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 行 委 员 会 第一二三届会议 临时议程项目 6.1
EB123/6 2008 年 4 月 18 日
全球卫生伙伴关系:为世卫组织的 参与制定政策指导原则草案的进展情况 秘书处的报告 1. 规划、预算和行政委员会在 2008 年 1 月其第七次会议的讨论中强调了伙伴关系的
重要性和复杂性,尤其是在全球卫生趋势和考虑各有关方面之间协调与和谐的必要性 方面。委员会要求秘书处开始编写世卫组织参与全球卫生伙伴关系的政策指导原则草 案供执行委员会审议。在随后一周,执委会第 122 届会议考虑了全球卫生伙伴关系的 众多效益和挑战。委员们对以下需求做出了评论:世卫组织应发挥更强有力的协调作 用;全球卫生伙伴关系应使现有结构增值;以及应在国家计划和政策的范围内建立更 强有力的国家伙伴关系。执委会注意到秘书处的报告并接受了委员会关于指导原则的 要求1。 2. 关于卫生伙伴关系作用的讨论与以下问题的讨论密切相关,即如何管理国家级的
努力,使卫生援助和技术支持在质和量两方面都得到提高,以便使所作的努力符合国 家优先重点,加强国家计划,减少政府及其它利益攸关方的费用开支,并最终改善健 康。 3. 全球和区域级讨论的侧重点是众多有关行动、伙伴、过程和事件的和谐性和政策
一致性。其中包括八大国际卫生组织和规划(世卫组织、儿童基金会、人口基金、艾 滋病规划署、世界银行、抗艾滋病、结核和疟疾全球基金、疫苗和免疫全球联盟以及 比尔和梅林达·盖茨基金会)的例会,目的是要加强共同问责制,促进更协调的国家 行动。世卫组织在联合国改革中的参与以及秘书长的千年发展目标非洲倡议、对八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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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文件 EB122/2008/REC/2,第八次会议摘要纪录,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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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及其它峰会的贡献和第三次援助实效问题高级别论坛(计划于 2008 年 9 月 2 – 4 日在阿克拉召开) ,为加强众多发展工作利益攸关方之间的协调进一步提供了机会。 4. 应执委会的要求,秘书处已开始起草政策指导原则。作为第一阶段,已制定原则
草案,概述如下供执委会审议。如获得执委会同意,将开展更广泛的磋商,包括卫生 伙伴关系参与者,以便编写一份文件,在 2009 年 1 月提交执委会第 124 届会议。
关于世卫组织参与伙伴关系的拟议原则 总则 5. 世卫组织参与多种形式的合作,包括正式和非正式的,但本政策指导原则旨在涵
盖正式伙伴关系中的参与,这些伙伴关系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或单独的管理结构、 预算和秘书处。秘书处在向执委会第 122 届会议提交的报告1中注意到,世卫组织在伙 伴关系中的参与有两个主要作用,即提供战略和技术领导及支持,并在某些情况下作 为东道组织。这两种作用虽然互相关联,但对世卫组织有不同的影响,这反映在以下 原则中。 6. 本组织还应遵循促进正式伙伴关系政策一致性的总原则(酌情包括全球卫生结构
的合理化) ,主要目标是要减轻国家行政部门的管理负担并减少各自作用和技术建议造 成混乱的危险以及管理安排的多重性。卫生大会可考虑这项工作的各个方面,以便获 取政策指导。
伙伴关系的目的 7. 伙伴关系应起到增值作用。建立新伙伴关系或维持现有伙伴关系的条件是伙伴关
系必须针对世卫组织和/或其它合作安排目前未能满足的需求,而且伙伴关系的重点和 职能在动员伙伴和资源、运用知识和形成协同方面有明确的增值作用,以便达到除此 以外不能实现的公共卫生目标并因此有助于 2006 – 2015 年第十一个工作总规划规定的 全球卫生议程。在这种情况下,世卫组织将与重点伙伴一起开展工作,制定伙伴关系 议程并确认差距和联合行动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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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EB1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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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伙伴关系的目标与世卫组织的战略目标相一致。在这方面,世卫组织的参与应当
是世卫组织核心职能和政策的延伸,最充分地利用其相对优势并加强其规划和工作的 质量及完整性。 9. 伙伴关系应支持国家发展目标。它应有助于建设国家能力。它应支持或加强政府
管理公共卫生的原则,并符合全球卫生伙伴关系活动国家级最佳实践原则1。与开发新 疫苗或其它卫生产品等全球公益产品相关的伙伴关系可考虑作为该原则的例外情况。
伙伴关系的工作方法 10. 伙伴关系一般应当接受世卫组织确立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指导。 11. 伙伴关系不应当直接或间接地增加秘书处的工作量,除非提供了与有关额外工作 相对应的资源。全球卫生伙伴关系(尤其是向国家提供资金的伙伴关系)方面的最近 经验表明国家越来越多地要求秘书处支持它们向全球卫生伙伴关系提出的申请,在实 施方面提供技术支持,协助监测和评价,支持能力建设以便使它们能够管理众多伙伴 关系,并帮助确保卫生部门更广泛的问责制。这些要求对秘书处可能具有重大资源影 响。 12. 各伙伴的作用应当明确。伙伴关系的性质取决于伙伴的身份和优势,因此必须避 免产生平行系统。伙伴关系必须与世卫组织的使命和核心职能协调一致,必须不与之 重复或竞争。 13. 伙伴关系应确保利益攸关方的充分参与。通过一切有关利益攸关方(包括受益 者、民间社会和私立部门)的积极参与以及对其各自职责的尊重,确保伙伴关系的合 法性。伙伴关系可受益于来自传统公共卫生部门之外各组织和机构的贡献。在适当情 况下,世卫组织鼓励具有跨部门关系的伙伴关系。 14. 公共卫生目标应比参与者的特别利益更具优先地位。每项伙伴关系应当做到:确 认公立和私立部门伙伴关系固有的风险和责任;酌情应对这些风险和责任;并建立机 制处理各成员的利益冲突。关于由世卫组织主持的伙伴关系,当私营公司(商业、营 全球卫生伙伴关系活动国家级最佳实践原则。卫生领域千年发展目标高级别论坛(巴黎,2005 年 11 月 14 – 15 日)全球卫生伙伴关系工作小组的报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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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性的公司)被考虑作为可能的伙伴时,必须遵照世卫组织关于与商业部门合作的准 则。 15. 伙伴关系的结构应当与建议的职能相对应。伙伴关系的结构应当取决于其重点和 职能。松散的网络常常比正式的伙伴关系结构具有更高的有效性和效率。 16. 伙伴关系应当有自我监督机制。应当定期审查并酌情修正伙伴关系的时间安排、 宗旨和目标。特定伙伴关系的运作及其在国际卫生更广泛领域中的地位应当是这种评 价的一部分。在新的伙伴关系协定中纳入“日落条款”将同样是可取的。此类条款将要 求积极考虑一项伙伴关系在超过限定时间之后继续存在的问题。
由世卫组织主办伙伴关系 17. 如果要求世卫组织主办伙伴关系,后者的秘书处应在世卫组织的问责制框架和业 务平台(法律、财务和行政)范围内并遵照使用世卫组织名称和品牌的程序以及保护 其声誉的程序开展工作。应当使伙伴关系注意到《组织法》第三十七条以及总部关于 世卫组织与瑞士之间协定的影响。在同意作为某一伙伴关系的东道组织之前,世卫组 织应确定其正常机制能否做到召集各伙伴,开展宣传并筹集资源。 18. 对世卫组织主办伙伴关系的全部费用应当进行评估,包括所有行政、法律、财务 管理和技术支持方面的影响。应当定期审查这些安排。必须确定秘书处、各国及其它 实体拨出时间和资源与伙伴关系交往的可能性。向卫生大会提交的规划预算方案应标 明由世卫组织主办的伙伴关系,并明确说明哪些已纳入提交的预算。 执行委员会的行动 19. 请执行委员会注意本报告,并为下阶段关于政策指导原则的工作提供认为适当的 任何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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