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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政府间谈判机构目标有关的现有协议和安排:公约秘书处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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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卫生组织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缔约方会议 烟草制品非法贸易议定书 政府间谈判机构 第一次会议 日内瓦,2008 年 2 月 11 - 16 日 临时议程项目 6

FCTC/COP/INB-IT/1/INF.DOC./1 2007 年 12 月 12 日

与政府间谈判机构目标有关的现有协议和安排 公约秘书处的说明 1. 根据《世卫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缔约方会议 FCTC/COP2(12)号决定中的要求, 本文件研究了与政府间谈判机构目标有关的现有协议和安排, 该机构由缔约方会议为起 草和谈判烟草制品非法贸易议定书而设立。 其目标是拟定一份议定书, 既依赖又补充 《世 卫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 15 条的规定。 2. 缔约方会议要求在第一次会议上向政府间谈判机构提交这样一份报告, 从而考虑与 其目标有关的协议和安排, 以便尽量增强议定书与这些协议和安排之间的协同和互补作 用,并避免重复。国际与区域协议和安排,以及具有潜在国际影响的国家协议和安排得 到了审查。 3. 报告反映了这样一个事实, 即现有协议和安排没有汇集缔约方会议为拟定模板设立 的专家小组所编写的报告中考虑的全部问题1。本文件补充专家小组的报告;两份文件 一起提交是为了促进政府间谈判机构的谈判。 海关 4. 消除烟草制品非法贸易的一项要素是海关当局的密切合作, 因为它们在产品进出口 中发挥核心作用。 1

文件 A/FCTC/COP/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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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世界海关组织,代表 171 个海关当局,一段时间以来配合世卫组织从事烟草和香烟 的反走私工作。该组织收集与确认查封数据,并协助其会员国进行日常风险评估、情报 工作和培训。该组织还监督和收集来自海关当局关于全球查封烟草制品的数据。此外, 该组织还以会员国提交的查封报告为基础,编写关于烟草走私的年度审评。这些报告旨 在向会员国提供关于最近走私趋势的战略性情报和对新出现运作方式的概览。 因此开发 了一套“红旗”指标,其中考虑了对重大查封案件进行查封后分析得出的初步结果。世 界海关组织的安全通讯工具广泛用于联合海关业务,现已在区域间、区域和亚区域级启 动这些工具以查明烟草和香烟走私。 海关事务共同援助 6. 共同援助见于广泛的日常国际合作活动(包括强化执法和技术协助与合作) ,并不 一定属于刑事调查或法庭程序范围。为保证恰当应用海关法律,并预防、打击和调查包 括非法贩运烟草制品在内的违反关税行为而交流信息和提供其他形式的援助, 通常被称 为“共同行政援助” 。这有异于,例如,出于刑事诉讼取证目的需要信息时所提供的“共 同法律援助” 。 7. 海关当局以各自国家的法律为基础开展工作,通常被授予广泛的权限,但仅囿于各国 领土内部,并只能用于国内事务。各国之间法律制度和海关当局的权限大相径庭。与违反 关税行为有关的行政和法律援助措施也各不相同,由此可能给信息交流造成困难。为便于 此类交流并为之提供法律依据, 通常需要制定一份关于双边或多边信息交流和提供援助的 文书。 8. 世界海关组织在这方面通过了两项国际公约,即《关于为预防、调查和遏制违反关 税而进行相互行政援助的国际公约》(有 50 个缔约方)和《关于海关事务行政互助的国际 公约》 (又名 《约翰内斯堡公约》 ) 。 更广泛而言, 世界海关组织在 2004 年 6 月制定了 《海 关事务行政互助双边协定范本》 。这些文书列入了关于交流信息的条款,尤其应交流以 下信息:行之有效的新执行技术、烟草和香烟走私的新趋势和方式、走私中使用的运输 和仓储方式、已知或涉嫌企图从事烟草和香烟非法贸易者、以及有助于海关当局和其他 执法当局为控制非法贸易进行风险评估的任何其它数据。 9. 遵循世界海关组织的经验和模式,南亚区域合作联盟会员国1各政府在 2005 年谈判 了《南盟关于海关事务行政互助的协议》 。根据其条款,会员国海关当局为恰当应用海 关法律并预防、调查和打击违反关税行为,或应要求或自发以信息和情报形式互相提供 1

孟加拉国、不丹、印度、马尔代夫、尼泊尔、巴基斯坦和斯里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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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援助。此类信息可包括(a)行之有效的新执行技术; (b)违反关税行为的新趋势、 方法或方式; (c)已知违反关税行为涉及的货物以及这些货物的运输和仓储方式; ( d) 已知或涉嫌企图违反关税者;以及(e)有助于海关当局为控制和促进目的进行风险评 估的任何其它数据。 10. 在欧洲联盟,欧洲反诈骗局是欧洲委员会负责预防、发现和调查影响欧洲联盟预算 的关税诈骗行为的总司,每日与全世界范围的海关当局互相交往。反诈骗局可能会根据 业务需要临时进行此类合作,不过它已与 37 个国家和地区缔结了协议和议定书,而且 还有待缔结更多的协议,由此与关键业务合作伙伴建立正式关系。这些文书的主要目的 是在各海关当局之间建立和保持沟通渠道,并保证有效协调。这些文书保证应双方任何 一方要求或自发地就涉嫌违反海关法律的人(和交易)迅速交流信息。反诈骗局香烟工 作小组将海关合作和互助协定广泛用于与欧洲联盟之外的海关当局一同开展对大型走 私活动的调查。欧洲联盟成员国立法(欧洲理事会第 515/97 号令)规定其互相之间以及 与欧洲委员会之间可出于反欺诈,包括反走私和假冒香烟目的交流信息。 其它与海关有关的安排 11. 欧洲联盟内假冒烟草制品的数量显著增加,是引起欧洲警察局关注的原因之一。 2005 年 5 月,该警察局启动了“香烟项目” ,包括来自欧洲联盟成员国、其他国家和国 际组织的 29 个合作伙伴。其突出重点是欧洲联盟内的假冒香烟贩运和非法香烟生产。 该项目旨在集合欧洲联盟各海关当局收集的情报,并和有关官员分享,以便协助开展调 查和起诉。 该项目创建的报告试图查明欧洲联盟境内非法烟草贸易的犯罪网络以及所涉 及的关键人物。 跟踪和追踪 12. 世卫组织框架公约第 15.2(b)条明确要求各缔约方酌情考虑制定实用的跟踪和追踪 方案,进一步确保香烟销售系统的安全并协助调查非法贸易。欧洲委员会和目前欧洲联 盟 26 个成员国一起与菲利浦·莫里斯国际公司签署了一份协议, 现已有 12 年之久。 该协 1 议由欧洲反欺诈局管理,包括具体跟踪和追踪条款 。那就是,要求菲利浦·莫里斯国 际公司在某些香烟“大包装箱”上做标记(一个大包装箱装有 10000 支香烟) ;在香烟 条和盒上做标记;建立大包装箱数据库以及将信息扫描录入数据库的规划的执行日程 表; 以及向欧洲委员会和成员国的指定官员迅速提供大包装箱数据库中关于缉获大包装

该协议同时结束了两方之间以往所有的诉讼,包括菲利浦·莫里斯国际公司诉欧共体案。重要的是,该协议还 包括菲利浦·莫里斯国际公司支付总计达 12.50 亿美元的大笔款项,可用于支持反走私和反假冒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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箱的信息。 该协议还要求菲利浦·莫里斯国际公司在增强现有跟踪和追踪技术以及开发 新技术方面开展额外研究,并运用可行的新扫描和编码技术。最终目的在于查明供应链 上负责将香烟转入非法市场的客户,执行机关从而可采取适当行动。该协议具有机制将 这样的客户排除在销售链之外。 13. 巴西联邦税务局秘书处以同样的方式但是在国家级, 与该国的制币和印刷工厂一起 建立了一个公共实体,负责制造烟草制品的控制印花(或标志) 。该印花旨在使得可以 在整个生产、流通和销售链中跟踪烟草制品的包装。它包含一个主管当局可进行追踪的 独特编码,并贴在香烟包装上。该编码以隐性安全墨水印在印花上,可存储与产品有关 的多个数据段,必须经过注册程序确认,并且只有在香烟制造商的设施中运用于烟草制 品时才起作用。如果香烟制造商所用控制印花的电子码无法被检测到,或不是分配给该 既定制造商的编码,或不符合有关产品的税收等级,该系统将登记所发生的情况并向联 邦税务局发出警报,以启动调查。 14. 其它一些公约议定书也包括跟踪和追踪内容。例如 2001 年的《关于打击非法制造 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议定书》 ,各缔约方必须要求制造每一枪支时纳入独特 标识,提供制造商名称、制造国家或地点以及易于制造国各地识别的序号。此外,缔约 方还必须对每一进口枪支提供简单标识,以便能识别进口国和,如可能,进口年份,并 使主管当局可以追踪有关枪支。 还要求各缔约方确保从政府储备转为永久民用的枪支具 备适当的独特标识,使所有缔约方可以识别在哪个国家用途发生转变。 15. 跟踪和追踪这种手段在许多行业得到成功运用,包括食品饮料业、制药业、造纸业 和计算机与电子业。 国内邮政系统和私营邮递公司也在不断更新供发件者和收件者参考 的条形码基础上,使用追踪系统。允许进行跟踪和追踪的标签与世贸组织的《贸易技术 壁垒协定》并不矛盾,起草该协定是为了确保各国实行的标准是有用的,不是任意施加 的,也不会对贸易形成不必要的障碍。该协定的条款承认各国有权通过其认为合适的标 准,例如为了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为了保护环境或满足其他消费爱好等, 但条件是这些标准不得差别对待外国和本国产品。 只要烟草制品上用于跟踪和追踪的标 签确实有用,没有任意滥用,也没有给予本国货物不公平的优惠待遇,在烟草制品包装 上贴此类标签的要求就不与该协定或其它类似协定产生冲突。 国际犯罪和执法 16. 包括腐败和洗钱在内的有组织犯罪与烟草制品非法贸易有关。 在消除这种非法贸易 的运动中,战胜走私和假冒被认为是主要挑战之一。共同法律援助是各国政府为减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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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犯罪负担而使用的最有力手段之一。 前文讨论的国际协定证实各国承认有必要进行国 际合作和援助来处理国际犯罪。 有组织的犯罪 17. 国际上广泛承认有必要进行国际合作和协助来处理有组织的犯罪。 《联合国打击跨 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是此领域主要的国际文书之一,在扩展至烟草制品非法贸易的跨国 有组织犯罪活动方面规定了 137 个缔约方的义务。其适用范围限于预防、调查和起诉公 约条文所述违法行为;具体说,就是限于“具有跨国性质”并涉及“有组织犯罪集团” 的“严重犯罪” (系指构成可受到最高刑至少四年的剥夺自由或更严厉处罚的犯罪的行 为) 。令人关注的是, “具有跨国性质”一词范围广泛,不仅涉及在一个以上国家实施和 /或筹划的犯罪,而且涉及在一国实施但对另一国有重大影响的犯罪。该公约将“有组织 犯罪集团”定义为由三人或多人所组成的、在一定时期内存在的、为了实施一项或多项 严重犯罪或根据本公约确立的犯罪以直接或间接获得金钱或其他物质利益而一致行动 的有组织结构的集团。 18.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也可适用于烟草制品非法贸易,如粗略概述其 要点,就是,该公约缔约方除其他外必须将参与实施严重犯罪的有组织犯罪集团定为一 项独立的违法行为;采取立法和其他措施在国内法律中将洗钱定为刑事犯罪;将一系列 广泛的、被认为是腐败的行为定为犯罪;采取措施打击腐败;确立与妨碍司法有关的违 法行为,包括干扰证人和公职人员;以及采取措施没收实施该条约所涉违法行为的犯罪 所得。此中的关键是,每一要点都对公约的适用加以条件限定,从而可能限制该条约目 前管理烟草制品非法贸易的范围。例如,公约可能只适用于烟草制品非法贸易中的有组 织犯罪集团实施的跨国性严重犯罪(遵照这三个术语各自的定义) 。实质上,这些限定 条件在对国际烟草制品非法贸易运用公约方面造成了管制差距。 腐败 19. 腐败问题曾在全球和区域级得到处理,并继续受到大量国内和国际关注。腐败被视 为助长包括烟草制品在内的所有产品非法贸易的因素之一。 20.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旨在防止、调查和起诉公立部门的腐败行为,补充其它的联 合国倡议1。该公约目前有 103 个缔约方,将范围广泛的一系列行为视为腐败行为,包 括:公职人员贪污、挪用或者以其他类似方式侵犯财产、影响力交易、滥用职权、洗钱、 1

包括联合国大会第 34/169 号决议“执法人员行为守则”,以及第 51/59 号决议“公职人员国际行为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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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共犯、从犯或教唆犯身份参与犯罪和犯罪未遂、资产非法增加、资助政党以及妨碍司 法。 21. 此外,该公约是第一份旨在使与腐败有关行为的定义标准化的文书。除通过调查和 引渡方面的共同法律援助加强各国之间的合作外, 该公约还要求各国发展公立和私立部 门内的防范措施,并确立与各种腐败行径相关的具体违法行为。 22. 《美洲反腐败公约》在美洲国家组织主持下制定并得到通过,旨在促进和加强公约 缔约方发展必要机制,防范、查明、惩罚和根除履行公职中的腐败以及与此类履行公职 明确相关的腐败行为, 并促进、 便利和管理缔约方之间的合作以保证有效执行此类措施。 该公约目前有 33 个缔约方,处理的问题包括:给予或提议给予公职人员贵重物品和公 职人员收受贵重物品以作为有利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条件;公职人员为索取、收取或接受 这种贵重物品而作为或不作为;及滥用通过此类作为或不作为获取的财产。 《公约》适 用范围广泛, 包括实施、 实施未遂或蓄谋实施公约所述及的腐败行为的所有主犯和共犯、 教唆犯、同犯和事后从犯。此外,两个或更多缔约方可通过共同协议,就公约条款未涉 及的任何腐败行为实施公约的规定。 23. 然而,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美洲反腐败公约》虽然都具有广泛的条款,但它 们着重于对付公立部门内部的腐败问题。在打击非法烟草贸易方面,这意味着还必须审 查处理私立部门中腐败问题的其它国际文书。过去 10 年中,经合组织尤其在反腐败方 面一直发挥领导作用, 制定了管理公立和私立部门行为及活动的反腐败标准和规范性原 则(后者着重于跨国企业)。 24. 经合组织1997年的《国际商务交易活动反对行贿外国公职人员公约》及两项相关建 议1要求缔约方实施政策措施以防止、查明、调查、起诉和制裁行贿外国公职人员的行 为。如可能,应根据缔约方国内法律制度,对贿金及行贿的非法所得予以查封和没收充 公。公约还确立了一个两阶段同行审查机制。第一阶段包括审查和评价在缔约方国内法 律和条例中实施公约的情况,以便确定这些法律和条例是否符合公约的最低标准。在第 二阶段中,建立一个工作小组来评估缔约方运用其法律打击行贿方面的绩效。由于这个 同行审查机制给各国施加的压力,这项公约被认为是最具影响力的国际反腐败文书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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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1997年理事会关于在国际商务交易活动中反行贿的修订建议案和1996年理事会关于行贿外国公职人员课税

减扣适用性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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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经合组织还通过采取措施,尤其在公立部门实行出口信用证书、赋税减免、透明度 和问责制来加强反腐败斗争。 26.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跨国企业准则》 是政府对跨国企业的建议, 不具法律约束力。 该准则为包括打击行贿在内的各种领域中负责任的经营行为提出自愿原则与标准。 为促 进实施该准则采取了具体步骤,包括建立国家联络点(负责实施和促进准则的政府办事 处)。该准则是将跨国企业视为国际行为者的首批国际文书之一。因此,对打击非法烟 草贸易意义尤其重大,因为这些建议可以直接适用于烟草制品生产商。 洗钱 27. 若干组织将资源用于打击洗钱行为, 因为这是有组织犯罪的一部分而且与烟草制品 非法贸易有关。为响应对洗钱问题与日俱增的关注,1989年在巴黎举行的七国集团首脑 会议成立了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 该工作组拥有34个成员国, 是一个政府间机构, 目的在于制定和促进国家和国际政策以打击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活动。 这是一个决策机 构,致力于产生必要的政治意愿以促使在这些领域进行立法和管理改革。该工作组为实 现其目标已经公布了40多项建议,包括9项针对恐怖主义融资的特别建议。 28. 国际洗钱信息网是一个以因特网为基础的网络,协助政府、组织和个人打击洗钱行 为。该网络于1998年由联合国代表一个参与反洗钱活动的国际组织伙伴关系建立,现由 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的反洗钱股代表11个伙伴组织进行管理和维持。 29. 国际刑警组织作为世界最大的国际警察组织,促进跨界警察合作,并支持和协助有 义务防止或打击国际犯罪的所有组织、当局和部门。国际刑警组织的洗钱自动搜索服务 项目一旦运行, 将使世界各地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的调查和分析人员能够把对可疑 的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活动的质询与国际刑警组织成员国提交的数据库记录自动进行 对比。搜索服务的第一个版本应于2007年末准备好由选定国家进行非正式检验。 走私和假冒 30. 旨在打击走私和假冒的协议和安排是消灭烟草制品非法贸易的一些最有效工具。 一 个重要例证是欧洲委员会及欧洲联盟26个成员国与菲利浦·莫里斯国际公司之间的协议。 该协议认识到走私和假冒烟草制品给征税和海关收入以及给欧洲联盟的一般烟草管制 造成重大问题,力求落实一个全面有效的系统以打击香烟走私和假冒。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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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根据协议中的条款, 菲利浦·莫里斯国际公司同意采取销售和分销措施以确保按照所 有法律规定来销售、分销、储存和运送其香烟,包括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全面了解烟草客 户的特性、 开展反洗钱行动和实行严格的档案记录规定。 协议迫使菲利浦·莫里斯国际公 司销售的香烟在品牌和数量方面符合既定市场的合理需求。此外,如果今后在欧洲联盟 查封其产品, 菲利浦·莫里斯国际公司同意给予合作, 对被查封的产品进行检查以确定是 否是假冒产品,并提供文件证据和检查结果以及与被查封的走私产品有关的信息。重要 的是,菲利浦·莫里斯国际公司按要求还必须对被查封的走私香烟补缴至少100%的关税 和国内税收。如果一年中查封的香烟数量超过预定的基线数额,补缴款将包含一笔额外 费用,相当于被查封香烟应缴关税和国内税收的400%。从该协议实施到2007年6月底期 间,报告了1000起查封个案,查封的香烟总数超过9亿,其中约80%被发现是假冒产品。 (除这些措施以外,还有前面提到的与跟踪和追踪其产品有关的措施。) 32. 执法安排方面一个相关、贴切的例证是欧洲反诈骗局的香烟工作小组。欧洲反诈骗 局认识到非法烟草贸易对欧洲联盟预算以及对其成员国预算造成严重影响。 其工作小组 于1994年成立,旨在处理普遍存在和日益严重的香烟走私问题。如今该小组拥有11名高 级全职调查员,对世界范围的大规模香烟走私活动进行调查。除其业务工作外,香烟工 作小组还分析来自欧洲联盟27个成员国的查封数据, 进行风险分析并与其它机构和组织 合作监测非法烟草市场的趋势, 同时还代表欧洲委员会监督与菲利浦·莫里斯国际公司的 协议。 33. 在另一项反走私和假冒措施中,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于2000年发起了 处理烟草走私战略。 该战略的关键要素之一是与烟草生产商共同努力限制可为走私者获 得的国产香烟的供应。为此,2001年海关与货物税务署(现称税务及海关总署)与供应国 内市场的主要烟草生产商签署了谅解备忘录。2006年中签署了更有力的备忘录,包含更 坚定的承诺, 其中烟草生产商同意使其出售的烟草制品的品牌和数量符合出口市场的合 理需求;对大量查封其产品后提出的要求作出响应,确认所发货物的生产和运输记录; 并在不能对产品进行有效控制时停止对客户的供应。关于假冒问题,谅解备忘录要求生 产商,除其它外,采取措施打击侵犯商标权行为,在有合理的成功机会时针对可疑的商 标侵权行为采取行动。为补充新备忘录制定了法律强迫生产商履行义务,如不遵守则予 以处罚。例如,在一次正式警告后,如烟草生产商仍不采取必要措施控制其供应链,则 须缴纳高达500万英镑的罚金。 34. 关于未来可能的协议,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2007年10月宣布加拿大、欧洲联盟、日 本、墨西哥、新西兰、大韩民国、瑞士和美利坚合众国已开始就一项反假冒贸易协议开 始谈判。其目标是制定更高的新执行基准,各国可以自愿加入。这项协议的谈判将不由 任何国际组织主持。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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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法律援助 35. 共同法律援助指一些正式程序,一国可据此要求和提供援助以促进另一国的调查、 执法和司法诉讼程序。就非法烟草贸易而言,该用语指范围广泛的一系列合作措施,以 协助执法和起诉根据不同国家法律确定的有关违法行为。 这些措施可包括收集和交换信 息、执行查封和搜查以及协助取证和收集人们的证词。 36. 关于共同法律援助的国际文书可涉及烟草制品非法贸易,包括在区域层面规定共同 刑事援助条款的几个多边条约,以及背景各异的许多双边协议。由于协议的数量庞大, 很难逐一进行审查。但是,这些协议通常具有共同特性,可从联合国刑事事项互助示范 条约中反映出来。这一示范条约由 1990 年的联合国大会1通过,形式上用于刑事事项共 同法律援助的双边条约。 37.该示范条约预见到一系列合作措施, 包括收集人们的证据和证词; 协助被拘留者或其 他人能够提供与调查有关的证据;利用司法诉讼文件;行使搜查和查封权力;提供包括 银行、财务、公司和企业记录在内的信息和作证物品。但是示范条约不能用以逮捕和拘 留人员,以便引渡、执法或刑事判决(除非国内法律允许,或在某种情况下由于处理犯 罪所得应尽义务的需要) 、将被拘留者转为服刑或移交刑事诉讼。这显示了对共同援助 采纳的狭义方式,与解决这些问题的一些双边条约所采取的方式形成了反差。 38. 示范条约中关于共同法律援助的承诺适用于任何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做出的惩罚 在申请援助国司法机关的权限之内。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通常以坐牢的最高期限来确 定)可启动实施示范条约。同样,具有“双重犯罪”-即:涉及的违法行为在两个参与国 家都认定为违法-可成为提供援助的前提。此外,国家可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援助:这 包括对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关切,以及政治原因。但不能仅仅以银行和类似机构的保密性 为由拒绝提供援助。 39.除了特别涉及共同司法援助的区域和双边条约外,就可能与烟草非法贸易有关的条 约本身而言,其它的多边条约也包含了共同法律援助的规定条款。举例而言,联合国打 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 18 条要求缔约方对公约规定的违法行为所采取的调查、起诉 和司法诉讼给予共同法律援助。另有一例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 46 条,它确立了在处 理公约规定的违法行为时应遵守的共同法律援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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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117 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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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40.假冒产品就违反保护商标1的知识产权法律而言既十分典型又最直截了当,也可涉 及侵犯版权、工业设计、专利和尚未披露的信息。正如由世界卫生组织框架公约缔约方 会议召集的专家组提交的报告2所述,假冒烟草制品对于消灭烟草制品非法贸易带来了 实质性挑战。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41.世贸组织制定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于保护知识产权确立了最起码标准, 但是,从某种程度来说,也使世贸组织成员在自身法律制度内确定如何实施协定条款带 来了自由度。 它涵盖了知识产权主要领域的所有方面, 包括与假冒烟草制品相关的问题。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 51 条要求世贸组织成员,应允许商标持有者请求海关当 局防止假冒商标商品进入自由流通。第 61 条要求世贸组织成员对假冒商业商标行为采 取刑事程序和惩罚措施,并具有足以形成威慑力的赔偿办法。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42.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早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它对适用于烟草制品包装 和标签的商标保护规定了基本义务。该公约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有 171 个缔约成 员国,属于世界上最广泛接受的条约之一。虽然公约规定的商标义务不如与贸易有关的 知识产权协定那样全面,可是某些公约缔约方不属世贸组织成员,结果这些国家遵循的 义务只由巴黎公约对其做出了规定。 43. 巴黎公约中与烟草制品非法贸易最相关的条款涉及在进口时以及已经进口到国家之 后对产品进行扣押。第 9(1)条规定,非法标有商标或厂商名称的商品,在进口到该项商 标或厂商名称有权受到法律保护的国家时,应予以扣押。同样,第 9(2)条提到,在发生 非法粘附上述标记的国家或在该商品已进口进去的国家,可将商品予以扣押。如果国内 法律不允许商品在进口时予以扣押,第 9(5)条要求国家必须禁止商品进口,或在产品流 入进口国之后必须加以扣押。由此,这些条款允许对已经进口或正在进口到另一国家的 假冒烟草制品予以扣押。

商标是由制造者和商人使用的词语、名称、标志、装置或其组合物,用以识别其商品,并与其竞争者的产品加 以区分。 2 文件 A/FCTC/COP/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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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遵照巴黎公约第 10(1)条规定,这些扣押义务也适用于直接或间接使用“虚伪的商 品原产地、生产者、制造者或商人的标记”的情况。重要的是,第 10(2)条将“利害关系 人”分为凡“从事此项商品的生产或销售的生产者,制造者或商人,其营业所设在被虚 伪标为商品原产的地方、该地所在的地区,或在虚伪标为原产的国家、或在使用该虚伪 原产地标记的国家” 。这就意味着,在被虚伪标为假冒产品原产地的地方设有营业所的 烟草制造商可以要求采取扣押措施, 或要求缔约成员的主管当局禁止使用容易与制造商 自身商标产生混淆的商标。 论坛和小组安排 45.2004 年以来,世界海关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国际刑警组织已经组织了由政府 和私立部门代表参加的国际论坛。该论坛称作全球打击假冒和盗版会议,目的是在国际 和区域层面,改进实施消灭假冒和走私行为的立法和规划。这一目的主要通过提出建议 得以实现。虽然提出的建议也处理消除烟草非法贸易问题之外的其它领域,但是论坛的 成功对于国际社会主要相关参与者之间加强并扩展合作范围带来了重要影响。 46.2000 年 10 月,经国际刑警组织大会批准,该组织的正式使命中增加了知识产权犯 罪内容。之后不久,国际刑警组织知识产权行动小组以公私合作伙伴关系的形式得以成 立。行动小组的核心成员由国家执法和海关当局、国际政府间组织、行业间私立部门代 表机构和专利保护实体的代表组成。行动小组的主要任务是,发挥咨询小组的功能,协 助国际刑警组织制定打击跨国有组织知识产权犯罪战略, 促进国际刑警组织成员国的国 家中央局和执法当局利用更多资源打击知识产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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