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届世界卫生大会 议程项目 13.7
A65/17 Add.2 2012 年 5 月 22 日
实施《国际卫生条例(2005)》 秘书处提出的决议草案 在提交了两份关于实施 《国际卫生条例 (2005) 》 的报告 (文件 A65/17 和 A65/17 Add.1) 之后,请卫生大会考虑下述决议草案。 第六十五届世界卫生大会, PP1 审议了关于实施《国际卫生条例(2005) 》的报告1; PP2 忆及关于修订 《国际卫生条例》 的WHA58.3号决议, 其中强调 《国际卫生条例》 作为防范疾病国际传播的全球性关键文书继续具有重要意义, 并敦促会员国, 除其它外, 建设、加强和保持《国际卫生条例(2005) 》所要求的能力,并为此目的筹集必要的资 源; PP3 忆及《国际卫生条例(2005) 》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各缔约国 应该根据本条例附件1的具体规定,在不迟于本条例在该缔约国生效后五年内,尽快发 展、加强和保持其发现、评估、通报和报告事件的能力,以及快速和有效应对公共卫生 风险和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同时忆及除少数缔约国的日期延迟2之外, 其它缔约国到2012年6月时均应具备这些核心公共卫生能力; PP4 还忆及关于实施《国际卫生条例(2005) 》的WHA61.2号决议,其中敦促会员 国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 》第五条和第十三条采取步骤,确保制定、加强和保持 《条例》附件1规定的国家核心能力要求;
文件 A65/17 和 A65/17 Add.1。 对就《国际卫生条例(2005)》提出保留意见的缔约国(美国和印度)而言,该时限稍有延迟(条例对美国生效的日 期是 2007 年 7 月 18 日, 对印度生效的日期是 2007 年 8 月 8 日)。 对在条例于 2007 年 6 月 15 日生效之后成为缔约国 的黑山(条例对其生效日期为 2008 年 2 月 5 日)以及列支敦士登(于 2012 年 3 月 28 日成为缔约国)而言, 该时限也有所 延迟。关于《国际卫生条例(2005)》缔约国名单见http://www.who.int/ihr/legal_issues/states_parties/en/ (检索日期: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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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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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5 进一步忆及关于实施《国际卫生条例(2005) 》的WHA64.1号决议,其中敦促 会员国支持实施审查委员会关于与2009年甲型H1N1流感大流行有关的《国际卫生条例 (2005)》实施情况的最终报告1中所载各项建议,该委员会在其第一项建议中指出有必要 加速落实条例要求的核心能力; PP6 认识到按照《国际卫生条例(2005) 》的规定,会员国可根据正当需要和实施 计划向世卫组织报告并获得两年的延长期以履行其义务, 1. 2. 确认其对充分实施《国际卫生条例(2005) 》重新作出承诺; 敦促会员国: (1) 根据其国家实施计划,确保能够确认在发展、加强和保持《国际卫生条例 (2005) 》 ,包括第五和第十三条以及附件1所要求的核心公共卫生能力方面尚存的 差距; (2) 采取必要步骤制定和开展适当的国家实施计划以确保按要求加强、 发展和维持 《国际卫生条例(2005) 》规定的核心公共卫生能力; (3) 遵守《国际卫生条例(2005) 》在第五和第十三条以及附件1中为开展和完成与 落实核心能力要求有关的活动和沟通工作所规定的时限,并遵守相关的延期程序; (4) 加强会员国之间的跨部门和多部门协调与合作,以便确立《国际卫生条例 (2005) 》要求的核心公共卫生能力和业务职能; (5) 进一步加强会员国、世卫组织和其他有关组织及适当伙伴之间的积极合作,酌 情采取措施,包括动员技术和财政支持,促进核心公共卫生能力建设,以确保充分 实施《国际卫生条例(2005) 》 ; (6) 重申将应要求在发展、加强和保持《国际卫生条例(2005) 》要求的核心公共 卫生能力方面向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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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A6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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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要求总干事: (1) 发展和加强世卫组织的能力,充分和有效地履行《国际卫生条例(2005) 》所 赋予其的各项职能,尤其是通过采取战略卫生行动,在发现、报告和评估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方面向各国提供支持; (2) 在动员技术支持和财政资源方面与各缔约国合作, 包括通过卫生部和其他所有 相关部委和部门,以支持发展、加强和保持《国际卫生条例(2005) 》要求的核心 能力,包括根据国家计划提供技术支持,帮助有关国家评估其需求并从商业角度说 明投资实施条例的理由; (3) 确保以透明的方式分享各缔约国在充分落实《国际卫生条例(2005) 》要求的 国家核心能力方面的进展情况,以便利提供必要的适当支持,为此在仅限《国际卫 生条例》 国家归口单位进入的世卫组织专门网站上公布要求延长最初期限和已获得 延期的缔约国名单; (4) 便利缔约国之间和相互间提供适当的支持,促进建立《国际卫生条例(2005) 》 要求的国家核心能力,为此在仅限《国际卫生条例》国家归口单位进入的世卫组织 专门网站上公布通过《条例》核心能力监测框架收集的相关国家信息摘要; (5) 使用提出最初期限延期要求时提交的实施计划以及《国际卫生条例(2005) 》 第五条第二款和第十三条第二款要求所有获得延期的缔约国提交的年度报告, 监测 各缔约国的进展情况; (6) 通过制定有效履行已建立的核心能力的适当指标, 监测所有未要求延期的缔约 国在保持《国际卫生条例(2005) 》要求的国家核心能力方面的状况; (7) 制定和发布标准,使总干事能够在2014年中结合《国际卫生条例(2005) 》审 查委员会的意见一起使用, 以便决定是否允许对第五条第二款和第十三条第二款规 定的建立国家核心能力期限作任何进一步延期; (8) 通过执行委员会第134届会议,就缔约国和秘书处在实施本决议方面取得的进 展向第六十七届世界卫生大会提出报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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