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旨在限制母乳代 用品数字营销的监管 措施的指南 关于旨在限制母乳代 用品数字营销的监管 措施的指南 关于旨在限制母乳代用 品数字营销的监管措施 的指南 [Guidance on regulatory measures aimed at restricting digital marketing of breast-milk substitutes] ISBN 978-92-4-009314-0(网络版) ISBN 978-92-4-009315-7(印刷版) © 世界卫生组织 2024年 保留部分版权。本作品可在知识共享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 3.0 政府间组织 (CC BY-NC-SA 3.0 IGO; https://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nc-sa/3.0/igo/deed.zh)许可协 议下使用。 根据该许可协议条款,可为非商业目的复制、重新分发和改写本作品,但须按以下说明妥善 引用。在对本作品进行任何使用时,均不得暗示世卫组织认可任何特定组织、产品或服务。 不允许使用世卫组织的标识。如果改写本作品,则必须根据相同或同等的知识共享许可协议 对改写后的作品发放许可。如果对本作品进行翻译,则应与建议的引用格式一道添加下述免 责声明:“本译文不由世界卫生组织(世卫组织)翻译,世卫组织不对此译文的内容或准确性 负责。原始英文版本为应遵守的正本”。 与许可协议下出现的争端有关的任何调解应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调解规则进行 (http://www.wipo.int/amc/en/mediation/rules/)。 建议的引用格式。关于旨在限制母乳代用 品数字营销的监管措施 的指南 [Guidance on regulatory measures aimed at restricting digital marketing of breast-milk substitutes]。日内瓦:世 界卫生组织;2024 年。许可协议:CC BY-NC-SA 3.0 IGO。 在版编目(CIP)数据。在版编目数据可查阅 https://iris.who.int/?locale-attribute=zh& 。 销售、版权和许可。购买世卫组织出版物,参见 https://www.who.int/publications/book- orders。提交商业使用请求和查询版权及许可情况,参见 https://www.who.int/zh/copyright。 第三方材料。如果希望重新使用本作品中属于第三方的材料,如表格、图形或图像等,应自 行决定这种重新使用是否需要获得许可,并相应从版权所有方获取这一许可。因侵犯本作品 中任何属于第三方所有的内容而导致的索赔风险完全由使用者承担。 一般免责声明。本出版物采用的名称和陈述的材料并不代表世卫组织对任何国家、领地、城 市或地区或其当局的合法地位,或关于边界或分界线的规定有任何意见。地图上的虚线表示 可能尚未完全达成一致的大致边界线。 凡提及某些公司或某些制造商的产品时,并不意味着它们已为世卫组织所认可或推荐,或比 其它未提及的同类公司或产品更好。除差错和疏忽外,凡专利产品名称均冠以大写字母,以 示区别。 世卫组织已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来核实本出版物中包含的信息。但是,已出版材料的分 发无任何明确或含蓄的保证。解释和使用材料的责任取决于读者。世卫组织对于因使用这些 材料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iii 目 录 鸣谢...........................................................................................................................................iv 术语........................................................................................................................................... v 背景........................................................................................................................................... 1 范围........................................................................................................................................... 2 目的........................................................................................................................................... 3 方法........................................................................................................................................... 4 建 议 .......................................................................................................................................... 5 参考文献................................................................................................................................... 9 iv 关于旨在限制母乳代用品数字营销的监管措施的指南 鸣谢 本指南由世卫组织营养和食品安全司负责协 调制定。Francesco Branca 博士(营养和食品 安全司司长)和 Laurence Grummer-Strawn 博 士(营养和食品安全司)负责监督编写工作 。Nina Chad 博士(营养和食品安全司)负责 协调世卫组织技术咨询小组,审查和综合证 据以及起草指南。Katrin Engelhardt 博士(营 养和食品安全司)、Marcus Stahlhofer 先生( 孕产妇、新生儿、儿童和青少年健康以及老 龄化司)、Benn McGrady 博士(世卫组织公 共卫生法律股)、Kathryn Robertson博士(世 卫组织公共卫生法律股)和 Elisabet Ruiz-Cairo 博士(世卫组织公共卫生法律股)提供了技 术指导和批判性法律审查。Sophie Schmitt 女 士(营养和食品安全司)提供了行政支持。 世卫组织感谢世卫组织技术咨询小组以下成 员:Mona Alsumaie 博士(科威特食品和营养 公共管理局)、Kathryn Backholer 教授(澳大 利亚迪肯大学世卫组织肥胖预防合作中心) 、Phil Baker 博士(澳大利亚迪肯大学身体活 动与营养研究所)、Cristiano Boccolini(巴西 菲奥克斯科技传播研究所奥斯瓦尔多·克鲁兹 基金会)、Amy Brown 教授(大不列颠及北 爱尔兰联合王国斯旺西大学)、AProf Nic Carah(澳大利亚昆士兰大学)、Amandine Garde 教授(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利 物浦大学)、Surrender Ghonkrokta 先生(印 度卫生和家庭福利部)、Veronica Kirogo 女士 (肯尼亚卫生部)、Catherine Pereira-Kotze 博士(南非西开普大学)、Duong Vu 女士( 越南 Alive & Thrive 倡议)和 Paul Zambrano 博 士(菲律宾 Alive & Thrive 倡议)。所有成员 均在本指南的整个制定和审查过程中提供了 最先进的技术知识和见解。世卫组织还感谢 Katherine Shats 女士(儿基会法律专家)和 Kyra Berasi 女士(儿基会法律顾问)提供起草 支持和详细的技术建议,感谢 Fiona Sing 博士 (澳大利亚迪肯大学世卫组织肥胖预防合作 中心)与 Kathryn Backholer教授合作提供背景 研究。 世卫组织感谢比尔及梅琳达·盖茨基金会提供 资金支持。捐助方未为具体产品提供资金, 也未参与包括证据审查或制定建议在内的与 本指南制定过程有关的任何决策。 v 术语 在本指南中,以下术语与《守则》中的用法 相同。 母乳代用品是指在市场上销售或以 其他方式表示适合用作部分或完全 替代母乳的任何食品,不管是否适 合该目的,包括专门销售用于喂养 3岁以下婴幼儿(包括用于较大幼 儿的配方奶和成长乳)的任何液态 或粉状奶制品(或者植物奶等可以 用于替代奶制品的产品) (2,10,11)。 交叉促销(又称“品牌交叉促销” 、“产品线延伸”或“品牌延伸” ),是一种营销推广形式,将一种 产品或服务的客户作为相关产品的 促销对象。这可能包括通过对某一 产品进行包装、贴牌和贴标签使其 酷似另一种产品(也叫“品牌延伸 ”、“产品线延伸”或“品牌系列 ”)。在这方面,它还可能是指利 用一种产品的特定促销活动和/或 在特定环境中促销这种产品来促销 另一种产品(10,11)。 经销商是指公共或私营部门内从事 《守则》范围内的产品批发或零售 业务的个人、公司或任何其他实体 (2)。 婴幼儿食品是指专门作为适合喂养 6个月至 36个月大婴儿和儿童而营 销的商业化加工的食品或饮料(包 括辅食)。 卫生保健系统系指直接或间接从事 母婴和孕妇卫生保健的政府、非政 府或私人机构或组织以及托儿所或 儿童保育机构。还包括私人诊所的 卫生工作者。在《守则》中,卫生 保健系统不包括药店和其他已建立 的销售点(2,10,11)。 卫生工作者系指在此类卫生保健系 统某个组成部分中工作的人员,无 论是专业人员还是非专业人员,包 括自愿无偿工作者(2)。 制造商是指公共或私营部门内从事 某种产品加工业务或职能(无论是 直接还是通过代理人或通过其控制 或与其签订合同的实体)的公司或 任何其他实体(2)。 营销系指促销、经销、销售、广告 、公关和信息服务(2)。 促销包括通过传播信息,说服或鼓 励购买或消费某种产品或者提高某 一品牌的知名度。促销信息可通过 传统大众传播渠道、因特网和其他 使用各种促销方法的营销媒体进行 传播。除了直接针对消费者的促销 技巧外,还包括通过其他中介向卫 生工作者或消费者促销产品的措施 。即使活动不提及产品的品牌名称 ,也可将其视为广告或促销 (10,11)。 此外,下列术语也用于本指南之目的。 数字环境是指操作或信息技术系统 、网络、因特网应用程序、设备和 /或此类系统和网络以及任何其他 相关数字系统中包含的数据。这些 包括但不限于社交媒体、网站、电 子邮件服务、文本或语音或图像或 视频短信息服务、流媒体服务、搜 索引擎、电子商务平台、端对端商 务和智能手机应用程序。 vi 关于旨在限制母乳代用品数字营销的监管措施的指南 数字营销是指在数字环境中进行或 传播和/或利用数字技术进行的营 销活动。 数字营销价值链是指生产和分发数 字营销内容所涉及的一系列活动。 这些活动的参与者通常包括内容制 作者、发布者、主机、浏览器和接 入服务提供商(14)。 监管措施是指政府根据其立法框架 采取且必须遵守并由主管部门或代 理人强制执行的行动,包括法律( 立法)、法令、规则和条例。自愿 措施不是监管措施,不适合限制母 乳代用品的营销活动(15,16)。 赞助包括目的、效果或可能的效果 是直接或间接提高对婴幼儿商业食 品或饮料(包括 36个月以下儿童 配方奶)的认知度、推荐度或吸引 力或其消费的任何形式的捐献 (13,17)。 8 关于旨在限制母乳代用品数字营销的监管措施的指南 背景 认识到婴儿在刚出生的头几个月里非常脆弱 、不必要和不恰当使用母乳代用品带来的健 康风险以及推广母乳代用品对母乳喂养做法 的影响,会员国一致认为,需要特殊对待母 乳代用品的营销问题,这使平常的营销方法 不适合这些产品(2)。1981年,世界卫生大会 通过了《守则》,禁止以任何形式促销母乳 代用品。 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承认,各国政府有责 任保障儿童享有能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 利(3),这一责任赋予它们有实施和执行《守 则》的义务,并指出,“各国必须在将国际 商定的儿童健康权相关标准纳入国内法并实 施和执行这些标准,其中包括《国际母乳代 用品销售守则》和世界卫生大会随后通过的 相关决议”(4)。该文书还承认,制造商和经 销商也有义务遵守《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 则》以及世界卫生大会随后通过的相关决议 (5)。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6)承认, 各国政府有责任保障妇女的健康权,包括确 保对母乳代用品的营售活动进行有效监管以 及执行和监测《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7)。 大多数世卫组织会员国已在执行《守则》方 面采取行动,通过了至少执行其中部分条款 的法律措施。然而,很少有国家采取了与《 守则》条款几乎完全一致的法律措施,而且 已采取的法律措施的执行力度仍然薄弱(8)。 在全面实施《守则》的情况下,旨在限制母 乳代用品数字营销的监管措施最为有效( Mathiessen J、Vasic M、Zhu, N,悉尼大学 太平洋社区卫生法律中心公共卫生处,未发 表的报告,2022 年)。全面实施《守则》意 味着要颁布和执行与《守则》的范围和条款 (包括世界卫生大会随后通过的相关决议) 完全一致的法律措施。 向第七十五届世界卫生大会提交的一份全面 审查报告介绍了在数字环境中促销母乳代用 品的范围和影响的证据。关于促销母乳代用 品的数字营销战略的范围和影响的世卫组织 报告指出,数字环境正在迅速成为全球推广 母乳代用品的主要渠道,数字营销扩大了数 字环境中广告和其他促销形式的影响范围和 影响力,数字营销增加了对母乳代用品的购 买和使用(9)。 2 关于旨在限制母乳代用品数字营销的监管措施的指南 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对《守则》范围内的产品的数 字营销,也适用于非母乳代用品的婴幼儿食 品(2,10,11)。《守则》范围内的产品包括母 乳代用品,其中包括婴儿配方奶和强化植物 奶等可用于替代牛奶的其他类型奶制品或产 品。这些可能是专门销售用于喂养 3 岁以下 婴幼儿的液态或粉状产品,包括用于喂养较 大幼儿的配方奶和成长乳,用于销售或以其 他方式表示适合于 6 个月以内婴儿或部分或 完全替代母乳的任何食品(不论是否适合该 目的),包括使用奶瓶喂食的辅食、奶瓶和 奶嘴。婴幼儿食品的定义是专门作为适合喂 养 6 个月至 36 个月大婴儿和儿童而营销的商 业化加工的食品或饮料(包括辅食)。 与传统营销实践相比,数字营销涉及的参与 者更广泛。将《守则》适用于数字环境需要 制定具体的实施机制,需要在更广泛的政府 机构之间进行协调,并且需要为参与数字营 销价值链的一系列实体制定具体的法律义务 。这些实体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数据管理平台 、内容创建者(包括网红)、因特网服务提 供商(又称 ISP)、供应方平台、需求方平台 、代理控股公司、社交媒体平台提供商、搜 索引擎提供商、在线零售商、流媒体服务、 应用程序所有者和游戏服务提供商。 人道主义紧急情况加剧了与不当婴幼儿喂养 有关的健康风险。然而,在这些危机期间, 婴儿喂养产品的营销通常会增加。本指南中 提出的建议适用于在人道主义和突发事件背 景下的数字营销(12)。 数字营销实践多种多样,并且在不断发展。 因此,本文件中所举的例子不应被视为应受 到监管的各种实践的详尽清单。 本指南认识到,各国的监管环境不同,有效 的实施机制需要适应各国的具体国情和监管 框架。 . 3 目的 本指南的目的是根据 2022年第七十五 届世界卫生大会的要求为世界卫生组织 (世卫组织)会员国提供支持,帮助其 制定和实施监管措施,以限制对属于《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和世界卫生 大会随后通过的其他相关决议(以下统 称“《守则》”)范围内的产品进行数 字营销,并将《守则》适用于数字环境 (1). 4 关于旨在限制母乳代用品数字营销的监管措施的指南 方法 为了编写本报告,世卫组织召集其各部门有 关人员组成了一个指导委员会,以确定报告 的范围以及编写方法和程序。世卫组织邀请 公共卫生法律法规、数字营销社会科学、流 行病学、营销、全球卫生、营养、心理学和 消费者行为、人权法、《守则》监测和政策 执行方面的主题专家加入了技术咨询小组。 技术咨询小组成员来自世卫组织所有区域。 所有成员必须填写世卫组织利益申报表。世 卫组织秘书处对申报情况进行了评估,并将 有重大冲突的专家排除在外。技术咨询小组 在首次协商会议上就拟议的范围提出了建议 ,在此之后,技术咨询小组在 9 个月内每三 周举行一次会议,以制定总体办法,确定潜 在的证据来源,讨论重点国家行动和审查建 议草案。 技术咨询小组对几个证据来源进行了审查, 包括关于促销母乳代用品的数字营销战略的 范围和影响的世卫组织报告、对世卫组织先 前相关建议的审查、对限制不健康产品数字 营销的法律比较审查,以及对规范母乳代用 品数字营销的技术和法律因素的定性研究。 世卫组织通过在线公众咨询收到了评论意见 。对共计 65 份意见材料进行了仔细审议,并 酌情对文件进行了修订。 5 建 议 建议 1.1。监管措施应禁止使用数字营销工具 促销《守则》范围内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活动: 1. 提供或传播任何促销内容,包括在社交媒 体平台、流媒体平台、视频共享平台、游 戏平台或搜索引擎平台上发布的广告;在 游戏、播客或视频内容中发布的广告;通 过网站、展示广告、横幅广告、弹窗广告 、搜索引擎广告、暗贴、网红营销、会员 制营销、电子邮件营销以及其他在线举办 或利用数字技术开展的活动发布的广告; 2. 创建或参与在线社交或支持团体或社区, 包括婴儿俱乐部、父母俱乐部、孕妇或父 母的社交或支持团体,无论非参与者是否 可以看见这些团体; 3. 直接或通过提供可用于获得礼品、折扣或 样品的链接或代码的方式建议提供或提供 礼品、折扣或产品样品; 4. 提供或推广针对孕妇、父母、儿童或卫生 工作者的软件应用程序(app)、娱乐服务 或游戏; 5. 征集(包括通过提供材料或其他激励措施 或邀请消费者参加竞赛或抽奖)、发布、 分享、评论或转发用户生成的内容,包括 产品推荐或评论、静态图像、文本或视听 内容; 6. 鼓励或让消费者能够分享营销内容或对其 作出反应和评论; 7. 产品植入,包括在社交媒体、音频或视频 共享平台、游戏、游戏平台、应用程序或 其他数字媒体中植入可购买的内容(消费 者能够点击进行购买的); 8. 用于促销《守则》范围内的产品或帮助《 守则》范围内的产品或其品牌的消费者与 制造商或分销商建立关系的任何其他数字 营销实践,包括交叉促销。 建议 1.2。监管措施应禁止在数字环境中的任 何信息、教育材料、材料或任何其他内容中 显示任何不符合《守则》相关规定(特别是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第 9 条、 WHA58.32、WHA61.20、WHA63.23 和 WHA69.9 号决议)的产品标签的图像。 建议 1.3。监管措施应禁止《守则》范围内的 产品的制造商和经销商在数字环境中接触或 寻求或要求与孕妇、婴幼儿父母或其照护者 进行直接或间接接触。 建议 1.4。监管措施应禁止《守则》范围内 的产品的制造商或直接或间接代表其行事的 任何实体在数字环境中以静态、动态或交互 式内容形式建议提供或提供与婴幼儿照护、 营养和喂养、孕产妇营养、妊娠、儿童发育 、健康和福祉或育儿有关的咨询、信息(法 律要求必须提供的产品信息除外)或教育, 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电子学习课程、聊天和短 信息服务、对在网络研讨会发布的内容进行 评论、聊天机器人或人工智能驱动的其他工 具提供。这应该包括禁止为这些目的而向其 他实体要求提供或提供财政或其他奖励。请 注意,本段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阻止制造商 和经销商提供法律要求必须提供的产品信息 。 建议 2.1。监管措施应禁止在卫生保健系统的 数字内容(包括网站、智能手机应用程序、 在线门户网站和社交媒体账户)、网站和其 建议 1 会员国应确保监管措施能够有效禁止在包 括数字媒体在内的所有渠道和宣传媒介中 促销《守则》范围内的产品,包括品牌促 销。. 建议 2 监管措施应禁止使用数字技术通过卫生保 健系统和卫生专业人员协会促销《守则》 范围内的产品或其品牌。 6 关于旨在限制母乳代用品数字营销的监管措施的指南 他数字内容中促销《守则》范围内的产品或 其品牌。 建议 2.2。监管措施应禁止《守则》范围内的 产品的制造商和经销商向卫生工作者建议提 供或提供财务或物质奖励,以便其在数字环 境中推荐某一产品或品牌,或向孕妇、婴幼 儿的父母和照护者提供专业咨询或任何其他 内容。 建议 2.3。监管措施应禁止为举办包括网络 研讨会、电子学习课程和通过在线科学交流 进行的信息传播在内的在线卫生专业人员会 议和科学会议提供赞助,包括《守则》范围 内的产品或婴幼儿食品的制造商和经销商在 数字医学期刊和电子学习平台上发布广告 (10,11)。 建议 3.1。监管措施应对允许在数字销售点环 境中展示《守则》范围内的产品的具体内容 作出规定,包括产品说明。这应仅限于方便 购买的结账程序所需的内容、产品的事实说 明、符合《守则》规定的标签信息,包括《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第 9 条、 WHA61.20 号决议中规定的相关信息以及食品 安全标准和国家法律所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 建议 3.2。监管措施应禁止在数字销售点环境 中使用《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第 9.2 条( WHA34.22 号决议)、 WHA58.32(2)、 WHA63.23(4)和 WHA69.9(2)号决议所述文本和 图像以及法律规定不需要提供的任何其他文 本。这些禁令应适用于数字环境中的所有销 售点促销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推荐、产 品或其标签的图像或说明、任何其他文本或 图像、音频、视频或弹窗内容。 建议 3.3。监管措施应禁止在数字销售点环 境中进行《守则》第 5条所述的促销活动。 建议 4.1。监管措施应禁止在数字环境中促销 具有以下情形的婴幼儿食品: 1. 不符合所有相关的国家、区域和全球成分 、安全性、质量和营养水平标准且符合国 家数字环境中食源性膳食指南的; 2. 以声称适合 6个月以内婴儿的方式进行营 销的。 建议 4.2。监管措施应禁止在数字环境中促销 具有以下情形的婴幼儿食品的任何行为: 1. 包括可能破坏或阻碍母乳喂养、与母乳进 行比较或暗示产品几乎等同于或优于母乳 的任何图像、文字或其他表述的; 2. 建议或推广奶瓶喂养的; 3. 传达某个专业机构或其他机构推荐某种产 品或可能被视为推荐某种产品的任何内容 ,除非这些内容已获得相关国家、区域或 国际监管机构的特别批准; 4. 包括可能建议用于 6个月以内婴儿的图像 、文本或其他表述,包括提及一些阶段性 目标和阶段的; 5. 采用与母乳代用品类似的包装,包括但不 限于使用类似色彩设计、外观设计、名称 、口号和吉祥物的,公司名称和标识除外 。 建议 4.3。监管措施应要求在数字环境中对 婴幼儿食品的任何促销都要有关于母乳喂养 必须持续 2年或以上且不得在 6个月之前开 始辅食喂养的声明。 建议 3 监管措施应禁止在数字环境中的销售点促 销《守则》范围内的产品及其品牌,并且 应与《守则》中关于销售点促销、信息和 教育以及标签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建议 4 会员国应禁止在数字环境中进行不恰当的 非母乳代用品的婴幼儿食品促销活动。 建议 5 会员国应赋予数字营销价值链上的实体有 遵守监测要求和立即采取旨在预防或补救 违禁营销行为的法律义务。 建 议 7 建议 5.1。监管措施应确定参与数字营销价 值链的行为者,并根据这些实体对不合规内 容创建、发布、分发或删除的控制程度和国 情酌情分配具体职责。职责可能包括识别、 监测和报告违禁营销、内容审核、删除、过 滤或阻止违禁内容。可以将这些中的每一项 职责赋予数字营销价值链中的多个实体,如 果未能遵守赋予它们的职责,这些行为者中 的每一个都应受到处罚。 建议 6.1。负责《守则》和《关于终止 婴幼儿食品不当促销形式的指导》的政 府机构应完全独立于行业资金。 建议 8.1。监管措施应对与责任行为者的合规 义务相对应和相称的处罚措施作出具体的规 定。 建议 8.2。监管措施应制定一系列足以威慑 各类违规行为、与违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 度相称并对再次违规行为加重处罚的处罚措 施。处罚是指根据国内法实施的处罚措施, 可能包括刑事和行政或法定处罚、经济处罚 和罚款、非经济处罚(例如限制许可、产品 召回)和纠正行动(例如为纠正误导性说法 而开展的反广告宣传活动)等。 建议 9.1。制造商、经销商以及在数字 营销价值链中活动的其他实体应通过采 取以下行动对进入会员国领土的违禁内 容负责,包括,例如: 1. 建立许可机制,其中包括为在其管 辖范围内分发或生成内容的实体制 定合规要求; 2. 规定《守则》范围内的产品的国内 经销商有核实供应商是否遵守营销 法规的法律义务,并对不遵守该义 务的行为规定严格的责任; 3. 要求在其国内开展业务或提供服务 的实体在其国内设立营业场所,以 建议 6 监管措施应确定负责实施、监测和执法的 政府机构,包括在数字环境中,建立机构 间合作机制,分配充足的资源和确立履行 这些职责所需的权力。 建议 8 会员国应执行其监管措施,包括在数字环 境中,对违规行为采取有效、适度和劝阻 性的处罚措施。 建议 9 会员国应行使其管辖权,以确保可以对《 守则》范围内的产品和婴幼儿食品的制造 商和经销商以及数字营销价值链上的其他 参与者在其国内进行的或针对其国内进行 的且未遵守监管措施的数字营销行为执行 监管措施。 建议 7 会员国应加强监测系统,以发现数字环境 中违禁营销活动,包括: 1. 要求数字营销价值链中的实体监测和 报告它们为缓和、阻止、过滤或立即 删除违禁营销活动而采取的行动,并 确保遵守特定政府机构的监管措施; 2. 建立通知机制,供个人、民间社会组 织和商业实体向指定政府机构报告违 规数字营销行为; 3. 赋予个人和民间社会组织向法院提起 诉讼的权利;以及 4. 使用社交媒体智能平台、截屏软件、 流量分析或人工智能工具等数字技术 来识别可能的违规数字营销活动,以 便于指定政府机构进行调查和执法。 8 关于旨在限制母乳代用品数字营销的监管措施的指南 便能够对违反监管措施的行为进行 执法。 建议 9.2。会员国应禁止其国民和在其 领土内行事的任何人在其境外通过包括 数字营销在内的所有渠道和宣传媒介促 销《守则》范围内的产品和婴幼儿食品 。 建议 9.3。会员国应通过以下等方式促 进执法合作,包括通过: 1. 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国内立法; 2. 授权地方主管部门提供证据的国内 立法,协助外国执法机构开展调查 ,以防止在其领土内进行非法营销 活动; 3. 签订或实施旨在加强合作以保护消 费者免受有害或非法营销的谅解备 忘录; 4. 签订或实施关于贸易和/或执法的双 边和/或多边协定; 5. 建立或参与意在加强执法合作的区 域网络(18)。 建议 10 数字营销价值链上和卫生保健系统中的所 有实体都应确保其数字环境中的营销实践 符合《守则》之规定,无论是在国家和国 家以下级别实施任何监管措施。 建议 11 会员国应对数字技术的发展及其对《守则 》范围内的产品和婴幼儿食品营销的影响 进行监测,并对监管措施进行调整,以便 对新的数字技术、渠道或营销实践进行监 管。 9 参考文献 1. 第七十五届世界卫生大会:2022 年 5 月 22 日至 28 日,日内瓦:决议和决定,附件。日内瓦:世界卫生 组织;2022 年(https://apps.who.int/gb/ebwha/pdf_files/WHA75/A75(21)-ch.pdf,2023 年 10 月 6 日访问) 。 2.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日内瓦:世界卫生组织;1981 年( https://apps.who.int/iris/handle/10665/40382, 2023 年 10 月 6 日访问)。 3. 《儿童权利公约》。1989 年 11 月 20 日。联合国《条约汇编》。纽约;联合国大会;1989 年;1577:3( https://www.ohchr.org/zh/instruments-mechanisms/instruments/convention-rights-child, 2023 年 10 月 6 日访 问)。 4. 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问题的第 15 号一般性意见(2013 年)》(第二十四条),CRC/C/GC/15。纽约:联合国;2013 年( https://digitallibrary.un.org/record/778524/files/CRC_C_GC_15-ZH.pdf?ln=en,2023 年 10 月 6 日访问)。 5. 《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关于商业部门对儿童权利的影响方面国家义务的第 16 号一般性意见(2013 年) 》,2013 年 4 月 17 日,CRC/C/GC/16。纽约:联合国;2013 年( https://digitallibrary.un.org/record/778525/files/CRC_C_GC_16-ZH.pdf?ln=en,2023 年 10 月 6 日访问)。 6.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79 年 12 月 18 日。联合国《条约汇编》。纽约;联合国大会; 1979 年;1249: 13 (https://digitallibrary.un.org/record/835897/files/CEDAW_C_GC_34-ZH.pdf?ln=en,2023 年 10 月 6 日访问)。 7.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于农村妇女权利的第 34(2016)号一般性建议》(第十四条),2016 年 3 月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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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旨在限制母乳代用 品数字营销的监管措施 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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