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届世界卫生大会 临时议程项目 19.2
A65/42 2012 年 5 月 23 日
与政府间组织的协定 非洲联盟委员会与世界卫生组织之间的协定 秘书处的报告 1. 近年来, 世界卫生组织秘书处与非洲联盟委员会就加强双方之间的合作问题进行了 多次讨论,同时考虑到现有的合作协定(1969 年 9 月 24 日)和世界卫生组织与当时的 非洲统一组织之间的合作安排(1982 年 5 月 11 日) 。继国家首脑会议于 2000 年 7 月 11 日通过《组织法》 (简称《组织法》 )之后,前非洲统一组织的职能已由非洲联盟接替履 行。世界卫生组织和非洲联盟委员会已商定根据非洲联盟的职能和结构,以新的合作框 架取代原先的协定。 2. 非洲联盟与世界卫生组织合作的相关目标是: 在更大程度上实现非洲国家和非洲人 民之间的统一和团结; 并促进人类活动所有领域内的合作, 以提高非洲人民的生活水平。 3. 《组织法》第 13 条规定,执行理事会应在会员国共同感兴趣的领域内协调工作, 并就相关政策作出决定, 尤其是涉及环境保护; 人道主义行动和灾害响应和救灾; 教育; 文化;卫生和人力资源发展;和社会安全,包括制定妇幼保健政策,以及与残疾人和残 障者有关的政策。 4. 两组织经过多次讨论, 最终拟定了非洲联盟委员会与世界卫生组织的拟议协定, 以 便更好地明确和加强合作关系。拟议协定全文附后(见附件) 。 5. 为明确合作关系和合作准则, 拟议协定遵循其他政府间组织与世界卫生组织订立的 此种合同的一般思路。 6. 非洲联盟的成员包括世界卫生组织两个区域的国家: 非洲区域和东地中海区域。 为 此,在处理与实施拟议协定有关的所有事项时,世界卫生组织应有总部或其主管区域办 事处的人员作为代表参与。
A65/42
7. 因此,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第七十条规定,拟议协定将提交卫生大会。按 照其第十条,拟议协定将自缔约双方的正式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但需符合其各自 的宪法原则和相关规则和条例。
卫生大会的行动 8. 请卫生大会考虑通过以下决议草案: 第六十五届世界卫生大会, 考虑到《世界卫生大会组织法》第七十条, 批准非洲联盟委员会与世界卫生组织之间的拟议协定。
2
A65/42
附件
非洲联盟委员会与 世界卫生组织之间的 拟议协定
3
A65/42
Annex
非洲联盟委员会(以下简称 “非盟委员会”) ;与 世界卫生组织(以下简称 “世卫组织”) ; 以下单称为“缔约一方”,集体称为“缔约双方” 考虑到如 2000 年 7 月 11 日《非洲联盟组织法》所规定,非洲联盟(以下称为“非 盟”)的目标之一是在更大程度上实现非洲国家和非洲人民之间的统一和团结;促进人 类活动所有领域内的合作;提高非洲人民的生活水平,并在这方面与相关国际伙伴进行 合作,努力实现共同的目标; 考虑到呼吁非盟承担非洲大陆本土的某些任务, 与世卫组织在全球范围内所推动的 工作保持一致; 考虑到世卫组织的目标是求各民族企达卫生之最高可能水准,并且为了实现该目 标,世卫组织充任国际卫生事项之指导及协调机关; 考虑到世卫组织根据其《组织法》第十一章,尤其是第五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做出的 区域安排; 忆及前非洲统一组织与世卫组织根据 1969 年 9 月 24 日世界卫生组织与前非洲统一 组织签订的协定和 1982 年 5 月 11 日世界卫生组织与前非洲统一组织签订的《实际实施 合作安排》所开展的合作,同时认识到鉴于非盟的成立,这些文书需要予以取代。 兹同意以下条款: 第一条 本协定的地位 本协定适用于非盟委员会与世卫组织之间的关系。
4
Annex
A65/42
第二条 目标和准则 1. 2. 本协定的目标是加强非盟委员会与世卫组织之间的合作。 为促进这一目标, 非盟委员会和世卫组织应在卫生领域内与这两个组织的活动和承
诺有关的所有事项上进行合作,包括促进和改善健康,降低可避免的死亡率和致残率, 预防疾病,应对潜在的健康威胁,致力于确保高水准的健康保护,并在消除贫困、保护 环境、促进社会发展和提高生活和工作条件方面将卫生放在国际发展议程的核心位置。 3. 非盟委员会和世卫组织根据各自的职权重申其互为补充的承诺, 通过一切适当的方
法满足其各自会员国和伙伴国的需求,包括采取以下方式: (a) 帮助开发和维持有效的卫生干预措施和系统;
(b) 动员不同行动机构和利益攸关方参与促进卫生发展和全民福利,组建旨在改 善健康和提供与健康相关的干预措施的合作协会; (c) 遏止危机和疫情,并传播知识和技能;
(d) 借助各自组织和会员国的专长和资源,以提高其努力的价值,并在制定和实 施卫生和卫生相关政策方面实现协调一致;以及 (e) 建立和谐关系,避免重复工作,以实现共同的目标。
4. 缔约双方之间的合作应尊重在规范其各自行动、 核心职能和比较优势的机制安排和 实施安排方面存在的差异,使其在卫生领域内的合作互为补充,相互加强。 第三条 合作领域 1. 非盟委员会和世卫组织之间的合作应扩展至在缔约双方的权限范围内与卫生和相
关领域有关的所有问题,在必要和适当情况下包括:
5
A65/42
Annex
(a) 生成、收集、处理和传播权威性信息和数据,供国家行政部门、专业人员和卫 生领域的其他权力机构使用,同时遵守数据保护规定; (b) 制定便于健康监测和疾病监测的方法和工具,针对特定卫生和卫生相关问题 进行分析并明确行动目标,评估卫生干预措施并确定轻重缓急,以及协助发展和 加强卫生系统; (c) 促进卫生相关研究和技术开发,总结研发成果,并就在卫生和卫生相关领域
的应用提出建议; (d) 与这一领域中公认的行动机构合作,动员、管理和酌情协调卫生干预措施资 源,并在内乱、战争和自然灾害所造成的种种紧急情况下进行合作; (e) 为相互提供专门知识之目的借调人员。
2. 如果这种合作涉及开支问题,应通过磋商方式来决定此种开支可行与否和(或)满 足此种开支的方式。 第四条 优先事项 在不影响非盟委员会和世卫组织可能优先于本协定重点领域的优先事项的情况 下,并且根据联合定期审查的结果,合作重点应包括: 1. 加强卫生系统和人力资源能力;
2. 增进获取传染病和非传染性疾病的预防、治疗、护理和支持服务的机会,以及包括 穷人和弱势群体不受地理和经济原因的限制获取此种服务的机会; 3. 制定注重可持续卫生发展的良好的政策和高效的系统, 包括减轻贫困, 有效防范和 应对主要健康祸害和威胁,以及共同努力帮助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 4. 制定有关分析和报告的方法和标准,并就各种疾病,尤其是疟疾、艾滋病毒/艾滋 病、结核病、正在出现的疾病和抗菌素耐药性威胁提出建议,同时尊重为这类疾病所困 扰者的人权;
6
Annex
A65/42
5. 6.
加强传染病监测和健康监测网,并制定应急准备和流行病应对战略; 制定卫生指标, 收集和传播有关健康状况和卫生政策和系统的资料, 促进循证方法。 第五条 特权、豁免和便利
本协定任何内容不得被解释或理解为对非盟委员会和世卫组织根据适用于两组织 的国际协定和国家法律所享有的特权、豁免和便利的放弃或修订。 第六条 交换信息 1. 非盟委员会和世卫组织应就共同感兴趣的问题交换有关活动的信息, 但须遵守为维
护保密要求或特权可能采取的任何必要措施。 2. 为就共同感兴趣的信息或活动进行磋商之目的,必要时,非盟委员会和世卫组织秘 书处的成员应通过定期接触进一步交换信息。 第七条 程序 非盟委员会和世卫组织应按照其各自的议事规则,订立以下互惠安排: 1. 如果在非洲联盟大会和执行理事会届会以及非盟会议上要讨论世卫组织感兴趣的 事项,可邀请世卫组织的代表出席会议,并参加这些机构就世卫组织有兴趣的议程项目 开展的审议,但无表决权。 2. 如果在世界卫生大会及各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和有关区域委员会,以及世卫组织会 议上要讨论非盟感兴趣的事项,可邀请非盟的代表出席会议,并参加这些机构就非盟有 兴趣的议程项目开展的审议,但无表决权。
7
A65/42
Annex
3.
关于非盟委员会与世卫组织秘书处之间的关系: (a) 非盟委员会主席和世卫组织总干事必要时应就共同感兴趣的问题进行相互磋 商。这些磋商的目的旨在达成协调一致并尽可能最广泛地适用相关文书和缔约双 方所通过的其它文件; (b) 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缔约双方的官员之间开展密切联络与合作。为此目的, 各组织可指定一名官员,跟进合作进展情况并充任这方面的联系和协调人。
4.
补充安排和具体安排: (a) 作为一般规则,非盟委员会和世卫组织的有关官员应每年举行一次会议。这 些会议应审查在合作、交换信息等重点领域的工作进展情况,审查未来的合作项 目,并确定需要合作与协调的会议和活动; (b) 在向指定的相关层级联络官员发出通知并在其尽可能与会的情况下,缔约双 方的官员之间可举行定期会议和特别会议,内容涉及合作的实际问题,尤其是项 目的实施、对委员会、小组和工作组工作的参与,以及文件编制。
5.
财务合作:
非盟委员会与世卫组织在财务方面的任何合作,应遵守各自的规则和程序。非盟委 员会和世卫组织应在财务合作的背景下,酌情审查项目进展情况。对非盟委员会和世卫 组织收到的捐助者为合作活动提供的专项资金,应按照接收缔约方的财务条例、规则和 行政管理管理进行处理。 第八条 法律和争端的解决 对本协定的解释或适用可能产生的任何争议、纠纷或索赔,缔约双方应通过协商友 好解决。如友好协商未果,经任一缔约方的要求,应按照有效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 员会仲裁规则》将任何此种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8
Annex
A65/42
第九条 修正或修订和退约 1. 未经缔约双方的同意,本协定不得加以修正或修订,除非任一缔约方向另一缔约方 发出拟议修订款书面通知。 该修订款应在另一缔约方给予书面同意后三(3)个月内正式生 效。 2. 任一缔约方在提前一(1)年向另一缔约方发出书面通知后,即可宣布退出本协定。如 果一方提出退约,缔约双方应同意,本着其所代表的会员国人民的利益,明确规定完成 正在进行或正在开展的活动。 第十条 取代和生效 1. 根据各自宪法原则和规则条例,本协定自缔约双方的正式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 效。 2. 本协定自生效之日起取代和代替世界卫生组织与非洲统一组织于 1969 年 9 月 24 日 签订的协定和缔约双方于 1982 年 5 月 11 日签订的《实际实施合作安排》 。 正式授权代表特于以下所示日期签署本协定,以资证明。 本协定用阿拉伯文、英文、法文和葡萄牙文书就,各一式八份,四种文本具有同等 效力。 代表非洲联盟委员会 代表世界卫生委员会
=
=
=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