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 行 委 员 会 第一三 O 届会议 临时议程项目 5
EB130/5 Add.3 2011 年 12 月 27 日
世卫组织改革 治理 秘书处的报告 1. 执行委员会在 2011 年 11 月的特别会议上尤其要求总干事提交1: (a) 执行委员会规划、预算和行政委员会的职权范围修订建议; (b) 关于对增强区域委员会、 执行委员会和卫生大会之间联系和协调方法的进一步 分析,以及对关于统一各区域委员会做法的各项建议所作的进一步分析; (c) 理事机构年度会议时间安排修订建议,以优化其协同作用和有效性; (d) 关于如何根据 《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 第六十一条至六十五条采用先进工具简 化国家报告的建议。 2. 根据执委会在 EBSS2(2)号决定中的要求提出的关于全球卫生管理的更多建议可在 文件 EB130/5 Add.4 查阅。 规划、预算和行政委员会经修订的职权范围 3. 规划、预算和行政委员会的职权范围按领域进行了重新组织以提高清晰度,并进行 了更新以体现建立了独立专家监督咨询委员会并反映规划、预算和行政委员会在监测和 评价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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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EBSS2(2)号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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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议的职权范围
1.1 就下列方面进行审查,提供指导并酌情向执行委员会提出建议:
(1) 规划的计划、监测和评价,包括: (i) 工作总规划;
(ii) 规划预算; (iii) 绩效评估报告; (iv) 评价计划和报告; (v) 秘书处对上述(i)至(iv)分段所提事项的反应。 (2) 财务和行政问题,包括: (i) 本组织工作的资金供应;
(ii) 年度财务报告和财务审计报表以及外审计员对此的报告; (iii) 年度人力资源报告; (iv) 外审计员和内审计员的审计计划以及他们向执行委员会提交的任何报告; (v) 独立专家监督咨询委员会的报告; (vi) 联合检查组的报告; (vii) 秘书处对上述第(i)至(vi)分段所提事项的反应; (viii)执行委员会下一届会议临时议程上的其它财务和行政事项; (ix) 执行委员会委托的任何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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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代表执行委员会:
(i)
审议欠交会费程度达到可援引《组织法》第七条规定的会员国的情况;
(ii) 审查财务报告和财务审计报表以及外审计员的报告; (iii) 审议执委会认为适宜的任何其它规划、行政、预算或财务事项; (iv) 就所有这些事项发表意见或直接向卫生大会提出建议。 建议 请执委会批准规划、预算和行政委员会经修订的职权范围。 理事机构会议经修订的时间安排
2.
目前的时间安排 2.1 本部分提议改变理事机构会议的顺序安排, 并考虑到执委会特别会议期间各会员国
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2.2 执行委员会规划、预算和行政委员会在 1 月执委会会议之前的周末召开两天的会
议,并向执委会报告其工作。它还紧接在 5 月卫生大会之前召开一天或两天的会议,并 代表执委会就哪些会员国欠交会费程度达到可援引《组织法》第七条规定等问题向卫生 大会进行报告。经规划、预算和行政委员会决定应当向执委会报告的任何问题在 5 月向 该机构进行报告。 2.3 执行委员会在讨论规划预算方案的年度于 1 月最多召开八天的会议,在“非预算”
年最多召开六天的会议。1 月的会议被认为是较实质性的会议,因为 5 月紧接卫生大会 之后召开的会议目前仅为期一天。在 5 月的会议上,执委会选举新的主席和其他官员、 规划、 预算和行政委员会的新成员、 非政府组织常设委员会的成员以及授奖小组/遴选委 员会的任何空缺职位。执委会委员还讨论卫生大会的结果以及分配给 5 月会议的任何其 它事项。会议上可讨论实质性的技术问题,但较短的会期限制了其数量。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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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世界卫生大会在讨论规划预算方案的年度于 5 月最多召开九天的会议, 在 “非预算”
年最多召开六天的会议。 2.5 区域委员会以既定的六周周期召开会议,从非洲区域委员会开始(8 月最后一周) ,
到东地中海区域委员会结束(10 月第一周) 。 问题 2.6 1 月的规划、预算和行政委员会会议安排在紧接执委会会议之前召开,于是会员国
没有足够的时间充分考虑委员会的报告及其建议,尤其是如果有关事项需要与首都进行 磋商。目前的安排也没有为秘书处提供足够的时间根据委员会的要求作出反应和提供进 一步的分析。 2.7 执委会的主要会议在 1 月召开, 即年底后不久。 这意味着管理层的报告不能反映上
一年全年的情况,而只能反映截止到上一年 9 月的情况。 2.8 性。 提案 2.9 战: 方案 1:规划、预算和行政委员会会议移至 12 月初,执委会会议移至 2 月底。 方案 2:规划、预算和行政委员会会议移至 12 月初,执委会会议仍然在 1 月召开。 2.10 两种方案都能确保在执委会会议之前提交规划、预算和行政委员会的报告和建议, 从而产生更多的时间供审议和协商。第一种方案的优点是,这将使秘书处能够编写充分 反映截止到上一年年底情况的管理报告,从而为执委会提供更具有意义和最新的信息以 便支持其发挥监督作用。 建议了两种方案以应对目前规划、 预算和行政委员会以及执委会会议周期提出的挑 5 月的执委会会议太短,不能开展实质性的讨论并降低了执委会监督作用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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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按照执委会特别会议上的讨论结果, 第二个提案是把 5 月的执委会会议从一天延长 到三天。这一改变将使 5 月的执委会会议成为更具实质性的会议,委员们可以审议范围 更广泛的项目,而且能够有机会为新当选的执委会委员进行更彻底的情况介绍,包括根 据要求与技术单位会面。 2.12 规划、 预算和行政委员会会议移至 12 月, 将使委员会成员产生额外的旅行费用 (每 年约 10 万瑞士法郎) 。延长 5 月的执委会会议也将产生额外的费用,涉及委员的每日津 贴以及同声传译和物流费用(每多一天增加约 8 万瑞士法郎) 。 建议 请执委会审议上述方案并就执委会以及规划、预算和行政委员会会议今后的周 期和会期作出决定。 加强区域委员会与全球理事机构之间的联系并统一各区域委员会的做法
3.
问题 3.1 区域委员会和执委会的议程并不总能作出适当安排, 协调世卫组织各理事机构对优
先重点进行的讨论。也没有正式的机制,以便使执委会能够注意到在区域委员会已讨论 过的问题。 3.2 各区域委员会采用的议事规则和业务惯例有所不同。 这种多样性反映了各区域在文
化和传统方面的差异。但是,在承认这种多样性的重要意义的同时,会员国还要求区域 管理工作的某些方面必须统一,以确保可靠的法律措施,加强管理的有效性,并促进整 个组织的公平性、问责制和透明性。 3.3 更大程度的统一性将产生益处的领域包括证书的审查、 观察员与会规则以及区域主
任的提名程序。 3.4 作为正式的政府间机构, 区域委员会应当避免关于会员国代表资格的任何不确定或
有争议的情况。当前关于审查会员国证书的做法不一致。有些区域委员会设立了正式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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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委员会;在另一些区域,秘书处承担了核实证书有效性和正确性的责任。在有争议 的情况中,后一种做法就可能使秘书处受到批评。 3.5 关于观察员的问题, 不同的利益攸关者团体被邀请参加区域委员会会议并可对会议
上的讨论作出重要贡献。但是,各区域委员会涉及观察员的规定和惯例各不相同,进行 审查和统一将会在有些领域内有益。 3.6 区域主任的提名程序在各区域也有所不同, 进行统一将会有益, 可确保更大程度的
透明性、公平性和一丝不苟的精神。 提案 3.7 关于协调一致:在执委会进行讨论之前或者在执委会或卫生大会作出最后决定之
前,先由区域委员会讨论执委会或卫生大会议程上的一些项目将是有益的。这些项目始 终将包括规划预算方案、工作总规划草案以及全球战略、政策或者公约、条例等法律文 书。这将确保卫生大会的最后决定可在最大程度上体现每个区域的利益和关注的问题。 3.8 一旦经卫生大会制定和批准, 区域委员会将随后批准全球政策和战略的实施计划并
根据区域具体情况进行调整,而不是重复政策和战略制定过程。 3.9 然后, 将每年向执委会提交区域委员会主席的综合报告, 概括每个区域作出的决定,
为制定全球政策、 战略和公约作出的贡献, 以及从区域办事处监督职能产生的重要建议。 3.10 关于统一: 各区域委员会应当设立证书委员会或者向区域委员会官员委派审查会员 国证书的责任。根据卫生大会的议事规则和惯例,执委会或卫生大会不妨制定并向区域 委员会建议一套标准和正式的证书要求。这将避免对会员国进行适当资格认证时出现含 糊不清的情况;确保与会资格的可靠法律基础;明确审查证书的权力;并使规则对所有 与会人员透明。 3.11 执委会还不妨建议区域委员会采用一套统一的议事规则以及关于接纳观察员并允 许他们参加区域委员会会议的共同程序。这些文书应当确认可参加区域委员会会议的利 益攸关者的主要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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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在对各区域委员会当前的做法进行审查之后, 执委会不妨提出建议, 统一区域主任 的提名程序。 建议 请执行委员会审议上述提案。 简化国家报告
4.
背景 4.1 目前会员国向世卫组织报告的惯例如下。 报告要求 《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 第六十一条 世界卫生大会、区域委员会及其它理事机 会员国应将改进人民健康 构会议上的口头报告,发表在这些会议的记录 办法及成绩向本组织提出常年 中。 报告。 《国际卫生条例( 2005 ) 》执行情况的定 会员国应就其依本组织建 期报告,基于秘书处制定的标准报告格式,在 议暨公约、协议、与规章之规定 提交卫生大会的年度报告中发表; 所采办法, 逐年向本组织提出报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缔约方提交的《世 告。 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实施情况的定 期报告,基于秘书处制定的标准报告格式。 向秘书处提交的特定报告,电子版本发表 会员国应将有关卫生并经 在《国际卫生法规文摘》中; 在该国境内公布发表之重要法 (关于在有关国家中发表的涉及卫生的 令、规章、政府机关正式报告书 正式报告和统计数据,请见第六十四条) 。 及统计,立即通知本组织。 实际内容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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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要求 《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
实际内容
第六十四条 关于人口动态登记、卫生系统和规划信息 的许多常规(通常按年度)报告机制,基于世 每一会员国应汇编各种统 计与流行病报告书, 其格式由卫 界卫生大会的决议(包括报告实现千年发展目 标的进展情况) ,报告格式由秘书处制定,供世 生大会定之。 卫组织及联合国其它机构和伙伴出版发行(例 子包括《世界卫生统计》 、 《全球结核病控制报 告》 、 《世界疟疾报告》 、 《世界卫生组织全球烟 草流行报告》 ) ; 通过调查及其它机制收集特定卫生信息的 许多特设机制,报告格式由秘书处制定,供世 卫组织及联合国其它机构和伙伴出版发行(近 期例子包括《全球非传染性疾病现状报告》以 及《全球道路安全现状报告》 ) ; 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 》附件 2,通 报可能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六十五条 会员国经执行委员会之请 求, 应于可能范围内将关于卫生 之额外情报提交执行委员会。 4.2 秘书处及联合国其它机构和伙伴寻求信息的要求耗时甚多, 而且有时是重复的。 会
员国确认需要简化报告机制,提供来自所有会员国的必要信息,减轻会员国和秘书处的 工作负担,并利用先进信息技术。 4.3 在处理这一需求时,需要解决若干问题,包括如下方面: (1) 国家卫生信息系统的能力 (2) 会员国对信息技术的利用情况 (3) 标准化与灵活性之间达到平衡的必要性 (4) 在发表之前验证和分析信息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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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信息的可及性:发表机制 4.4 需要开展进一步的分析, 使秘书处能够制定具体提案, 在认识到各国不同能力和国
情的同时,处理不同的报告要求。 建议 请执委会要求秘书处开展进一步的分析并在 2012 年 5 月向执委会第 131 届会 议提交具体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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