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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机构的工作方法。决定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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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 行 委 员 会 第一三四届会议 议程项目 5.2 EB134/6 Add.2 2014 年 1 月 24 日

理事机构的工作方法 决定草案 执行委员会,审议了秘书处关于改进理事机构决策的方案的报告1;

决定: 能力建设与培训2 (1) 认可秘书处为改进对执委会成员及其官员的能力建设与培训采取的措施; 以电子方式参与理事机构会议 (2) 批准关于对规划、 预算和行政委员会以及执行委员会未来的公开会议实行网播 的建议,通过世卫组织网站上的链接让所有互联网用户均能访问; (3) 建议第六十七届世界卫生大会决定对其甲委员会和乙委员会未来的公开会议 以及其全体会议实行网播,通过世卫组织网站上的链接让所有互联网用户均能访 问,条件是能解决任何相关的技术问题和获得财政资源。 尽量少用纸质文件 (4) 认可秘书处为尽量减少本组织纸质文件的使用所采取的措施,同时批准文件 EB134/6 所载报告第 9 段中建议的措施; (5) 要求总干事继续为秘书处制定更多透明的措施以便与会员国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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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34/6 和 EB134/6 Add.1。 本文件纳入小标题纯粹是为了使结构安排清晰。

EB134/6 Add.2

采用电子投票系统任命总干事 (6) 建议第六十七届世界卫生大会批准文件 EB134/6 Add.1 所载的秘书处建议,涉 及租用一个成本效益好且安全的电子投票系统来提名和任命总干事; 同时批准以下 建议,即在选举下一届总干事之前,通过理事机构的模拟投票事先对这样一个系统 进行测试。 尽量减少决议草案晚交现象 (7) 自其第 134 届会议闭幕时起,对《执行委员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正:  添加第二十八条之二,内容如下:

“须由执委会审议的与各议程项目有关的决议或决定提案可直到会议第一 日结束之前提出。但是,如果会议仅持续两天或更少,则至迟可在会议开幕前 48 小时提出这类提案。执委会在认为适当时,可允许晚交这类提案。”  添加第二十八条之三,内容如下:

“在通常情况下,与各议程项目有关的提案及修正案均应书面提交总干事, 由总干事将副本分发各代表团。除非执委会另作决定,否则,如其副本未能至 少于提前 24 小时分发给所有代表团,执委会的任何会议均不得对之进行讨论 或表决。 但主席得允对修正案进行讨论或考虑, 即使尚未、 或仅于当日分发者。 ” (8) 建议第六十七届世界卫生大会对《卫生大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正,并自这届 大会闭幕时生效:  删除第四十九条并以下面的案文替代第四十八条:

“议程项目各有关的正式提案,可在卫生大会例会第一日止并最迟在特别 会议开幕之前两天提交。所有此类提案应转呈分配处理议程项目的委员会,除 非该项目直接在全体会议上审议。” 尽量减少文件晚发现象 (9) 忆及《执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五条所载要求的重要性,其中规定总干事应于 执委会每届例会开幕前至少六星期发送执行委员会会议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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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34/6 Add.2

改革报告要求 (10) 建议第六十七届世界卫生大会决定今后进展报告应当仅由卫生大会, 而不再由 执行委员会审议; 修订关于新项目解释性备忘录和紧迫项目补充说明的要求 (11) 关于《执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九条规定的解释性备忘录,要求这类备忘录考 虑执委会在 EB121.R1 号决议中确定的各项标准并确认与工作总规划和规划预算之 间的关联; (12) 关于《执行委员会议事规划则》第十条就具有紧迫性的建议要求的补充说明, 要求此类说明考虑到上述标准,并对紧迫性以及暂缓或排除的潜在风险作出解释; (13) 要求解释性备忘录和补充说明应提交执行委员会的官员和委员, 并在世卫组织 的SharePoint网站上向所有会员国和准会员国公开;根据《议事规则》第八条,执 委会官员的会议记录应在世卫组织 SharePoint 网站上向所有会员国和准会员国公 开。 修订执行委员会议程的程序 (14) 通过以下制定执行委员会议程的试行程序,自第134届会议闭幕时生效,至第 138届会议闭幕止: (a) 执行委员会官员在根据《执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八条制定临时议程时, 应尽力不使议程项目超过最佳数量, 即在非预算年临时议程不超过 36 个项目, 在预算年不超过 48 个项目。 (b) 在 这 样 做 时 , 执 行 委 员 会 的 官 员 应 以 下 列 方 式 适 用 执 行 委 员 会 在 EB121.R1 号决议中确定的标准1(“商定标准”) :除了反复出现或执行委员会或 大会指定的项目外,对这些项目将标示从 1 到 3 的一个数字,视每一项目符合 几项商定标准而定,并给予相应的优先考虑,符合所有三项商定标准的项目将 优先于符合两项标准的项目, 符合两项标准的项目将优先于符合一项标准的项 目。不符合任何标准的项目将排除。 1

提案应处理全球公共卫生问题,或涉及世卫组织范围内的一个新主题,或构成代表重大公共卫生负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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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34/6 Add.2

选择性补充要点: 为便利上述程序,总干事将向执委会官员提供 [对秘书处根据商定标准建 议的项目的技术评估][对由每一世卫组织区域的两名代表组成的一个小组根据 商定标准建议的项目的评估]结果。 (c) 在执委会 1 月份届会开幕之前一个星期,总干事将与执委会官员磋商,审 议执委会的临时议程和补充议程,制定执委会列入、排除和暂缓建议。在这样 做时,他们将同样尽力不超出第(14(a))段所述项目的最佳数量。执委会根据 《议事规则》第十条之二,可增加、排除或修订议程,同时考虑到商定标准, 并尽力不超出项目的最佳数量。 (15) 在其第138届会议上审查这些补充程序的结果; (16) 建议第六十七届世界卫生大会在以上所述试用期间, 暂停执行关于在工作总规 划中所采用的确定重点标准的WHA65(9)号决定第7(a)段中的要求。 紧迫项目和晚交决议标准 (17) 要求根据《议事规则》第十条建议的紧迫项目,以及在上述第7段规定的截止 期后提交的建议, 应有至少来自三个世卫组织区域的至少12个会员国联合提案方能 予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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