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 行 委 员 会 第一三六届会议 临时议程项目 5.1
EB136/5 2014 年 12 月 15 日
与非国家行为者交往的框架 秘书处的报告 1. 作为世卫组织改革的一部分, 理事机构要求总干事制定与非国家行为者交往的框架, 以及与不同类别非国家行为者交往的具体政策。 2. 2014 年 5 月,卫生大会通过了关于与非国家行为者交往的框架的 WHA67(14)号决 定。该决定除其他外,要求总干事: (a) 在 2014 年 7 月底之前,针对会员国在六十七届世界卫生大会期间的评论意见 以及所提出的后续评论意见和问题编写一份全面报告, 包括秘书处对此的澄清和回 应; (b) 向 2015 年 1 月执行委员会第 136 届会议提交一份文件, 并确保会员国可在 2014 年 12 月中旬之前收到该文件,以使其有足够时间研读文件内容并更好地为会议讨 论和审议作出准备。 3. 针对 WHA67(14)号决定,秘书处编写了该全面报告,并随之提交六个区域委员会 供审议。区域委员会就此问题的讨论情况报告在另一份文件中提交执行委员会1。 4. 本报告系针对上述第二项要求而来,载有(i)会员国提出的主要问题2,(ii)秘书处对 这些问题的处理建议。 基于有关评论意见提出的与非国家行为者交往的框架的修订文本 载于附件。
1 文件 EB136/INF./2 。会员国要求的更多信息载于世卫组织改革问题网页,见 http://www.who.int/about/who_ reform/non-state-actors/en/(2014 年 11 月 20 日访问) 。 2 在卫生大会期间、2014 年 6 月 17 日提交的书面意见中,以及各区域委员会(包括筹备会议)提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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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国提出的主要问题 利益冲突 5. 所有地区都认为,利益冲突及其管理是交往框架最重要的一个方面。有若干方呼吁 就作为交往框架组成部分的利益冲突制定更强有力的方针或政策。 尽职调查:程序与标准 6. 人们要求进一步澄清进行尽职调查的程序和方式、 适用标准以及尽职调查与利益冲 突之间的关系。 世卫组织接受来自私营部门实体的财务资源 7. 会员国强调,世卫组织只有在排除潜在的利益冲突,且此类交往不致损害世卫组织 的廉正和声誉时,始得接受来自私营部门实体的财务资源。 借调 8. 会员国就借调非国家行为者的代表来世卫组织提出疑问。 在这方面的主要关切是维 护世卫组织的独立和廉正,尤其是在其制定规范和标准的职能方面。会员国指出,虽然 框架草案明确表示世卫组织不接受私营部门实体的借调人员,但它建议接受从其他类型 的非国家行为者的借调人员。 一些会员国提出世卫组织不应容许从任何非国家行为者那 里借调人员,也有一些会员国只要求不可从私营部门实体借调人员,但同意从其他类型 的非国家行为者那里借调, 只要有明确的标准, 规定世卫组织可在何种情况下接受他们。 私营部门政策规定对非私营部门实体的适用 9. 一些会员国担心,有些非私营部门实体可能受私营部门实体的影响。有人建议,未 与私营部门实体“保持一定距离”的非政府组织、慈善基金会和学术机构也应视为私营 部门实体。在这方面,建议世卫组织可考虑增加“国际商会”的定义,作为“私营部门 实体”的子类,因为世卫组织已申明,这些商会属私营部门实体,而本组织尚未制定关 于国际商会的单独政策。 强调了明晰的程序和标准对确定私营部门政策规定何时适用于 非私营部门实体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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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关系 10. 在哪些组织应有建立正式关系的资格问题上,存在不确定性,特别是国际商会。一 些会员国建议, 本身建立了正式关系的非国家行为者, 其国家和区域分支机构, 不应 “想 当然地”被认为是建立了正式关系。 界线:世卫组织不与之交往的实体 11. 已商定世卫组织不应与烟草业和军火业交往,一些会员国认为,这一限制应扩大到 其他行业,主要是酒精、食品和饮料行业。 会员国参与对交往的监督和管理 12. 据建议, 应澄清理事机构和秘书处的各自作用, 私营部门的参与应交由会员国审查, 会员国应参与尽职调查。人们还建议,执行委员会非国家行为者委员会的成员数目,应 增加到不止六名, 以使非执行委员会成员的会员国能够称为非国家行为者委员会的一部 分,并要求该委员会同时向卫生大会报告。一些会员国建议,会员国应能够参与交往问 题高级管理委员会。 伙伴关系 13. 人们指出,不清楚本框架是否也适用于世卫组织代管或参与的伙伴关系,或如何管 理此类伙伴关系中的利益冲突。人们还建议,世卫组织应从本组织外成功的多利益攸关 者行动和公私伙伴关系中汲取经验教训。 14. 一些会员国建议,应重新定义“非国家行为者”的概念,纳入该定义范围外的一些 实体,例如公私伙伴关系和多利益攸关者行动。 竞争中立性 15. 人们建议,世卫组织在其与私营部门的交往问题上,应引入“竞争中立性” (又称 “公平竞技场”或“平等竞争” )的概念。这一建议的目的是确保本组织与受制于市场 力量的实体的互动不会赋予有关实体不适当的竞争优势,或使之处于竞争劣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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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捐赠 16. 人们建议应增加一些规定,以澄清本组织在紧急情况下应如何行动,以及如何避免 以捐赠的形式掩饰药品倾销。一些会员国建议,对哪些国家、社区或患者将受益于此类 捐赠,应有客观和合理的遴选标准。 保护世卫组织的名称和会徽 17. 人们询问,世卫组织是否采用了适当机制和措施,确保保护其名称和会徽不致被滥 用于促销目的,尤其是被私营部门滥用。 框架的评价 18. 一些会员国指出,政策草案中缺少评价框架的程序,包括在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方 面。它们建议,应在框架中纳入评价职能,以便大会通过执行委员会,定期审查框架的 适用情况;查明问题、障碍和其他挑战;确定应汲取的经验教训,以在本框架获得批准 后二、三或五年后,就今后修订框架的决定提供反馈。 学术机构的作用 19. 一世卫组织区域建议,经修订的框架应更好地体现学术机构的作用和职能,尤其是 在此类机构可如何补充世卫组织的工作方面。 文件的可读性 20. 一些会员国建议,应进一步增加交往框架的可读性,使之更便于理解。
秘书处关于处理会员国所提问题的建议 21. 本节概述了秘书处建议如何来处理会员国提出的问题。它还作出了一些澄清,尤其 是针对那些看来不需要对框架案文进行改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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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冲突 22. 通过添加关于管理机构性1利益冲突和其他交往风险2的一节,加强了本框架。虽然 缺少与非国家行为者的交往将有可能减损世卫组织的重要性,以及本组织指导和协调国 际卫生工作的权威,但不受监管的交往将给世卫组织的廉正、公正和声誉带来风险。 23. 新的一节定义了一般性和机构性利益冲突。就世卫组织而言,最重大的利益冲突来 自私营部门实体的经济利益与本组织的利益、其独立性及其在制定规范和标准方面的公 正性发生冲突。新的一节还载入了有关规定,说明如何通过尽职调查、风险评估、风险 管理和加强会员国的监督来管理利益冲突。 尽职调查:程序和标准 24. 对尽职调查的程序和标准作了进一步规定, 并将之作为关于管理机构性利益冲突和 其他交往风险的上述一节的一部分纳入进来。 世卫组织接受私营部门实体的财务资源 25. 为在接受私营部门捐赠的资金时维护世卫组织的廉正, 相对于涉及其他非国家行为 者的政策规则而言,与私营部门实体交往的政策规则要更加详尽,更具限制性。在关于 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风险管理方针背景下,对此类交往将进行极为深入的分析和监 测。 此外, 总干事可设立汇集机制, 进一步保护世卫组织免受私营部门实体的不当影响。 借调 26. 建议将世卫组织不接受非国家行为者的借调人员作为一条新规则3。 私营部门政策规定对非私营部门实体的适用 27. 区分私营部门实体与其他类别的非国家行为者的规定, 目前见于定义非国家行为者 4 的一节和关于尽职调查的一节 。任何明显受私营部门实体影响的非国家行为者都将被 管理个人性利益冲突不在与非国家行为者交往的框架范围内。不过,在这一领域内专门作出了改革努力,将与 本框架的执行工作密切协调。 2 见总框架第 22-43 段。 3 见总框架第 46 段。 4 见总框架第 14 和 31 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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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为私营部门实体。 因此, 与这些实体的交往将受到与私营部门实体交往的政策的限制, 规则更趋严格。如果非国家行为者明显独立于私营部门实体,但仍然接受这类实体的资 助,将审查具体交往情况,以确定是否适用私营部门政策规定。例如,将不会接受这类 非国家行为者的资金,用于与向其供资的私营部门的利益相关的规范性工作中。此类非 国家行为者提供的证据将被视为受到潜在影响,而在该非国家行为者的专门知识领域就 项目执行提供资金或进行其他合作则是可以接受的。 正式关系 28. 自世卫组织 1948 年创立以来,正式关系即被用作与非政府组织互动的主要途径。 但实际上,随着时间的推移,世卫组织超出与那些建立了正式关系的组织范围,与更多 非政府组织进行了互动,在非政府组织作为一项特权参加本组织各理事机构会议方面, 对正式关系产生了重大影响。在非正式磋商和理事机构关于这一问题的辩论中,会员国 指出,它们倾向保留正式关系制度,不欲代之以其他认证制度。 29. 过去,执行委员会一直对“非政府组织”一词加以广泛解释,还与商会和慈善基金 会建立了正式关系。交往框架草案建议相对于以往的做法,收窄非政府组织的定义,以 提高透明度,同时继续允许将商会和慈善基金会视为非国家行为者,接受与它们建立正 式关系。 30. 在框架中, 大部分制约正式关系的案文与 《世界卫生组织与非政府组织的关系准则》 (1987 年世界卫生大会 WHA40.25 号决议通过)基本类似。不过,框架的执行将涉及 下列变化。 迄今为止,正式关系是互动政策的核心部分,而在框架中,它们将仅是其中的 一个方面。拥有建立了正式关系的非国家行为者的地位,并不意味着与此类实 体的任何交往都可接受。对除了参加理事机构会议之外的其他交往,将进行尽 职调查和风险管理,类似于与非国家行为者的任何其他交往。 框架适用于与所有非国家行为者的交往, 而不仅仅是与建立了正式关系的非国 家行为者的交往。 所有非国家行为者都须提交将在非国家行为者登记簿上公布的关于该组织的 信息。就建立了正式关系的非国家行为者而言,这类公开信息将包括联合工作 计划、实施情况报告,以及与该非国家行为者的具体交往的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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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委员会及其小组委员会将掌握更多信息, 据以决定接受和确认与非国家行 为者建立正式关系。此类信息是新近出现在公共领域中。 国际商会只有在代表一个工商部门时,始获准建立正式关系。世卫组织视为私 营部门实体,但在国际商会的意义上不代表一个工商部门的实体,无资格建立 正式关系。
界线:世卫组织不与之交往的实体 31. 以前关于界线问题的一段中的大部分规定都已移入关于原则的一段 1。关于不与烟 草业和军火业交往的规定已移入特别规定一节中关于与特殊行业交往的新的一段中 2。 至于影响卫生或受世卫组织规范和标准影响的其他行业,建议不要笼统地排除所有交往, 但世卫组织在与之交往时,应特别审慎。 会员国参与对交往的监督和管理 32. 会员国在与非国家行为者交往方面的监督职能将大大加强。 第六十七届世界卫生大 3 会审议的框架文本 载明了执行委员会非国家行为者委员会的职能。目前建议应当由执 委会的规划、预算和行政委员会来履行这些职能。总干事通过规划、预算和行政委员会 向执行委员会提交的关于交往问题的年度报告,将有助于理事机构就交往框架的解释和 执行提供指导。非国家行为者登记簿将公布所有与世卫组织交往的非国家行为者,以及 具体交往情况,还将在框架的执行上出现不符之处时,允许理事机构提出澄清要求。 伙伴关系 33. 本框架将适用于全组织范围,从总部、区域办事处、国家办事处、代管伙伴关系到 世卫组织下属的实体(例如国际癌症研究机构) 。另一方面,在并非其代管的伙伴关系 中的交往,将遵循世卫组织与全球卫生伙伴关系和代管安排进行交往的政策,按照交往 框架进行管理, 这意味着世卫组织的交往将受到基于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明确管理决 定的制约。为支持提高透明度,目前世卫组织参与的所有伙伴关系和其他合作安排,都 将在世卫组织网站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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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总框架第 6 段。 见总框架第 44 段。 文件 A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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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中立性 34. 即使在交往中不存在利益冲突或其他风险, 世卫组织也不应造成一私营部门实体相 对于另一实体的竞争优势。为明确这一点,增加了关于竞争中立性的一条1。 药品捐赠 35. 对关于药品和其他卫生技术捐赠的一段作了修订, 以对紧急情况中的必要灵活性作 出澄清,确保生产者不会通过捐赠在产品保存期到期时清理产品2。 保护世卫组织的名称和会徽 36. 世卫组织在允许使用其名称和会徽方面,一向非常审慎。框架没有改变保护世卫组 织名称和会徽的政策,不过,框架的适用将使这一政策的执行在全组织范围更加统一。 框架的评价 37. 增加了要求定期监测框架执行情况的一条。此外,还将定期评价框架的执行情况。 同时,建议通过本框架的决议应要求在两年之后着手第一次评价,以根据 2018 年第七 十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执行委员会提出的建议修订本框架。 学术机构的作用 38. 与学术机构交往的政策规定了与此类机构的合作框架, 确保如对其他非国家行为者 一样,进行同样的尽职调查和保持同样的透明度。该政策将与《研究组、学术组、协作 机构和其它协作方式条例》一道实施3,这将使世卫组织有更多的加强与学术机构合作 的可能性,例如指定世卫组织的协作中心。 文件的可读性 39. 为增加文件的可读性,略微调整了总框架的结构,添加了下列主要各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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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私营部门政策第 3 段。 见私营部门政策第 20 段。 3 《基本文件》 ,第 47 版,日内瓦:世界卫生组织,2009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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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描述总框架与四项单独政策之间的关系 交往的理由、原则、好处和风险 非国家行为者,定义非政府组织、私营部门实体、慈善基金会和学术结构,以 及私营部门实体与其他非国家行为者之间的界线 互动类型,描述五种类型的互动:参与、资源、证据、倡导和技术合作 利益冲突和其他交往风险的管理,定义利益冲突,描述涉及尽职调查、风险评 估和风险管理的透明管理程序 特别规定,涉及与特殊行业、使用世卫组织名称和会徽的协会的交往,以及借 调问题 本框架与世卫组织其他政策的关系 正式关系 监督交往 不遵守本框架 对本框架的监测和评价
世卫组织的四项具体交往政策,即与非政府组织、私营部门实体、慈善基金会和学 术机构的交往政策,每一项都载有导言,随后是关于参与、资源、证据、倡导和技术合 作的规定。
执行委员会的行动 40. 请执行委员会注意本报告, 并就所附准备提交卫生大会的与非国家行为者交往的框 架草案加以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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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与非国家行为者交往的总框架草案 导言 1. 与非国家行为者交往的总框架草案以及世卫组织关于管理与非国家行为者交往的 政策,适用于在本组织各级与非国家行为者的所有交往 1,而关于交往的四项具体政策 和实施程序则分别适用于非政府组织、私营部门实体、慈善基金会和学术机构。
交往:理由、原则、好处和风险 理由 2. 卫生格局在许多方面日趋复杂,包括越来越多的行为者参加到全球卫生治理中来。
非国家行为者在全球卫生的所有方面都有其重要作用。世卫组织只有与会员国、其他国 际组织和非国家行为者积极交往, 才能够发挥其在全球卫生中的领导作用, 完成其任务。 为此目的,世卫组织与非国家行为者进行了交往,增进和保护公共卫生,以促进利用非 国家行为者的资源(包括知识、专长、商品、人员和资金) ,造福公共卫生,并鼓励非 国家行为者改进其本身保护和增进公共卫生的活动。 3. 世卫组织的职能,如其《组织法》第二条所载,包括充任国际卫生工作之指导及调 整机构;与不同组织建立并维持有效合作;对致力促进卫生之科学团体与专业团体,鼓 励其彼此间之合作。 《组织法》进一步委托卫生大会或执行委员会,以及总干事与其他 2 组织开展交往 。世卫组织在非国家行为者问题上,应依照其《组织法》和卫生大会的 各项有关决议,以及适当时联合国大会或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决议行事。 4. 世卫组织与非国家行为者交往的目的是按照世卫组织《工作总规划》 ,促进全球卫 生,并支持实施各理事机构决定的本组织的政策和建议,以及适用本组织的技术规范和 标准。 5. 在全球、区域和国家各级,本着相互尊重和信任,与非国家行为者进行此类积极和
建设性的交往,还要求采取一系列的审慎措施。世卫组织为加强其与非国家行为者的交 1 2
总部、区域办事处和国家办事处,以及代管的伙伴关系。 世卫组织《组织法》第十八、三十三、四十一和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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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促进全球卫生,造福所有行为者,需要同时加强其对伴随而来的潜在风险的管理。 这就要求一个健全的交往框架,鼓励并扩大参与,还可作为一种工具,确认风险,将之 与预期效益相权衡,同时保护和维护世卫组织的廉正和声誉。世卫组织将以此方式来对 其与非国家行为者的交往进行积极和透明管理。 原则 6. 世卫组织在以下总原则指导下与非国家行为者进行交往。任何交往均应: (a) 显示明确有益于公共卫生; (b) 尊重世卫组织的政府间性质,世卫组织各理事机构的决策是会员国的专属特权; (c) 支持并加强作为世卫组织工作基础的科学和循证方针; (d) 保护世卫组织制定规范和标准的过程不受任何不当影响; (e) 避免损害世卫组织的廉正、独立、公信力和声誉; (f) 积极管理,以缓解对世卫组织的任何形式的风险(包括利益冲突) ;
(g) 在透明、开放、包容、问责、廉正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 交往的好处 7. 世卫组织与非国家行为者的交往可给全球公共卫生和世卫组织本身带来极大好处。 为此,世卫组织与非国家行为者进行了广泛交往。交往包括重大的和长期的合作到较小 规模和较短时间的互动。一些交往侧重于非国家行为者可给世卫组织工作带来的好处, 另一些则侧重于(i)世卫组织可对非国家行为者产生的影响,以加强后者对全球公共卫生 的影响,或后者对卫生的社会、经济和环境决定因素的影响,或(ii)帮助世卫组织在全球 卫生中发挥其指导和协调作用。 交往的风险 8. 世卫组织与非国家行为者的交往有其风险, 需要按照世卫组织风险管理框架加以避 免或缓解。重大风险涉及下列情况: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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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利益冲突; (b) 非国家行为者对世卫组织工作, 尤其是但不限于规范性和标准制定活动的过度 或不当影响; (c) 对世卫组织声誉和公信力造成负面影响; (d) 合作主要是服务于有关非国家行为者的利益, 而对世卫组织和公共卫生很少裨 益; (e) 合作导致对非国家行为者名称、品牌、产品或活动的认可; (f) 通过与世卫组织的联系,漂白一非国家行为者的形象;
(g) 加强一非国家行为者的竞争优势。
非国家行为者 9. 为本框架之目的,非国家行为者系指不附属于任何国家或公共机构的实体。非国家 行为者包括非政府组织、私营部门实体、慈善基金会和学术机构。 10. 非政府组织为独立于政府之外运作的非营利实体。它们通常是会员制,以非营利实 体或个人为会员,就非政府组织的政策行使表决权,或出于非营利的公共利益目标,以 其他方式构成。它们应免于主要是私人、商业或营利性质的考虑。它们应拥有通过其授 权代表为其成员发言的权力。非政府组织包括基层社区组织、民间社会团体和网络、信 仰组织、专业团体、针对具体病患的团体和患者团体。 11. 私营部门实体为工商企业,也即旨在为业主营利的企业。该术语还指代表或受私营 部门实体管理或控制的实体。这包括(但不限于)代表工商企业的商会、未与其商业赞 助者“保持一定距离” 1的实体,以及部分或全部为国家所有,但像私营部门实体一样 行事的工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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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体如不接受另一实体指示,且不明显受其决定左右,即为与该另一实体“保持一定距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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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会为无意为自身营利,但代表其成员利益的私营部门实体,这些成员或为工 商企业,或为国家的或其他商会。为本框架之目的,它们拥有通过其受权代表为其成员 发言的权力。其成员可就国际商会的政策行使表决权。 12. 慈善基金会为非营利实体,其资产由捐助者提供,收入用于造福社会之目的。它们 在管理和决策方面应明确独立于任何私营部门实体。 13. 学术机构为通过研究、教育和培训追求和传播知识的实体。 14. 上述四类实体的每一类,均适用总框架和关于交往问题的各自的具体政策。世卫组 织将通过尽职调查,确定一非国家行为者是否受私营部门实体的影响,以致该非国家行 为者应被视为私营部门实体。 如果一非国家行为者的决策过程始终独立于私营部门的影 响,世卫组织可决定将该实体视为非政府组织、慈善基金会或学术机构,但可能适用私 营部门政策的有关规定,例如不接受其对规范性工作的资助。
互动的类型 15. 以下为世卫组织与非国家行为者交往中的互动类型。每一类互动可采取不同形式, 面临不同程度的风险,涉及与本组织不同程度和类型的交往。 参与 16. 非国家行为者可参加世卫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 其参与的性质取决于有关会议的类 型。 (a) 理事机构的会议。此类会议系指世界卫生大会、执行委员会和六个区域委员会 的届会。非国家行为者的参与依照理事机构各自的议事规则、政策和惯例,以及本 框架处理正式关系的部分而定。 (b) 磋商。包括为交流信息和意见的目的而举行的非理事机构届会的任何实体或虚 拟会议。非国家行为者参加此类会议不受任何限制。 (c) 听证会。参加者可在此类会议上表明其证据、意见和立场,并就此接受质询, 但不参与辩论。听证会可为电子形式,也可当面进行。所有感兴趣的实体应在同一 基础上受到邀请。与会者和听证期间表明的立场应记录在案。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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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其他会议。这些会议非制定政策或准则进程的一部分,例如通报会、情况介绍 会、科学会议,以及有关行为者进行协调的平台。非国家行为者参加此类会议不受 任何限制。 17. 世卫组织依照本框架规定和本组织的适用规则、政策和程序,参加非国家行为者举 行的会议,包括下列任何一种可能性: 资源 18. 资源为资金、人力或实物捐助。实物捐助包括药品和其他商品捐助,以及免费提供 服务。 证据 19. 证据包括搜集、分析和生成信息,以及管理知识和开展研究。 倡导 20. 倡导是为提高对卫生问题,包括对关注度不足的一些问题的认识;为公共卫生目的 改变行为;在需要联合行动时促进非国家行为者之间的合作和更高程度的一致。 技术合作 21. 为本框架之目的,技术合作系指与非国家行为者在《工作总规划》载明的活动中进 行其他适当合作,包括: 世卫组织与非国家行为者联合举行的会议 世卫组织赞助非国家行为者举行的会议 世卫组织工作人员在非国家行为者举行的会议上发言或作为小组成员行事 世卫组织工作人员出席非国家行为者举行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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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开发 能力建设 支持国家一级的决策 紧急情况中的业务合作 促进执行世卫组织的政策。
管理利益冲突和其他交往风险 22. 管理利益冲突和其他交往风险要求采取如下一系列步骤1。 世卫组织在与非国家行为者交往时,须对之有所了解。因此,要求每一非国家 行为者提供关于其自身及其活动的资料,世卫组织据此进行尽职调查。 世卫组织进行风险评估, 以确定伴随每次与非国家行为者的交往而来的特定风 险。 交往风险须加以管理,并统一地传达至全组织范围。为此,世卫组织通过单一 的,全组织范围的电子手段管理交往活动2。 会员国需要监督世卫组织与非国家行为者的交往。因此,总干事通过规划、预 算和行政委员会向执行委员会报告与非国家行为者的交往情况, 并通过非国家 行为者登记簿公布所有交往。
利益冲突 23. 利益冲突源于以下情况, 即次生利益 (世卫组织在特定区域工作成果的既得利益方) 不适当地影响,或可合理地视为不适当地影响了主要利益(世卫组织的工作)的专业判 框架的制定,旨在管理机构性交往;其实施与本组织制约在个人方面利益冲突的其他政策的执行密切协调(见 第 48 段) 。 2 世卫组织使用电子手段管理交往。 面向公众的工具部分是非国家行为者登记簿; 该工具还提供内部交往管理的 电子工作流程。类似的工具还用于管理个人利益冲突,以在实施本框架与执行管理专家个人利益冲突的政策之间进 行协调。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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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或行动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利益冲突的存在本身并不意味着发生了不当行为,但意味 着存在发生此类不当行为的风险。 24. 所有机构都有多重利益,也即世卫组织在与非国家行为者的交往中,往往同时面对 彼此趋同或相互冲突的利益。机构性利益冲突是指这样一种情况,即在此情况下,世卫 组织的主要利益可能受到一非国家行为者的冲突利益的左右,影响或可合理地视为影响 了世卫组织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25. 世卫组织积极管理机构性利益冲突或上文第 8 段所述其他交往风险, 旨在避免听任 一非国家行为者对本组织决策过程施加不适当的影响,或凌驾于其利益之上。 26. 对世卫组织来说,最重大的利益冲突来自私营部门的经济利益与世卫组织的利益, 尤其是本组织在制定规范和标准时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发生冲突。 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 27. 在考虑进行交往的可能性时,秘书处的有关单位将进行初步审查,以确定此类交往 是否符合本组织的利益,并与《工作总规划》和规划预算确定的重点保持一致。如果情 况确实如此,技术单位将请非国家行为者提供其基本信息。该单位随后使用全组织范围 的电子手段补充这一信息,包括陈述建议的交往,以及其对所涉利弊的评估。该信息随 后转呈负责分析所提供信息的中央专门机构。 28. 在与任何非国家行为者交往之前,世卫组织为维护其廉正起见,将进行尽职调查。 此处指的是世卫组织采取步骤,寻求和核实非国家行为者的信息,对其情况有一个基本 的了解。所谓尽职调查,涉及有关非国家行为者的性质,而风险评估则是指评估与非国 家行为者进行的具体拟议交往。 29. 尽职调查将审查非国家行为者提供的信息,从其他来源搜求有关实体的信息,以及 分析所掌握的所有信息结合在一起。 这包括筛选不同的公共和商业信息来源, 例如媒体、 公司分析报告、公司名录和简介,以及公共和政府来源(政府登记簿、慈善委员会、工 商名录) 。 30. 尽职调查的主要职能是: 16
澄清与世卫组织交往的实体的利益所在,以及它们期待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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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该实体的地位、活动领域、管理方式、资金来源、章程、议事规则和隶属 关系; 厘清该实体在以下方面的主要历史和活动情况:人和劳工问题;环境、伦理和 商业问题;声誉和形象,以及财务稳定性; 确认有关“红线”,例如:与世卫组织工作和使命不相容的活动(例如与烟草和 军火业的联系),或要求本组织在与该实体交往时特别审慎的活动(例如与其 他影响人类健康或与世卫组织规范和标准抵牾的行业的联系)1。
31. 尽职调查还允许秘书处为交往目的,按照每一非国家行为者的性质、目标、管理方 式、资金来源、独立性和成员资格,将其列入四类非国家行为者中的一类。这一分类将 在非国家行为者登记簿中显示。 32. 风险是表明一事件是否有可能和潜在的影响力,或将削弱本组织达成其目标的能 力。对拟议交往的风险评估与尽职调查同时进行。这涉及评估伴随与一非国家行为者交 往而来的风险,尤其是第 8 段中描述的风险。 风险管理 33. 风险管理涉及秘书处所作管理决定的过程。秘书处根据明确的管理决定,决定与非 国家行为者进行交往、继续交往、在交往过程中采取措施减少风险、不交往或脱离正在 进行或计划进行的交往。 管理决定通常由负责管理与非国家行为者交往的单位的管理层 作出。 34. 负责履行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单位就上文第 33 段列明的与交往有关的选择拟订 建议。提议交往的单位如赞成这些建议,则加以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则可将这些意见 转交交往协调组。 35. 交往协调组是总干事任命的一个秘书处小组,包括来自各区域办事处的代表。一旦 确认了重大风险, 则交往协调组对转交的交往建议进行审查, 并就交往、 减少风险措施、 脱离交往、不交往和中止交往提出建议。如负责交往的单位不同意这一建议,则由总干 事作出最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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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第 44 段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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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根据世卫组织的风险管理框架,世卫组织对交往采取风险管理做法,仅在以下情况 中与非国家行为者进行交往, 即交往的效益就其对完成本组织任务的直接或间接贡献和 公共卫生所得而言, 明显证明交往的任何残余风险以及建立和维持交往所花费的时间和 费用是合理的。 透明度 37. 对世卫组织与非国家行为者的互动,应进行透明管理。世卫组织向理事机构提供其 与非国家行为者交往的年度报告, 并公布与其交往的非国家行为者的基本信息和有关具 体交往。 38. 世卫组织的非国家行为者登记簿是建立在网络基础上, 秘书处使用可公开检索的电 子手段1记录和协调与非国家行为者的交往。它载有非国家行为者提供的主要标准信息, 以及对世卫组织与这些行为者交往的高水平描述 2。要求与世卫组织交往的非国家行为 者提交关于其组织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名称、法律地位、目标、管理结构、主要决 策机构的组成、资产、年收益和资金来源、主要相关附属机构、网页以及一个或多个与 世卫组织的联络点。 39. 如秘书处决定与一个非国家行为者进行交往,将公布该实体提交、并在世卫组织非 国家行为者登记簿保存的信息摘要。 非国家行为者提供并在登记簿公布的信息的准确性 由有关非国家行为者负责,不构成世卫组织的认可。 40. 登记簿中说明的非国家行为者必须每年或应世卫组织的要求更新其提供的自身信 息。世卫组织非国家行为者登记簿中的信息将标明日期。关于不再与世卫组织交往的实 体或未更新其信息的实体的信息将标明为“归档” 。在今后申请交往时,可酌情考虑世 卫组织非国家行为者登记簿中的归档信息。 41. 世卫组织有一本手册指导非国家行为者与世卫组织的互动。 还有一本关于实施与非 国家行为者交往框架的工作人员指南,应与框架配合使用。 制定政策、规范和标准 42. 关于世卫组织政策、规范和标准的制定,本组织的工作可分为三大类活动,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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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登记簿涵盖所有三级组织——全球、区域和国家——并包括代管伙伴关系和联合规划。 关于非国家行为者提供的资金捐助的信息载于该登记簿,以及规划预算网络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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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类:信息收集 第 2 类:撰写、推敲和决定规范案文 第 3 类:实施。 43. 本框架中其他地方提及的制定规范和标准过程和规范性工作涉及第 2 类活动。
具体规定 与特殊行业的交往 44. 世卫组织不与烟草业或军火业交往。此外,在与影响人类健康和受到世卫组织规范 和标准影响的其他工业交往时,世卫组织将特别审慎。 与世卫组织名称和会徽的联系 45. 众所周知,世卫组织的名称和会徽是廉正和质量保证的象征。因此,世卫组织的名 称、缩写和会徽不得用于或配合商业、促销和广告目的。对名称或会徽的任何使用都必 须得到世卫组织总干事的明确书面授权1。 借调 46. 世卫组织不接受非国家行为者的借调人员。
本框架与世卫组织其他政策的关系 47. 本框架取代《世界卫生组织与非政府组织的关系准则》 2以及关于与商业企业互动 以实现卫生成果的准则(执行委员会的说明3) 。 48. 执行与非国家行为者交往框架,应与下列仍然生效的有关政策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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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http://www.who.int/about/licensing/emblem/en/。 《基本文件》 ,第四十七版。日内瓦:世界卫生组织;2009 年,第 81–86 页。 3 见文件 EB107/2001/REC/2,第十二届会议摘要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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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世卫组织参与外部伙伴关系受关于世卫组织参与和代管伙伴关系的政策的制 约1。为管理世卫组织参与这些伙伴关系的风险,应适用与非国家行为者交往的框 架。 (b) 对世卫组织与个人专家关系的管理受《专家咨询团和专家委员会条例》2和《利 益申报准则》 (世卫组织专家)制约。 (c) 本组织的《人事条例》和《职员细则》 ,特别是其中关于利益申报的规定:按 照世界卫生组织《人事条例》第 1.1 条,所有工作人员“应以世界卫生组织利益为 唯一考虑而履行其职责,调整其操守” 。 (d) 科学合作受《研究组、学术组、协作机构和其它协作方式条例》制约3。 (e) 商品和服务采购受《财务细则》和《财务条例》制约 4,未包括在与非国家行 为者交往的框架内,虽然框架涵盖了非国家行为者的无偿捐助。 (f) 如同世卫组织的任何其他筹资, 来自非国家行为者的资助应被视为筹资对话的 一部分,且受《财务细则》和《账务条例》制约;接受此类资金捐助的决定受本框 架制约。
正式关系 49. “正式关系”为一特权,执行委员会可授予曾为并继续为本组织利益进行了持续和 系统交往5的非政府组织、国际商会和慈善基金会。所有这些实体的目标和活动都应符 合世卫组织《组织法》的精神、宗旨和原则,它们应为促进公共卫生作出巨大贡献。有 正式关系的组织可参加世卫组织理事机构的会议,但在其他方面,则应同其他与世卫组 织交往的非国家行为者遵守相同规则。 50. 建立了正式关系的所有实体均应有组织法或类似基本文件、既定的总部、指导或管 理机构、行政管理结构,并定期更新其在世卫组织非国家行为者登记簿中的条目。 经卫生大会关于伙伴关系的 WHA63.10 号决议批准。 见 《基本文件》 , 第四十七版。 日内瓦: 世界卫生组织; 2009 年, 第 103–111 页 (http://apps.who.int/gb/bd/PDF/bd47/ CH/basic-documents-47-ch.pdf,accessed 1 December 2014 年 12 月 1 日访问) 。 3 《基本文件》 ,第四十七版。日内瓦:世界卫生组织;2009 年,第 112–119 页。 4 《基本文件》 ,第四十七版。日内瓦:世界卫生组织;2009 年第 87-96 页。 5 世卫组织非国家行为者登记簿记载至少为期两年的系统交往, 双方均认为互利互益。 仅仅参加另一方的会议不 可视为系统交往。 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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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围绕共同目标和根据《工作总规划》和规划预算安排的今后三年的主要活动而制定 的合作计划,应成为世卫组织与有关组织建立正式关系的基础。该计划应在世卫组织非 国家行为者登记簿上公布。这些组织应每年提交简明报告,说明合作计划的执行进展情 况以及也将在世卫组织登记簿上公布的其他有关活动情况。 52. 执行委员会负责决定接纳有关组织与世卫组织建立正式关系, 并应对这一地位每三 年进行一次审查。总干事可提议接纳国际非政府组织、慈善基金会和国际商会。总干事 还可根据与这些组织的合作情况,提议提前进行审查。 53. 建立了正式关系的非国家行为者可应邀参加世卫组织理事机构的届会。 它们的特权 包括: (a) 有权委派一名代表出席世卫组织理事机构会议、 委员会会议和在其领导下召开 的会议,但无表决权; (b) 有权在以下情况下发言:(i)应会议主席邀请;(ii)如讨论项目为有关实体特别感 兴趣者,经会议主席同意; (c) 有权在辩论之前提交上文分段(b)中提及的发言,供秘书处在专门网站上公布。 然而,这些特权不意味着自动享有对其他形式合作的任何权利。 54. 非国家行为者参加世卫组织的会议须指定一名代表团团长, 并宣布其代表的附属关 系。这一宣布应包括每位代表在非国家行为者内的职责,以及适当时该代表在任何附属 组织中的职责。 55. 建立正式关系的非国家行为者的会员资格和/或范围是国际性的。 该组织或其附属组 织也可参加区域委员会的会议。 区域委员会得决定对未建立正式关系的其他非国家行为 者予以会议资格认证的有关程序,只要该程序是依照本框架管理的。 接纳和审查建立正式关系的组织的程序 56. 申请建立正式关系应以在世卫组织非国家行为者登记簿上的最新条目为基础, 按要 求提供关于非国家行为者性质和活动的所有必要信息。申请应概述在非国家行为者登记 簿上记载的以往的合作情况, 以及非国家行为者与世卫组织共同制订和商定的与世卫组 织的三年合作计划。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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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证实申请准确性的签署函件应不迟于七月底网上送达世卫组织总部, 以提交翌年一 月召开的执行委员会届会。对建立正式关系的申请应加以审查,以确保按照本框架满足 既定标准和其他要求。 申请应由秘书处在执行委员会一月份届会开幕前六个星期转交执 行委员会成员,供其审议是否建立正式关系。 58. 建立了正式关系的非国家行为者和秘书处须列明合作联络点的名称, 而这些联络点 则负责相互通报并向其组织通报合作计划的执行进展情况,它们也是通报任何变化或问 题的第一联络点。 59. 在执委会一月份届会期间,规划、预算和行政委员会应审议所提交申请,并向执委 会提出建议。该委员会可邀请有关组织在会上就其申请发言。如申请组织经审议不符合 既定标准,但考虑到根据确定的目标、以往成功合作的经历以及今后合作活动的范围, 需要保持有益的伙伴关系者,委员会可建议推迟对这一申请的审议或拒绝。 60. 执委会在审议该委员会建议后, 应决定是否接纳某一组织与世卫组织建立正式关系。 对非国家行为者的再次申请,通常应在执委会对原申请作出决定两年后再予审议。 61. 总干事应将执委会对申请作出的决定通知每个组织。 总干事应保存一份与本组织建 立正式关系的各组织名单,在世卫组织非国家行为者登记簿上体现这些特权,并记录秘 书处内和执行委员会就非国家行为者申请作出的决定。 62. 执委会应通过其规划、预算和行政委员会,每三年一次审查与每一非国家行为者的 合作情况,确定是否适宜保持正式关系,或将审查决定推迟到下一年。执委会的审查应 跨越三年期间,每年对三分之一的建立正式关系的非国家行为者进行审查。 63. 总干事可在遇有困难时建议提前审查与非国家行为者的正式关系, 例如该实体未履 行其在合作计划中的责任,缺乏接触,非国家行为者没有满足对它的报告要求,或该组 织性质或活动发生变化, 非国家行为者不再符合接纳标准, 或任何可能的新的合作风险。 64. 随着规划和其他情况的变化,执委会如果认为正式关系不再适宜或不再必要,则可 中止这种关系。同样,如一组织不再符合在建立这种关系时适用的标准,没有更新其资 料和在世卫组织非国家行为者登记簿上报告合作情况,或没有履行其在商定的合作规划 中的职责,执委会也可暂停或中止正式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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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交往 65. 执行委员会通过其规划、预算和行政委员会,监督世卫组织与非国家行为者交往政 策的执行情况,建议修订本框架,并可向国际非政府组织、慈善基金会和国际商会赋予 正式关系特权。 66. 规划、预算和行政委员会应就下列方面进行审查,提供指导并酌情向执行委员会提 出建议: (a) 监督世卫组织对与非国家行为者交往框架的实施情况,包括: (i) 审议总干事提交的关于与非国家行为者交往的年度报告
(ii) 执委会转交该委员会的任何其他交往事宜 (b) 非国家行为者与世卫组织建立正式关系,包括: (i) 批准与非国家行为者建立正式关系的建议
(ii) 审查更新与非国家行为者的正式关系 (c) 必要时修订与非国家行为者交往的框架的任何建议。
不遵守本框架 67. 不遵守可包括以下行为:明显拖延向世卫组织非国家行为者登记簿提供信息;提供 错误信息;为商业、促销、推销和广告目的利用与世卫组织的交往;滥用正式关系赋予 的特权。 68. 非国家行为者不遵守本框架条款可经适当程序后对有关实体产生后果, 这些程序包 括提醒、警告、中止和结束函件、拒绝更新交往和中止交往。执行委员会将对正式关系 地位进行审查,且不遵守可成为不再更新正式关系的理由。除在重大或有意不遵守的情 况下,有关非国家行为者不得自动被排除在与世卫组织的其他交往之外。 69. 世卫组织接受的任何财物捐助, 如此后发现未遵守本框架的规定, 则应退还捐助者。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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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框架的监测和评价 70. 将通过交往协调组以及执行委员会通过规划、预算和行政委员会,经常对框架的执 行情况进行内部监测, 载入关于与非国家行为者交往和非国家行为者登记簿中现有信息 评估情况的年度报告。 71. 此外,应定期评价本框架的执行情况。此类评价的结果,连同任何对框架的修订建 议,应通过规划、预算和行政委员会提交执行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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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卫组织与非政府组织交往政策和实施程序草案 1. 非政府组织因其往往在当地社区根基深厚,具有响应卫生需要的特殊灵活性,代表 受影响人口和其他关键群体,并促进创新性解决办法,为全球卫生作出了重大贡献。因 此,世卫组织与全球卫生中这一组关键行为者开展交往,以借助其支持,完成世卫组织 的任务。 2. 本政策尤其制约世卫组织与非政府组织的互动式交往 1。交往框架的一般规定也适 用于与非政府组织的所有交往。
参与 非政府组织参加世卫组织会议2 3. 世卫组织可就制订政策与非政府组织进行磋商。磋商可采取电子形式或当面进行,
可采取举行听证会的形式,听取非政府组织意见。此类磋商的形式可在个案基础上由理 事机构在委托举行听证会或磋商的会议上决定,或在其他情况下由秘书处决定。 4. 世卫组织可邀请非政府组织参加世卫组织其他会议。 此类参与是为了讨论非政府组 织特别感兴趣的项目,而其参与将增加会议审议的价值。此类参与还可用于交流信息和 意见,但不会用于制订任何咨询建议。 秘书处参加非政府组织召开的会议 5. 世卫组织可组织联席会议,或与非政府组织联合发起会议,只要本组织的廉正和独 立性得以保持, 同时, 这一参与将进一步推动 《工作总规划》 中载明的世卫组织的目标。 世卫组织工作人员可根据本组织的内部规则参加非政府组织召开的会议。世卫组织参加 非政府组织召开的会议,不构成世卫组织对该非政府组织的官方支持或认可,且不得用 于促销目的。 实施程序 6. 世卫组织作为共同组织者、联合发起者、小组成员或发言者参加非政府组织召开的 会议,应按照与非国家行为者交往的框架规定加以管理。 1 2
见总框架关于五类互动的第 15-21 段。 理事机构届会除外,这方面应遵守交往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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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 7. 世卫组织可接受非政府组织的资金、人力和实物捐助,只要此类捐助属于世卫组织 《工作总规划》范围内,不产生利益冲突,按照本框架进行管理,并符合世卫组织的其 他有关条例、规则和政策。 8. 世卫组织可按照规划预算、 《财务条例》和《财务细则》以及其他适用规则和政策,
向非政府组织提供资源,以完成特定工作。有关资源可用于世卫组织认为值得支持,并 符合世卫组织工作规划的机构的项目,也可用于世卫组织安排或协调的项目。前者为捐 赠,后者为服务。 具体政策和实施程序 9. 从非政府组织接受任何资源均应按照本框架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则处理。例如《人事 条例》和《职员细则》 、 《财务条例》和《财务细则》 ,以及世卫组织的采购政策。 10. 为透明起见,非政府组织的捐助和捐献必须由世卫组织按照其政策和惯例予以公告。 11. 公告通常行文如下: “世界卫生组织谨此感谢[非政府组织]对[成果或活动描述]的资 金捐助” 。 12. 非政府组织的捐助在世卫组织财务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以及规划预算网络门 户和世卫组织非国家行为者登记簿中列示。 13. 非政府组织不得在其用于商业、促销、推销和广告目的的材料中显示其捐助事实。 然而,它们可以在其年度报告或类似文件中提及这一捐助。此外,它们可以在其网站以 及非促销出版物中提及捐助,只要已经与世卫组织商定其中的内容和背景。
证据 14. 非政府组织可提供关于技术问题的最新信息和知识,并在生成证据、管理知识、科 学审查、搜集信息和研究方面与世卫组织分享经验和进行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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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导 15. 世卫组织与非政府组织开展合作,以倡导卫生和提高对卫生问题的认识;倡导为公 共卫生的利益改变行为; 倡导在需要联合行动时促进非国家行为者之间的合作和更高程 度的一致。 16. 世卫组织赞同各种独立监测职能,因此在这一领域与非政府组织开展交往。鼓励非 政府组织通过其网络传播世卫组织的政策、准则、规范和标准以及其他工具,以扩大世 卫组织的对外影响。
技术合作 17. 鼓励秘书处与非政府组织进行技术合作,只要符合本组织的利益,并按照与非国家 行为者交往的框架加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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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卫组织与私营部门实体交往政策和实施程序草案 1. 私人部门实体作为卫生部门内外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是全球卫生的重要行为者, 可对卫生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世卫组织与全球卫生中这一组关键行为者开展交往,以 增进其对卫生的积极贡献,限制其负面影响,并借助其支持,完成世卫组织的任务。 2. 本政策专门制约世卫组织与私营部门实体的互动式交往 1。交往框架的一般规定也
适用于与私营部门实体的所有交往。 3. 在与私营部门实体交往方面,世卫组织的目标是在竞争中立的基础上运作。
参与 私营部门实体参加世卫组织的会议2 4. 世卫组织可就政策制订与私营部门实体进行磋商。磋商可采取电子形式或当面进行, 可采取举行听证会的形式,由私营部门实体发表意见。此类磋商的形式可在个案基础上 由理事机构在委托举行听证会或磋商的会议上决定,或在其他情况下由秘书处决定。 5. 世卫组织可邀请私营部门实体参加世卫组织其他会议。 此类参与是为了讨论非政府 组织特别感兴趣的项目,而其参与将会增加会议审议的价值。此类参与还可用于交流信 息和意见,但不会用于制订任何咨询建议。 秘书处参加私营部门实体召开的会议 6. 世卫组织职员可参加私营部门实体召开的会议,只要本组织的廉正、独立性和声誉 得以保持,同时,这一参与将进一步推动《工作总规划》中载明的世卫组织的目标。私 营部门实体不应将世卫组织的参与曲解为世卫组织对会议的官方支持或认可,并应同意 不利用世卫组织的参与达到商业和/促销目的。 具体政策和实施程序 7. 世卫组织职员作为小组成员、发言者或以任何其他身份参加私营部门实体的会议, 应按照与非国家行为者交往的框架规定加以管理。 1 2
见总框架关于五类互动的第 15-21 段。 理事机构届会除外,这方面应遵守交往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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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世卫组织不会联合发起由具体私营部门实体召开的会议。 不过它可以作为某些会议 的联合发起人,此类会议由科学召集人聘用商业性会议策划人处理后勤问题,但该商业 性策划人不会对会议的科学内容有所贡献。 9. 世卫组织不会与一或多个卫生相关私营部门实体联合发起会议。 与私营部门实体联 合发起的其他活动,应在个案基础上加以审查,并遵守交往框架和本政策的规定。 10. 在世卫组织的房舍和世卫组织的会议上不得进行任何商业展览。 11. 世卫组织不参与联合发起商业展览, 无论是作为私营部门实体所组织会议的一部分 还是作为其他行为者所组织会议的一部分。
资源 12. 与接受私营部门实体资源相关联的风险水平取决于私营部门实体的活动领域, 这些 资源用于世卫组织的哪些活动,以及捐助的方式。 (a) 可接受其业务与世卫组织无关的私营部门实体的资金, 只要它们不从事与世卫 组织工作不相容的任何活动。 (b) 不寻求或接受自身或通过其附属公司在其所捐助项目的成果中有直接商业利 益的私营部门实体的资金,除非按照临床试验或产品开发规定予以批准(见下文第 38 段) 。 (c) 对接受即使在项目成果中只有间接利益(即活动与该实体的利益领域相关,但 没有上述冲突)的私营部门实体的资助,也应保持审慎。在此类情况下,应邀请具 有类似间接利益的其他工商企业参与贡献, 如果经证明不可能, 则须清楚说明理由。 从任何一个来源得到的捐助比例越大,就越需要避免可能的利益冲突,或显示与一 捐助者的不适当联系。 13. 私营部门实体对世卫组织规划的资金和实物捐助,只有在符合下列条件时才能接受: (a) 捐助不用于规范性工作; (b) 如果捐助用于私营部门实体可能具有商业利益的规范性工作之外的其他活动, 则交往带来的公共卫生利益应明显大于其潜在风险;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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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任何活动中来自私营部门的资金所占比例, 不得导致该规划的持续与否将取决 于这一支持; (d) 接受捐助不构成世卫组织对私营部门实体,或其活动、产品或服务的认可; (e) 捐助者不得将世卫组织工作的成果用于商业目的, 或在其促销材料中显示捐助 事实; (f) 接受捐助不赋予捐助者任何特权或好处;
(g) 接受捐助不为捐助者带来广告、影响、参与,或掌握业务活动的管理或执行的 任何可能性; (h) 世卫组织保持拒绝捐助的酌处权,无须任何进一步解释。 14. 总干事可建立汇集多方来源捐助的机制, 只要此类机制的设计可避免捐助者对世卫 组织的工作产生任何可见的影响;该机制向所有感兴趣的捐助者开放;该机制符合上文 第 12 段所载条件,并通过世卫组织非国家行为者登记簿和规划预算网络门户保证了透 明度。 具体政策和实施程序 15. 接受私营部门实体的资金、 人力或实物捐助应按照本框架并在签署协议的基础上加 以管理。 16. 为透明起见,私营部门实体的捐助应由世卫组织按照其政策和惯例予以公示。 17. 公示通常应行文如下: “世界卫生组织谨此感谢[私营部门实体]对[成果或活动描述] 的资金捐助” 。 18. 私营部门实体的捐助应在世卫组织财务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以及规划预算网 络门户和非国家行为者登记簿中列示。 19. 私营部门实体不得将世卫组织工作成果用于商业目的, 并不得在其促销材料中显示 捐助事实。不过,它们可在其公司年度报告或类似文件中提及其捐助。此外,它们可以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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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网站的透明列表中,或在其网站专门的非促销或产品相关公司责任页面,或类似出 版物上提及这一捐助,只要已经与世卫组织商定其中的内容和背景。 捐赠药物和其他卫生技术1 20. 应遵照下列标准来确定是否可接受医药和其他卫生相关产品的大规模捐赠。 (a) 有确凿证据表明产品对捐助适应症的安全性和效验。 接受国批准或授权将该产 品用于适应症;它最好还应显示在世卫组织关于该适应症的《基本药物标准清单》 中。 (b) 确定了选择接受国、社区或患者的客观和合理标准。在紧急情况中,可能需要 保持灵活性。 (c) 安排了供应系统,考虑了防止浪费、盗窃和滥用(包括回流市场)的手段。 (d) 在从捐助者到终端用户的各个环节上,针对参与有效管理供应、存储和分配的 人员制订了培训和监督规划。 (e) 药物和其他卫生相关产品的捐赠不属于促销性质,无论是就公司本身而言,还 是就它创造的在捐赠结束后不可持续的产品需求而言。 (f) 世卫组织不接受下架产品。
(g) 与接受国商定了捐赠的逐步退出计划。 (h) 在捐赠公司参与下,建立了监测产品负面反映的制度。 21. 经与世卫组织负责财务事宜的部门磋商, 确定药物和其他卫生相关产品捐赠的价值, 并在经审计的报表和世卫组织非国家行为者登记簿中作出正式记录。
此类捐赠应符合机构间准则:世界卫生组织、普世教会医药网络、国际制药联合会、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国际 联合会、国际卫生伙伴、优质医药捐赠伙伴关系及其他。 《药物捐赠准则》 ,2010 年修订版。日内瓦:世界卫生组织; 201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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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资金捐助 22. 除关于产品开发的下文第 38 段所规定者外,商业企业为世卫组织就该企业专利产 品安排的临床试验作出的资金捐助应在个案基础上进行审议,并始终由交往协调组作出 决定,在这一点上,应确保: (a) 研究或开发活动具有公共卫生重要性; (b) 研究工作应世卫组织请求而开展,并对潜在利益冲突加以管理; (c) 世卫组织仅在以下情况下接受此类资金捐助,即没有世卫组织的参与,研究工 作将不会进行,或为确保研究的进行符合国际接受的技术和伦理标准和准则,世卫 组织的参与是必须的。 23. 如符合上述要求,可接受在有关试验中具有直接商业利益的公司的资金捐助,只要 确立了适当机制,确保世卫组织控制试验结果,包括其后所产生任何出版物的内容,而 试验结果不受有关公司任何不当和可见影响。 对世卫组织会议的捐助 24. 世卫组织召开的会议,不得接受私营部门实体旨在支持对特定受邀请者与会(包括 此类受邀请者的旅行和食宿)的捐助,无论此类捐助是提供给与会者,还是通过世卫组 织来转交。 25. 可接受支持会议整体费用的捐助。 26. 世卫组织的接待和类似职能不得由私营部门实体支付费用。 世卫组织职员参加外部会议的捐助 27. 外部会议为世卫组织之外一方召开的会议。 私营部门实体对世卫组织职员出席外部 会议的旅行支持可分为两类: (a) 由私营部门实体召开的会议支付旅费:可按照世卫组织规则接受旅行资助,只 要该私营部门实体或贸易协会同样支持其他与会者的旅行和附加费用, 且已经评估 利益冲突风险;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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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第三方召开的会议(即提出支付旅费的私营部门实体或贸易协会之外的一方) 不得接受来自一私营部门实体的旅行资助。 对出版物的捐助 28. 可接受私营部门实体的资金,用以支付世卫组织出版物的印刷费,只要不存在利益 冲突。世卫组织出版物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安排商业广告。 对职员薪资资金的捐助 29. 不得接受私营部门实体旨在资助特定职员或职位(包括短期顾问)薪资的资金,只 要这将导致与世卫组织工作的真实或可见的利益冲突。 成本回收 30. 在实施了世卫组织评价方案的情况下(即参照正式的世卫组织准则评价某些产品、 流程或服务) ,本组织可在成本回收基础上就此类服务向私营部门实体收费。世卫组织 评价方案的目的始终是就采购向政府和/或国际组织提供咨询意见。 评价工作不构成世卫 组织对有关产品、流程或服务的认可。
证据 31. 世卫组织仅在按照本框架监管潜在利益冲突且合作是透明的情况下, 与私营部门实 体合作,以生成证据、管理知识、搜集信息和开展研究工作。 32. 为有关私营部门实体工作的个人不得参加咨询组;不过,专家组可在适当时与此类 个人举行听证会,吸收其知识。
倡导 33. 世卫组织鼓励私营部门实体执行和倡导执行世卫组织的准则和标准。 世卫组织参加 与私营部门实体的对话,以促进执行世卫组织的政策、规范和标准。 34. 私营部门实体只有在承诺全面执行世卫组织规范和标准的情况下, 始得与世卫组织 合作,倡导执行这些规范或标准。部分或选择性执行是不可接受的。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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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鼓励国际商会与其成员合作,扩大公共卫生影响,执行世卫组织的政策、规范和标 准。
技术合作 36. 欢迎与私营部门进行的技术合作,只要潜在的交往风险得到管理或减轻,世卫组织 的规范性工作未受到任何不当影响,且世卫组织对会员国的咨询职能不受干扰。 具体政策和实施程序 37. 世卫组织如已撰写一种产品的正式说明,可向制造商提供技术咨询,以利其按照这 些说明开发产品, 只要已知在此类产品中有利害关系的所有私营部门实体都有机会以同 样方式与世卫组织合作。 产品开发 38. 世卫组织可与私营部门实体合作,开发卫生相关技术,方式包括开展产品的研发, 支持技术的转让和特许,或特许此类企业使用其知识产权。一般说来,只有世卫组织与 有关实体达成了经法律顾问办公室审核的协议,始得进行合作研发、技术转让和特许, 该协议应确保最后产品将最终广泛可得和可及,包括以优惠价格向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国 家公共部门提供。如果达成此类协议,则可接受私营部门实体对世卫组织就有关产品安 排的临床试验给予的资助,因为相对于接受资金捐助可能产生的任何利益冲突而言,出 于公共利益从该实体那里获得的合同承诺更为重要。这些捐助应与第 23 段所述接受对 世卫组织就专利产品安排的临床试验的捐助相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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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卫组织与慈善基金会交往政策和实施程序草案 1. 慈善基金会对整个全球卫生,尤其是世卫组织在许多领域的工作,从创新到能力建 设和服务交付作出了巨大贡献。因此,世卫组织与全球卫生中这一组关键行为者开展交 往,以借助其支持,完成世卫组织的任务。 2. 本政策尤其制约世卫组织与慈善基金会的互动式交往1。交往框架的一般规定也适 用于与慈善基金会的所有交往。
参与 慈善基金会参加世卫组织的会议2 3. 世卫组织可就政策制订与慈善基金会进行磋商。磋商可采取电子形式或当面进行, 包括采取举行听证会的形式,听取慈善基金会的意见。此类磋商的形式可在个案基础上 由理事机构在委托举行听证会或磋商的会议上决定,或在其他情况下由秘书处决定。 4. 世卫组织可邀请慈善基金会参加世卫组织其他会议。 此类参与是基于讨论慈善基金 会特别感兴趣的项目,而其参与将增加会议审议的价值。此类参与还可用于交流信息和 意见,但不会用于制订任何咨询建议。 秘书处参加慈善基金会召开的会议 5. 世卫组织可组织联席会议,或与慈善基金会联合发起会议,只要本组织的廉正、独 立性和声誉得以保持,同时,这一参与将进一步推动《工作总规划》中载明的世卫组织 的目标。世卫组织职员可根据本组织的内部规则参加慈善基金会召开的会议。世卫组织 参加慈善基金会召开的会议,不构成世卫组织对该慈善基金会的官方支持或认可,且不 得用于促销目的。 实施程序 6. 世卫组织作为共同组织者、联合发起者、小组成员或发言者参加慈善基金会召开的 会议,应按照与非国家行为者交往的框架规定加以管理。 1 2
见总框架关于五类互动的第 15-21 段。 理事会机构届会除外,这方面应遵守交往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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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 7. 世卫组织可接受慈善基金会的资金、人力和实物捐助,只要此类捐助属于世卫组织 《工作总规划》范围内,不产生利益冲突,按照本框架进行管理,并符合世卫组织的其 他有关条例、规则和政策。 8. 如同对所有捐助者一样, 慈善基金会的捐助应适应卫生大会批准的规划预算所载优 先考虑。 9. 慈善基金会应邀参加筹资对话,其目的是增进世卫组织筹资的一致性、可预测性、 灵活性和透明度,减少预算的薄弱环节。 10. 世卫组织的规划和办事处应努力确保不依赖单一的筹资来源。 11. 接受捐助(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应符合下列条件: (a) 接受捐助不构成世卫组织对慈善基金会的认可; (b) 接受捐助不赋予捐助者任何特权或好处; (c) 接受捐助不给捐助者带来广告、影响、参与或掌握业务活动的管理或执行的任 何可能性; (d) 世卫组织保留拒绝捐助的酌处权,无须任何进一步解释。 具体政策和实施程序 12. 从慈善基金会接受任何资源均应按照本框架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则处理,例如《人事 条例》和《职员细则》 、 《财务条例》和《财务细则》 ,以及世卫组织的采购政策。 13. 为透明起见,慈善基金会的捐助必须由世卫组织按照其政策和惯例予以公告。 14. 公告通常行文如下: “世界卫生组织谨此感谢[慈善基金会]对[成果或活动描述]的资 金捐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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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慈善基金会的捐助应在世卫组织财务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以及规划预算网络 门户和世卫组织非国家行为者登记簿中列示。 16. 慈善基金会不得在其宣传材料中显示其捐助事实。然而,它们可以在其年度报告或 类似文件中提及这一捐助。此外,它们可以在其网站的透明列表中,或在其网站专门的 非促销页面或类似出版物上提及这一捐助,只要已经与世卫组织商定其中内容和背景。
证据 17. 慈善基金会可提供关于技术问题的最新信息和知识,并在生成证据、管理知识、科 学审查、搜集信息和研究方面与世卫组织分享经验和进行交往。
ADVOCACY 倡导 18. 世卫组织与慈善基金会开展合作,以倡导卫生和提高对卫生问题的认识;倡导为公 共卫生的利益改变行为; 倡导在需要联合行动时促进非国家行为者之间的合作和更高程 度的一致。鼓励慈善基金会通过其网络传播世卫组织的政策、准则、规范和标准以及其 他工具,以扩大世卫组织的对外影响。
技术合作 19. 鼓励秘书处与慈善基金会进行技术合作,只要符合本组织的利益,并按照与非国家 行为者交往的框架加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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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卫组织与学术机构交往政策和实施程序草案 1. 学术机构通过教育、研究、临床医疗,以及证据的生成、综合和分析,促进全球卫 生。因此,世卫组织在全球卫生中与这一组关键行为者开展交往,以借助其支持,完成 世卫组织的任务。 2. 本政策尤其制约世卫组织与学术机构的互动式交往 1。交往框架的一般条款也适用 于与学术机构的所有交往。 3. 与学术机构在机构层面上的交往和与学术机构聘用的个人专家的合作, 二者之间应 作出区分。
参与 学术机构参加世卫组织的会议 4. 世卫组织可就政策制订与学术机构进行磋商。磋商可采取电子形式或当面进行,可 采取举行听证会的形式,听取学术机构的意见。此类磋商的形式可在个案基础上由理事 机构在委托举行听证会或磋商的会议上决定,或在其他情况下由秘书处决定。 5. 世卫组织可邀请学术机构参加世卫组织其他会议。 此类参与是基于讨论学术机构特 别感兴趣的项目, 而其参与将增加会议审议的价值。 此类参与还可用于交流信息和意见, 但不会用于制订任何咨询建议。 秘书处参加学术机构召开的会议 6. 世卫组织可组织联席会议,或与学术机构联合发起会议,只要本组织的廉正、独立 性和声誉得以保持,同时,这一参与将进一步推动《工作总规划》中载明的世卫组织的 目标。世卫组织职员可根据本组织的内部规则参加学术机构召开的会议。世卫组织参加 学术机构召开的会议,不构成世卫组织对该学术机构的官方支持或认可,且不得用于促 销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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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总框架关于五类互动的第 15-21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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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程序 7. 世卫组织作为共同组织者,联合发起者、小组成员或发言者参加学术机构召开的会 议,应按照与非国家行为者交往的框架规定加以管理。
资源 8. 世卫组织可接受学术机构的资金、人力和实物捐助,只要此类捐助属于世卫组织工 作《工作总规划》范围内,不产生利益冲突,按照本框架进行管理,并符合世卫组织的 其他有关条例、规则和政策。 9. 世卫组织可向学术机构提供资源,以完成特定工作(例如研究、临床试验、实验室 工作和编写文件) 。这可以是世卫组织认为值得支持,并符合世卫组织工作规划的机构 的项目,也可以是世卫组织安排或协调的项目。前者为捐赠,后者为服务。 具体政策和实施程序 10. 从学术机构接受任何资源均应按照本框架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则处理,例如《人事条 例》和《职员细则》 、 《财务条例》和《财务细则》 ,以及世卫组织的采购政策。 11. 为透明起见,学术机构的捐助必须由世卫组织按照其政策和惯例予以公告。 12. 公告通常行文如下: “世界卫生组织谨此感谢[学术机构]对[成果或活动描述]的资金 捐助” 。 13. 学术机构的捐助在世卫组织财务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以及规划预算网络门户 和世卫组织非国家行为者登记簿中列示。 14. 学术机构不得将世卫组织工作的成果用于商业目的, 也不得在促销材料中显示其捐 助事实。然而,它们可以在其年度报告或类似文件中提及这一捐助。此外,它们可以在 其网站的透明列表中,或在其网站专门的非促销页面,或类似出版物上提及这一捐助, 只要已经与世卫组织商定其中内容和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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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 15. 学术机构可提供关于技术问题的最新信息和知识,并在生成证据、管理知识、科学 审查、搜集信息和研究方面与世卫组织分享经验和进行交往。 16. 与学术机构合作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应受与学术机构达成的协议制约。 问题的处理 应与法律顾问办公室磋商。
倡导 17. 世卫组织与学术机构开展合作,以倡导卫生和提高对卫生问题的认识;倡导为公共 卫生的利益改变行为; 倡导在需要联合行动时促进非国家行为者之间的合作和更高程度 的一致。世卫组织赞同各种独立监测职能,因此在这一领域与学术机构开展交往。鼓励 学术机构通过其网络传播世卫组织的政策、准则、规范和标准以及其他工具,以扩大世 卫组织的对外影响。
技术合作 18. 鼓励秘书处与学术机构进行技术合作,只要符合本组织的利益,并按照与非国家行 为者交往的框架加以管理。 19. 科学合作受《研究组、学术组、协作机构和其它协作方式条例》制约1。 20. 可按照这些条例,指定科研机构或其一部分为世卫组织合作中心。在此情况下,在 给予世卫组织合作中心地位之前,应按照本框架进行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与这些合作 中心的合作受上述条例制约,并反映在非国家行为者登记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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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文件》 ,第四十七版。日内瓦:世界卫生组织;2009 年,第 112-11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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