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缔约方会议 第五届会议 大韩民国首尔,2012 年 11 月 12-17 日 议程项目 1.2 FCTC/COP/5/2 2012 年 11 月 16 日
全权证书报告草案 1. 缔约方会议主席团于 2012 年 11 月 14 日召开会议,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 框架公约缔约方会议议事规则》第 18 条审查了向公约秘书处提交的全权证书。 2. 本文件附件所列的缔约方代表的全权证书经审查符合议事规则,因此建议缔约方 会议接受这些缔约方的全权证书。 3. 主席团审查了下列缔约方的交流函件,由于以传真或者复印件方式收到,所以不 能被视为全权证书正本。因此,建议缔约方会议允许他们暂时参加会议并享有各种权 利: 博茨瓦纳、保加利亚、丹麦、格鲁吉亚、加纳、几内亚、几内亚比绍、印度、伊 拉克、马绍尔群岛、蒙古、纳米比亚、巴布亚新几内亚、巴拉圭、秘鲁、卡塔尔、萨 摩亚、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沙特阿拉伯、塞拉利昂、苏丹、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乌 兹别克斯坦、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
FCTC/COP/5/2
附件 阿富汗、阿尔及利亚、澳大利亚、奥地利、阿塞拜疆、巴林、孟加拉国、巴巴多 斯、白俄罗斯、比利时、贝宁、不丹、玻利维亚(多民族国)、巴西、文莱达鲁萨兰 国、布基纳法索、布隆迪、柬埔寨、喀麦隆、加拿大、乍得、智利、中国、哥伦比 亚、科摩罗、刚果、库克群岛、哥斯达黎加、科特迪瓦、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刚 果民主共和国、吉布提、厄瓜多尔、埃及、赤道几内亚、爱沙尼亚、欧盟、斐济、芬 兰、法国、加蓬、冈比亚、德国、希腊、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匈牙利、伊朗(伊斯 兰共和国)、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牙买加、日本、哈萨克斯坦、肯尼亚、基里 巴斯、科威特、吉尔吉斯斯坦、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莱索托、利比里亚、利比亚、 立陶宛、卢森堡、马达加斯加、马来西亚、马尔代夫、马里、马耳他、毛里塔尼亚、 毛里求斯、墨西哥、密克罗尼西亚(联邦)、黑山、缅甸、尼泊尔、荷兰、新西兰、 尼加拉瓜、尼日尔、尼日利亚、纽埃、挪威、阿曼、巴基斯坦、帕劳、巴拿马、菲律 宾、波兰、葡萄牙、大韩民国、摩尔多瓦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塞内加尔、塞舌尔、 新加坡、斯洛伐克、所罗门群岛、南非、西班牙、斯里兰卡、斯威士兰、瑞典、泰国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多哥、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土耳其、乌干达、乌克兰、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乌拉圭、 越南、也门和赞比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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