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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儿童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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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二八届会议 议程项目 4.16

EB128.R15 2011 年 1 月 24 日

预防儿童伤害 执行委员会, 审议了关于预防儿童伤害的报告1, 建议第六十四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如下决议: 第六十四届世界卫生大会, 忆及关于道路安全与健康的 WHA57.10 号决议,其中申明,道路交通伤害是一 个重大公共卫生问题,需要协调一致的国际努力; 还忆及卫生大会在 WHA57.10 号决议中接受联合国大会要求世卫组织同联合国 各区域委员会密切协作,充当联合国系统内道路安全问题协调机构的邀请; 又忆及关于卫生系统:急救系统的 WHA60.22 号决议,其中认识到改进提供创 伤医疗和急救的组织和计划, 是提供综合卫生保健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及关于残疾, 包括预防、管理和康复的 WHA58.23 号决议,其中促请会员国采取一切必要步骤, 减少儿童期的致残危险因素; 承认有义务确保 《儿童权利公约》 (1989 年) 、 国际劳工组织第 182 号公约 (1999 年) 以及国际劳工组织第 138 号公约 (1973 年) 申明的儿童照料和保护方面的安全, 还承认有义务保护《残疾人权利公约》 (2006 年)所规定的残疾人,尤其是在具有 显著儿童伤害负担的发展中国家、低收入国家和中等收入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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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EB128/19 和 EB127/5 Add.1。

EB128.R15

认识到儿童伤害是儿童生存和健康的重大威胁,这是被忽视的公共卫生问题, 在死亡率、发病率、生活质量、社会和经济代价方面造成的后果非常严重,如果不 采取紧急行动,这一问题将妨碍千年发展目标的实现,特别是存在显著儿童伤害负 担的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发展中国家; 进一步认识到在做出协调一致努力的国家实施以证据为基础的干预措施, 采取 多部门对策来预防儿童伤害和限制伤害造成的后果,可持续大幅减少儿童伤害数 量; 欢迎世卫组织/儿童基金会联合编写的《世界预防儿童伤害报告》1及其关于公 共卫生政策和规划的建议; 认为现有儿童生存及儿童健康和发展项目应实施儿童伤害预防战略, 确保这些 做法是儿童保健服务的必要组成部分, 儿童卫生项目的成功与否不应仅以传统的传 染病死亡率加以衡量,还应采用致命性和非致命性伤害等其他指标, 1. 敦促会员国: (1) 将预防儿童伤害作为儿童问题的重点, 确保建立或加强预防儿童伤害所必 需的部门间协调机制; (2) 继续并在必要时加强对《儿童权利公约》 (1989 年)作出的承诺,尊重、 保护和实现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健康权利,并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 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儿童免受伤害; (3) 确保包括卫生规划在内的相关规划的筹资机制涵盖儿童伤害和预防、急 救、院前保健、治疗和康复服务; (4) 酌情实施世卫组织/儿童基金会的《世界预防儿童伤害报告》的建议,包括 赋予政府机构或单位预防儿童伤害的领导职责和任命负责预防伤害的协调人 (如果还没有这样做的话) ,同时确保这种领导能力促进政府相关部门、社区 和民间社会之间的合作; 以便根据国家需要落实 《世界报告》 确认的关键战略, 作为预防儿童伤害的有效干预措施;监测和评估这些干预措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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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den M et al, eds。 《世界预防儿童伤害报告》 ,日内瓦,世界卫生组织,及纽约联合国儿童基金会,2008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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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28.R15

(5) 将预防儿童伤害纳入国家儿童发展规划和其它有关规划之中, 并建立多部 门协调与合作机制, 特别是确保儿童生存和健康规划适当重视预防儿童伤害工 作; (6) 确保有关部门或监测系统收集的国家数据量化儿童伤害的负担、 风险因素 和成本方面的人口、社会经济和流行病学情况,以保证现有资源与问题的严重 程度相称; (7) 在需要时,制定和实施多部门政策和行动计划,其中包含切合实际的预防 儿童伤害目标,以及促进关于防止出现童工与合法的青少年就业、产品安全、 学校和活动场所的标准和守则、建筑条例和法律,它们要么是单独的,要么纳 入全国儿童健康政策或计划; (8) 实施并在必要时加强预防儿童伤害的相关现行法律和规章; (9) 加强应急和康复服务和能力,包括急救小组、院前紧急护理、卫生机构内 的处置以及针对受伤或残疾儿童的适当康复规划; (10) 考虑到世卫组织/儿童基金会的 《世界预防儿童伤害报告》 并与研究和发展 界(包括安全产品相关生产商及销售商)开展密切合作,确定研究重点; (11) 提高人们,特别是家长对儿童安全,儿童、雇主及有关专业团体对儿童伤 害风险因素,特别是包括驾车时使用手机及其它此类移动设备在内的交通、工 作场所危害、 水和火等危险以及对儿童的照管和保护不力等因素的认识和健康 素养,并宣传专门的预防儿童伤害规划; 2 要求总干事: (1) 与会员国协力改善儿童伤害数据收集和分析系统, 制定科学的公共卫生政 策及预防和减轻儿童伤害后果的规划; (2) 与联合国系统各组织、国际发展伙伴和非政府组织合作,为宣传和分享关 于儿童伤害和预防儿童伤害活动的信息建立机制, 以便保证一切有关方面的合 作与协调; (3) 鼓励开展研究,用以扩大干预措施的证据基础,以便预防儿童伤害,并减 轻伤害的后果, 并且通过各协作中心和其他合作伙伴用以评价这种干预措施的 实效, 包括转化为可负担得起的安全产品、 政策干预措施以及有效地加以实施;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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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促进调整适用儿童伤害预防措施和工具的相关知识, 为从发达国家向发展 中国家环境转让这种知识提供便利; (5) 协助会员国制定并实施儿童伤害预防措施; (6) 为预防伤害国家归口人员提供更多支持, 具体措施是定期举办全球和区域 会议,并提供技术援助; (7) 提供技术支持,以加强应急和康复服务系统和能力; (8) 与会员国、联合国系统内各组织及国际发展伙伴和非政府组织合作,以便 筹集资源并加强预防儿童伤害及实施康复相关规划所需的能力; 为会员国政府 组织宣传活动;并提高认识,使人看到如不采取紧急行动,这一问题会妨碍千 年发展目标的实现,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低收入及中等收入国家,这些国家存 在显著的儿童伤害负担1; (9) 在会员国的机构和个人能力建设方面加大投资, 以使各国能够在国家层面 及国家以下层面制定具有成本效益的干预措施; (10) 通过执行委员会向 2014 年 5 月第六十七届世界卫生大会报告本决议的实 施进展情况。

第十二次会议,2011 年 1 月 24 日 EB128/SR/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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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卫组织秘书处的说明: 《世界预防儿童伤害报告》中提到的数据如下。东南亚和非洲地区 20 岁以下 的死亡情况加在一起总共为 558 000 例,而世界上报告的总死亡数为 950 366 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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