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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国际卫生条例(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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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届世界卫生大会 议程项目 16.1

WHA67.13 2014 年 5 月 24 日

实施《国际卫生条例(2005)》 第六十七届世界卫生大会, 审议了有关实施《国际卫生条例(2005) 》的报告1; 忆及免疫战略咨询专家组最近的会议和报告2,专家组已完成对与黄热病疫苗接种 有关问题的证据的科学审查和分析, 认为一剂黄热病疫苗足以赋予针对黄热病的持久免 疫和终生保护,无需续种黄热病疫苗; 注意到免疫战略咨询专家组在其报告中建议世卫组织重新研究《国际卫生条例 (2005) 》中与黄热病疫苗接种国际证明有效期有关的规定, 1. 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 》第五十五条第三款,通过本决议所附对《国际卫生

条例(2005) 》附件 7 的修订。 附件 7

对于特殊疾病的疫苗接种或预防措施要求 一、除了对疫苗接种或预防措施的任何建议外,作为进入某个缔约国的条件,旅行者可 能需要有针对本条例专门规定的以下疾病的疫苗接种或预防措施的证明: 黄热病疫苗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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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A67/35。 2013 年 4 月免疫战略咨询专家组会议:结论和建议。 《疫情周报》 。2013 年;88(2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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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黄热病疫苗接种的建议和要求: (一) 适用于本附件: 1. 2. 黄热病的潜伏期为六天; 经世界卫生组织批准的黄热病疫苗在接种后 10 天开始发挥防止感染的

保护效果; 3. 4. 保护效果持续终生;以及 黄热病疫苗接种证书的有效期应为接种者终生,并从接种之日后 10 天

开始。 (二) 对离开本组织确定存在黄热病传播危险的地区的任何旅行者均可要求接种

黄热病疫苗。 (三) 如果旅行者持有的黄热病疫苗接种证书尚未生效,可允许该旅行者离境,但

在抵达时可援引本附件第二款第(八)项中的规定。 (四) 持有有效的黄热病疫苗接种证书的旅行者不应被视为嫌疑人,即使他来自本

组织确定存在黄热病传播危险的地区。 (五) (六) 根据附件 6 第一款,所用的黄热病疫苗必须经本组织批准。 为了保证使用的操作和材料的质量和安全性,缔约国应在其领土内指定专门

的黄热病疫苗接种中心。 (七) 凡受雇于本组织确定为存在黄热病传播危险地区的入境口岸的每一名工作

人员, 以及使用任何此类入境口岸的交通工具乘务员中的每一名成员均应持有有效 的黄热病疫苗接种证书。 (八) 在本国领土上存在黄热病媒介的缔约国可要求来自本组织确定存在黄热病

传播风险、而又不能出示有效的黄热病疫苗接种证书的旅行者接受检疫,直至证书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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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或直至不超过 6 天的期限(从最后可能接触感染的日期计算)已过,二者中 以日期在先者为准。 (九) 尽管如此, 可允许持有由经授权的卫生官员或经授权的卫生人员签字的免予

黄热病疫苗接种证书的旅行者入境,但须服从本附件前面所述的条款,并被告知有 关防范黄热病媒介的信息。若该旅行者未接受检疫,可要求其向主管当局报告任何 发热或其他有关症状并接受监测。 第九次全体会议,2014 年 5 月 24 日 A67/VR/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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