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 O R L D H E A L T H ORGANIZATION 世界卫生组织 REGIONAL OFFICE FOR THE WESTERN PACIFIC 西太平洋区域办事处 区域委员会 WPR/RC63/7 第六十三届会议 2012 年 6 月 29 日 越南河内 2012 年 9 月 24-28 日 原文:英文 临时议程项目 12 消除麻疹 西太平洋区域委员会 2010 年通过关于疫苗可预防性疾病的第 WPR/RC61.R7 号 决议(“消除麻疹、控制乙肝和根除脊髓灰质炎”)重申了要致力于消除麻疹和加速 控制风疹。 本区域在消除麻疹方面的进展使得麻疹年发病率大幅下降,从 2010 年每百万人 口 27.0 例和 2011 年的 11.6 例,降至 2012 年 5 月 31 日的 4.8 例。监测数据提示多达 31 个国家和地区可能已消除了麻疹病毒的流行。我们迫切需要更多的承诺和行动来 切断其余地区的地方性传播;找出高危人群并提供服务;提高监测的敏感性和表现; 做好麻疹疫情的预防、准备和应对工作;区分输入性和地方性传播。 敦促会员国成立国家核实委员会,并通过上述委员会提交关于消除麻疹工作进展 和状况的初始报告。所有国家和地区都应计划到 2015 年采用含有风疹的疫苗,还有 一些国家将对更多年龄组开展麻疹和风疹免疫接种活动。 提请区域委员会注意本报告并继续致力于消除麻疹、加速控制风疹和预防先天性 风疹综合症。 WPR/RC63/7 第 2页 1. 现况 2003 年,西太平洋区域委员会通过了第 WPR/RC54.R3 号决议,建立了消除麻疹区域目 标。此后,又于 2005 年通过了第 WPR/RC56.R8 号决议,确定了 2012 年消除麻疹的目标。 2010 年,区域委员会通过了第 WPR/RC61.R7 号决议,重申了 2012 年消除麻疹的目标,要求 地区主任建立一个区域核实机制,并敦促会员国在区域核实机制建立后建立独立的国家核实程 序。2010 年的决议还敦促会员国加速控制风疹和预防先天性风疹综合症。 1.1 消除麻疹、 控制风疹和预防先天性风疹综合症 自 2003 年建立了目标后,西太平洋区域在消除麻疹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进展。截至 2012 年 5 月 31 日,只报告了 2 例麻疹死亡,与 2003 年的 240 例死亡相比,下降了 99%。 会员国为实现这一目标付出了巨大努力。2010-2011 年,共有 9400 万儿童通过常规免疫规 划接种了麻疹疫苗,另有 1.34 亿人通过强化免疫活动(SIA)获得了接种。麻疹发病率从 2010 年的每百万人口 27 例降至 2011 年的 11.6 例;截至 2012 年 5 月 31 日,年发病率仅为每 百万人口 4.8 例 (附件 1-3)。 中国在 2010 年历史性地开展了强化免疫活动,共接种了 1.03 亿名儿童,又于 2011 年在 约 400 个高风险县开展了强化免疫活动,使得 2011 年的麻疹病例比 2010 年减少了 74%, 2012 年第一季度的病例比 2011 年同期又减少了 76%。在 2007-2008 年出现了大规模麻疹疫情 后,日本实施了新的 5 年消除麻疹计划并取得了巨大成功,为发达国家消除麻疹树立了样板。 这一点在 2012 年 3 月举办的全球麻疹和风疹管理会议上也曾提到。 菲律宾在 2011 年的国家麻疹和风疹强化免疫活动中共接种了 1600 万名儿童,之后基本上 控制了麻疹传播。在越南,2011 年的国家麻疹强化免疫活动共接种了 700 万儿童。柬埔寨采 取战略性的行动缩小了免疫空白,通过实施“高风险社区”战略和开展两轮的麻疹强化免疫活 动,把重点放在缺医少药的人群上。老挝于 2011 年 11 月开展了麻疹和风疹疫苗接种活动,为 97%的 19 岁以下人群进行了接种。巴布亚新几内亚每两年针对“未获得服务”人群开展一次 多抗原接种活动。蒙古有效实施了“深入每个区”的战略,以确保高常规免疫接种率的普遍 性。截至 2012 年 5 月 31 日,蒙古和巴布亚新几内亚两年来、柬埔寨和越南 6 个月来未报告实 验室确诊麻疹病例。澳大利亚、文莱、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和韩国通过坚持不懈的努 力确保高常规免疫接种率,仅有水平很低的传播并有可能是输入性。所有 21 个太平洋岛国家 和地区作为核实消除麻疹的一个流行整体仍保持了无麻疹状态。 WPR/RC63/7 第 3页 截至 2012 年 5 月 31 日,流行病学和病毒学监测数据表明,本区域多达 31 个国家和地区 可能已消除了麻疹病毒传播。曾有麻疹高度流行的许多国家和地区,现在仅报告少量病例,其 中多是输入或与输入有关的。 麻疹发病下降和麻疹与风疹监测得到改善,让人们更多关注本区域报告大量风疹病例的 许多国家和地区。2011 年,柬埔寨和越南通过新建立的先天性风疹综合症(CRS)哨点监测 系统发现了很多病例;31 个国家和地区都在常规使用含风疹疫苗(RCV)。在全球疫苗免疫 联盟或其他来源资金对免疫活动和常规引进的支持下,所有尚未常规使用 RCV 的国家将在 2012-2015 年开始常规使用。 1.2 消除麻疹的核实 地区主任 2012 年 1 月从会员国推举的候选人中选出了 14 人作为西太平洋区域消除麻疹核 实委员会的委员(RVC)。RVC 于 4 月份召开了首次会议,随后举办了一次消除麻疹高级别 磋商会。RVC 委员、国家免疫规划和疫苗可预防性疾病监测规划的管理人员、以及卫生部官 员,原则上同意核实标准和机制,并对区域和国家消除麻疹行动计划进行了评估。他们还建议 成立独立的国家核实委员会(NVC)。磋商会上商定的《西太平洋区域消除麻疹状态核实指 南》草案附在后面供参考(见附件 4)。 RVC 的主要任务是核实本区域国家和地区在消除麻疹方面的进展、成就和维持状态的总 体情况。NVC 将就评估和记录国家或省级消除麻疹工作的进展和状态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 国家和地区将通过各国的 NVC 向 RVC 提交年度报告。与根除脊灰的认证相同,太平洋岛国 和地区将被视为一个流行病学整体,共同由一个次区域核实委员会代表。 消除麻疹的核实标准包括两个关键要素:(1)在有高质量监测系统存在的情况下,全 国、最后是全区域连续 3 年无地方性麻疹病例;和(2)基因型分析支持地方性麻疹病毒传播 被切断。 根据指南,对消除麻疹方面的进展、成就和维持状态的记录分为 4 个部分:(1)随时间 推移的发病率、流行病学和病毒学特征;(2)流行病学监测和实验室的性能表现;(3)人群 免疫力;和(4)消除麻疹状态的可持续性。 上述各部分的指标将为 RVC 的核实工作提供指导。对无法提供数据计算有关指标的国 家,将考虑采用与核实部分有关的其他证据。对中国等人口大国,NVC 可按省份核实消除状 WPR/RC63/7 第 4页 况。由于必须连续 3 年证明无地方性麻疹病毒传播,因此,2012 年报告切断传播的国家和地 区,要等到 2015 年才能被核实。在 2012 年 8 月举办的免疫和疫苗可预防疾病技术咨询小组第 21 次会议上,再次向各国卫生部官员汇报了本核实指南的草案,以最后听取政府、技术专家 和合作伙伴的意见。 2. 问题 2.1 有麻疹病毒传播的国家 截至 2012 年 5 月 31 日,中国、马来西亚和菲律宾仍有地方性传播,虽然传播强度不同。 中国报告了 1309 个麻疹确认病例,占全区域麻疹病例的 48%。马来西亚的年发病率从 2011 年的每百万人口 54.4 例增至 2012 年的 77.1 例。在菲律宾,麻疹病毒在某些省份流行,2012 年的年发病率为每百万人口 13.6 例。上述每个国家都在制定 2012 年及以后的强化行动计划, 以尽快最终地切断传播。新西兰和新加坡 2011 年的发病率较高(分别为每百万人口 135.7 例 和 27.6 例),说明特定人群中存在麻疹免疫空白,需要采取行动。 2.2 免疫空白和暴发 麻疹病毒,作为最具传染性的病毒之一,总是青睐未经免疫的人群和脆弱群体。在偏 远、贫穷等高风险地区或在社会文化上被边缘化的群体中,由于麻疹病毒地方性持续传播或输 入,免疫空白的存在带来了麻疹再次传播或暴发的风险。因此,所有有关地区必须实施有效的 免疫战略,找出城乡服务不足的人群并提供服务。 对疫情做好充分的准备和应对是所有国家和地区的当务之急;而对一些缺乏技术能力、 财力和人力的地区来说,这仍是一项挑战。 2.3 输入 由于麻疹病毒从西太平洋区域其他国家或世卫组织其他区域的输入,一些国家仍不断出 现麻疹病例和暴发。澳大利亚、日本和新加坡在 2011 年的报告显示,在报告源头国家的 111 例中,52 例(46.8%)来自东南亚区域;41 例(36.9%)来自西太平洋区域;17 例(15.3%) 来自欧洲区域;1 例(0.9%)来自非洲区域。在来自西太平洋区域的 41 例中,18 例 (43.9%)源自菲律宾;8 例(19.5%)源自新西兰;5 例(12.2%)源自新加坡;4 例源自马 来西亚(9.8%);2 例(4.9%)分别源自柬埔寨和越南;1 例(2.4%)分别源自澳大利亚和 WPR/RC63/7 第 5页 中国。随着西太平洋和东南亚区域在预防麻疹病毒传播方面取得进一步进展,预计从这两个区 域输入的病例及相应损失将会减少。 2.4 在世卫组织认证的实验室网络支持下的监测 尽管本区域的监测能力不断提高,但不同国家之间差别很大。最令人担心的是,2011 年,仅有 52%的省级单位报告了每 10 万人口至少一例非麻疹排除病例,提示地方一级的监测 敏感度差异较大。这表明,许多地区的麻疹监测可能缺乏敏感性。此外,大多数国家不能常规 报告感染源是否为输入、输入相关或地方性的,而这些数据对判断是否已消除地方性麻疹病毒 传播十分重要。 3. 建议采取的行动 提请区域委员会注意本报告并考虑通过一项决议草案,重申将致力于消除麻疹和加速风 疹的控制。 附 件 1. 世 卫 组 织 西 太 平 洋 区 域 的 麻 疹 病 例 、 死 亡 和 发 病 , 20 08 –2 01 2 总 病 例 麻 疹 发 病 /百 万 人 口 总 死 亡 总 病 例 麻 疹 发 病 /百 万 人 口 总 死 亡 总 病 例 麻 疹 发 病 /百 万 人 口 总 死 亡 总 病 例 麻 疹 发 病 /百 万 人 口 总 死 亡 总 病 例 麻 疹 发 病 /百 万 人 口 总 死 亡 美 属 萨 摩 亚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澳 大 利 亚 65 3. 1 0 10 4 4. 9 0 70 3. 1 0 19 2 8. 5 0 17 2. 2 0 文 莱 达 鲁 萨 兰 3 7. 5 0 2 5. 0 0 0 0. 0 0 4 9. 9 0 0 0. 0 0 柬 埔 寨 17 65 12 0. 1 0 86 5 58 .4 0 11 56 81 .8 6 72 2 50 .5 1 0 0. 0 0 中 国 13 1 44 1 98 .4 10 8 52 4 61 39 .0 39 38 1 81 28 .5 39 99 43 7. 4 10 13 97 3. 1 1 库 克 群 岛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斐 济 0 0. 0 0 4 4. 7 0 1 1. 2 0 2 2. 3 0 0 0. 0 0 法 属 波 利 尼 西 亚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关 岛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香 港 ( 中 国 ) 71 9. 8 0 22 3. 1 0 11 1. 6 0 13 1. 8 0 5 2. 1 0 日 本 10 9 39 85 .5 0 70 5 5. 5 0 43 0 3. 4 0 41 0 3. 2 0 95 2. 3 0 基 里 巴 斯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老 挝 人 民 民 主 共 和 国 11 3 19 .0 0 72 11 .4 2 15 3 24 .7 0 11 3 18 .0 0 70 32 .9 0 澳 门 ( 中 国 ) 6 12 .4 0 0 0. 0 0 0 0. 0 0 1 1. 8 0 1 5. 3 0 马 来 西 亚 33 2 12 .3 0 56 2. 0 0 74 2. 6 0 15 69 54 .4 4 75 4 77 .1 0 马 绍 尔 群 岛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密 克 罗 尼 西 亚 联 邦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蒙 古 31 11 .7 0 8 3. 0 0 7 2. 5 0 0 0. 0 0 0 0. 0 0 瑙 鲁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新 喀 里 多 尼 亚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新 西 兰 15 3. 6 0 25 3 59 .3 0 48 11 .0 0 59 9 13 5. 7 0 44 29 .6 0 纽 埃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北 马 里 亚 纳 群 岛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帕 劳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巴 布 亚 新 几 内 亚 1 0. 2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菲 律 宾 87 4 9. 7 8 14 85 16 .1 10 63 88 68 .5 34 65 55 69 .1 28 43 6 13 .6 1 大 韩 民 国 2 0. 0 0 17 0. 4 0 11 4 2. 4 0 43 0. 9 0 1 0. 1 0 萨 摩 亚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新 加 坡 18 4. 0 0 16 3. 4 0 54 10 .6 0 14 3 27 .6 0 16 9. 1 0 所 罗 门 群 岛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托 克 劳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汤 加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图 瓦 卢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瓦 努 阿 图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越 南 25 9 2. 9 0 52 21 59 .3 2 18 26 20 .8 1 74 5 8. 4 4 73 2. 4 0 瓦 利 斯 和 富 图 纳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西 太 平 洋 区 域 14 5 93 5 81 .6 11 6 61 2 91 34 .0 53 48 5 13 27 .0 80 21 0 54 11 .6 47 29 09 4. 8 2 来 源 : 麻 疹 及 风 疹 监 测 月 报 *1 -4 月 月 报 20 11 20 12 * 国 家 /地 区 20 08 20 09 20 10 WPR/RC63/7 ?7? ??1 * 来源:麻疹和风疹监测月报,截至2012年5月 附件2. 世卫组织西太平洋区域麻疹情况 麻疹病例数和接种率,1980-2011 麻疹病例,按发病月份,2008-2012* * 来源:WHO-UNICEF联合免疫报告表(JRF) 报告麻疹死亡数,世卫组织西太平洋区域,2008-2012* WPR/RC63/7 第9页 附件2 WPR/RC63/7 ?11? ??3 WPR/RC63/7 ?12? ??3 WPR/RC63/7 ?13? ??3 WPR/RC63/7 ?14? ??3 WPR/RC63/7 ?15? ??3 WPR/RC63/7 ?16? ??3 WPR/RC63/7 第 17 页 附件 4 西太平洋区域消除麻疹核实指南 草案 世卫组织区域西太平洋区域办事处 菲律宾 马尼拉 2012 年 4 月 WPR/RC63/7 第 19 页 附件 4 摘要 ...................................................................................................................................................... 21 定义 ...................................................................................................................................................... 22 1. 西太平洋区域消除麻疹工作概述 .................................................................................................. 24 1.1 导言 ......................................................................................................................................... 24 1.2 战略 ......................................................................................................................................... 24 1.3 消除麻疹工作进展 ................................................................................................................. 24 2. 核实麻疹消除状态的核心原则 ...................................................................................................... 26 3. 标准化的核实标准、内容和指标 .................................................................................................. 27 3.1 核实标准 ................................................................................................................................. 27 3.2 组成内容和指标 ..................................................................................................................... 27 3.3 流行病学监测和实验室表现 ................................................................................................. 29 3.4 高水平人群免疫力 ................................................................................................................. 30 3.5 在具可持续性的国家免疫规划背景下的消除麻疹状态的可持续性 ................................. 32 4. 核实机构的结构 .............................................................................................................................. 32 4.1 RVC 和 NVC 结构 .................................................................................................................. 32 4.2 RVC 和 NVC 成员资格和任命 ............................................................................................... 33 4.3 秘书处对 RVC 和 NVC 的支持 ............................................................................................. 33 5. 核实机制.......................................................................................................................................... 33 5.1 RVC 的职能和工作任务 ........................................................................................................ 34 5.2 NVC 的职能和工作任务 ........................................................................................................ 35 5.3 RVC 和 NVC 的宣传职能 ...................................................................................................... 36 6. 核实后要做的工作 .......................................................................................................................... 36 小结:核实麻疹消除状态的标准、组成内容和指标 ....................................................................... 37 WPR/RC63/7 第 21 页 附件 4 摘要 西太平洋区域自 2003 年设立消除麻疹的目标以来,已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在全区域的共 同努力下,麻疹发病率到 2011 年已降至 11.6/百万人口,2012 年第 1 季度的年化发病率为 4.3/百万人口。本区域多达 32 个国家和地区可能已消除麻疹,26 个国家和地区可能已准备接 受核实。在 2010 年的年会上,世卫组织西太平洋区域委员会重申了 2012 年消除麻疹的目 标,敦促区域主任建立区域核实机制,要求会员国在区域核实机制建立后设立本国独立的消除 麻疹国家核实流程。建立核实流程和标准可使已消除麻疹的国家和地区得到认可,并为尚未消 除麻疹的国家提供指导。 本指南的依据是:世卫组织其他区域的经验和磋商意见;2010 年 6 月在菲律宾马尼拉召 开的关于西太平洋区域核实麻疹消除状态的会员国磋商会议结果;2012 年 4 月举办的区域核 实委员会委员和会员国磋商会议的结果。指南提出了消除麻疹的定义,并提出了核心原则。核 心原则包括区域核实委员会(RVC)和国家核实委员会(NVC)领导的核实流程应保持独立 性,以及对不能提供评估标准指标所需数据的国家,RVC 可酌情决定用其他的消除证据替代 推荐的证据和指标。 指南还提出了有关核实的 2 项标准和 4 项组成内容,它们构成了核实程序的基础。两项标 准为:对国家和区域级消除来说,在有高质量监测系统存在的前提下,3 年来无麻疹病毒的本 地传播,无本地流行的基因型。证据的 4 款项组成内容有:发病、流行病学和病毒学特征;流 行病学监测和实验室表现;人群免疫力;在具可持续性的国家免疫规划背景下的消除麻疹状态 的可持续性。每项内容下都提出了具体指标。 指南描述了 RVC 和 NVC 的结构和委员资格,并通过描述 RVC 和 NVC 的职能和工作任 务阐述了核实的标准机制。它包括常规、咨询和核实的职能,以及主席的管理职能。RVC 和 NVC 的工作任务中还包括宣传的职能。 指南最后描述了核实后要做的工作,包括要维持高水平的人群免疫力,达到核实标准的 流行病学与病毒学监测系统,以及应对疫情的预案。NVC 负责协调向 RVC 提交年度报告的工 作,以便让 RVC 核实在消除麻疹方面取得的进展。 WPR/RC63/7 第 22 页 附件 4 定义1 1. 根除麻疹2:在有确认运行良好的监测系统存在的前提下,全球切断了麻疹的传播。 2. 消除麻疹:在有运行良好的监测系统存在的前提下,某特定地理区域(如,某区域) 内≥ 12 个月未出现地方性流行的麻疹传播。 3. 地方性流行麻疹传播:某特定地理区域内出现本土或输入性麻疹病毒的持续传播,存 在时间≥ 12 个月。 4. 地方性流行传播的重建:流行病学和实验室证据显示,在原已消除麻疹的某特定地理 区域内,存在某病毒株3的传播链,且不间断地持续了≥ 12 个月。 5. 以消除麻疹为目标的国家的麻疹暴发:4 当≥ 2 个确诊病例在时间上相关(皮疹出现日 期在 7 至 21 天内)、且存在流行病学或病毒学联系,或两者都有。 6. 麻疹临床病例:有发热和斑丘疹(即,非水泡性)以及以下任何一项的病例:咳嗽、 鼻炎(即,流涕)或结膜炎(即,红眼病)。 7. 麻疹实验室确诊病例:符合麻疹临床定义并经实验室确诊的病例。5 8. 与麻疹确诊病例有流行病学联系的病例:未经实验室确诊但在地理和时间上(皮疹出 现日期在 7 至 21 天内)与实验室确诊病例或(在疫情暴发时)另一例流行病学麻疹确 诊病例相关的麻疹临床病例。 9. 麻疹临床符合病例:符合麻疹的临床病例定义但未采集足够的血液标本、且与另一例 抗麻疹免疫球蛋白 M(IgM)阳性病例或另一例实验室确诊的传染病病例无流行病学 联系的病例。 10. 麻疹排除病例:符合麻疹临床病例定义、经过调查、采用以下方法作为非麻疹病例排 除的病例:(a)经熟练实验室6的检测;或(b)与实验室已确诊为非麻疹的疫情暴发 有流行病学联系。 1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Monitoring progress towards measles elimination, Weekly Epidemiological Record 2010; 85:490–4。 2 2010 年 8 月在德国法兰克福举办的“在 21 世纪全球卫生背景下的根除疾病 Ernst Strüngmann 论坛”的与会者提 议,在区域和国家级使用“根除”一词。 3 一个病毒株由 N 基因(450)序列有至少 99.7%同一性的病毒组成(1 个碱基对的变化)。 4 不同国家可能有不同的定义。 5 Manual for the laboratory diagnosis of measles and rubella virus infection, 2nd ed. Geneva,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2007 (WHO/IVB/07.01)。(还可登录 http://whqlibdoc.who.int/hq/2007/WHO_IVB_07.01_eng.pdf 下载。) WPR/RC63/7 第 23 页 附件 4 11. 疫苗相关麻疹病例:符合以下所有 5 条标准的疑似病例:(a)患者有皮疹,有或无发 热,但无咳嗽或与皮疹有关的其他呼吸道症状;(b)接种含麻疹疫苗后 7-14 天出现 皮疹;(c)接种后 8-56 天内采集了血液样本且检查结果为麻疹 IgM 阳性;(d)现场 调查未发现任何继发病例;和(e)现场和实验室调查无法找出其他原因。 12. 地方性流行麻疹病例:实验室检查确诊的麻疹病例,或与麻疹病毒地方性传播有流行 病学联系的病例。 13. 输入性麻疹病例:有病毒学或流行病学或两方面证据支持、出现皮疹前 7-21 天在国外 或区域外有暴露史的病例。 14. 输入相关麻疹病例:成为输入病例造成传播链一部分的本地获得性感染,并有流行病 学或病毒学或两方面的证据支持。(注:如输入相关麻疹病例的传播时间持续≥ 12 个 月,则病例不再为视为输入相关病例,而是地方性流行病例。) 6 熟练实验室为使用经过验证的检测方法并通过了世卫组织的熟练度检测的世卫组织网络实验室,或符合国家标准 并成功参与了经批准的外部质量保证规划的实验室。 WPR/RC63/7 第 24 页 附件 4 1. 西太平洋区域消除麻疹工作概述 1.1 导言 2003 年,世卫组织西太平洋区域委员会决心消除麻疹和控制乙肝,并利用实现这些目标 所开展的活动同时来加强常规免疫工作(WPR/RC54.R3)。2005 年,区域委员会将 2012 年设 定为消除麻疹目标年(WPR/RC56.R8)。2010 年,区域委员会重申了 2012 的目标,敦促区域 主任建立区域核实机制,并要求会员国在世卫组织西太平洋区域委员会建立标准化的区域核实 机制后,建立独立的国家消除麻疹核实流程。建立核实流程和标准可使已消除麻疹的国家和地 区得到认可,并为尚未消除麻疹的国家提供指导。 1.2 战略 消除麻疹的战略包括:(1)借助常规免疫活动或强化免疫活动(SIA),实现 2 剂含麻 疹疫苗(MCV)的高接种率(≥ 95%);(2)建立并保持敏感而及时的麻疹病例监测系统; 和(3)能够持续获得经过认证的麻疹实验室网络的服务,以确诊或排除麻疹疑似病例、检测 麻疹病毒进行基因和分子学分析。 1.3 消除麻疹工作进展 本区域多达 32 个国家和地区可能已消除麻疹,26 个国家和地区可能已准备接受核实。在 2010 年的年会上,世卫组织西太平洋区域委员会重申了 2012 年消除麻疹的目标,敦促区域主 任建立区域核实机制,要求会员国在区域核实机制建立后设立本国独立的消除麻疹国家核实流 程。建立核实流程和标准可使已消除麻疹的国家和地区得到认可,并为尚未消除麻疹的国家提 供指导。 西太平洋区域自 2003 年设立消除麻疹的目标以来,已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在全区域的共 同努力下,麻疹发病率到 2011 年已降至 11.6/百万人口,2012 年第 1 季度的年化发病率为 4.3/ 百万人口。流行病学和病毒学监测数据提示,本区域多达 31 个国家和地区可能已消除了麻疹 的地方性流行。截至 2012 年 4 月底,大多数曾有麻疹高度流行的国家和地区仅报告了极少病 例,其中许多可能是输入性的,或与输入有关(图 1)。 WPR/RC63/7 第 25 页 附件 4 图 1. 西太平洋区域麻疹确诊病例,按发病月份和国别,2007–2012 本区域首剂含麻疹疫苗(MCV1)的报告接种率自 2003 年以来呈上升趋势,2010 年达到 96.5%。共有 32 个国家和地区已常规接种两剂含麻疹疫苗(MCV2),报告接种率为 91%。 针对广泛年龄组的儿童开展了 SIA,以确保 MCV 的统一高接种率。2003-2011 年间开展了大 规模的麻疹强化免疫活动,共为 3 亿多名儿童进行了接种。 西太平洋区域的所有国家和地区都开展了有实验室支持的麻疹病例监测。本区域的大力 强化病例监测工作开始于 2007 年。2007-2011 年间,世卫组织西太平洋区域办事处收到月报的 完整率从 51%持续上升至 95%;月报的及时率从 19%升至 89%。在向区域办事处报告疑似病 例的 32 个国家和地区中,每 10 万人口有 2.8 个疑似麻疹病例作为非麻疹病例被排除(目标≥ 2.0),74%的麻疹疑似病例采集到了充足的血液标本(目标≥ 80%),提示从区域层面来说, 监测系统能敏感地发现并正确诊断麻疹疑似病例。然而,并非所有国家都达到了监测指标的要 求。在提交了足够数据来计算指标的 14 个国家和地区中(21 个太平洋岛国和地区被视为一个 WPR/RC63/7 第 26 页 附件 4 流行病学单元),仅有 9 个(64%)的麻疹排除率达标,9 个(64%)的采集足够样本率达 标。 西太平洋区域麻疹和风疹实验室网络(LabNet)现共有 383 个实验室,包括:1 个世卫组 织全球专业实验室(GSL);3 个世卫组织区域参比实验室(RRL),分别位于澳大利亚、中 国和香港(中国);17 个全面运行的国家麻疹-风疹实验室(NML),包括 GSL 和 RRL;以 及在中国的 31 个省级实验室和 331 个地市级实验室。2011 年,LabNet 共检测了 23 557 例麻疹 和风疹疑似病例的标本。 2. 核实麻疹消除状态的核心原则 2.1 应按照标准化的流程和标准,对具体国家和地区、最终整个区域独立进行消除麻疹的核 实; 2.2 太平洋岛国和地区共有 310 万人口;同对太平洋次区域进行无脊灰认证一样,它将作为 一个流行病学单位进行消除麻疹核实; 2.3 区域核实委员会(RVC)将决定具体国家、太平洋次区域和本区域整体是否已经消除了 麻疹病毒的地方性传播; 2.4 将成立国家核实委员会(NVC)来收集本国消除麻疹的有关证据,每年一次将有关文件 提交给 RVC,报告消除麻疹方面的进展或成果。可设立国家秘书处协助 NVC 收集数据 和筹备文件; 2.5 对中国等大国,NVC 还可采用与国家所用相同的标准和流程,对每个二级行政单位进行 消除麻疹的核实工作; 2.6 国家和区域的消除状态需至少 36 个月无麻疹地方性流行。这是为了确保无地方性流行的 再次出现; 2.7 文件记录将涉及 2 项主要标准和 4 项组成内容的指标; 2.8 RVC 在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可采用补充证据或其他证据作出最终的核实裁定。针对一项 或多项指标不能提供令人满意数据的国家,只要 RVC 认为现有证据足以支持核实,则仍 可能被核实已消除了麻疹; 2.9 如需其他信息或验证有关文件记录,则核实流程可能会涉及 RVC 或 NVC 委员到现场进 行评估。 WPR/RC63/7 第 27 页 附件 4 3. 标准化的核实标准、内容和指标 如前所述,核实消除状态涉及 2 项标准和 4 项内容的各种指标。本节描述了这些标准、 组成内容和指标。 3.1 核实标准 3.1.1 在有高质量监测系统存在的前提下,全国和本区域 3 年来无麻疹病毒的地方性流行; 3.1.2 基因型分析结果支持麻疹病毒的地方流行已被切断。 3.2 组成内容和指标 3.2.1 发病、流行病学和病毒学特征的变化 国家或地区应能描述国内麻疹随时间的发病及流行情况,合乎逻辑地得出无麻疹病毒地 方性流行的结果。时间段最好从引入麻疹疫苗接种的前一年开始,到考虑接受消除麻疹核实的 年度结束。重点突出最后 5 年。 发病 描述麻疹发病时,有必要分清是通过感染源还是通过确诊方法来确诊麻疹的。感染源可 分为地方性流行、输入、输入相关、不明。确诊方法可分为实验室、流行病学联系、临床标准 (见表 1)。本《西太平洋区域消除麻疹核实指南》草案在开始部分列出了上述名词的定义。 表 1. 确诊麻疹病例的来源和方法* 确诊方法 确诊 临床符合 感染源 实验室 流行病学联系 本地流行 A B I 不明 C D J 输入 E F K 输入相关 G H L 每例麻疹确诊病例或临床符合病例都可纳入表 1 的不同格子中。如果麻疹监测运行良 好,即,常规开展充分的接触者病例调查,常规采集足够的样本,棕色的 I、J、K 和 L 格中的 临床符合病例数应不多。判断是否消除麻疹最终取决于红色的 A 和 B 格子中有无地方流行病 例。但是,由于来源不明病例也可能是地方性传播的结果,黄色的 C 和 D 格子中的病例可被 WPR/RC63/7 第 28 页 附件 4 视为可能的地方性流行。在消除麻疹地方性流行后,按照输入或输出某个国家或地区的不同模 式,输入和输入相关病例可能仍会不同程度的继续存在。因此,表示上述来源的绿色的 E、 F、G 和 H 格子中可能会有一些病例。如有大量来源不明的确诊病例存在(即,C 和 D 格 子),则表明监测质量有问题,该国家自信地判断无麻疹地方性传播的能力有问题。 指标:感染源不明的确诊病例和临床符合病例的比例(目标:≥ 80%)。 流行病学和病毒学特征 麻疹病例的时间、地点和人群的流行特征描述是消除麻疹的重要指标。证明麻疹病例空 间和人群特征随时间的变化(如年龄分布、接种状态),可说明在消除麻疹方面取得的成就。 基因型和基因特征也是核实无麻疹地方性传播的重要因素。2011 年西太平洋区域已知的 地方流行基因型至少包括 D9(柬埔寨、马来西亚和菲律宾)和 H1(中国、老挝和越南)。但 是,常常会从欧洲区和东南亚区分别输入 D4 和 D8 等其他基因型。要区分地方性流行病例和 输入及输入相关病例、判断是否以及何时发生再次传播,病毒学监测和基因测序加上良好的流 行病学调查是非常重要的。 确诊病例(无论来源)的流行曲线是显示麻疹发病情况的简便方法之一。能说明在消除 麻疹方面取得进展的流行曲线特征通常包括组群/暴发之间的间隔增长、组群/暴发的病例数减 少、组群/暴发的时间缩短、偶发病例的百分比增加、季节性消失等。如果大量报告临床确诊 病例,则按确诊方法分层常很有用。 还可制作点状图,将指示病例与二代、三代和后代病例区分开来,并标明感染来源。如 麻疹病毒的地理分布随时间持续减小,则有助于确认在消除麻疹方面取得的进展以及最终消除 麻疹。 显示随时间的年龄分布和病例接种状态的表格和柱状图也可提示在消除麻疹方面的进 展。随着国家和地区接近消除状态,年龄组两端(婴儿和成年人)病例的百分比和曾接种疫苗 (通常为单剂 MCV)病例的百分比可能有所增加。 指标:广泛和多年度的流行病学与病毒学分析,支持消除了麻疹病毒的地方性流行。 WPR/RC63/7 第 29 页 附件 4 3.3 流行病学监测和实验室表现 在消除了麻疹的地方,麻疹监测系统必须足够敏感,能够发现任何麻疹疑似病例,并有 足够的能力及时、正确地进行病例调查和实验室分析。消除麻疹的可信度取决于流行病学和实 验室监测的质量。监测表现的标准指标包括:(1)国家和省级报告率至少为 2 个排除病例/10 万人口;(2)对至少 80%的麻疹疑似病例采集了足够样本;(3)对至少 80%的实验室确诊 疫情采集了足够样本用于病毒检测;和(4)对至少 80%的疑似病例进行了充分调查。 西太平洋区域麻疹实验室网络包括 383 个实验室,其中有:1 个全球专业实验室;3 个区 域参比实验室(RRL);17 个国家麻疹实验室(NML);在中国,31 个省级和 331 个地区级 实验室。世卫组织西太平洋区域办事处对 RRL、NML 和中国的 31 个省级实验室进行了认 证;截至 2012 年 3 月,几乎所有的网络实验室都通过了认证。该网络是抗麻疹和抗风疹 IgM 血清学(ELISA)检测的关键,也是对病例进行病毒学监测的关键。世卫组织采用公认的标准 对网络实验室进行认证。 3.3.1 流行病学监测质量的指标和拟议目标: (1) 做了充分调查的疑似病例的百分比7(目标:≥ 80%的疑似病例); (2) 采集了足够样本的疑似病例的百分比8(目标:≥ 80%的疑似病例,不包括有流行 病学关联的病例); (3) 国家级麻疹排除率(目标:≥ 2/10 万人口); (4) 省级麻疹排除率(目标:≥ 80%的次级行政级别的排除率 ≥ 2/10 万人口); (5) 与疫情(或传播链)有关的病例样本,用于基因型分析9(目标:≥ 80%的暴发或 传播链); (6) 其他证据: 7 充分调查至少应包括,针对每例麻疹疑似病例收集以下所有数据:病例姓名,住址,感染地(至少详至区级), 年龄(或出生日期),性别,出现皮疹日期,样本采集日期,接种情况,末次接种日期,报告和调查日期(不包 括通过流行病学联系确诊的麻疹病例,或通过与另一例实验室确诊的传染病病例存在流行病学联系或与抗麻疹 IgM 阴性病例有流行病学联系而作为非麻疹病例排除的病例),旅行史。 8 用于血清学检测的足够样本是指出疹后 28 天内采集的样本,包括≥ 0.5ml 的血清,或滤纸上≥ 3 个饱满的干血点, 或口腔液。采集口腔液样本时,应用海绵采集器摩擦牙龈 1 分钟左右,直到采集器彻底侵湿;分母中应剔除流行 病学联系病例。 9 Sniadack DH et al. Epidemiology of a measles epidemic in Vietnam, 2008-2010. Journal of Infectious Diseases , 2011 (suppl 1): S476-S482。 WPR/RC63/7 第 30 页 附件 4 (a) 尚无相应系统来收集计算上述 4 项指标所需数据的国家,可提交其他证据 证明麻疹监测的敏感性和质量; (b) 有大量麻疹病例到私营机构就医的国家,应提交其他证据来证明私营机构 发现的病例能为国家监测系统所捕获。 3.3.2 实验室表现的指标: (1) 经世卫组织认证10的开展血清学、需要时病毒学检测的麻疹网络实验室的比例 (目标:100%的实验室); (2) 有完备的质量保证机制、开展麻疹诊断检测的(政府及私营)实验室的比例(目 标:100%的实验室); (3) 收到标本 2 个月内完成的病毒检测和基因型检测(必要时)的比例(目标:≥ 实 验室所收标本的 80%); (4) 补充证据:对收到的样本进行血清学及病毒学检测后,给世卫组织区域办事处之 月报告(包括零报告)的完整性和及时性(目标:≥ 实验室所收标本的 80%)。 3.4 高水平人群免疫力 在每个区都实现并保持高水平的麻疹人群免疫力,是切断麻疹病毒地方性流行、预防输 入病例导致麻疹重新传播的根本策略。 衡量人群免疫力,可依据含麻疹的首剂和第二剂疫苗(MCV1 和 MCV2)在国家级和省 级的常规免疫接种率的年度行政报告、世卫组织和联合国儿基会联合报告表(JRF)所报告的 强化免疫接种率、以及世卫组织-儿基会对国家免疫接种率的年度估计,后者有时不同于报告 的接种率。常规免疫和强化免疫接种率的人群调查也很有用,它包括世卫组织 30 组群调查、 USAID 赞助的人口与健康调查(DHS)和 UNICEF 赞助的多指标组群调查(MICS)。但人群 调查存在局限性,例如,不能代表所有地区(如区级)和社会阶层的情况、无法识别潜在的大 规模易感人群。流行病学调查也很有用,但存在与接种率调查相同的潜在局限性,也存在与抗 麻疹免疫球蛋白 G(IgG)实验室检测(与免疫力相关)在敏感性、特异性和预测值方面的局 10 世卫组织实验室认证标准包括:(1)年度水平测试结果≥ 90%;(2)NML 的结果与 RRL 确认检测结果的符合 程度至少达 90%;(3)现场检查及格。 WPR/RC63/7 第 31 页 附件 4 限性相同的潜在局限性。最后,快速接种率评估(RCA)的数据可作为评估当地接种率的另 一种信息来源。 人群免疫力的间接估算方法有赖于麻疹监测,当人群免疫力较高时,它以疫情规模的分 布作为一个指标,即,低于 10 个病例的麻疹传播链比例至少占 80%。可将疫情持续时间的分 布、传播的代数、输入性和输入相关病例的比例、以及血清流行病学调查数据等其他数据,输 入模型,从而计算出有效的繁殖数(R)。 西太平洋区域多个国家(如菲律宾和越南)的经验提示,由于幼儿和学龄儿童群体似乎 是维持麻疹病毒传播链的关键环节,所以,如果儿童与青少年群体的接种率很高,则并不一定 需要成人群体有很高的保护水平就可切断麻疹病毒传播。然而,从该国首次引入麻疹疫苗接种 的那一年开始,按个体出生队列对疫苗和天然免疫力进行准确描述,对评估潜在的免疫缺口很 有帮助。此类描述应考虑到特定年份的强化免疫接种活动和接种时间表的变化。还可针对可能 无法充分获得免疫接种服务的脆弱人群(如流动人口、城乡贫困人口和偏远地区人群)开展其 他的特殊分析。 3.4.1 人群免疫力的指标: (1)全国和各区 MCV1 接种率的行政报告(目标:全国和每个区≥ 95%); (2)全国和各区 MCV2 接种率的行政报告(目标:全国和每个区≥ 95%); (3)全国和各区 SIA 接种率的行政报告(目标:全国和每个区≥ 95%); (4)其他证据: (a) 接种率和/或血清流行病学调查数据(如,DHS、MICS、世卫组织 30 组群 调查等等); (b) 描述确定高危人群(流动人口、偏远、贫困、少数族群等)并通过常规和 强化免疫为其提供服务的工作。 3.4.2 指标 (1)常规免疫的计划及资金的证据和实现并保持麻疹消除状态的证据,包括 SIA、监测 和实验室服务,以及与其他相关部门合作。 WPR/RC63/7 第 32 页 附件 4 (2)对上述计划的进展进行监控和评估的记录在案的证据; (3)记录在案的规划性风险评估; (4)制定了疫情输入与暴发准备及应对计划,并有相应预算。 3.5 在具可持续性的国家免疫规划背景下的消除麻疹状态的可持续性 消除麻疹的核实应包括评估消除状态是否可持续。评估的目的是:(1)突出国家免疫规 划与保持常规免疫和/或强化免疫高接种率和高质量监测有关的优劣势;和(2)鼓励针对输入 性麻疹导致的潜在暴发,做出有成本测算的应对预案。 关于国家免疫规划(NIP)可持续性的信息来源有:JRF 报告,“全面的多年度免疫计 划”(c-MYP),扩大免疫规划的国家评估结果,以及其他来源。 核实的最后一项内容反映了消除麻疹对强化常规免疫和监测系统、确保免疫服务公平性 的作用。可将这种可持续性评估纳入更广义的对新免疫相关活动的规划评估和可行性评估中, 也可用来加强总体的卫生系统。 4. 核实机构的结构 4.1 RVC 和 NVC 结构 区域核实委员会(RVC)和国家核实委员会(NVC)将共同核实每个国家和地区的麻疹 消除状态,而太平洋岛国和地区作为同一个单元(见图 2)。RVC 将是核实各国和地区以及西 太区整体麻疹消除状况的唯一权威机构。NVC 则决定该国或地区是否已准备好接受核实,何 时向 RVC 提交必要的文件,并协调收集证明麻疹消除状态的相关数据。 图 2:RVC 和 NVC 的组织结构 区域证实 委员会 国家 核实委员会 国家 核实委员会 国家 核实委员会 国家 核实委员会 次区域 核实委员会 (太平洋地区) WPR/RC63/7 第 33 页 附件 4 4.2 RVC 和 NVC 成员资格和任命 RVC 和 NVC 委员要独立和客观,因此,他们不应直接参与各自国家 NIP 的管理和运作, 或直接参与疫苗可预防疾病(VPD)的流行病学及实验室监测。委员应为具有不同领域(如流 行病、儿科、公共卫生实践、病毒学或分子生物学)专长的本主题的高层专家。 RVC 委员及官员(主席、副主席、报告员)由世卫组织西太平洋区域主任任命并向其负 责;他们独立于西太平洋区域免疫及疫苗可预防疾病技术咨询组(TAG),但共享信息和报 告。RVC 委员任期两年,可以续任。为避免任何潜在或他人认为的利益冲突,每个 RVC 委员 在每次 RVC 会议前均需填写并签署利益申报表。 NVC 委员由各国卫生部长任命并向 RVC 负责。NVC 应至少有 5 名委员;同 RVC 一样, 委员最好代表不同的专业领域,包括流行病、儿科、公共卫生实践、病毒学或分子生物学。 NVC 委员也应定期书面做出利益申报,以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 鉴于 21 个太平洋岛国和地区在消除麻疹核实工作中被视为一个流行单位,我们将成立一 个次区域核实委员会(SRVC),这与无脊灰状态的认证类似。SRVC 委员由世卫组织西太平 洋区域主任任命,其作用类似于太平洋地区的 NVC,工作任务亦相同(见下文 5.1)。 应当指出,有些国家,特别是人口较少的国家和地区,可能很难找到与本国 NIP、监测单 位或卫生部无专业联系的专家。此时,可以根据个案情况不要求某些 NVC 委员绝对独立,但 当出现争议(如数据质量)问题时,NVC 的客观立场应足以符合 RVC 的要求。 4.3 秘书处对 RVC 和 NVC 的支持 世卫组织西太平洋区域办事处将作为 RVC 的秘书处。NVC 可设立自己的秘书处(如, NIP 和疫苗可预防性疾病监测组)来提供消除麻疹的必要证据。在已设立世卫组织驻国代表处 的国家,世卫组织工作人员可向秘书处和 NVC 提供技术和操作方面的支持。欢迎未设世卫组 织驻国代表处的国家和地区在必要时向世卫组织西太平洋区域办事处寻求帮助。 5. 核实机制 RVC 是核实麻疹消除状态的唯一权力机构。它每年对本区域各国和地区在消除麻疹方面 的进展、成就和保持情况进行评估,最终实现全区域消除麻疹。同样,NVC 将对本国的疹消 WPR/RC63/7 第 34 页 附件 4 除情况进行评估,决定何时该国或地区准备迎接核实,并协助卫生部准备必要的证据文件提交 给 RVC。RVC 将对 NVC、NVC 将对本国 NIP 和 VPD 监测单位就消除麻疹核实工作的有关规 定提供指导。因此,就如何达到核实标准和完成核实的各项内容,RVC 和 NVC 将作为事实上 的咨询机构。由于核实内容的各指标直接与世卫组织推荐的消除麻疹战略相关,RVC 和 NVC 还在事实上是国家消除麻疹工作的咨询机构。RVC 和 NVC 委员提出的指导意见,应与西太区 TAG 的建议相一致。当 RVC 委员之间存在技术意见分歧时,应征询 TAG 的意见;当 NVC 委 员之间存在技术意见分歧时,应征询 RVC 的意见。除承担常规、核实和咨询职责外,RVC 和 NVC 还可在消除麻疹活动中发挥宣传作用。 5.1 RVC 的职能和工作任务 5.1.1 常规职能 (1)审议并建立记录及核实国家和区域麻疹消除状态的标准和流程。 5.1.2 咨询和核实职能 — 国家级 (1)就核实标准、要求和流程,向 NVC 提供咨询,包括提供以下方面的指导:(i)收 集和分析核实工作所需的数据,和(ii)正确的做好文件记录; (2)审议和分析 NVC 提交的年度报告; (3)需要时,进行现场考察来监控进展和核实证据; (4)对延期或暂时获批准的国家和地区,监控其国家核实工作的进展,判断其核实状 态,并提出有关核实方法的建议; (5)监控在加速控制风疹和预防先天性风疹综合征(CRS)方面的进展;如已将消除风 疹设立为国家或区域目标,则监控其进展情况。 5.1.3 核实职能 — 区域级 (1)核实本区域实现了麻疹消除状态; (2)监控在加速控制风疹和预防先天性风疹综合征(CRS)方面的进展;如已将消除风 疹设立为国家或区域目标,则监控其进展情况。 此外,RVC 主席肩负领导和管理职能。 WPR/RC63/7 第 35 页 附件 4 5.1.4 RVC 主席的管理职能 (1)主持每年召开至少一次的 RVC 会议; (2)界定委员会的内部操作程序和 RVC 委员的职责; (3)监督文件记录和核实过程; (4)准备年度会议/核实报告并提交给世卫组织区域主任;区域主任通过适当渠道与会 员国分享信息。 5.2 NVC 的职能和工作任务 5.2.1 咨询和评估职能 (1)就核实消除麻疹的规定,为卫生部、NIP 和 VPD 监测单位提供咨询意见; (2)总结并分析卫生部提供的信息,从而监控在消除麻疹方面的进展,根据规定的标 准和内容评估本国或地区能否核实已消除了麻疹本地传播; (3)需要时开展现场考察,以监测进展情况,评估数据质量,验证分析与评估结果; (4)在标准的核实数据不足或不一致时,提供指导意见并提出可行的替代方案; (5)监督并指导国家级的年度核实文件记录;当标准的核实数据不足时,提出可行的 替代方案;批准政府的年度核实报告,然后提交给 RVC; (6)监控在加速控制风疹和预防 CRS 方面的进展;如已将消除风疹设立为国家或区域 目标,则监控其进展情况。 (7)按照核实的标准和内容,提供规划指导。 同 RVC 主席一样,NVC 主席担负领导和管理职能。 5.2.2 NVC 主席的管理职能 (1)根据 RVC 提供的指南界定委员会的内部程序和委员的职责; (2)与 NIP 和卫生部合作制定 NVC 行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时间表、预期成果和人 力及财力要求,并将行动计划提交给 RVC 批准; WPR/RC63/7 第 36 页 附件 4 (3)主持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的 NVC 会议; (4)应要求出席 RVC 或其他区域会议。 5.3 RVC 和 NVC 的宣传职能 通过召开全国卫生会议、科学研讨会、媒体和个人关系等多种渠道,提升高层卫生官 员、医务人员、合作伙伴、政治领袖对消除麻疹的认识和承诺。 6. 核实后要做的工作 在被核实已消除麻疹后,国家和地区应通过继续实施以下消除麻疹战略来保持麻疹消除 状态,并预防麻疹本地传播的再次发生:(1)通过开展强化免疫和/或常规免疫建立人群对麻 疹的高免疫力;(2)高质量的流行病学和病毒学监测;和(3)能够得到获世卫组织认证的实 验室的服务。此外,各国和地区应针对输入性麻疹制定有预算支持的应对准备计划。在 NVC 的协助下,政府应开展年度评估,并向 RVC 提交年度报告。RVC 则将审议国家和地区年度报 告,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通过 NVC 向政府提供反馈和建议。 WPR/RC63/7 第 37 页 附件 4 小结:核实麻疹消除状态的标准、组成内容和指标 标准: 1. 在有高质量监测系统存在的前提下,全国和本区域 3 年来无麻疹病毒的地方性流行; 2. 基因型分析结果显示无地方流行的麻疹病毒。 组成内容: 1. 麻疹发病和流行病学及病毒学特征(无地方流行的病毒) 1.1. 已知感染源的确诊及临床符合病例的比例(目标:≥ 80%); 1.2. 多年来各种流行病学和病毒学分析结果支持已消除了麻疹病毒的本地流行。 2. 流行病学监测和实验室表现 2.1. 流行病学监测的表现: (1) 做了充分调查的疑似病例的百分比(目标:≥ 80%的疑似病例); (2) 采集了足够样本的疑似病例的百分比(目标:≥ 80%的疑似病例,不包括有流行 病学关联的病例); (3) 国家级麻疹排除率(目标:≥ 2/10万人口); (4) 省级麻疹排除率(目标:≥ 80%的次级行政级别的排除率 ≥ 2/10万人口); (5) 与疫情(或传播链)有关的病例样本,用于基因型分析(目标:≥ 80%的暴发或 传播链); (6) 其他证据: 尚无相应系统来收集计算上述4项指标所需数据的国家可提交其他证据 证明麻疹监测的敏感性和质量; 有大量麻疹病例到私营机构就医的国家,应提交其他证据来证明私营机 构发现的病例能为国家监测系统所捕获。 2.2. 实验室表现 (1) 麻疹网络实验室为经世卫组织认证的开展血清学、需要时病毒学检测的实验室 (目标:100%的实验室); WPR/RC63/7 第 38 页 附件 4 (2) 有完备的质量保证机制、开展麻疹诊断检测的(政府及私营)实验室的比例(目 标:100%的实验室); (3) 收到标本2个月内完成的病毒检测和基因型检测(必要时)的比例(目标:≥实验 室所收标本的80%); (4) 补充证据:对收到的样本进行血清学及病毒学检测后,给世卫组织区域办事处之 月报告(包括零报告)的完整性和及时性(目标:≥实验室所收标本的80%)。 3. 人群免疫力 3.1. 全国和各区MCV1接种率的行政报告(目标:全国和每个区≥ 95%); 3.2. 全国和各区MCV2接种率的行政报告(目标:全国和每个区≥ 95%); 3.3. 全国和各区SIA接种率的行政报告(目标:全国和每个区≥ 95%); 3.4. 其他证据: (1) 接种率和/或血清流行病学调查数据(如,人口与健康调查(DHS),多指标组群 调查(MICS),世卫组织30组群调查); (2) 描述确定高危人群(流动人口、偏远、贫困、少数族群等)并通过常规和强化免 疫为其提供服务的工作。 4. 在具可持续性的国家免疫规划背景下的消除麻疹状态的可持续性 4.1. 常规免疫的计划及资金的证据和实现并保持麻疹消除状态的证据,包括SIA、监测和 实验室服务,以及与其他相关部门合作; 4.2. 对上述计划的进展进行监控和评估的记录在案的证据; 4.3. 记录在案的规划性风险评估; 4.4. 制定了疫情输入与暴发准备及应对计划,并有相应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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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麻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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