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 议 和 决 定
51
EB120.R8
根除天花:销毁储存的天花病毒
执行委员会, 审议了有关根除天花:销毁储存的天花病毒的报告1, 向第六十届世界卫生大会提交下述决议2供其审议; 第六十届世界卫生大会, 忆及 WHA49.10 号决议,其中建议了销毁储存的剩余天花病毒的日期,但须由 卫生大会作出决定,以及 WHA52.10 号决议,其中批准暂时保留储存的天花病毒到 以后的某日期,但须经卫生大会每年审查; 注意到卫生大会在 WHA55.15 号决议中决定批准进一步暂时保留, 但所有经认 可的研究均须以结果为目标,有时间限制并定期审查,并且在研究成就和结果能就 销毁储存的天花病毒的时间安排达成共识时须确定拟议的新的销毁日期; 注意到所作授权的目的是为了开展有益全球公共卫生的必要研究, 包括对抗病 毒制剂和经改进的更安全疫苗进行的进一步国际研究, 并对天花病毒的基因结构和 天花的发病机理开展极为重要的调查; 注意到 WHA52.10 号决议要求总干事指定一个专家小组, 它将确定如果开展研 究,应开展何种研究,以便全球就销毁现存天花病毒的时间达成一致意见; 忆及前此历届卫生大会的决定,即应当销毁储存的剩余天花病毒; 认识到销毁储存的所有天花病毒是一件不能改变的大事, 必须非常谨慎地做出 关于何时采取行动的决定; 忆及 WHA55.16 号决议, 其中呼吁全球对影响健康的生物和化学物质或核放射 材料的自然发生、意外泄漏或故意使用作出公共卫生反应;
1 2
文件 EB120/11 和 EB120/39。 关于本决议对秘书处的财政和行政影响,见附件 6。
52
执行委员会第一二 O 届会议
进一步认识到可能存在不为人知而储存的活天花病毒, 故意或意外泄漏这些天 花病毒对全球社会将是一次灾难性的事件; 审议了关于根除天花: 销毁储存的天花病毒的报告以及世卫组织天花病毒研究 咨询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的报告1; 满意地注意到在研制抗病毒制剂、 经改进的更安全疫苗和敏感的特定诊断测试 法方面以及对多种不同毒株全部基因组的排序方面已取得巨大进展; 意识到没有为天花抗病毒制剂颁发许可证, 需要活天花病毒以便确保体外效力 检测,而且可能需要进一步改进动物模型以便使之更适合对这些制剂的效力检测; 进一步注意到由世卫组织领导在 2005 年对批准的两个储存点的检查再次确认 了所储存病毒的安全和保障; 注意到世卫组织咨询委员会在其第七次会议上感到迫切需要根据迄今为止的 巨大进展审议使用活天花病毒进行进一步研究的所有提案2; 进一步注意到秘书处按世卫组织咨询委员会的要求为研究提案制定了格式并 确定了规则和时间安排以便向委员会提交提案供其考虑, 经批准的研究根据确定的 规则向卫生组织进行报告; 1. 2. 坚定重申前此历届卫生大会关于应销毁剩余的天花病毒储存的决定; 进一步重申: (1) 当对改进针对疫情暴发的公共卫生反应至关重要的研究结果使之有可能 时,需要就销毁天花病毒储存的拟议新日期达成共识; (2) WHA55.15 号决议中的决定(继续天花病毒研究咨询委员会关于涉及储存 的天花病毒研究的工作和确保以公开和透明的方式实施研究规划) ,即研究规 划仅应在世卫组织的同意和控制的情况下以公开和透明的方式实施;
1 2
分别为文件 EB120/11 和 EB120/39。 文件 A59/10。
决 议 和 决 定
53
3. 决定在[第六十三届/第六十四届 ]世界卫生大会临时议程中列入一个实质性项 目:“根除天花:销毁储存的天花病毒”; 4. 要求总干事: (1) [在 2009/2010 年]对已经完成和正在开展的研究的成果,以及为全球公共 卫生目的开展进一步基础研究的需要进行一项重要审议, 同时考虑到世卫组织 天花病毒研究咨询委员会的建议,以便在[第六十三届/第六十四届]世界卫生大 会上就销毁现存天花病毒的时间达成全球共识; (2) 继续开展世卫组织天花病毒研究咨询委员会的工作,并向科学界更广泛地 传播其建议; (3) 审查世卫组织咨询委员会的成员组成以及该委员会各次会议上顾问和观 察员的代表性,以便确保包括来自发展中国家代表的平衡的地域代表性,以及 公共卫生专家所占的大额比例和委员会委员不涉及任何利益冲突; (4) 确保向所有会员国提供经批准的研究方案、研究结果和这项研究的益处; (5) 继续每年两次检查批准的两个储存点以确保病毒的储存条件和实验室开 展研究的条件达到生物安全和生物安全保障的最高要求; (6) 不断发展世卫组织天花疫苗储备实施框架; (7) 继续通过执行委员会每年向卫生大会报告这项研究规划、生物安全、生物 安全保障和相关问题的进展, 以及被总干事接受的世卫组织天花病毒研究咨询 委员会建议的实施情况; (8) 确保任何开展的研究不涉及天花病毒的基因工程; (9) 确保两个批准的活病毒储存点, 以及储存了天花病毒脱氧核糖核酸片段的 任何其它机构, 只按照世卫组织天花病毒研究咨询委员会的建议为研究诊断方 法、治疗和疫苗的目的分发此类脱氧核糖核酸; (10) 通过执行委员会向卫生大会每年提交一份有关在两个批准的储存点已经 完成的研究、 这类研究的结果、 正在开展的研究以及计划中的研究的详细报告;
54
执行委员会第一二 O 届会议
(11) 向第六十一届世界卫生大会提交一份关于在两个储存点储存天花病毒毒 株所有人法律地位的报告; (12) 通过执行委员会向第六十一届世界卫生大会提交一份报告, 说明采取了哪 些措施,以推动在会员国尽可能最广泛和最公平地获得研究成果,包括抗病毒 剂、疫苗和诊断工具。 (第十一次会议,2007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