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方会议 烟草制品非法贸易议定书 政府间谈判机构 第三次会议 瑞士日内瓦,2009 年 6 月 28 – 7 月 5 日 临时议程项目 4 FCTC/COP/INB-IT/3/INF.DOC./2 2009 年 4 月 23 日
关于烟草制品非法贸易议定书的主席修订文本 主席的说明
1. 根据政府间谈判机构第二次会议提出的要求,我拟定了一份修订的主席文本1,供谈 判机构第三次会议审议。为了做出这次修订,根据谈判机构提出的要求,我考虑到了第 二次会议的讨论情况及其会议提出的建议,其中包括谈判机构各委员会以及“关于议定 书范围的工作小组”提交的案文和观点以及随后收到的专家审查结果和法律意见。修订 过程中,我得到了公约秘书处、主席团和专家们的支持。 2. 这份说明的用意在于简要介绍修订情况,将重点放在所做出的最具实质性的修订方 面,以利于政府间谈判机构第三次会议对文本进行审查并展开讨论。这份说明同时含有 一份在起草主席修订文本时从中吸纳了特定措词的其它条约的参考清单(参见附件)。 结构 3. 总体而言,主席修订文本继续保持了政府间谈判机构第二次会议讨论的文本结构。然而,
原先文本中包含的规定现在编号为条款,以使文本更加利于阅读并且使其与其它国际条约所使 用的结构保持一致。此外,第 IV 部分的标题由“执法”改为“违法行为和制裁”,这样似可更 好地体现本部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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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FCTC/COP/INB-IT/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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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4. 对序言部分作出了修订并且以政府间谈判机构第二次会议的讨论情况为基础,特别 是根据会议期间和缔约方提交的书面意见,进行了大幅修改。 议定书的范围 5. 在政府间谈判机构第二次会议上,曾围绕在主席最初文本1中拟加入“烟草”、“主 要材料”及“生产设备”主题内容进行了大量讨论。 6. 根据政府间谈判机构的要求,对议定书的范围进行了审查。审查的结论是,从法律 角度来看,可在议定书草案2中加入“主要材料”。此外,我就议定书范围的技术内容征 询了专家意见。根据我所收到的咨询意见,没有仅用来生产烟草制品的“主要材料”, 因而我决定在主席修订文本中不纳入“主要材料”。但是根据法律和技术方面的意见, 我保留了对“烟草”及“用于生产烟草制品的生产设备”的提法。 7. 根据政府间谈判机构提出的要求,我还纳入了一条与议定书范围(第 3 条)有关的 规定草案。 跟踪和追踪 8. 根据政府间谈判机构第二次会议的讨论结果及会议提出的要求,对跟踪和追踪方面 的规定进行了大幅修改。我作出修订的依据为专家的审查结论以及休会期间我与专家们 进行的多次讨论情况。 9. 对规定条款作出修订所遵循的思路是,当对议定书所涵盖的制品实施没收时,所有 缔约方都应从一个国际数据库获得一定的关键数据 — 第 7 条(跟踪和追踪)第 4 款所 列,我将这类国际数据库起名为“交换中心”数据库。我建议这个数据库由公约秘书处 加以维护。 10. 要求每一缔约方在本国内建立一个国家中心,负责收集该缔约方的信息,同时按照 第 7 条所述,与交换中心进行联络。为此,我还要求公约秘书处在部分国家的国家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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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FCTC/COP/INB-IT/2/3。 文件 FCTC/COP/INB-IN/3/INF.DOC./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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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实施这样一个系统所需的技术和资源方面的要求进行评估,特别是针对资源存有不足 的情况,目标是将评估结果提交到政府间谈判机构第三次会议。 与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关系 11. 在政府间谈判机构第二次会议上,当一般性地讨论根据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 公约起草的规定措词时,特别是讨论第 IV 和第 V 部分(执法和国际合作)时,各缔约 方对可能存在的重叠和抵触问题提出了关切。此外,还表达了一种看法,就是涉及国际 刑法方面的规定,比如司法互助和引渡,相对于文本的实质性核心内容(主要见于第 III 部分,关于供应链控制问题)而言显得份量过重。 12. 鉴于这些辩论情况并与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秘书处和其它法律专家进行 密切协商后,我对文本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修订。首先,为避免我们议定书草案规定的违 法行为与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相应条款之间发生重叠,主席修订文本第 2 条中新增的第 3 和第 4 款直接适用于该条约。这种委托处理的初衷主要是避免在违法行 为方面可能具有的重叠现象,这里提到的违法行为是严重的罪行、具跨国性质并且涉及 有组织犯罪集团1,因而已经属于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范畴2。 13. 第二,有关法律互助(参见第 30 条)及引渡(参见第 31 和第 33 条)方面的刑事司 法规定,我提出的规定比主席的最初文本更加简明,但仍具有足够的细节。 14. 第三,我还在第 1 条(术语的使用)中加入了一项关于“严重犯罪”的定义,并使 其与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定义保持一致。 因特网销售 15. 我对第 10 条规定的标题作出了修订,加入了“或任何其他基于新兴技术的”(销 售方式)一词,以体现将来可能发生的技术变革和进步。 16. 由于政府间谈判机构第二次会议没有清晰表明各缔约方是否愿意禁止通过因特网进 行销售,我对这方面的规定提出了两个可选方案,每一种方案用方括号来表示。第一种 可选方案仅仅对主席最初文本中包含的规定作出了细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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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知相关定义,请参见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 2 条。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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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第二个可选方案属于一项规定草案,禁止通过因特网、电信或其他基于新兴技术的 销售方式开展烟草制品各类销售活动。在这个问题上,专家的审查结论1以及许多专家向 我提出的建议,使我提出了这一规定。 自由贸易区和免税销售 18. 根据第二次会议上收到的书面意见以及该问题的专家审查结果2,对第 11 条提出了 规定条文。按照政府间谈判机构第二次会议的要求,我同时纳入了自愿贸易区问题。 议定书草案的标题 19. 在政府间谈判机构第二次会议期间,许多代表团对议定书草案的标题表达了关切。 各缔约方建议,应对标题进行更改以便同时体现议定书的目的,比如增加“消灭”或 “打击”措词。这样,议定书标题就变为“消灭烟草制品非法贸易议定书”或者“打击 烟草制品非法贸易议定书”。尽管我同意作出这一修订,特别同意将标题修订为“消灭 烟草制品非法贸易议定书”的选择方案,我认为更为合适的做法是由谈判机构第三次会 议作出这一重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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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FCTC/COP/INB-IT/3/INF.DOC./4。 文件 FCTC/COP/INB-IT/3/INF.DOC./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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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参考文件 本附件含有关于烟草制品非法贸易议定书的主席修订文本的条款清单1。 当主席修订文本的某一规定是以国际条约或其他途径的用语为基础写成时,在条款标 题的下方指明了资料来源情况。 当参考文件标记为“经修改”时,则表明对使用的协议用语做出了修改。 当参考文件未做“经修改”标记时,则表明没有对使用的用语作出任何更改。但有少数 例外情况,例如,将“缔约国”改为“缔约方”,将“公约”改为“议定书”或者将“秘书处”改 为“公约秘书处”。
序言
第 I 部分:引言 第 1 条(术语的使用) 4. 5. 8. “没收” “控制下交付” “非法贸易” UNTOC2,第 2 (g) 条,经修改 UNTOC,第 3 (i) 条,经修改 WHO FCTC3,第1 (a) 条 UNTOC,第 2 (e) 条,经修改 UNTOC,第 2 (f) 条,经修改 UNTOC,第 2 (b) 条 WHO FCTC,第1 (f) 条
12. “犯罪所得” 13. “扣押” 14. “严重犯罪” 16. “烟草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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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FCTC/COP/INB-IT/3/3。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3 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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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ex
第2条 (与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和其它协定及法律文书的关系) 第3条 (议定书的范围)
第 II 部分:一般义务 第4条(一般义务) 第6款 WHO FCTC,第 5.6 条,经修改
第 III 部分:供应链控制 第5条 (许可证或同等审批制度) 第6条 (顾客身份证明与核实) 第7条(跟踪和追踪) 第8条 (档案记录) 第9条 (安全和预防措施) 第10条 (通过因特网、电信或其他任何新兴技术进行销售) 第11条 (自由贸易区和免税销售)
第 IV 部分:违法行为和制裁 第12条 (违法行为) 第1款 (引言段) 第2款 (引言段) UNTOC,第23条 (引言段),经修改 UNTOC,第23条 (引言段),经修改
第13条 (法人责任) 第1款 第2款 UNTOC,第10.1条,经修改 UNTOC,第10.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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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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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款
UNTOC,第10.3条,经修改
第14条(制裁) 第2款 第3款 第4款 第5款 UNTOC,第10.4条,经修改 UNTOC,第11.2条,经修改 UNTOC,第11.5条,经修改 UNTOC,第11.6条
第15条 (搜查场所和获取证据) 第16条 (没收和扣押资产) 第1款 (a) (b) 第2款 第3–4款 第5款 第6–7款 第8–9款 UNTOC,第12.1条 UNTOC,第12.1 (a) 条,经修改 UNTOC,第12.1 (b) 条,经修改 UNTOC,第12.2条 UNTOC,第12.3–4条,经修改 UNTOC,第12.5条 UNTOC,第12.6–7条,经修改 UNTOC,第12.8–9条
第17条 (扣押支付) 第18条 (销毁) 第19条 (特殊调查手段) 第1–2款 第3款 UNTOC,第20.1–2条,经修改 UNTOC,第20.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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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ex
第 V 部分:国际合作 第20条 (信息交换:统计数据) 第1款 (a) (b) (c) (d) 专家小组报告1,第55 (b) 段,经修改 专家小组报告,第55 (a) 段,经修改 专家小组报告,第55 (c) 段,经修改 专家小组报告,第55 (d)段,经修改
第21条 (信息交换:业务数据) (b) (c) 专家小组报告,第59 (b)段,经修改 专家小组报告,第59 (c) 段,经修改
第22条 (信息交换: 信息的保密和保护) 第2款 专家小组报告,第62段,经修改
第23条 (援助与合作:科学、工艺和技术事项方面的培训、技术援助与合作) 第1款 专家小组报告,第63段,经修改
第24条 (援助与合作:调查和起诉违法行为) 第1款 专家小组报告,第66段,经修改
第25条 (保护主权) 第1–2款 UNTOC,第4.1–2条
第26条 (管辖权) 第1–4款 第5–6款 UNTOC,第15.1–4条,经修改 UNTOC,第15.5–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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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FCTC/COP/INB-IT/1/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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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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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条 (联合调查) UNTOC,第19条
第28条 (执法合作) 第1款 (a) (c) (d) (e) (f) (g) 第2款 第3款 UNTOC,第27.1 (a) 条,经修改 UNTOC,第27.1 (b) 条,经修改 UNTOC,第27.1 (c) 条 UNTOC,第27.1 (d) 条,经修改 UNTOC,第27.1 (e) 条,经修改 UNTOC,第27.1 (f) 条,经修改 UNTOC,第27.2条,经修改 UNTOC,第27.3条,经修改
第29条 (行政互助) (d) 《约翰内斯堡公约》1,第5(d) 条,经修改
第30条 (司法互助) 第1款 第2款 第3款 UNTOC,第18.1条,经修改 《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公约》2,第12.1条,经修改 《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公约》,第12.2条,经修改
第31条 (确保进行起诉或引渡的措施) 第1款 《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公约》,第1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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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关事务行政互助的国际公约》 (约翰内斯堡公约) 。 《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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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ex
第2款 (引言段) (a) (b)
《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公约》,第13.2条 (引言段),经修改 《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公约》,第13.2 (a) 条 《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公约》,第13.2 (b) 条
第32条 (对嫌疑犯的起诉) 《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公约》,第14条
第33条 (嫌疑犯的引渡) 第1款 第2–3款 第4款 《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公约》,第15.1条,经修改 《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公约》,第15.2-3条 《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公约》,第5.4条,经修改
第 VI 部分:报告 第34条 (报告和信息交换) 第1款 第2款 第3款 (a) (b) (c) (d) 第4款 第5款 WHO FCTC,第21.1条,经修改 WHO FCTC,第21.2 (1) 条,经修改 WHO FCTC,第21.1 (a) 条 WHO FCTC,第21.1 (b) 条 WHO FCTC,第21.1 (c) 条,经修改 WHO FCTC,第21.1 (e) 条,经修改 WHO FCTC,第21.3条,经修改 WHO FCTC,第21.4条,经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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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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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VII 部分:机构安排和财政资源 第35条 (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 第1款 第3款 WHO FCTC,第23.1条,经修改 WHO FCTC,第23.2条,经修改
第36条 (秘书处) 第2款 (a) (b) (c) (d) (e) (f) (h) WHO FCTC,第24.3 (a) 条,经修改 WHO FCTC,第24.3 (b) 条,经修改 WHO FCTC,第24.3 (c) 条,经修改 WHO FCTC,第24.3 (d) 条,经修改 WHO FCTC,第24.3 (e) 条,经修改 WHO FCTC,第24.3 (f) 条,经修改 WHO FCTC,第24.3 (g) 条,经修改
第37条 (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与政府间组织的关系) WHO FCTC,第25条,经修改
第38条 (财政资源) 第1–2款 第3款 第5款 第6款 WHO FCTC,第26.1条 – 第26.2条 WHO FCTC,第26.3条,经修改 WHO FCTC,第26.4条 WHO FCTC,第26.5条,经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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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ex
第 VIII 部分:争端解决 第39条 (争端解决)
第 IX 部分:议定书的发展 第40条 (议定书的修正) 第1款 第2款 第3–5款 WHO FCTC,第28.1 (1) 条 WHO FCTC,第28.2条,经修改 WHO FCTC,第28.3条 – 第28.5条
第41条 (本议定书附件的通过和修正) 第2款 第3款 WHO FCTC,第29.3条 WHO FCTC,第29.1条,经修改
第 X 部分:最后条款 第42条 (保留) WHO FCTC,第30条
第43条 (退出) 第1–2款 第3款 WHO FCTC,第31.1条 - 第31.2条 WHO FCTC,第31.3条,经修改
第44条 (表决权) WHO FCTC,第32条
第45条 (签署) WHO FCTC,第34条,经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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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条 (批准、接受、核准、正式确认或加入) WHO FCTC,第35条
第47条 (生效) 第1款 第2款 第3款 WHO FCTC,第36.1条 WHO FCTC,第36.2条,经修改 WHO FCTC,第36.4条
第48条 (保存人) WHO FCTC,第37条,经修改
第49条 (作准文本) WHO FCTC,第3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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