 号决议) 。 第 48 段对代管的伙伴关系以及外部伙伴关系做了说明。 2 世卫组织《组织法》第十八、三十三、四十一和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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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世卫组织与非国家行为者交往支持实施各理事机构决定的本组织的政策和建议, 以 及适用本组织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在全球、区域和国家各级,与非国家行为者进行此类 有效交往,还要求采取适用于本框架下非国家行为者的尽职和透明措施。世卫组织为加 强其与非国家行为者的交往,促进全球卫生的效益和利益,需要同时加强其对伴随而来 的潜在风险的管理。这就要求一个健全的框架,促成交往,还可作为一种工具,确认风 险,将之与预期效益相权衡,同时保护和维护世卫组织的廉正、声誉和公共卫生使命。 原则 6. 世卫组织在以下总原则指导下与非国家行为者进行交往。 任何交往必须: (a) 显示明确有益于公共卫生; (a 之二) 符合世卫组织的《组织法》 、职能和工作总规划 (b) 尊重世卫组织的政府间性质和世卫组织《组织法》规定的会员国的决策权力; (c) 坚决支持并加强作为世卫组织工作基础的科学和循证方针; (d) 保护世卫组织制定和适用政策、规范和标准的过程不受任何不当影响1; (e) 不损害世卫组织的廉正、独立、公信力和声誉; (f) 受到有效管理,包括在可能时避免利益冲突2和世卫组织的其它形式的风险;
(g) 在透明、开放、包容、问责、廉正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 交往的好处 7. 世卫组织与非国家行为者的交往可给全球公共卫生和本组织实现其《组织法》 、原 则和目标,包括在公共卫生中的指导和协调作用带来极大好处。交往包括重大的和长期 的合作到较小规模和较短时间的互动。来自此类交往的好处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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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政策、规范和标准包括收集信息,着手审议和决定规范案文。 如第 23 到第 26 段所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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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删除) (b) 非国家行为者可对世卫组织的贡献 (c) 世卫组织可对非国家行为者产生的影响,以加强后者对全球公共卫生的影响, 或对卫生的社会、经济和环境决定因素的影响 (d) 世卫组织可对非国家行为者遵守世卫组织的政策、规范和准则产生的影响 (e) 非国家行为者可为世卫组织工作贡献的资源 (f) 非国家行为者对世卫组织政策、规范和标准的广泛传播和遵守 交往的风险 8. 世卫组织与非国家行为者的交往有其风险,需要加以适当管理,包括酌情避免。重
大风险尤其涉及下列情况: (a) 利益冲突; (b) 非国家行为者对世卫组织工作,尤其是但不限于对政策、规范和标准制定 1的 过度或不当影响; (c) 对世卫组织的廉正、 独立性、 公信力和声誉, 以及公共卫生职能造成负面影响; (d) 交往主要是服务于有关非国家行为者的利益, 而对世卫组织和公共卫生很少或 没有裨益; (e) 交往导致对非国家行为者名称、品牌、产品、意见或活动的认可2; (f) 通过与世卫组织的交往,漂白一非国家行为者的形象; (g) 加强一非国家行为者的竞争优势。
非国家行为者 9. 为本框架之目的,非国家行为者系指非政府组织、私营部门实体、慈善基金会和学 术机构。 1 2
制定政策、规范和标准包括收集信息,着手审议和决定规范案文。 认可不包括制定资格预审或世卫组织杀虫剂评价方案(WHOPES)一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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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非政府组织为独立于政府之外运作的非营利实体。它们通常是会员制,以非营利实 体或个人为会员,就非政府组织的政策行使表决权,或出于非营利的公共利益目标,以 其他方式构成。它们应免于主要是私人、商业或营利性质的考虑。它们可包括例如基层 社区组织、民间社会团体和网络、信仰组织、专业团体、针对具体病患的团体和患者团 体。 11 私营部门实体为工商企业,也即旨在为业主营利的企业。该术语还指代表或受私营 部门实体管理或控制的实体。这包括(但不限于)代表工商企业的商会、未与其商业赞 助者“保持一定距离”1的实体, 以及部分或全部为国家所有, 但像私营部门实体一样行事 的工商企业。 国际商会为无意为自身营利,但代表其成员利益的私营部门实体,这些成员或为工 商企业,或为国家的或其他商会。为本框架之目的,它们拥有通过其受权代表为其成员 发言的权力。其成员可就国际商会的政策行使表决权。 12. 慈善基金会为非营利实体,其资产由捐助者提供,收入用于造福社会之目的。它们 在管理和决策方面应明确独立于任何私营部门实体。 13. 学术机构为通过研究、教育和培训追求和传播知识的实体2。 14. 上述四类实体的每一类,均适用总框架和关于交往问题的各自的具体政策。世卫组 织将通过尽职调查,确定一非国家行为者是否受私营部门实体的影响,以致该非国家行 为者应被视为私营部门实体。 如果一非国家行为者的决策过程和机构始终独立于私营部 门的不适当影响,世卫组织可决定将该实体视为非政府组织、慈善基金会或学术机构, 但可能适用世卫组织与私营部门实体交往政策和业务程序的有关规定,例如不接受其对 规范性工作的资助和实物捐赠。
互动的类型 15. 以下为世卫组织与非国家行为者交往中的互动类型。每一类互动可采取不同形式, 面临不同程度的风险,涉及与本组织不同程度和类型的交往。
一实体如独立于另一实体, 不接受另一实体指示, 且其决定和工作明显不受或[可合理]认为不受另一实体左右, 即为与该另一实体“保持一定距离” 。 2 这包括基本是政策性机构的思想库, 只要它们的主旨是进行研究, 而学术机构的国际联合会则被视为非政府组 织,受制于第 14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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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 16. 非国家行为者可参加世卫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 其参与的性质取决于有关会议的类 型。非国家行为者参加协商、听证和其它会议的形式和方式,应由世卫组织理事机构或 秘书处在个案基础上作出决定。 (a) 理事机构的会议。此类会议系指世界卫生大会、执行委员会和六个区域委员会 的届会。非国家行为者的参与依照理事机构各自的议事规则、政策和惯例,以及本 框架处理正式关系的部分而定。 (b) 磋商。 包括为交流信息和意见的目的而举行的非理事机构届会的任何实体或虚 拟会议。来自非国家行为者的投入在任何可能的地方都应对公众开放。 (c) 听证会。参加者可在此类会议上表明其证据、意见和立场,并就此接受质询, 但不参与辩论。听证会可为电子形式,也可当面进行。所有感兴趣的实体应在同一 基础上受到邀请。与会者和听证期间表明的立场应记录在案,在任何可能的地方都 应对公众开放。 (d) 其他会议。这些会议非制定政策、准则或标准进程的一部分,例如通报会、情 况介绍会、科学会议,以及有关行为者进行协调的平台。 17. 世卫组织依照本框架规定、其四项具体政策和业务程序,以及世卫组织适用规则、 政策和程序,参加完全或部分由非国家行为者举行的会议,包括下列任何一种可能性: 资源 18. 资源为财务捐款或实物捐助。实物捐助包括药品和其它商品捐助,以及在合同基础 上免费提供服务(添加脚注:第 46 段涵盖的借调情况除外) 。 世卫组织与非国家行为者联合举行的会议 世卫组织赞助非国家行为者举行的会议1 世卫组织工作人员在非国家行为者举行的会议上发言或作为小组成员行事 世卫组织工作人员出席非国家行为者举行的会议。
“赞助会议”意味着:(1)另一实体承担组织会议的主要责任;(2)世卫组织支持并为会议及其议事提供捐助; (3)世卫组织保留澄清会议议程、与会者名单和会议成果文件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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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 19. 为本框及之目的,证据系指将世卫组织独立分析,建立在最新信息、关于技术问题 的知识和对科学事实的审议基础上的投入。世卫组织的证据生成包括搜集、分析和生成 信息,以及管理知识和开展研究。非国家行为者可根据本框架规定、其四项具体政策和 业务程序,以及其它适用的世卫组织规则、政策和程序,提供其关于技术问题的最新信 息和知识,并与世卫组织适当分享其经验。此类贡献只要可能,即应酌情予以公布。生 成的科学证据应予以公布。 倡导 20. 倡导是为提高对卫生问题,包括对关注度不足的一些问题的认识;为公共卫生目的 改变行为;在需要联合行动时促进非国家行为者之间的合作和更高程度的一致。 技术合作 21. 为本框架之目的,技术合作系指与非国家行为者在《工作总规划》载明的活动中进 行其他适当合作,包括:
产品开发 能力建设 紧急情况中的业务合作 促进执行世卫组织的政策。
管理利益冲突和其他交往风险 22. 管理,包括酌情避免利益冲突和其他交往风险要求采取如下一系列步骤1。 世卫组织在与非国家行为者交往时,须对之有所了解。因此,要求每一非国家 行为者提供关于其自身及其活动的所有有关2资料, 世卫组织据此进行尽职调查。
框架的制定,旨在管理机构性交往;其实施与本组织制约在个人方面利益冲突的其他政策的执行密切协调(见 第 48 段) 。 2 根据第 38 段之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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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卫组织进行风险评估, 以确定伴随每次与非国家行为者的交往而来的特定风 险。 交往风险须加以管理, 并统一地传达至本组织三个层级的每一层级和全组织范 围。为此,世卫组织通过单一的,全组织范围的电子手段管理交往活动1。 会员国监督世卫组织按照第 65 和 66 段规定与非国家行为者的交往。
利益冲突
23. 利益冲突源于以下情况,即次生利益(世卫组织在特定区域工作成果的既得利益方) 可能不适当地影响,或可合理地视为不适当地影响了主要利益(世卫组织的工作)的专 业判断或行动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各种形式的利益冲突的存在本身并不意味着发生了不 当行为,但意味着存在发生此类不当行为的风险。利益冲突不仅是经济上的,还可能采 取其他形式。 23 之二 在世卫组织内的个人利益冲突为涉及专家,无论其身份标志如何,以及职员的 一类冲突;这些冲突按照本框架第 48 段列明的政策加以处理。 24. 所有机构都有多重利益,也即世卫组织在与非国家行为者的交往中,往往同时面对 彼此趋同或相互冲突的利益。机构性利益冲突是指这样一种情况,即在此情况下,世卫 组织在 《组织法》 中体现的主要利益可能受到一非国家行为者的冲突利益的不适当影响, 影响或可合理地视为影响了世卫组织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25. 世卫组织积极管理机构性利益冲突或上文第 8 段所述其他交往风险,旨在避免听任 一非国家行为者对本组织决策过程施加或可合理地视为施加不适当的影响,或凌驾于其 利益之上。 26. 对世卫组织来说,最重大的机构性利益冲突潜在风险来自非国家行为者的利益,尤 其是经济、商业或金融利益与世卫组织的公共卫生政策、组织法职能和利益,尤其是本 组织在制定政策、规范和标准时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发生冲突的情况。
世卫组织使用电子手段管理交往。如第 38 段脚注 1 所述,面向公众的工具部分是非国家行为者登记簿;该工 具还提供内部交往管理的电子工作流程。类似的电子工具还用于管理个人利益冲突,以在实施本框架与执行管理专 家个人利益冲突的政策之间进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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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 27. 在考虑进行交往的可能性时,秘书处的有关单位将进行初步审查,以确定此类交往 是否符合本组织的利益, 并与第 6 段中所载世卫组织与非国家行为者交往的原则以及 《工 作总规划》和规划预算确定的重点保持一致。如果情况确实如此,技术单位将请非国家 行为者提供其基本信息。该单位随后使用全组织范围的电子手段补充这一信息,包括陈 述拟议的交往,以及其对所涉利弊的评估。该信息随后转呈负责分析所提供信息的中央 专门机构。 28. 在与任何非国家行为者交往之前,世卫组织为维护其廉正起见,需要进行尽职调查 和风险评估。 尽职调查指的是世卫组织采取步骤, 寻求和核实非国家行为者的有关信息, 对其情况有一个明晰的了解。所谓尽职调查,涉及有关非国家行为者的性质,而风险评 估则是指评估与非国家行为者进行的具体拟议交往。 29. 尽职调查将审查非国家行为者提供的信息,从其他来源搜求有关实体的信息,以及 分析所掌握的所有信息结合在一起。这包括筛选不同的公共、法律和商业信息来源,例 如媒体、有关实体的网站、公司分析报告、公司名录和简介,以及公共、法律和政府来 源。 30. 尽职调查的核心职能是:
澄清拟议与世卫组织交往的实体的性质和宗旨; 澄清该实体与世卫组织交往的利益和目的及其期待的回报; 确认该实体的法律地位、活动领域、成员资格、管理方式、资金来源、宪章、 章程、议事规则和隶属关系; 厘清该实体在以下方面的主要历史和活动情况:卫生、人和劳工问题;环境、 伦理和商业问题;声誉和形象,以及财务稳定性; 确认是否应适用第 44 段或第 44 段之二。
31. 尽职调查还允许秘书处为交往目的,按照每一非国家行为者的性质、目标、管理方 式、资金来源、独立性和成员资格,将其列入四类非国家行为者中的一类。这一分类将 在非国家行为者登记簿中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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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风险是表明一事件存在可能和潜在的影响力,或将削弱本组织达成其目标的能力。 对拟议交往的风险评估在尽职调查之外进行。这涉及评估伴随与一非国家行为者交往而 来的风险,尤其是第 8 段中描述的风险。 风险管理 33. 风险管理涉及导致作出管理决定的过程, 秘书处在此过程中明确和合理地决定与非 1 国家行为者进行交往 、继续交往、在交往过程中采取措施减少风险、不交往或脱离正 在进行或计划进行的交往。 它通常是由负责管理与非国家行为者交往的单位作出的管理 决定。 34. 如第 27 段所述, 负责履行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门单位就上文第 33 段列明的与 交往有关的选择拟订建议, 连同提出此类建议的理由。 提议交往的单位如赞成这些建议, 则加以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将这些意见转交交往协调组2。 35. 交往协调组对由负责人转交的交往建议进行审查,并就与非国家行为者的交往、继 续交往、在交往过程中采取措施减少风险、不交往或脱离正在进行或计划进行的交往提 出建议。如区域主任或助理总干事不同意这一建议,则由总干事作出最后决定。 36. 世卫组织对交往采取风险管理做法,仅在以下情况中与非国家行为者进行交往,即 交往的效益就其对第 7 段所述公共卫生和完成本组织任务的直接或间接贡献而言,胜过 第 8 段所述任何残余风险以及建立和维持交往所花费的时间和费用。 透明度 37. 对世卫组织与非国家行为者的互动进行透明管理。 世卫组织向理事机构提交有关其 与非国家行为者交往的年度报告,其中纳入关于秘书处,包括交往协调组所开展的尽职 调查、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的摘要信息。世卫组织还公布有关其与非国家行为者交往的 适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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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第 49 至 55 段所载明的关于建立正式关系的决定不同。 交往协调组是总干事任命的一个秘书处小组,包括来自各区域办事处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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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世卫组织的非国家行为者登记簿是建立在网络基础上, 秘书处使用此一可公开检索 1 的电子手段 ,记录和协调与非国家行为者的交往。它载有非国家行为者提供的主要标 准信息2,以及对世卫组织与这些行为者交往的高水平描述3。 38 之二. 要求与世卫组织交往的非国家行为者提交关于其组织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 名称、成员资格、法律地位、目标、管理结构、主要决策机构的组成、资产、年收益和 资金来源、主要相关附属机构、网页以及一个或多个与世卫组织的联络点。 39. 如秘书处决定与一个非国家行为者进行交往,将公布该实体提交、并在世卫组织非 国家行为者登记簿保存的信息摘要。 非国家行为者提供并在登记簿公布的信息的准确性 由有关非国家行为者负责,不构成世卫组织的认可。 40. 登记簿中说明的非国家行为者必须每年或应世卫组织的要求更新其提供的自身信 息。世卫组织非国家行为者登记簿中的信息将标明日期。关于不再与世卫组织交往的实 体或未更新其信息的实体的信息将标明为“归档”。在今后申请交往时,可酌情考虑世卫 组织非国家行为者登记簿中的归档信息。 40 之二 (移自 38 之三)除了向公众开放的信息外,会员国可通过电子手段查阅关于 每个非国家行为者的尽职调查、以及交往方面相应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的摘要报告。会 员国还可根据需要通过安全的远程接入平台获取相关报告全文; 41. 世卫组织有一本手册,指导非国家行为者根据本框架,与世卫组织的互动。还有一 本关于实施与非国家行为者交往框架的工作人员指南。 42. (删除) 43. (删除)
具体规定 44. 世卫组织不与烟草业或致力于促进烟草业利益的非国家行为者交往。 世卫组织也不 与军火业交往。
非国家行为者登记簿是秘书处所使用的第一级手段,载有四个级别的信息:向公众开放级;向会员国提供级; 秘书处工作级;仅供秘书处数目有限的个人访问的保密和敏感级信息。 2 关于非国家行为者财务捐款的信息载于本登记簿和规划预算的门户网站中。 3 该登记簿涵盖本组织的所有三个层级——全球、区域和国家,并包括代管伙伴关系和联合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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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特别审慎进行的交往 44 之二 世卫组织在与政策或活动消极影响人类健康或不符合世卫组织政策、 规范和标 准,特别是与非传染性疾病及其决定因素有关的政策、规范和标准的私营部门实体或其 他非国家行为者进行交往时,将特别审慎,尤其是在开展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和风险管 理时。 与世卫组织名称和会徽的联系 45. 众所周知,世卫组织的名称和会徽是廉正和质量保证的象征。因此,世卫组织的名 称、缩写和会徽不得用于或配合商业、促销和广告目的。对名称或会徽的任何使用都必 须得到世卫组织总干事的明确书面授权1。 借调 46. 世卫组织不接受私营部门实体的借调人员。
本框架与世卫组织其他政策的关系 47. 本框架取代《世界卫生组织与非政府组织的关系准则》 2以及关于与商业企业互动 以实现卫生成果的准则(执行委员会的说明)3。 48. 下列政策同世卫组织与非国家行为者交往的框架相关, 其实施将同与非国家行为者 交往的框架相协调并保持一致。在确认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将通过规划、预算和行政委 员会提请执行委员会注意。 (a) 世卫组织参与全球卫生伙伴关系和代管安排的政策4。 (i) 代管伙伴关系的法人资格来自世卫组织,并受本组织的规章和条例制约。 因此,与非国家行为者交往的框架适用于它们与非国家行为者的交往。它们拥 有独立于世卫组织理事机构的正式治理结构,能够就方针、工作计划和预算作 出决定;其规划问责框架也独立于世卫组织的框架。本框架同样适用于受本组 织规章和条例制约的其它代管实体。 1 2
见 http://www.who.int/about/licensing/emblem/en/。 《基本文件》 ,第四十八版。日内瓦:世界卫生组织;2014 年,第 93-98 页。 3 见文件 EB107/2001/REC/2,第十二次会议摘要记录。 4 经卫生大会批准,载于关于伙伴关系的 WHA63.10 号决议及其附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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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世卫组织参与外部伙伴关系受关于世卫组织参与全球卫生伙伴关系和代 管安排的政策的制约。 与非国家行为者交往的框架也应适用于世卫组织对这些 1 伙伴关系的参与 。 (b) 《专家咨询团和专家委员会条例》和《利益申报准则》 (世卫组织专家) 。对世 2 卫组织与个人专家关系的管理受《专家咨询团和专家委员会条例》 和《利益申报 准则》 (世卫组织专家)制约。 (c) 《人事条例》和《职员细则》 。所有职员都应遵从本组织的《人事条例》和《职 员细则》 ,特别应注意其中关于利益申报的规定:按照世界卫生组织《人事条例》 第 1.1 条, 所有工作人员“应以世界卫生组织利益为唯一考虑而履行其职责,调整其 操守”。 (d) 科研小组、合作机构以及其他合作机制条例。科学合作受《研究组、学术组、 协作机构和其它协作方式条例》制约3。 (e) 《财务细则》和《财务条例》 。 (i) 商品和服务采购受《财务细则》和《财务条例》制约 4;未包括在与非国 家行为者交往的框架内,虽然框架涵盖了非国家行为者的无偿捐助。 (ii) 如同世卫组织的任何其他筹资,来自非国家行为者的资助受《财务细则》 和《财务条例》制约,并且接受此类资金捐助的决定也受本框架制约。
正式关系 49. “正式关系”为一特权, 执行委员会可授予曾为并继续为本组织利益进行了持续和系 5 统交往 的非政府组织、国际商会和慈善基金会。所有这些实体的目标和活动都应符合
食品法典委员会是一个政府间机构并且是粮农组织/世卫组织联合食品标准规划的主要机构。 联合食品标准规划 的行政管理不由世卫组织单独提供。食品法典委员会的工作得到包括食典各附属委员会、区域协调委员会和各工作 组等附属机构的支持。食典委,其各附属委员会,包括独立专家委员会以及各工作组的会议根据食品法典委员会的 议事规则及其通过的其它决定得到管理。 2 见《基本文件》 ,第四十八版。日内瓦:世界卫生组织;2014 年:第 116-125 页。 3 《基本文件》 ,第四十八版。日内瓦:世界卫生组织;2014 年,第 126-133 页。 4 《基本文件》 ,第四十七版。日内瓦:世界卫生组织;2009 年,第 87-96 页。第四十八版。日内瓦:世界卫生 组织;2014 年,第 99-109 页。 5 世卫组织非国家行为者登记簿记载至少为期两年的系统交往,双方均认为互利互益。仅仅参加另一方的会议不 可视为系统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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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卫组织《组织法》的精神、宗旨和原则,它们应为促进公共卫生作出巨大贡献。有正 式关系的组织可参加世卫组织理事机构的会议,但在其他方面,则应同其他与世卫组织 交往的非国家行为者遵守相同规则。 50. 建立了正式关系的实体的成员资格和/或范围是国际性的。所有建立了正式关系的 实体应有组织法或类似基本文件、既定的总部、管理机构、行政管理结构,并定期更新 其在世卫组织非国家行为者登记簿中的条目。 51. 正式关系应当以世卫组织与有关实体之间的合作计划为基础, 该计划应载有商定的 目标和按照《工作总规划》和规划预算安排的今后三年的活动。该计划还应在世卫组织 非国家行为者登记簿上公布。这些组织应每年提交简明报告,说明合作计划的执行进展 情况以及也将在世卫组织登记簿上公布的其他有关活动情况。这些计划应免于主要是私 人、商业或营利性质的考虑。 51 之二. 对于就全球卫生问题开展工作的非政府组织, 持续和系统的交往可包括围绕世 卫组织会议以及世卫组织政策、规范和标准开展的研究和积极宣传活动。对这类非政府 组织可根据其至少三年活动情况以及关于全球公共卫生问题的未来研究和宣传工作计 划考虑与其建立正式关系。 52. 执行委员会负责决定接纳有关组织与世卫组织建立正式关系, 并应对这一地位每三 年进行一次审查。总干事可提议接纳国际非政府组织、慈善基金会和国际商会。总干事 还可根据与这些组织的合作情况,提议提前进行审查。 53. 建立了正式关系的实体可应邀参加世卫组织理事机构的届会。这一特权包括: (a) 有可能委派一名代表出席世卫组织理事机构会议、 委员会会议和在其领导下召 开的会议,但无表决权; (b) 有可能在以下情况下发言:(i)应会议主席邀请;(ii)如讨论项目为有关实体特别 感兴趣者,经会议主席同意; (c) 有可能在辩论之前提交上文分段(b)中提及的发言,供秘书处在专门网站上公 布。 54. 非国家行为者参加世卫组织理事机构的会议须指定一名代表团团长, 并宣布其代表 的附属关系。这一宣布应包括每位代表在非国家行为者内的职责,以及适当时该代表在 任何附属组织中的职责。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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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区域委员会也得决定对未与世卫组织建立正式关系的其他国际、区域和国家层面 (添加脚注:根据世卫组织《组织法》第七十一条)的非国家行为者予以会议资格认证 的有关程序,只要该程序是依照本框架管理的。 接纳和审查建立正式关系的组织的程序 56. 申请建立正式关系应以在世卫组织非国家行为者登记簿上的最新条目为基础, 按要 求提供关于非国家行为者性质和活动的所有必要信息。申请应概述在非国家行为者登记 簿上记载的以往的交往情况, 以及非国家行为者与世卫组织共同制订和商定的与世卫组 织的三年合作计划。 57. 证实正式关系申请准确性的签署函件应不迟于七月底网上送达世卫组织总部, 以提 交翌年一月召开的执行委员会届会。对建立正式关系的申请应加以审查,以确保按照本 框架满足既定标准和其他要求。 申请应由秘书处在执行委员会一月份届会开幕前六个星 期转交执行委员会成员,供其审议是否建立正式关系。 58. (移至第 61 段之后,作为 61 之二) 。 59. 在执委会一月份届会期间,规划、预算和行政委员会应审议所提交申请,并向执委 会提出建议。该委员会可邀请有关组织在会上就其申请发言。如申请组织经审议不符合 既定标准,但考虑到根据确定的目标、以往成功合作的经历以及今后交往活动的范围, 需要保持有益的伙伴关系者,委员会可建议推迟对这一申请的审议或拒绝。 60. 执委会在审议该委员会建议后,应决定是否接纳某一组织与世卫组织建立正式关 系。对非国家行为者的再次申请,通常应在执委会对原申请作出决定两年后再予审议。 61. 总干事应将执委会对申请作出的决定通知每个组织。 总干事应记录秘书处内和执行 委员会就非国家行为者申请作出的决定,反映世卫组织非国家行为者登记簿的状况,保 存接纳建立正式关系的组织的名单。 61 之二 建立了正式关系的实体和秘书处须列明合作联络点的名称, 而这些联络点则负 责相互通报并向其组织通报合作计划的执行进展情况,它们也是通报任何变化或问题的 第一联络点。 62. 执委会应通过其规划、预算和行政委员会,每三年一次审查与每一非国家行为者的 合作情况,决定是否适宜保持正式关系,或将审查决定推迟到下一年。执委会的审查应 跨越三年期间,每年对三分之一的建立正式关系的实体进行审查。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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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总干事可在遇有问题时建议由执行委员会通过其规划、 预算和行政委员会提前审查 与非国家行为者的正式关系,例如该实体未履行其在合作计划中的责任,缺乏接触,非 国家行为者没有满足对它的报告要求,或该组织性质或活动发生变化,非国家行为者不 再符合接纳标准,或任何可能的新的合作风险。 64. 随着规划和其他情况的变化,执委会如果认为正式关系不再适宜或不再必要,则可 中止这种关系。同样,如一组织不再符合在建立这种关系时适用的标准,没有更新其资 料和在世卫组织非国家行为者登记簿上报告合作情况,或没有履行其在商定的合作规划 中的职责,执委会也可暂停或中止正式关系。 (64 之二:移至 51 之二)
监督交往 65. 执行委员会通过其规划、预算和行政委员会,监督世卫组织与非国家行为者交往框 架的执行情况,建议修订本框架,并可向国际非政府组织、慈善基金会和国际商会赋予 正式关系特权。 66.规划、预算和行政委员会应就下列方面进行审查,提供指导并酌情向执行委员会提 出建议: (a) 监督世卫组织对与非国家行为者交往框架的实施情况,包括: (i) 审议总干事提交的关于与非国家行为者交往的年度报告
(ii) 执委会转交该委员会的任何其他交往事宜 (b) 有关实体与世卫组织建立正式关系,包括: (i) 批准与非国家行为者建立正式关系的建议
(ii) 审查更新与有关实体的正式关系 (c) 必要时修订与非国家行为者交往的框架的任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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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遵守本框架 67. 不遵守除其它外,可包括以下行为:明显拖延向世卫组织非国家行为者登记簿提供 信息;提供错误信息;为商业、促销、推销和广告等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以外目的利用 与世卫组织的交往;滥用世卫组织的名称和会徽;企图施加不当影响;以及滥用正式关 系赋予的特权。 68. 非国家行为者不遵守本框架条款可经适当程序后对有关实体产生后果,这些程序包 括提醒、警告、中止和结束函件、拒绝更新交往和中止交往。执行委员会将对正式关系 地位进行审查,且不遵守可成为不再更新正式关系的理由。除在重大或有意不遵守的情 况下,有关非国家行为者不得自动被排除在与世卫组织的其他交往之外。 69. 世卫组织接受的任何财物捐助, 如此后发现未遵守本框架的规定, 则应退还捐助者。
实施 69 之二 根据第 6 段中确定的原则,本框架将得到全面实施,从而管理和加强世卫组织 与非国家行为者的交往, 努力实现各项公共卫生目标, 包括通过多利益攸关方伙伴关系, 同时保护和维护世卫组织的廉正,独立性,公信度和声誉。 69 之三 在应对《国际卫生条例(2005) 》中述及的紧急公共卫生事件或其它具有健康 后果的突发事件时,总干事将根据世卫组织《组织法》 (脚注:包括世卫组织《组织法》 第二条第(四)款)和本框架载明的原则来应用本框架。如此,总干事在认为必要时, 可根据世卫组织作为卫生群组牵头机构的责任,以及为协调、扩大行动和提供服务而迅 速广泛地与非国家行为者交往的必要性(脚注:考虑到 WHA65.20 号决议( “为满足人 道主义紧急情况下不断增长的卫生需求世卫组织的应对和作为卫生部门牵头机构的作 用” ) ) ,在应对上述事件过程中灵活应用本框架的程序。在应对行动需要运用灵活性的 情况下,总干事将及时通过适当手段1,特别是书面函文通告各会员国,并且要在关于 与非国家行为者交往的年度报告中简要通报信息,并说明这种灵活运用的理由。
包括联合国大会 A/RES/46/182 号决议(加强联合国人道主义紧急援助的协调)述及的手段,该决议设立了秘 书长紧急救济协调员,还包括世卫组织《国际卫生条例(2005) 》述及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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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框架的监测和评价 70. 将通过交往协调组以及执行委员会通过其规划、预算和行政委员会,经常对框架的 执行情况进行内部监测, 载入关于与非国家行为者交往和非国家行为者登记簿中现有信 息评估情况的年度报告。 71. 此外,应定期评价本框架的执行情况。此类评价的结果,连同任何对框架的修订建 议,应通过规划、预算和行政委员会提交执行委员会。 72 之备选案文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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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卫组织与非政府组织交往政策和实施程序草案 1. 删除
2. 本政策尤其制约世卫组织与非政府组织的互动式交往 1。总框架的规定也适用于与 非政府组织的所有交往。
参与 非政府组织参加世卫组织会议2 3. 根据总框架第 16 段,世卫组织可邀请非政府组织参加磋商、听证会或其他会议。
磋商和听证会可采取电子形式或当面进行。 4. 参加其他会议是为了讨论非政府组织特别感兴趣的项目, 而其参与将增加会议审议
的价值。此类参与还可用于交流信息和意见,但不会用于制订任何咨询建议。 4 之二 非政府组织参与的性质取决于所涉会议的类型。非政府组织在磋商、听证会及 其他会议中的形式、方法和参与由世卫组织理事机构或秘书处在个案基础上决定。在一 切可能情况下,非政府组织的参与和提出的意见应当公开。非政府组织不参与本组织的 任何决策程序。 秘书处参加非政府组织召开的会议 5. 世卫组织可组织联席会议,或与非政府组织联合发起会议,只要本组织的廉正、独 立性和声誉得以保持,同时,这一参与将进一步推动《工作总规划》中载明的世卫组织 的目标。世卫组织工作人员可根据本组织的内部规则参加非政府组织召开的会议。非政 府组织不得把世卫组织的参与错误地理解为世卫组织对该会议的正式支持或认可,且应 当同意不把世卫组织的参与用于宣传目的。 具体政策和实施程序 6. 世卫组织作为共同组织者、联合发起者、小组成员或发言者参加非政府组织召开的 会议,应按照本框架的规定加以管理。 1 2
见总框架关于五类互动的第 15-21 段。 理事机构届会除外,这方面应遵守交往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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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 7. 世卫组织可接受非政府组织的财务捐款和实物捐助,只要此类捐助属于世卫组织 《工作总规划》范围内,不产生利益冲突,按照本框架进行管理,并符合世卫组织的其 他有关条例、规则和政策。 7 之二 接受捐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时应遵从下列条件:
(a) 接受捐助不构成世卫组织对非政府组织的认可; (b) 接受捐助不赋予捐助者任何特权或好处; (c) 接受捐助不为捐助者带来广告、影响、参与,或掌握业务活动的管理或执行的 任何可能性; (d) 世卫组织保持拒绝捐助的酌处权,无须任何进一步解释。 8. 世卫组织可按照规划预算、 《财务条例》和《财务细则》以及其他适用规则和政策, 向非政府组织提供资源,以完成特定工作。有关资源可用于世卫组织认为值得支持,并 符合世卫组织工作规划的机构的项目,也可用于世卫组织安排或协调的项目。前者为捐 赠,后者为服务。 具体政策和实施程序 9. 从非政府组织接受任何资源均应按照本框架规定和世卫组织其他有关规则和准则 处理,例如《人事条例》和《职员细则》 、 《财务条例》和《财务细则》 、采购政策,以 及世卫组织药物捐赠准则和世卫组织卫生保健设备捐赠准则。 10. 为透明起见,非政府组织的捐助必须由世卫组织按照其政策和惯例予以公告。 11. 公告通常行文如下:“世界卫生组织谨此感谢[非政府组织]对[成果或活动描述]的资 金捐助”。 12. 非政府组织的捐助在世卫组织财务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以及规划预算网络门 户和世卫组织非国家行为者登记簿中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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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非政府组织不得在其用于商业、促销、推销和广告目的的材料中显示其捐助事实。 (添加脚注:根据总框架第 45 段。)然而,它们可以在其年度报告或类似文件中提及 这一捐助。此外,它们可以在其网站以及非促销出版物中提及捐助,只要已经与世卫组 织商定其中的内容和背景。
证据 14. 非政府组织可提供关于技术问题的最新信息和知识, 并根据总框架的条款以及这方 面的具体政策和实施程序及其它适用的世卫组织规定、政策和程序,酌情与世卫组织分 享经验。在一切可能情况下,应当酌情公开提供这种贡献。应当能够公开获得产生的科 学证据。
倡导 15. 世卫组织与非政府组织开展合作,以倡导卫生和提高对卫生问题的认识;倡导为公 共卫生的利益改变行为; 倡导在需要联合行动时促进非国家行为者之间的合作和更高程 度的一致。 16. 鼓励非政府组织通过其网络传播世卫组织的政策、 指南、 规范和标准以及其他工具。 16 之二 世卫组织鼓励非政府组织执行和倡导执行世卫组织的政策、规范和标准。世卫 组织参加与非政府组织的对话,以促进执行世卫组织的政策、规范和标准。 (添加脚注: 与世卫组织合作的非政府组织预期将在食品安全、化学品安全、药物产品的合乎伦理的 促销、烟草控制、非传染性疾病以及工作中的健康与安全等领域符合世卫组织的公共卫 生政策) 16 之三 非政府组织只有在承诺全面执行世卫组织政策、规范和标准的情况下,始得与 世卫组织合作,倡导执行这些政策、规范或标准。部分或选择性执行是不可接受的。
技术合作 17. 根据总框架第 21 段规定,世卫组织可与非政府组织进行技术合作。鼓励与非政府 组织的技术合作。这一合作必须是为了世卫组织的利益,并根据总框架和本政策得到管 理,以便保护世卫组织,特别是其规范性工作不受任何不当影响或利益冲突影响且确保 不会干扰世卫组织对会员国的咨询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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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卫组织与私营部门实体交往政策和实施程序草案 1. 删除 2. 本政策专门制约世卫组织与私营部门实体的互动式交往 1。总框架的规定也适用于 与私营部门实体的所有交往。 2 之二 在与私营部门实体交往时,应当铭记世卫组织的活动可广泛影响商业部门,尤 其是通过其公共卫生指导,关于规范性标准的建议,或其它可能间接或直接影响产品成 本、市场需求或特定商品和服务的盈利能力的工作等。 3. 在与私营部门实体交往方面,世卫组织的目标是在竞争中立的基础上运作。
参与 私营部门实体参加世卫组织的会议2 4. 根据总框架第 16 段,世卫组织可邀请私营部门实体参加磋商、听证会或其他会议。 磋商和听证会可采取电子形式或当面进行。 5. 参与其他会议是为了讨论非政府组织特别感兴趣的项目, 而其参与将会增加会议审 议的价值。此类参与可用于交流信息和意见,但不会用于制订咨询建议。 5 之二 私营部门实体参与的性质取决于所涉会议的类型。私营部门实体在磋商、听证 会及其他会议中的形式、方法和参与由世卫组织理事机构或秘书处在个案基础上决定。 在一切可能情况下,私营部门实体的参与和提出的意见应当公开。私营部门实体不参与 本组织的任何决策程序。 秘书处参加私营部门实体召开的会议 6. 世卫组织职员可参加私营部门实体召开的会议,只要本组织的廉正、独立性和声誉 得以保持,同时,这一参与将进一步推动《工作总规划》中载明的世卫组织的目标。私 营部门实体不应将世卫组织的参与曲解为世卫组织对会议的官方支持或认可,并应同意 不利用世卫组织的参与达到商业和/促销目的。 1 2
见总框架关于五类互动的第 15-21 段。 理事机构届会除外,这方面应遵守交往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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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政策和实施程序 7. 世卫组织职员作为小组成员、发言者或以任何其他身份参加私营部门实体的会议, 应按照总框架以及本具体政策的规定加以管理。 8. 世卫组织不会联合发起完全或部分由私营部门实体召开的会议。 不过它可以作为某
些会议的联合发起人,此类会议由科学召集人聘用商业性会议策划人处理后勤问题,但 该商业性策划人不会对会议的科学内容有所贡献。 9. 如果一或多个卫生相关私营部门实体也是联合发起者, 世卫组织不会联合举办由其 他行为者组织的会议。 在与卫生无关的私营部门实体也是联合发起者的情况下联合发起 由其他行为者组织的会议,应在个案基础上加以审查,并遵守本框架的规定。 10. 在世卫组织的房舍和世卫组织的会议上不得进行任何商业展览。 11. 世卫组织不参与联合发起商业展览, 无论是作为私营部门实体所组织会议的一部分 还是作为其他行为者所组织会议的一部分。
资源 12. 与接受私营部门实体资源相关联的风险水平取决于私营部门实体的活动领域, 这些 资源用于世卫组织的哪些活动,以及捐助的方式。 (a) 可接受其业务与世卫组织无关的私营部门实体的财务捐款, 只要它们不从事与 世卫组织的职责和工作不相容的任何活动, 而且与它们有附属关系的任何实体也不 从事与世卫组织的职责[和工作]/[以及政策和指南]不相容的任何活动。 (b) 不寻求或接受自身或通过其附属公司在其所捐助项目的成果中有直接商业利 益的私营部门实体的财务捐款,除非按照临床试验或产品开发规定予以批准(见下 文第 38 段) 。 12b.之二 第 12(b)段中载明的规定不得影响具体机制,诸如卫生大会确立的大流行性
流感防范框架,该框架需要接收和汇集资源。 (脚注:根据总框架第 18 段) (c) 对接受即使在项目成果中只有间接利益(即活动与该实体的利益领域相关,但 没有上述冲突)的私营部门实体的财务捐款,也应保持审慎。在此类情况下,应邀 请具有类似间接利益的其他工商企业参与贡献,如果经证明不可能,则须清楚说明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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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从任何一个来源得到的捐助比例越大,就越需要避免可能的利益冲突,或显 示与一捐助者的不适当联系。 13. 私营部门实体对世卫组织规划的资金和实物捐助,只有在符合下列条件时才能接 受: (a) 捐助不用于[发展]规范性工作; [, 包括[和][不用于]/制定[和应用] (删除) 政策、 规范和标准,](删除)[添加脚注参考第 18 段和其它段落] 和 [和[旨在](删除)[制定][和][编制]世卫组织指南或建议的活动,[包括]/[以及]专家 工作小组的工作;](删除) (b) 如果捐助用于私营部门实体可能具有商业利益的规范性工作之外的其他活动, 则交往带来的公共卫生利益应明显大于其潜在风险; [涉及通过某私营部门实体的 服务类捐助向世卫组织的项目或活动提供专业知识的安排应当一律转交交往协调 小组] [(b)之二:世卫组织工作总规划范畴内的活动或规划] (c) 任何活动中来自私营部门的资金所占比例,不得导致该规划的持续与否将取 决于这一支持; (d) 接受捐助不构成世卫组织对私营部门实体,或其活动、产品或服务的认可;
(e) 捐助者不得将世卫组织工作的成果用于商业目的,或在其促销材料中显示捐 助事实; (f) 接受捐助不赋予捐助者任何特权或好处;
(g) 接受捐助不为捐助者带来广告、影响、参与,或掌握业务活动的管理或执行 的任何可能性;[对于涉及现金、实物或人力捐助的活动,包括对这种活动的任何 报告,其内容,不论是否以任何形式(如以电子方式)公布或传播,以及对这种传 播的时间安排,世卫组织均应保持全面控制。] (h) 世卫组织保持拒绝捐助的酌处权,无须任何进一步解释。[删除(h)]
14. [[总干事]/[卫生大会]可[提议]建立汇集多方来源捐助的机制,[包括汇集来自业务与 世卫组织工作有关的私营部门实体的捐助, ]只要此类机制的设计可避免捐助者对世卫 组织的工作产生任何可见的影响;该机制向所有感兴趣的捐助者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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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该机制符合上文第 12 段所载条件,并通过世卫组织非国家行为者登记簿和规划预 算网络门户保证了透明度] (删除) 或 删除第 14 段 和 移至总框架第 18 段后[并在四项具体政策中分别予以提及] P18 之二. [总干事[和/或]卫生大会]/[世卫组织]可[建立][和][落实]汇集多方来源,包 括非国家行为者的[捐助]/[资源]/[财务捐款]的机制, 用于开展世卫组织工作总规划范 畴内的规划,不产生利益冲突,按照本框架进行管理,并符合世卫组织的其他有关 条例、规则和政策,同时与世卫组织筹资对话的原则保持一致, [只要此类机制的设计可避免捐助者对世卫组织的工作产生任何可见的影响] (删除) 该机制向所有感兴趣的捐助者开放。] [对这些机制所作的任何捐助不得被指定用途。][在集合资源范畴内不得对任何捐助 指定用途]
或 P18 之二. [世卫组织]/[卫生大会]/[总干事][在卫生大会的指导下]可[提议]建立汇 集多方来源,包括非国家行为者的[财务]资源的机制,用于开展世卫组织工作总规 划范畴内的规划和活动, 不产生利益冲突, [避免来自捐助者的任何可见的影响, ] 按 照本框架进行管理,并符合世卫组织的其他有关条例、规则和政策,同时与世卫组 织筹资对话的原则保持一致,只要此类机制向所有感兴趣的捐助者开放。在集合资 源范畴内不得对向这些机制所作的任何捐助指定用途。
或 删除该段 15. 从非政府组织接受任何资源均应按照本框架规定和世卫组织其他有关规则和准则 处理,例如《人事条例》和《职员细则》 、 《财务条例》和《财务细则》 、采购政策,以 及世卫组织药物捐赠准则和世卫组织卫生保健设备捐赠准则。 16. 为透明起见,私营部门实体的捐助应由世卫组织按照其政策和惯例予以公示。 17. 公示通常应行文如下:“世界卫生组织谨此感谢[私营部门实体]对[成果或活动描 述]的资金捐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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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私营部门实体的捐助应在世卫组织财务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以及规划预算网 络门户和非国家行为者登记簿中列示。 19. 私营部门实体不得在其用于商业、 促销、 推销和广告目的的材料中显示其捐助事实。 (添加脚注:根据总框架第 45 段。)然而,它们可以在其年度报告或类似文件中提及 这一捐助。此外,它们可以在其网站以及非促销出版物中提及捐助,只要已经与世卫组 织商定其中的内容和背景。 捐赠药物和其他卫生技术1 20. 应遵照下列标准来确定是否可接受医药和其他卫生相关产品的大规模捐赠。 (a) 有确凿证据表明产品对捐助适应症的安全性和效验。接受国批准或授权将该 产品用于适应症; 它最好还应显示在世卫组织关于该适应症的 《基本药物标准清单》 中。 (b) 确定了选择接受国、社区或患者的客观和合理标准。在紧急情况中,可能需 要保持灵活性。 (c) 安排了供应系统,考虑了防止浪费、盗窃和滥用(包括回流市场)的手段。
(d) 在从捐助者到终端用户的各个环节上,针对参与有效管理供应、存储和分配 的人员制订了培训和监督规划。 (e) 药物和其他卫生相关产品的捐赠不属于促销性质,无论是就公司本身而言, 还是就它创造的在捐赠结束后不可持续的产品需求而言。 (f) (g) (h) 世卫组织不接受下架产品。 与接受国商定了捐赠的逐步退出计划。 在捐赠公司参与下,建立了监测产品负面反映的制度。
21. 经与世卫组织负责财务事宜的部门磋商,确定药物和其他卫生相关产品捐赠的价 值,并在经审计的报表和世卫组织非国家行为者登记簿中作出正式记录。
此类捐赠应符合机构间准则:世界卫生组织、普世教会医药网络、国际制药联合会、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国 际联合会、国际卫生伙伴、优质医药捐赠伙伴关系及其他。《药物捐赠准则》,2010 年修订版。日内瓦:世界卫生 组织;201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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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资金捐助 22. 除关于产品开发的下文第 38 段所规定者外,商业企业为世卫组织就该企业专利产 品安排的临床试验作出的资金捐助应在个案基础上进行审议,并始终由交往协调组作出 决定,在这一点上,应确保: (a) 研究或开发活动具有公共卫生重要性; (b) 研究工作应世卫组织请求而开展,并对潜在利益冲突加以管理; (c) 世卫组织仅在以下情况下接受此类资金捐助,即没有世卫组织的参与,研究工 作将不会进行,或为确保研究的进行符合国际接受的技术和伦理标准和准则,世卫 组织的参与是必须的。 23. 如符合上述要求,可接受在有关试验中具有直接商业利益的公司的资金捐助,只要 确立了适当机制,确保世卫组织控制试验的进行和试验结果的传播,包括其后所产生任 何出版物的内容,而试验结果不受有关公司任何不当和可见影响。 对世卫组织会议的捐助 24. 世卫组织召开的会议,不得接受私营部门实体旨在支持对特定受邀请者与会(包括 此类受邀请者的旅行和食宿)的捐助,无论此类捐助是提供给与会者,还是通过世卫组 织来转交。 25. 可接受支持会议整体费用的捐助。 26. 世卫组织的接待和类似职能不得由私营部门实体支付费用。 世卫组织职员参加外部会议的捐助 27. 外部会议为世卫组织之外一方召开的会议。 私营部门实体对世卫组织职员出席外部 会议的旅行支持可分为两类: (a) 由私营部门实体召开的会议支付旅费:可按照世卫组织规则接受旅行资助,只 要该私营部门实体同样支持其他与会者的旅行和附加费用, 且已经评估和管理利益 冲突风险;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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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第三方召开的会议(即提出支付旅费的私营部门实体之外的一方)不得接受来 自一私营部门实体的旅行资助。 对出版物的捐助 28. 可接受私营部门实体的财务捐款,用以支付世卫组织出版物的印刷费,只要不存在 利益冲突。世卫组织出版物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安排商业广告。 29. 删除 成本回收 30. 在实施了世卫组织评价方案的情况下(即参照正式的世卫组织准则评价某些产品、 流程或服务),本组织可在成本回收基础上就此类服务向私营部门实体收费。世卫组织 评价方案的目的始终是就采购向政府和/或国际组织提供咨询意见。 评价工作不构成世卫 组织对有关产品、流程或服务的认可。
证据 31. 私营部门实体可提供关于技术问题的最新信息和知识, 并根据总框架的条款以及这 方面的具体政策和实施程序及其它适用的世卫组织规定、政策和程序,酌情与世卫组织 分享经验。在一切可能情况下,应当酌情公开提供这种贡献。应当能够公开获得产生的 科学证据。 32. 删除
倡导 33. 世卫组织鼓励私营部门实体执行和倡导执行世卫组织的政策、规范和标准。世卫组 织参加与私营部门实体的对话, 以促进执行世卫组织的政策、 规范和标准。 (添加脚注: 与世卫组织合作的私营部门实体预期将在食品安全、化学品安全、药物产品的合乎伦理 的促销、烟草控制、非传染性疾病以及工作中的健康与安全等领域符合世卫组织的公共 卫生政策) 34. 私营部门实体只有在承诺全面执行世卫组织政策、规范或标准的情况下,始得与世 卫组织合作,倡导执行这些政策、规范或标准。部分或选择性执行是不可接受的。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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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鼓励国际商会与其成员合作,扩大公共卫生影响,执行世卫组织的政策、规范和标 准。
技术合作 36. 根据总框架第 21 段规定,世卫组织可与私营部门进行技术合作。鼓励与私营部门 的技术合作。这一合作必须是为了世卫组织的利益并根据总框架和本政策得到管理,以 保护世卫组织, 尤其是其规范性工作不受任何不当影响或利益冲突影响且确保不干扰世 卫组织对会员国的咨询职能。 具体政策和实施程序 37. 世卫组织如已撰写一种产品的正式说明,可向制造商提供技术咨询,以利其按照这 些说明开发产品, 只要已知在此类产品中有利害关系的所有私营部门实体都有机会以同 样方式与世卫组织合作。 38. 世卫组织可根据经法律顾问办公室审核的协议与私营部门实体合作, 开发卫生相关 技术,方式包括开展产品的研发,支持技术的转让和特许,或特许此类企业使用其知识 产权。这类合作必须有助于增加获取优质、安全、有效和可负担的医疗产品。如果达成 此类协议,则可接受私营部门实体对世卫组织就有关产品安排的临床试验给予的资助。 这些捐助应与第 23 段所述接受对世卫组织就专利产品安排的临床试验的捐助相区分。 (主席向 12 月会议提议的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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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卫组织与慈善基金会交往政策和实施程序草案 1. 删除 2. 本政策尤其制约世卫组织与慈善基金会的互动式交往1。 总框架的规定也适用于与慈 善基金会的所有交往。
参与 慈善基金会参加世卫组织的会议2 3. 世卫组织可根据总框架第 16 段邀请慈善基金会参与磋商、听证或其他会议。磋商
和听证可采取电子形式或当面进行。 4. 参加其他会议是基于讨论慈善基金会特别感兴趣的项目,而其参与将增加会议审议
的价值。此类参与可用于交流信息和意见,但不会用于制订任何咨询建议。 4 之二 慈善基金会参与的性质取决于有关会议的类型。慈善基金会参与磋商、听证和 其他会议的形式和方式应在个案基础上由世卫组织理事机构或秘书处决定。但凡可能, 应公布慈善基金会的参与情况和所提意见。慈善基金会不参与本组织的任何决策程序。 秘书处参加慈善基金会召开的会议 5. 世卫组织可组织联席会议,或与慈善基金会联合发起会议,只要本组织的廉正、独 立性和声誉得以保持,同时,这一参与将进一步推动《工作总规划》中载明的世卫组织 的目标。世卫组织职员可根据本组织的内部规则参加慈善基金会召开的会议。慈善基金 会不得将世卫组织的参与误解为对会议的官方支持或认可,且应同意不将世卫组织的参 与用于促销目的。 具体政策和实施程序 6. 世卫组织作为共同组织者、联合发起者、小组成员或发言者参加慈善基金会召开的
会议,应按照与非国家行为者交往的框架规定加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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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总框架关于五类互动的第 15-21 段。 理事会机构届会除外,这方面应遵守交往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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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 7. 世卫组织可接受慈善基金会的财务捐款和实物捐助,只要此类捐助属于世卫组织 《工作总规划》范围内,不产生利益冲突,按照本框架进行管理,并符合世卫组织的其 他有关条例、规则和政策。 8. 如同对所有捐助者一样,慈善基金会的捐助应适应卫生大会批准的规划预算所载优 先考虑。 9. 慈善基金会应邀参加筹资对话,其目的是增进世卫组织筹资的一致性、可预测性、 灵活性和透明度,减少预算的薄弱环节。 10. 世卫组织的规划和办事处应努力确保不依赖单一的筹资来源。 11. 接受捐助(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应符合下列条件: (a) 接受捐助不构成世卫组织对慈善基金会的认可; (b) 接受捐助不赋予捐助者任何特权或好处; (c) 接受捐助不给捐助者带来广告、影响、参与或掌握业务活动的管理或执行的任 何可能性; (d) 世卫组织保留拒绝捐助的酌处权,无须任何进一步解释。 具体政策和实施程序 12. 从慈善基金会接受任何资源均应按照本框架规定和世卫组织其他有关规则和准则 处理,例如《人事条例》和《职员细则》、《财务条例》和《财务细则》、采购政策, 以及世卫组织药物捐赠准则和世卫组织卫生保健设备捐赠准则; 13. 为透明起见,慈善基金会的捐助必须由世卫组织按照其政策和惯例予以公告。 14. 公告通常行文如下:“世界卫生组织谨此感谢[慈善基金会]对[成果或活动描述]的资 金捐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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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慈善基金会的捐助应在世卫组织财务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以及规划预算网络 门户和世卫组织非国家行为者登记簿中列示。 16. 慈善基金会不得在其用于商业、促销、推销和广告目的的材料中显示其捐助事实。 (添加脚注:根据总框架第 45 段。)然而,它们可以在其年度报告或类似文件中提及 这一捐助。此外,它们可以在其网站以及非促销出版物中提及捐助,只要已经与世卫组 织商定其中的内容和背景。
证据 17. 慈善基金会可提供关于技术问题的最新信息和知识,并根据总框架的条款以及这方 面的具体政策和实施程序及其它适用的世卫组织规定、政策和程序,酌情与世卫组织分 享经验。在一切可能情况下,应当酌情公开提供这种贡献。应当能够公开获得产生的科 学证据。
倡导 18. 世卫组织与慈善基金会开展合作,以倡导卫生和提高对卫生问题的认识;倡导为公 共卫生的利益改变行为;倡导在需要联合行动时促进非国家行为者之间的合作和更高程 度的一致。鼓励慈善基金会通过其网络传播世卫组织的政策、准则、规范和标准以及其 他工具,以扩大世卫组织的对外影响。 18 之二 世卫组织鼓励慈善基金会执行和倡导执行世卫组织的政策、规范和标准。世卫 组织参加与慈善基金会的对话,以促进执行世卫组织的政策、规范和标准。 (添加脚注: 与世卫组织合作的慈善基金会预期将在食品安全、化学品安全、药物产品的合乎伦理的 促销、烟草控制、非传染性疾病以及工作中的健康与安全等领域符合世卫组织的公共卫 生政策) 18 之三 慈善基金会只有在承诺全面执行世卫组织政策、规范或标准的情况下,始得与 世卫组织合作,倡导执行这些政策、规范或标准。部分或选择性执行是不可接受的。
技术合作 19. 根据总框架第 21 段规定,世卫组织可与慈善基金会进行技术合作。鼓励与慈善基 金会的技术合作。这一合作必须是为了世卫组织的利益并根据总框架和本政策得到管 理,以保护世卫组织,尤其是其规范性工作不受任何不当影响或利益冲突影响且确保不 干扰世卫组织对会员国的咨询职能。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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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卫组织与学术机构交往政策和实施程序草案 1. 删除
2. 本政策尤其制约世卫组织与学术机构的互动式交往1。 总框架的条款也适用于与学术 机构的所有交往。 3. 与学术机构在机构层面上的交往和与学术机构聘用的个人专家的合作,二者之间应 作出区分。
参与 学术机构参加世卫组织的会议 4. 世卫组织可根据总框架第 16 段邀请学术机构参与磋商、听证或其他会议。磋商和 听证可采取电子形式或当面进行。 5. 参加其他会议是基于讨论学术机构特别感兴趣的项目,而其参与将增加会议审议的 价值。此类参与可用于交流信息和意见,但不会用于制订任何咨询建议。 5 之二 学术机构参与的性质取决于有关会议的类型。学术机构参与磋商、听证和其他 会议的形式和方式应在个案基础上由世卫组织理事机构或秘书处决定。但凡可能,应公 布学术机构的参与情况和所提意见。学术机构不参与本组织的任何决策程序。 秘书处参加学术机构召开的会议 6. 世卫组织可组织联席会议,或与学术机构联合发起会议,只要本组织的廉正、独立 性和声誉得以保持,同时,这一参与将进一步推动《工作总规划》中载明的世卫组织的 目标。世卫组织职员可根据本组织的内部规则参加学术机构召开的会议。学术机构不得 将世卫组织的参与误解为对会议的官方支持或认可,且应同意不将世卫组织的参与用于 促销目的。 具体政策和实施程序 7. 世卫组织作为共同组织者,联合发起者、小组成员或发言者参加学术机构召开的会 议,应按照框架规定加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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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总框架关于五类互动的第 15-21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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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 8. 世卫组织可接受学术机构的财务捐款和实物捐助, 只要此类捐助属于世卫组织工作 《工作总规划》范围内,不产生利益冲突,按照本框架进行管理,并符合世卫组织的其 他有关条例、规则和政策。 9. 世卫组织可根据《财务条例》和《财务细则》以及其他适用的规则和政策向学术机 构提供资源,以完成特定工作(例如研究、临床试验、实验室工作和编写文件)。这可 以是世卫组织基于明确的公共卫生利益认为值得支持,并符合世卫组织工作总规划的机 构的项目,也可以是世卫组织安排或协调的项目。前者为捐赠,后者为服务。 具体政策和实施程序 10. 从学术机构接受任何资源均应按照本框架规定和世卫组织其他有关规则和准则处 理,例如《人事条例》和《职员细则》、《财务条例》和《财务细则》、采购政策,以 及世卫组织药物捐赠准则和世卫组织卫生保健设备捐赠准则; 11. 为透明起见,学术机构的捐助必须由世卫组织按照其政策和惯例予以公告。 12. 公告通常行文如下:“世界卫生组织谨此感谢[学术机构]对[成果或活动描述]的资金 捐助”。 13. 学术机构的捐助在世卫组织财务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以及规划预算网络门户 和世卫组织非国家行为者登记簿中列示。 14. 学术机构不得在其用于商业、 促销、 推销和广告目的的材料中显示其捐助事实。 (添 加脚注:根据总框架第 45 段。)然而,它们可以在其年度报告或类似文件中提及这一 捐助。此外,它们可以在其网站以及非促销出版物中提及捐助,只要已经与世卫组织商 定其中的内容和背景。
证据 15. 学术机构可提供关于技术问题的最新信息和知识, 并根据总框架的条款以及这方面 的具体政策和实施程序及其它适用的世卫组织规定、政策和程序,酌情与世卫组织分享 经验。在一切可能情况下,应当酌情公开提供这种贡献。应当能够公开获得产生的科学 证据。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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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与学术机构合作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应受与学术机构达成的协议制约。 问题的处理 应与法律顾问办公室磋商。
倡导 17. 世卫组织与学术机构开展合作,以倡导卫生和提高对卫生问题的认识;倡导为公共 卫生的利益改变行为; 倡导在需要联合行动时促进非国家行为者之间的合作和更高程度 的一致。鼓励学术机构通过其网络传播世卫组织的政策、准则、规范和标准以及其他工 具,以扩大世卫组织的对外影响。 17 之二 世卫组织鼓励学术机构执行和倡导执行世卫组织的政策、规范和标准。世卫组 织参加与学术机构的对话,以促进执行世卫组织的政策、规范和标准。(添加脚注:与 世卫组织合作的学术机构预期将在食品安全、 化学品安全、 药物产品的合乎伦理的促销、 烟草控制、非传染性疾病以及工作中的健康与安全等领域符合世卫组织的公共卫生政策) 17 之三 学术机构只有在承诺全面执行世卫组织政策、规范或标准的情况下,始得与世 卫组织合作,倡导执行这些政策、规范或标准。部分或选择性执行是不可接受的。
技术合作 18. 根据总框架第 21 段规定,世卫组织可与学术机构进行技术合作。鼓励与学术机构 的技术合作。这一合作必须是为了世卫组织的利益并根据总框架和本政策得到管理,以 保护世卫组织, 尤其是其规范性工作不受任何不当影响或利益冲突影响且确保不干扰世 卫组织对会员国的咨询职能。 19. 科学合作受《研究组、学术组、协作机构和其它协作方式条例》1制约。 20. 可按照这些条例,指定科研机构或其一部分为世卫组织合作中心。在此情况下,在 给予世卫组织合作中心地位之前,应按照本框架进行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与这些合作 中心的合作受上述条例制约,并反映在非国家行为者登记簿中。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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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文件》,第四十八版。日内瓦:世界卫生组织;2014 年,第 126-13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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