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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农药管理行为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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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e intégral

执 行 委 员 会 第一三四届会议 临时议程项目 8.5

EB134/22 2013 年 11 月 29 日

国际农药管理行为守则 秘书处的报告 1. 在世卫组织和粮农组织农药管理专家组的指导下,并在两个组织法律事务办公室的

支持及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参与下,制定了《国际农药管理行为守则》 。 2. 《守则》为开展全面的农药生命周期管理提供了自愿性的框架。其主要宗旨是为所

有从事或涉及农药管理的公共和私营实体确立自愿性的行为标准(见附件) 。 《守则》的 目的是在国家法律的范围内进行使用。它阐述了许多社会部门携手努力的共同责任,并 说明农药出口国与进口国政府之间需要开展合作,以尽量减少相关的健康和环境风险。 《守则》推动开展旨在促进实施和遵守其规定的培训和能力建设。 3. 《守则》的基础是粮农组织之前的《国际农药供销与使用行为守则》 ,但之前的《守

则》没有特别强调农药在公共卫生方面的问题。新的《国际农药管理行为守则》包括了 公共卫生角度的健全农药管理,并注重保护人类、动物和环境免于农药风险。 4. 《守则》的文本在第六次粮农组织/世卫组织农药管理联席会议(2012 年 10 月 9-12

日,罗马)上最终确定,在 2013 年 6 月粮农组织大会第三十八届会议的第 3/2013 号决 议中通过。粮农组织大会注意到粮农组织所有成员与利益相关方已经进行了全面磋商, 包括农委主席团与粮农组织 /世卫组织农药管理联席会议在共同参加的联席会议上的磋 商。 5. 粮农组织大会还对请世卫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理事机构通过《守则》的建议

表示欢迎。 6. 《守则》将为世卫组织和粮农组织继续共同努力提供支持,以建设两个组织的会员

国在健全管理农药方面的能力,健全的农药管理是关于通过对过时杀虫剂和其他过时化 学品的健全管理增进健康的卫生大会 WHA63.26 号决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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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委会的行动 7. 请执委会注意《国际农药管理行为守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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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国际农药管理行为守则 第一条: 《守则》的宗旨 1.1 准。 1.2 《守则》所涉实体包括政府、国际组织、农药业界、施用设备业界、农药贸易商、 有害生物防治操作方、 食品业界, 以及其他使用或涉及农药的业界, 以及环境保护团体、 消费者团体和工会等公益团体。 1.3 《守则》目的是在国家法律的范围内作为一种依据使用, 《守则》所涉实体可以据 制定《守则》的宗旨是为所有从事或涉及农药管理的公共和私营实体,尤其是未

出台国家农药监管法律或此种法律不健全的地方的公共和私营实体确定自愿性行为标

此判断他们拟采取的行动以及他人的行动是否为可接受的做法。 1.4 《守则》阐述许多社会部门一起努力的共同责任,以便从必要和可接受的农药使

用中获益,而又不对人畜健康及/或环境带来重大不利影响。为此, 《守则》中凡提及政 府或各国政府时均应视为在其权限范围内同样适用于区域政府集团。 1.5 《守则》说明农药出口国与进口国政府之间需要合作努力,推广尽量减少与农药

有关的健康及环境风险,同时确保农药有效使用的做法。 1.6 《守则》认识到所有适当层面的培训是实施和遵守具体条款的必要条件。因此,

《守则》所涉实体应高度重视与《守则》各条有关的培训和能力建设活动。 1.7 《守则》陈述的行为标准是: 1.7.1 鼓励负责任的和为人们普遍接受的贸易惯例; 1.7.2 对尚未设立促进国内农药产品审慎、 有效使用并处理与其使用有关的潜在风 险所需要的农药产品质量和适当性监管控制的国家给予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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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ex

1.7.3 推广减少整个农药生命周期风险的做法,尽量减少对人体、动物和环境的不 利影响,防止因处理、储存、运输、使用或处置不当,以及因食品和饲料中存在农 药残留物而导致的意外中毒; 1.7.4 确保农药使用的效率和效果,促进农业、人体和动物健康以及环境的可持续 改进; 1.7.5 采用农药管理“生命周期”的方针处理与各种农药的开发、 登记、 生产、 贸易、 包装、标签、供销、储存、运输、处理、施用、使用、处置和监测相关的所有主要 方面,以及农药残留,农药废弃物和农药容器的管理; 1.7.6 旨在促进有害生物综合治理和综合病媒管理; 1.7.7 推动参与信息交流和下文提及的国际协定,特别是《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有 害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 。

有关国际政策文书 与《守则》有关的化学品管理、环境和健康保护、可持续发展及国际贸易领域的国际政 策文书 1. 涉及某种农药整个周期的一个和多个方面的国际政策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书。 有些文书对农药的供销与使用有直接的业务影响,而其它文书则提供了较一般性的政策 范围。在通过本《守则》时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文书给出了生效的日期。 2. 对农药管理具有直接业务影响的国际政策文书1。   食品法典,自 1966 年以来开展工作的尤其是农药残留规范委员会; 1987 年通过和 1989 年生效的关于使臭氧层消失的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 以后的修正案; 1989 年通过和 1992 年生效的关于控制有害废物跨界运输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 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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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参考资料见《守则》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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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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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 年通过和 2004 年生效的关于对国际贸易中的某些有害化学品和农药采用 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

 3.

2001 年通过和 2004 年生效的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为农药管理提供一般性政策范围的国际政策文书    2001 年通过和 2003 年生效的农业中的安全与卫生公约,国际劳工组织; 1990 年通过和 1993 年生效的关于工作中使用化学品安全的公约; 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国际劳工组织,1999 年,日 内瓦;   1992 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宣布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 1992 年通过的 21 世纪议程 - 关于可持续发展的全球行动纲要,以及尤其是 第 14 章(促进可持续农业及乡村发展)和第 19 章(无害于环境的有毒化学品 管理,包括防止有毒和危险产品非法国际交易的公约);       1992 年通过和 1993 年生效的生物多样性公约; 1993 年通过和 1997 年生效的关于预防重大工业事故的公约; 1996 年通过的世界粮食安全罗马宣言和世界粮食首脑会议行动计划; 1998 年通过的世界卫生宣言和 21 世纪人人享有保健; 国际化学品管理大会 2006 年通过的国际化学品管理战略方针;以及 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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