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缔约方会议 第二届会议 临时议程项目 2
A/FCTC/COP/2/2 2007 年 6 月 25 日
公约秘书处的报告和世界卫生组织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状况 招聘公约秘书处首长 1. 2006 年 5 月 27 日,第五十九届卫生大会通过了 WHA59.17 号决议,要求“根据 FCTC/COP1(10)号决定在世界卫生组织内设立公约常设秘书处,地点为日内瓦” 。因此,遵循 FCTC/COP1(10)号决定阐明的程序招聘了公约秘书处首长。 2. 在招聘程序结束时,对最后候选人名单上的八名候选人进行了面试,之后遴选小组仅向 总干事推荐一名候选人。2007 年 6 月 1 日,总干事宣布任命 Haik Nikogosian 博士为公约秘书 处首长。 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状况 3. 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于 2005 年 2 月 27 日生效。 2004 年 11 月 29 日加纳 的批准和亚美尼亚的加入使缔约方总数达到 40 个,启动了公约生效的倒计时。根据公 约第 36 条,本公约应自第四十份批准、接受、核准、正式确认或加入的文书交存于保 存人之日后第九十天起生效。 4. 根据第 23 条第 1 款, 并在世卫组织框架公约生效后, 2006 年 2 月 6 至 17 日在日内 瓦举行了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在此次会议以上,世卫组织框架公约缔约方会议根据 其议事规则第 3 和第 4 条,决定缔约方会议第二届会议将于 2007 年最初六个月内举行, 日期和地点待定(FCTC/COP1(18)号决定)。根据 FCTC/COP1(18)号决定,已通过普通照 会请所有有意主办第二届会议的缔约方于 2006 年 5 月 31 日之前向缔约方会议主席团1提 1
缔约方会议主席团由从出席缔约方会议第一届常会的缔约方代表中选出的官员组成, 包括一名主席和五名副主 席,其中一名担任报告员。世卫组织每个区域分别由主席团的一名成员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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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申请。六个缔约方表示有意,三个缔约方:印度、南非和泰国提交了完整的申请。经 过仔细审议,主席团决定由泰国于 2007 年 6 月 30 日至 7 月 6 日在曼谷主办缔约方会议 第二届会议。 5. 2005 年 11 月 3 日, 巴西交存了其批准书, 达到了 100 个缔约方的里程碑。 截至 2007 1 年 6 月 6 日,世卫组织框架公约有 147 个缔约方(见附件 1) ,约占世界人口的 80%。世 卫组织框架公约开放供签署一年内就有近 90%的会员国签署, 成为联合国系统最迅速得 到接受的条约之一。 6. 签署,除其他外,主要表明一国或一个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在以后日期受公约约束 的意图。批准、接受、核准或正式确认系国际行为,已签署框架公约的国家或区域经济 一体化组织据此正式表示同意受其约束2。世卫组织鼓励那些已经签署但尚未批准、接 受或核准世卫组织框架公约的会员国尽早这样做(见附件 2 标准批准书)。 7. 未能于 2004 年 6 月 29 日这一截止日期之前签署的国家仍可通过加入这个相当于批 准的一步法成为世卫组织框架公约的缔约方。截至 2007 年 6 月 6 日,亚美尼亚、阿塞 拜疆、巴林、赤道几内亚、圭亚那、瑙鲁、阿曼和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加入了世卫 组织框架公约。此外,黑山于 2006 年 6 月 3 日继承了世卫组织框架公约3。 8. 目标是使尽可能多的国家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成为世卫组织框架公约缔约方, 以 便利用公约作为一项全球公共卫生工具的充分潜力。 缔约方的报告状况 9. 根据世卫组织框架公约第 21 条,要求各缔约方应定期通过秘书处向缔约方会议提 交实施本公约的情况报告。在其第一届会议上,缔约方会议在 FCTC/COP1(14)号决定中 决定,要求按该决定附件所列,以分阶段/循序渐进的方式提交国家报告。下面总结那些 应在缔约方会议第二届会议之前进行报告的缔约方提交报告的状况。应于 2007 年 2 月 27 日之前提交报告并如期做到的缔约方包括:亚美尼亚、澳大利亚、孟加拉国、不丹、 加拿大、库克群岛、加纳、印度、日本、约旦、马达加斯加、马尔代夫、毛里求斯、墨 西哥、蒙古、缅甸、新西兰、挪威、帕劳、卡塔尔、斯洛伐克、斯里兰卡、阿拉伯叙利 这 147 个缔约方中,146 个于 2007 年 4 月 1 日前(即缔约方会议第二届会议开始之前 90 天)交存了其批准、接 受、核准、正式确认、加入或继承文书,因此将在缔约方会议第二届会议整个期间享有表决权。 2 接受和核准与批准具有相同的国际法律效力。 正式确认对诸如欧洲共同体等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而言即相当于 批准。 3 继承对新成立国家首次负责其国际关系的日期具有追溯效力。黑山于 2006 年 6 月 3 日开始负责其国际关系。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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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共和国、泰国和乌拉圭。这些报告被纳入一份报告综述(文件 A/FCTC/COP/2/6)。不应 于 2007 年 2 月 27 日以前提交报告的三个缔约方 - 尼泊尔(应在缔约方会议第二届会议 之后才提交报告)、东帝汶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都应在 2007 年 2 月 28 日至 6 月 30 日期间提交报告) - 提前提交了其报告,也被纳入报告综述。在那些应于 2007 年 2 月 27 日之前提交报告但未在此期前提交的缔约方中,斐济、法国、匈牙利、肯尼亚、 马耳他、瑙鲁、塞舌尔、新加坡和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后来向公约秘书处提交了报告。应 于 2007 年 2 月 27 日之前提交报告但仍未向公约秘书处提交的缔约方包括文莱达鲁萨兰 国、冰岛、巴基斯坦、巴拿马、圣马力诺和所罗门群岛。应于 2007 年 2 月 28 日至 2007 年 6 月 30 日期间提交报告并已提交的缔约方有洪都拉斯、 马绍尔群岛、 密克罗尼西亚(联 邦)、秘鲁、塞内加尔和西班牙。应于 2007 年 2 月 28 日至 2007 年 6 月 30 日期间提交 报告但尚未提交的缔约方包括博茨瓦纳、丹麦、埃及、芬兰、德国、拉脱维亚、莱索托、 立陶宛、荷兰、阿曼、斯洛文尼亚、土耳其和越南。最后,另有两个不应于缔约方会议 第二届会议之前提交报告的缔约方 - 爱沙尼亚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 已向公约秘书处 提交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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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已签署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和/或 已成为其缔约方的合格会员国(按区域分列)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 (截止到 2007 年 5 月 31 日)− 总数:147 个缔约方1 非洲区域(40) 阿尔及利亚 安哥拉 贝宁 博茨瓦纳 布基纳法索 布隆迪 喀麦隆 佛得角 中非共和国 乍得 科摩罗 刚果 科特迪瓦 刚果民主共和国 赤道几内亚(a) 埃塞俄比亚 加蓬 冈比亚 加纳 几内亚 肯尼亚 莱索托 利比里亚 马达加斯加 马里 毛里塔尼亚 毛里求斯 莫桑比克 纳米比亚 尼日尔 尼日利亚 卢旺达 圣多美和普林 西比 塞内加尔 塞舌尔 南非 斯威士兰 多哥 乌干达 坦桑尼亚联合 共和国2 美洲区域(33) 安提瓜和巴布达 阿根廷 巴哈马 巴巴多斯 伯利兹 玻利维亚 巴西 加拿大 智利 哥斯达黎加 古巴 多米尼加 厄瓜多尔 萨尔瓦多 格林纳达 危地马拉 圭亚那(a) 海地 洪都拉斯 牙买加 墨西哥 尼加拉瓜 巴拿马 巴拉圭 秘鲁 圣基茨和尼维斯 圣卢西亚 圣文森特和 格林纳丁斯 苏里南 特立尼达和 多巴哥 乌拉圭 美利坚合众国 委内瑞拉(玻 利瓦尔共和 国) 东南亚区域 (10) 孟加拉国 不丹 朝鲜民主主义 人民共和国 印度 马尔代夫 缅甸 尼泊尔 斯里兰卡 泰国 东帝汶 区 域 欧洲区域 (46+欧洲 共同体) 阿尔巴尼亚 亚美尼亚(a) 奥地利 阿塞拜疆(a) 白俄罗斯 比利时 保加利亚 克罗地亚 塞浦路斯 捷克共和国 丹麦 爱沙尼亚 欧洲共同体 芬兰 法国(AA) 格鲁吉亚 德国 希腊 匈牙利 冰岛 爱尔兰 以色列 意大利 哈萨克斯坦 吉尔吉斯斯坦 拉脱维亚 立陶宛 卢森堡 黑山(S) 马耳他 荷兰(A) 挪威(AA) 波兰 葡萄牙(AA) 摩尔多瓦共和国 罗马尼亚 圣马力诺 塞尔维亚 斯洛伐克 斯洛文尼亚 西班牙 瑞典 瑞士 前南斯拉夫马其顿 共和国(a) 土耳其 乌克兰 大 不 列 颠 及 北 爱 尔 兰 联合王国 东地中海区域 (20) 阿富汗 巴林(a) 吉布提 埃及 伊朗(伊斯兰 共和国) 伊拉克 约旦 科威特 黎巴嫩 阿拉伯利比亚 民众国 摩洛哥 阿曼(a) 巴基斯坦 卡塔尔 沙特阿拉伯 苏丹 阿拉伯叙利 亚共和国 突尼斯 阿拉伯联合 酋长国 也门 西太平洋区域 (27) 澳大利亚 文莱达鲁萨兰国 柬埔寨 中国 库克群岛 斐济 日本(A) 基里巴斯 老挝人民民主 共和国 马来西亚 马绍尔群岛 密克罗尼西亚 (联邦) 蒙古 瑙鲁(a) 新西兰 纽埃 帕劳 巴布亚新几内亚 菲律宾 大韩民国 萨摩亚 新加坡 所罗门群岛 汤加 图瓦卢 瓦努阿图 越南
截至 2007 年 6 月 6 日,以黑体突出的 146 个会员国,以及欧洲共同体已经通过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或继 承公约成为世卫组织框架公约缔约方。 除非按下列编码之一另有说明外, 应将这些缔约方理解为已交存其批准书: (A) 表示接受;(AA)表示核准;(a)表示加入;(S)表示继承。 2 根据第 36 条, 世卫组织框架公约将在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2007 年 4 月 30 日交存其批准书后第 90 天对该国生 效。这意味着公约将在缔约方会议第二届会议结束后,于 2007 年 7 月 29 日对坦桑尼亚生效。根据缔约方会议议事 规则第 29 条,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将作为观察员出席第二届会议。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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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由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外交部长签署) 批准书 鉴于《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2003 年 5 月 21 日于瑞士日内瓦获得通过, 又鉴于上述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已由[国家名称]政府代表于[国家签署世界 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日期]签署, 因此,我,[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外交部长姓名和职衔]现在宣布,[国家名称]政府经 审议上述公约之后,给予批准,并真诚承诺履行和实施其中所载的各项规定。 我于[日期]在[地点]签署本批准书,以资证明。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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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秘书处的报告和世界卫生组织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状况 增 编
关于缔约方的报告状况,文件 A/FCTC/COP/2/2 中作了详细阐述。在这份文件编印 之后, 秘书处又收到了若干缔约方的报告。 迄今为止, 这些缔约方包括文莱达鲁萨兰国、 芬兰、德国、拉脱维亚、阿曼、巴拿马、土耳其和越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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