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 界 卫 生 组 织 执 行 委 员 会 第一一一届会议 临时议程项目 9.5 EB111/25 2002 年 12 月 16 日
特设政府间不限成员名额工作小组 主席的报告 (瑞士 T. Zeltner 教授) 1.审查执行委员会工作方法的特设政府间不限成员名额工作小组已举行五次会议1。第 四次和第五次会议是在我上次向执行委员会报告工作进展之后举行的2,这些会议的日 期分别为 2002 年 8 月 12 日至 14 日和 11 月 25 日至 29 日。可以公平地说,小组已在设 法就一系列问题找出一致同意的解决办法方面取得重大进展。这些主要涉及对《执行委 员会议事规则》的修正。尽管取得这些进展,但在已经讨论的《议事规则》的措词以及 小组尚未能充分审议的其职权范围内一些领域方面仍然存在若干悬而未决的问题。 2.正如向执行委员会第 110 届会议所阐明的,工作小组将其要审议的问题分成 11 类, 即(1)世界卫生组织的委员会制度,(2)文件和通讯,(3)《执行委员会议事规则》与《卫 生大会议事规则》和《组织法》的协调,(4)语言,(5)执委会的职权及其责任,(6)决策 方法,(7)会员国(及观察员)的参与,(8)区域参与,(9)执委会与本组织其它机构的关 系, (10)执行委员会的会议和其它会议以及(11)透明性。 根据会员国提交的一系列意见和 主席提出某些议事规则文本草案的说明3,小组第四次会议完成了对所有这些主题类别 特设工作小组由执行委员会根据卫生大会 WHA54.22 号决议通过 EB109(2)号决定建立,职权范围如下: (1) 对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方法及其附属机构的工作方法开展审查,以便确保它们有成效、有效率和透明,并确保改进会 员国参与执委会的工作程序,包括参加工作小组和起草委员会。审查将包括根据执委会的职能审查《执行委员会议 事规则》 ,以及执委会与世界卫生组织其它机构之间的相互影响;(2)就可能需要改进的工作方法向执行委员会提出建 议和列入相关费用影响;(3)在执行委员会每届会议上报告其工作;(4)为实施其建议拟定规定和其它措施草案并提交 执委会审议。 2 文件 EB110/9。 3 文件 IGWG/Working Methods/4/2、IGWG/Working Methods/4/2 Add.1、IGWG/Working Methods/4/4 和 IGWG/Working Methods/4/4 Corr.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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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初步审查。其后,向会员国提供了进一步机会以便就 11 类主题提交意见和建议。 3.工作小组第五次会议收到了自上一次会议以来提交的补充意见和主席利用会员国提 交的意见提出的一系列提案1。 工作现状 4.尽管所有与会者在小组第五次会议上作出了努力,但在此次会议上仅仅有可能审议 属于 11 类中前 7 类范围内的提案。特别是,不可能审议为改进执委会的工作方法提出 的不需要修改《议事规则》的一系列建议。然而,在第五次会议上审查的 7 类范围内, 小组拟定了修正 13 条议事规则和增加 2 条新规则的文本草案。 这些文本草案列于附件 1, 仍有待于在审议的全部提案范畴内进行审查。其中一些文本仍包含未解决的需要进一步 讨论的问题。这些问题以方括号或以明确陈述方案显示。 5.此外,对涉及提名总干事的第 52 条进行了初步讨论。一致意见是,对这一条修正案 的讨论将不影响在执行委员会第 111 届会议上发生的提名总干事的既定程序。由于尚未 对这一主题进行广泛讨论, 也未就如何拟定阐明一致共同领域和其余事项的文本草案取 得一致意见,附件 2 只包含会员国迄今为止就第 52 条提交的两组文本提案。 今后工作 6.铭记已取得的进展,建议执行委员会要求小组继续工作,以便就对《议事规则》提 议的修正达成一致意见和审议在其第五次会议上尚未涉及但属于其余主题类目的问题。 然后,小组应尽快向执委会提交其建议。 7.如执委会同意小组应继续工作,我将在小组下一次会议之前通过召集一次“ 主席之 友” 会议设法促进此项工作。在小组第五次会议时成功地利用了这一非正式机制。会议 应由就有待审议的问题提交提案的各组会员国的代表出席,但仍将向所有有关会员国开 放。这些非正式讨论的结果然后将提交给工作小组审议。 执行委员会的行动
文件 IGWG/Working Methods/5/3、IGWG/Working Methods/5/3 Corr.1、IGWG/Working Methods/5/2 和 IGWG/Working Methods/5/2 Ad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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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请执委会认可主席对完成工作小组工作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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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EX 1 《执行委员会议事规则》 (初步草案) 1.世界卫生组织的委员会制度 第十六条 执委会可设立它认为必要的委员会研究并报告某一议程所列项目。 执委会建立的常 设委员会可由执委会委员或其候补委员组成(本议事规则中称为“ 限制成员名额委员 会” ) 。根据第三条规则,所有会员国及准会员均有权参加这类委员会。[除执委会另有 决定外,] 1除常设委员会之外的所有委员会均应不限成员名额,[即]由本组织所有感兴 趣的会员国组成(本议事规则中称为“ 不限成员名额委员会” ) 。 方案 1 限制成员名额委员会的成员应由执委会在听取主席提出的任何建议之后确定, 应尊 重公平的地域代表性、性别平衡及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期国家均衡代表性 的原则,同时考虑执委会的委员情况。 方案 2 限制成员名额委员会的成员应由执委会在听取主席经考虑执委会的委员情况提出 的任何建议之后确定,应尊重公平的地域代表性、性别平衡及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和 经济转型期国家均衡代表性的原则。 所有委员会的主席或任何视为必要的其他官员应由执委会决定, 在执委会未决定的 情况下,由委员会自己作出决定,应尊重公平的地域代表性、性别平衡及发展中国家、 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期国家均衡代表性的原则,包括各委员会主席之间的这类平衡[同 时考虑执委会的委员情况]并定期在区域之间以及酌情在区域内的发达国家、发展中国 家和经济转型期国家之间进行轮换。 执委会应随时审议其授权下所设任何委员会继续存在的必要性。 1
埃及代表包括中国、古巴、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巴基斯坦、叙利亚和津巴布韦的一组国家发言,提出将方 括号中的文字移至本段第二句开头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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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之二 按本议事规则的规定,除非执委会另有决定,否则,执委会设立的委员会会务的掌 握和表决的程序应尽量符合执委会全体会议会务的掌握和表决的有关条款。不限成员名 额的委员会应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掌握会议。在不能形成共识的情况下,应将不同意见 报告执委会。 在限制成员名额的委员会中,成员的多数即构成法定人数。 就参与不限成员名额的委员会的权利而言, 执委会委员和执委会中无代表的会员国 之间不应有区别。 2.文件和通讯 第五条 执委会应每年至少举行两届会议。每届会议应确定下届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总干事应于每届例会开幕前八星期,向执委会委员、各会员国和准会员以及按第四 条规定邀请出席会议的组织,发出召开执委会会议的通知。 总干事应于执委会每届例会开幕前至少六星期发送会议的文件。 它们应同时以电子 方式和执委会各工作语言在本组织因特网站上提供。 会议文件应符合执委会的职能, 包含对执委会行动的明确建议及第十八条规定的信 息。 3. 《执行委员会议事规则》与《卫生大会议事规则》和《组织法》的协调 第七条 方案 1 执委会及其设立的委员会会议的出席人员如下: (1) 除执委会另有决定外,执委会全体会议应是“ 公开会议” ,各会员国、准会员、 联合国和第四条规定的其它组织的代表以及公众成员均可出席;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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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执委会及其设立的委员会的所有其它会议应是“ 半公开的” ,即所有会员国和 准会员均可出席,并按第三条的规定或,当涉及不限成员名额的委员会时,按第十 六条之二参与会议。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名总干事及任命区域主任的执委会会议, 会员国和准会员可参加但无表决权,并不作正式记录。 方案 2 除执委会委员(包括其候补委员和顾问)以及秘书处成员之外,执委会及其设立的委 员会会议的出席人员应取决于会议按下文的规定是“ 公开的” 、 “ 半公开的” 或“ 不公开 的” : (1) 除执委会或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执委会全体会议应是“ 公开会议” ,各会 员国、准会员、联合国和第四条规定的其它组织的代表以及公众成员均可出席; (2) 除执委会另有决定外,执委会设立的委员会的会议应是“ 半公开的” ,即所有 会员国和准会员均可出席, 并按第三条的规定或, 当涉及不限成员名额的委员会时, 按第十六条之二参与会议; (3) 执委会决定或本议事规则规定为“ 不公开” 的会议应仅限于执委会委员、其候 补委员和顾问、秘书处的必要成员以及由执委会决定的其他人员参加。 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名总干事及任命区域主任的执委会会议以及执委会决定的其 它会议应不公开举行而会员国代表可以旁听但无权参与。
第四十三条 1. [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执行委员会就重要问题作出的决定需经出席和投票委员的 三分之二多数同意。这些问题应包括: (1) 对下述问题的建议:(i) 通过公约和协定,(ii) 根据《组织法》第六十九、七十 和七十二条批准本组织与联合国和政府间组织及机构建立关系的协定,(iii) 对《组 织法》的修订,(iv) 有效工作预算[,][和](v) 根据《组织法》第七条中止一个会员 国的表决权和受益权;[和(vi) 提名总干事;]以及 [(2) 决定中止或修正本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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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除非本组织组织法另有规定、卫生大会另有决定、或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否则, 执委会对于其它问题, 包括确定需由三分之二多数票同意的其它问题的决定应由出席并 参加表决的过半数委员通过。 4.语言 第二十三条 在执委会的所有会议中及在其设立的委员会会议中,任一正式语言的发言,应传译 成其它各种正式语言。 5.执行委员会的职权及其责任 主席和副主席的作用 第十二条 执委会应每年在卫生大会闭幕后的第一届会议上,遵循地理区域之间轮换原则,由 其委员中选出它的官员,即:一名主席、四名副主席[无优先次序]1和一名报告员。这些 官员任职至其继任者选出时止。主席卸职满两年后,方得再次当选。 工作方法
第二十一条 每届执委会的报告,包括所有决议、建议和其它正式决定,以及执委会及其委员会 的摘要记录,均应由总干事分发给本组织所有会员国及准会员。这些报告也应提交给随 后的卫生大会,使之能根据《组织法》规定的卫生大会和执行委员会各自的职能采取参 阅、认可或批准等适当行动。
巴基斯坦代表包括埃及、中国、古巴、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叙利亚和津巴布韦的一组国家发言指出,必需 结合第十五条中的“抽签”这一用语考虑本方括号内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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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在不违反组织法条款的情况下,执委会可[以三分之二多数]中止本议事规则的任何 条款,但中止提案,[不得与任何适用的执委会或大会决定相悖并]须在四十八小时前通 知主席,并由主席在该提案将予提交的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通知各委员。如根据主席 的建议而执委会一致赞同, 可无需通知立即通过。 [任何此类中止应限定特定目的和实现 该目的所需的时期。] 第五十四条 在不违反《组织法》条款的情况下,执委会可修正或补充本议事规则。 执行委员会议程 第八条 总干事应制定执委会每届会议的临时议程草案。 该草案应在其上届会议结束之后四 星期内发送各会员国和准会员。 凡属第九条(3)、(4)和(5)项下提出列入议程的建议,需在会议开幕前十星期送达总 干事。 每届会议的临时议程由总干事根据临时议程草案以及按本条第二款收到的任何提 案商执委会官员后定。 当总干事和执委会官员发现需要建议推迟讨论或排除按本条第二款收到的提案, 临 时议程应包含关于此类建议的解释。 经注释的临时议程以及本条第四款提及的任何建议应视情况与第五条或第六条所 述的召开会议通知一并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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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除依第六条所述而召开的会议外并除第八条另有规定,每届会议的临时议程应主要 包括: (1) (2) (3) (4) (5) (6) 卫生大会指定列入的全部项目; 上届执委会会议指定列入的全部项目; 本组织会员国或准会员建议的任何项目; 联合国建议的、总干事与联合国秘书长先就此进行必要磋商的任何项目; 与本组织已建立有效关系的专门机构所建议的任何项目;以及 总干事建议的任何项目。 第十条 除按第六条召开的特别会议外, 第九条所提及的任何权力机构在第八条第二款提出 的最终期限之后并在会议开幕之前可提出一项或多项具有紧迫性的其它项目列入补充 临时议程。任何这类建议均应附有一份提出建议的权力机构的补充说明。总干事应将任 何此类项目列入补充临时议程;执委会将之与临时议程一并审议。 第十条之二 执委会应按照其法定职责并考虑到世界卫生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根据临时议程及其 任何补充项目在每届会议的首次会议上通过议程。在通过议程时,执委会可决定增加、 删除或修订临时议程及其任何补充项目。 6.决策方法 7.会员国(及观察员)的参与 在执行委员会无代表权的会员国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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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第二条中未提及的所有会员国和准会员可指派一名代表, 有权在无表决权的情况下 参加执委会会议以及由它设立的各限制成员名额委员会(按第十六条的规定)会议的讨 论。 按本条规定与会费用由有关会员国或准会员负担。 按本条规定参加会议的会员国和准会员代表应享有如下权利: (a)有权在执委会委员 发言之后发言;[(b)有权提出提案及提案的修正案,这些提案和修正案只有经执委会委 员附议方可考虑;]以及(c)行使答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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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EX 2 修正第五十二条的文本草案 孟加拉国、中国、古巴、埃及、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巴基斯坦、南非和津巴布韦 提交 第五十二条 在执委会提名总干事的会议确定开幕的日期前至少六个月, 总干事应通知会员国和 执委会委员,他们可提出供执委会提名为总干事一职的人选。 任何会员国或执委会委员均可提出一至多名担任总干事一职的人选, 及所提人选的 履历或其它情况介绍。在已定的会议开幕日前至少两个月,以密件送日内瓦(瑞士)世 界卫生组织总部转执行委员会主席。 执委会主席应尽早在会议开幕前启封所收到的全部提名, 以便翻译复制履历及证明 文件,并在会议开幕日前一个月以密件分发所有会员国执委会各委员。 如根据本条所述未收到提名及时分发各委员,应重新邀请申请在此情况下,执委会 应由出席并有表决权的委员自行以秘密方式提名、并按提名人选姓名字母顺序,拟定候 选人名单。 执委会所有委员应有机会参与在公开会议上所有候选人的最初筛选, 以便排除不符 合执委会卫生大会所定标准的那些候选人。 执委会应通过由其卫生大会确定的机制决定最后候选人名单。 该最后名单应在其公 开会议开始时制定, 对所选候选人应在会议第二周结束时由执委会全体会议公开进行面 试。 面试应包括除解答执委会委员所提问题外由所选的每一候选人作一介绍,如必要, 执委会可延长会议,以便举行面试和作出选择。 执委会应确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从最后候选人名单中选出一人的公开秘密会议召开 日期。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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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目的,执委会各委员应在其选票上写明最后名单中所列的一名候选人姓名。如 无一候选人获得三分之二所需多数票,则排除得票最少的候选人。如候选人只剩两名而 经三次票选后仍然得票各半,则应按开始票选时确定的最后名单,重新进行票选。如经 三轮票选之后,无一候选人获得三分之二多数票,执委会应将得票最多的三名候选人姓 名提交卫生大会。 以此提出的人选,应在执委会公开会议上宣布,并提交卫生大会。 丹麦、芬兰、冰岛、挪威、瑞典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提交 第五十二条 第 1 段(新的修正) :在执委会提名总干事的会议确定开幕的日期前至少六个月, 总干事应通知会员国(删除执委会委员) 第 2 段:支持相似的现有提案,删除 “ 或执委会委员” 第 3 段(新的修正) :执委会主席应启封所收到的全部提名。全部提名和履历(最 长为[5?]页)应翻译成所有正式语言,并在确定的会议开幕日期前至少一个月分发给所 有会员国。 第 4 段:支持提议的现有修正 第 5 段:维持原来的措词 第 6 段(对提议的现有修正案的修正) :执委会应在其会议开始时决定符合其标准 的最后候选人名单。该名单应分发给所有会员国。对选定的候选人应由执委会全体会议 非公开地进行面试。 第 7 段:维持原来的措词 第 8 段(对提议的现有修正案的修正) :执委会应确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从最后候 选人名单中选出一人的不公开会议召开日期。非执委会委员的会员国可各指派一名代表 作为观察员出席会议。 第 9 和 10 段:维持原来的措词。 = = =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