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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施公约拟订准则(FCTC/COP1(15)号决定);第11条:烟草制品的包装和标签;第12条:教育、交流、培训和公众意识;第13条:管制跨国界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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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缔约方会议 第二届会议 临时议程项目 6.1

A/FCTC/COP/2/12 2007 年 4 月 26 日

为实施公约拟订准则(FCTC/COP1(15)号决定) 第 11 条:烟草制品的包装和标签 第 12 条:教育、交流、培训和公众意识 第 13 条:管制跨国界广告

1. 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决定为实施世卫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拟订准则 (FCTC/COP/1(15)号决定) ,并为此审议了框架公约第 7 和 9 条,其中请缔约方提出在 国家一级实施第 8 至 13 条规定的准则。缔约方会议意识到此类准则有助于协助缔约方 制定和实施与第 8 至 13 条规定的烟草控制非价格措施相关的政策和方案,特决定: (a) 通过为第 8 和 9 条拟订准则的模板; (b) 注意为第 9 条第二和三阶段以及第 10 至 13 条拟订准则的模板是针对这些条款 拟订准则的实例(见附件 1 至 3) ; (c) 对关于第 8 条和第 9 条第一阶段的准则给予最优先考虑, 并请公约秘书处根据 这些模板,开始就这些准则开展工作,以及如可能,向第二届缔约方会议提交准则 草案; (d) 通过某些已列举的标准,以确定与涉及框架公约明确授权的第 9 至 13 条的准 则有关的工作的优先顺序; (e) 请公约秘书处利用这些标准,为拟订关于有关条款的准则制定工作计划,供缔 约方会议第二届会议审议。 2. 关于防止接触烟草烟雾的第 8 条,以及第 9 和 10 条在关于检测和测量烟草制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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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和燃烧释放物的第一阶段,载明了制订准则的任务和预算拨款。据此,向缔约方会议 第二届会议提交了关于实施第 8 条的准则草案以及为实施第 9 和 10 条拟定准则的进展 报告草案,后者审查了迄今为止开展的工作,并概述了今后的工作。 3. 然而,在实施第 11、12 和 13 条的准则方面,工作仍未完成,拟定这些准则的模板 已经获得通过(FCTC/COP/1(15)号决定) 。 4. 专家组举行会议,就关于跨国界广告、促销和赞助的可能议定书起草模板,会议表 明,此类拟定书的要素大大超出了世卫组织框架公约第 13 条规定的义务。在这一方面, 虽然关于跨国界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的议定书的模板正由缔约方会议审议,但同时还 应根据公约第 7 条和 FCTC/COP/1(15)号决定,制定实施第 13 条的准则。专家组认为, 需要考虑这些是否有必要纳入议定书中,他们指出,已经有不同于议定书的其它安排, 可以加以考虑,包括按照公约第 7 条拟定准则。此类准则将有助于为公约缔约方提供指 导,而缔约方已经在跨国界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方面承担了实质性义务。专家组还同 意,很难抽象地讨论一项议定书的适当范围,首先不妨探讨如何更好地处理跨国界烟草 广告、促销和赞助问题,然后审查哪些内容应当列入议定书中,哪些内容可以更好地通 过准则(或其它安排)得到处理。 5. 有鉴于此,公约秘书处希望缔约方会议注意在第 11、12 和 13 条的准则方面尚未完 成的工作,以贯彻第一届会议通过的决定。具体而言,缔约方会议注意到,需要拟定准 则,以在对烟草制品的人体检测基础上向消费者提供质量更高的信息,避免传达烟草制 品可以带来相对的健康效益的印象(第 11 条:烟草制品的包装和标签) ;促进和加强公 众对烟草控制问题的意识(第 12 条:教育、交流、培训和公众意识) ;协助缔约方遏制 和管制跨国界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第 13 条:管制跨国界广告) 。 6. 鉴于上述拟定准则的需要,并考虑到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的要求,公约秘书处请 缔约方会议参阅文件 A/FCTC/COP/2/13,文件提出了就第 11、12 和 13 条拟定准则工作 的预算和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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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制定烟草制品包装和标签准则的工作计划样本(尚未讨论)

题目 内容: 目标和理由

第 11 条: 烟草制品的包装和标签 烟草业通过传播有关其制品的社会可接受性和对健康影响 的误导信息而兴旺发达。为控制烟草使用的流行,消费者 必须充分了解制品使用的后果。 向消费者提供以人体检测烟草制品为基础的质量更好的信 息和避免传递该制品提供相对健康效益的印象。

准则各项要素的明确定义

烟草制品的包装和标签应带有如下信息: • • • • • • • 健康警语 有教益的戒烟信息 关于有毒释放物或成份的说明 不利的经济信息 该国的正式语言 包装标签的尺寸 使用图形警语 关于国际最佳做法的信息共享 加强措施和立法 世卫组织委托编写的文件和非正式文件 政府、政府间组织、非政府组织和其它出版物,包括 世卫组织文件和非正式文件

需求/增值 可依赖的现有工作

• • • •

现有资源包括:

程序: 实施实体 (由缔约方会议授 方案 1 ― 授权公约秘书处与世卫组织无烟草行动合作, 承 权) 担这一职责。 方案 2 ― 由世卫组织无烟草行动继续与世卫组织烟草制 品管制研究小组一起工作,由后者拟定准则供缔约方会议 审议、批准和通过。 方案 3 ― 就烟草制品检测以及研究、设计、成瘾、减少危 害和管制建立一个非正式专家小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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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ex 1

要求担任促进者 (通过资源 巴西、加拿大 筹集或技术工作) 的缔约方 愿意在制定准则过程中进 澳大利亚、中国、吉布提、欧洲共同体、匈牙利、马里、 行合作的其它缔约方 墨西哥、巴拿马、秘鲁、新加坡、南非、南非、泰国、乌 拉圭 要求担任审查员 (除通常的 新西兰 同行专家以外)的缔约方 资源影响 方案 1 ― 缔约方会议将需要为此制定预算或者通过一个 或更多起促进作用的缔约方(见以上清单)筹集资金。 方案 2 ― 可部署由世卫组织无烟草行动协助国家扩大能 力,但如果召开多于一次会议,无烟草行动将需要捐助国 提供进一步资金。 方案 3 ― 缔约方会议将需要为此制定预算或者以其它某 种方式筹集资金。 在所有三种情况下,都将需要额外的预算以确保发展中国 家代表能够参与。 时限:

制定准则 审议 提交主席团 缔约方会议传阅

需要 1 或 2 次会议 2006 年 9 月 1 日 缔约方会议第二届会议之前 60 天 缔约方会议第二届会议第一天之前 3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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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制定教育、交流、培训和公众意识方面准则的工作计划样本(尚未讨论)

题目

第 12 条: 教育、交流、培训和公众意识

内容: 目标和理由 理由:缔约方认识到有必要酌情利用现有一切交流手段, 促进和加强公众对烟草控制问题的认识。 目标:成功实施烟草控制措施需要在烟草控制问题方面提 高公众认识/进行教育。因此,各缔约方应促进广泛利用有 效和综合的公众意识规划,这些规划涉及烟草使用和接触 烟草烟雾的健康危害,戒烟的益处,烟草生产和消费的不 良后果以及立法和其它烟草控制措施的重要性。同样,工 作在对烟草控制特别有关的领域的专业人员、志愿者和官 员,如卫生计划人员和卫生专业人员、社区工作者、媒体 工作人员、立法者、海关和警方官员等,需要有关烟草控 制的适当培训。 准则各项要素的明确定义 1. 明确说明有效和综合的公众意识规划的基本组成部分 和战略,这些规划涉及: (a) 烟草使用和接触烟草烟雾的健康危害 (b) 戒烟的益处 (c) 烟草生产和消费的不良后果 (d) 框架公约条款的重要性及支持其实施。 2. 针对第 12(d)条所列各类专业群体的有关烟草控制的培 训和/或宣传和情况介绍规划的建议。 3. 关于人力资源分配和卫生系统计划的建议以便使卫生 专业人员和其他群体能够促进关于烟草控制的教育、交流 和公众意识。 4. 明确战略,使公众获得有关国内烟草业活动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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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ex 2

需求/增值

1. 2.

统一烟草控制措施和活动。 开展国际合作并分享有关最佳做法和所汲取教训的信息。

可依赖的现有工作

世卫组织无烟草行动: 1. 2. 烟草控制的组成部份: 手册。 日内瓦, 世卫组织, 2004 年。 关于戒烟和治疗烟草依赖的政策建议:在 21 世纪中推 进烟草控制。日内瓦,世卫组织,2003 年。 世卫组织烟草控制合作中心汇编,世卫组织,2005 年 (世卫组织合作中心的出版物可通过这个在线汇编获 得,网址是: http://www.who.int/tobacco/global_interaction/collab_cen tres/glossary_who_cc_tobacco_control/en/index.html)。 4. 烟草业和烟草公司的责任:一种固有的矛盾。日内瓦, 世卫组织,2004 年。 烟草业文件:这些文件是什么,它们告诉我们什么以 及如何搜寻它们。实用指南(第二版)。日内瓦,世卫组 织,2004 年。 菲利浦·莫里斯为其网站拟定的关于环境烟草烟雾的 立场。日内瓦,世卫组织,2004 年。

3.

5.

6.

程序: 实施实体(由缔约方会议授 权) 方案 1 ― 授权公约秘书处承担这一职责。 方案 2 ― 由世卫组织无烟草行动以其技术顾问身份承担 这一职责。 方案 3 ― 由公约秘书处和世卫组织无烟草行动成立一个 非正式专家小组为缔约方提供建议。 要求担任重要促进者的缔 约方 愿意在制定准则过程中进 行合作的其它缔约方 要求担任审查员(除通常的 同行专家以外)的缔约方 爱尔兰 亚美尼亚、佛得角、智利、中国、吉布提、埃及、爱沙尼亚、 匈牙利、印度、马里、墨西哥、巴拿马、秘鲁、南非、泰国 澳大利亚

6

Annex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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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影响

如果公约秘书处是实施实体,则缔约方会议应向公约秘书 处提供必要的资源。 如果实施实体是世卫组织,则其无烟草行动将需要额外的 预算。

时限:

制定准则 审议 提交主席团 缔约方会议传阅

需要一次会议 至少在提交主席团之前 60 天 至少在缔约方会议第二届会议第一天之前 90 天 至少在缔约方会议第二届会议第一天之前 3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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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制定跨国界广告管制准则的工作计划样本(尚未讨论)

题目 内容: 目标和理由 目标: •

第 13 条: 跨国界广告的管制

协助缔约方抑制/管制跨国界广告。

理由: • 大量材料证明烟草广告,包括跨国界广告,会鼓励非 吸烟者开始吸烟并阻碍吸烟者戒烟。 o 在此模板中, “跨国界广告”系指跨国界广告、促 销和赞助。 因此,对跨国界广告的任何禁止措施都可能对减少烟 草消费产生可衡量的作用,从而降低发病率和死亡率 并提高生活质量。 此外,对国内广告的禁止措施很可能会由于跨国界广 告的作用而受到破坏,因此取缔跨国界广告可加强国 内的反广告措施。 国家有职权按照框架公约第 13.8 条的规定,考虑制定 跨国界广告议定书。 为跨国界广告制定一致同意的明确定义,或许能以现 有最佳措施为基础。 o 定义不但应包括以传媒为基础的传统广告形式(电 视、广播、印刷品、体育赞助) ,而且也应当包括 新出现的载体(以卫星为基础的传媒、电影、因特 网) 。还应当注意贴有烟草标签的消费用品,例如 玩具和服装。 以多种身份在多个层面开展合作,包括: o 研究跨国界广告方法和效果的国际合作。按照第 13.6 条的规定,还应研究可能的管制措施。

•

•

• 准则各项要素的明确定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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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ex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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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需求/增值 • • •

• 为有效传播上述信息开展合作。 o 与涉及贸易、传媒、广告和市场销售的全球、区域 和国内组织合作。 o 为发展过滤技术开展合作,以便管制以媒体为基础 的广告,包括因特网。 介绍广泛禁止所有形式跨国界广告的要素以便纳入可 能的议定书。 要求各缔约方对涉及发源于本国管辖范围的广告活动 引起的管辖范围之外的申诉采取行动。 确定哪些国内实体可认定为跨国界广告禁令的可能对象。 进一步研究跨国界广告的方法和效果以及可能的管制 措施。 就上述研究和信息分享开展合作。 按照第 13.8 条,考虑制定一项议定书,确定需要国际 合作的广泛禁止跨国界广告的适当措施。 禁止跨国界广告将减少初始吸烟和烟草使用,从而降 低发病率和死亡率并提高生活质量。 禁止跨国界广告将加强国内的反广告措施。 这一问题的跨国性质将鼓励有关国家和组织之间的进 一步合作。 现有资源包括: o 世卫组织委托编写的文件和非正式文件。 o 政府、政府间组织、非政府组织及其它方面的出 版物,包括世卫组织的文件和非正式文件。 o 2003 年欧洲共同体烟草广告指令1。 o 关于因特网和电影中色情资料等其它活动跨国界 管制的现有法律或惯例。 o 全球烟草控制和法律会议(新德里,2000 年 1 月 7-9 日)的结果,包括出版“烟草广告与促销:需 要协调一致的全球反应”2。

需求:

增值: • • • 可依赖的现有工作 •

1

2

其主题事项和范围涉及“烟草制品的广告及其促销: (a) 在印刷品及其它印刷出版物中; (b) 在广播中; (c) 在信息社会服务中;以及 (d) 通过与烟草相关的赞助活动,包括免费分发烟草制品。 ” http://www.who.int/tobacco/media/en/ROSS2000X.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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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FCTC/COP/2/12

Annex 3

程序: 实施实体(由缔约方会议 授权) 方案 1 ― 授权公约秘书处担任此角色。 方案 2 ― 世卫组织无烟草行动以技术顾问的身份行事, 扩 大其作用并处理跨国界广告。 方案 3 ― 建立跨国界广告问题非正式专家小组。 要求担任重要促进者的缔 欧洲共同体(以 2003 年烟草广告指令为基础) 、印度(关 约方 于在电影院中管制吸烟) 、 瑞典 (可提供援助, 其基础为 2001 *通过资源筹集或技术工作 年 欧 洲 法 院 Konsumentombudsmannen 对 Gourmet International Products 一案中的成功,理由是从公共卫生的 立场可证明禁止跨国界广告是正确的) 。 愿意在制定准则过程中进 中国、匈牙利、马达加斯加、马来西亚、纳米比亚、墨西 行合作的其它缔约方 哥、泰国 要求担任审查员 (除通常的 欧洲共同体 同行专家以外)的缔约方 资源影响 这些准则有资源密集的潜力(在资金、专门技术和应对烟 草业造成的挑战方面) , 其规模可与涉及第 8-12 条的准则所 要求的规模相比。将需要额外的预算以确保发展中国家代 表能够参与。

时限:

制定准则

虽然世卫组织无烟草行动和世卫组织烟草制品管制研究小 组在此领域内的工作可作为制定准则的基础,但仍然可预 见到授权制定准则的任何小组将需要在缔约方会议第二届 会议之前召开 2 至 3 次会议。 至少在提交主席团之前 60 天 至少在缔约方会议第二届会议第一天之前 90 天 至少在缔约方会议第二届会议第一天之前 30 天

审议 提交主席团 缔约方会议传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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