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届世界卫生大会 临时议程项目 24.3
A66/46 2013 年 5 月 14 日
与政府间组织的协定 世界卫生组织与南方中心之间的协定 秘书处的报告 1. 2. 世界卫生组织秘书处和南方中心就正式确立并加强双方之间的合作进行了讨论。 南方中心是发展中国家的政府间组织, 根据一份自 1995 年 7 月 31 日起生效的政府
间协定建立。该组织的总部在日内瓦。组织成员由来自世界卫生组织五个区域的 51 个 国家组成。 3. 在与世界卫生组织合作的相关方面, 南方中心的目标是促进南方团结以及南南作和
行动,从而推动南北之间实现更好的相互了解与合作,并培育共同的观点,包括对发展 的看法。 4. 双方秘书处之间的讨论成果是拟定了一份协定草案, 以便正式确立并更好地界定和
巩固世卫组织和南方中心之间就 “与两个组织的活动和承诺相关的卫生领域内的所有事 项”展开的合作。 5. 6. 7. 协定草案文本作为附件附后。 为定义关系与合作的目的,本协定遵照与其他政府间组织的协议条款。 依照 《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 第七十条的条款规定, 现将拟议协定提交给卫生大会。
根据拟议协定第 7 条的规定,本协定经卫生大会和南方中心董事会批准,将自世界卫生 组织总干事和南方中心执行主任签署之日起生效。
A66/46
卫生大会的行动 8. 请卫生大会审议以下决议草案: 第六十六届世界卫生大会, 经审议《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第七十条, 批准世界卫生组织与南方中心之间的拟议协定。
2
A66/46
附件
世界卫生组织与南方中心之间的拟议协定 世界卫生组织(以下称为“世卫组织”)作为当事一方;且 南方中心作为当事另一方; 以下可分别称为“一方”,或共同称为“双方” 考虑到世卫组织的目标是实现各民族可获得的最高健康标准, 并且为了实现这一目 标,世界卫生组织作为指导和协调国际卫生事务的机关; 并进一步考虑到南方中心是发展中国家的政府间组织, 其在南方委员会的工作和经 验包括报告《南方的挑战》的基础上建立,目的是为在发展中国家间促进政策咨询与合 作,以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忆及南方中心依照 2009 年 1 月 15 日的 63/131 号决议所具有的联合国大会观察员 的地位,该地位肯定了南方中心在支持联合国及其机构工作方面的重要作用; 并进一步忆及世卫组织和南方中心就健康和发展的相关问题所进行的合作, 包括就 药品和其他卫生技术的获取问题,以及药品和其他卫生技术的研发问题所进行的合作; 意识到发展中国家面临着不断变化的挑战,双方利益的融合和互补,在保持学术独 立性的同时,也能促进彼此的工作,以应对发展中国家所面临的主要挑战; 希望在各自被委派的任务的框架内,并依照世卫组织《组织法》和南方中心的创立 协定的条款规定,协调双方之间的工作; 要求在开展定期磋商的基础上,加强双方之间的合作; 兹达成协议如下: 第1条 本协定目的 本协议应管理世卫组织与南方中心之间的关系。 3
A66/46
Annex
第2条 合作目标及领域 1. 本协议的目的是, 就与世卫组织和南方中心的活动和承诺相关的卫生领域内的所有
事项, 加强两个组织之间的合作, 包括就药品和其他卫生技术的获取问题所进行的合作。 2. 世卫组织和南方中心重申,双方依照各自的任务与各自的规则、政策和做法,做出 互补性的承诺,以便通过一切适当手段,满足各自的会员国和伙伴国的需求,包括:研 究活动、信息的收集与传播以及召开由会员国及其他利益攸关方代表出席的会议。 3. 双方之间的合作应尊重彼此在管理各自行动的制度和业务安排上的差异, 以及在核 心竞争力和比较优势上的差异,以使双方在卫生领域的协作方面实现互补和相互促进。 第3条 财务方面和联合筹集资源 1. 本协议在一般意义上定义合作的基础, 但并不构成财务责任, 作为双方支出的基础。
2. 凡可能引起法律或财务责任的活动,应在活动范围内,依照南方中心和世卫组织各 自的财务条例和规则,在活动开展前,事先签订单独的协议。 第4条 互派代表 1. 在互派代表的基础上,南方中心应被邀请出席世界卫生大会的各次会议,并在双方 认为适当的情况下, 被邀请出席由世卫组织主持召开且涉及南方中心利益的其他此类会 议,但南方中心无权就会议议程项目中涉及南方中心利益的审议进行投票。 2. 在互派代表的基础上,世界卫生组织应被邀请出席南方中心代表理事会会议,并在
双方认为适当的情况下, 被邀请出席由南方中心主持召开且涉及世界卫生组织利益的其 他此类会议,但世卫组织无权就会议议程项目中涉及世卫组织利益的审议进行投票。
4
Annex
A66/46
第5条 信息交流 1. 世卫组织和南方中心应就与共同利益相关的活动展开信息交流, 但交流应符合双方 为保障保密性或特权方面的要求可能采取的必要措施。 2. 作为此种交流的补充,必要情况下,一方可应另一方的要求,就有关本协议的事项 进行磋商。 第6条 特权与豁免 本协议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或理解为放弃或修改世卫组织和南方中心凭借组 织适用的国际协定和国家法律所享有的特权和/或豁免。 第7条 生效、修改与终止 1. 本协定经卫生大会和南方中心董事会批准, 将自世卫组织总干事和南方中心执行主 任签署之日起生效。 2. 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对本协定进行修改。任何一方提前六个月通知另一方后,可 以终止本协定。 3. 在终止协定的情况下,双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终止协定的决定不会损害 在本协定的框架内正在实施的任何活动。 第8条 争议解决 凡就本协定的解释或适用问题所产生的争议、纠纷或索赔,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 加以解决。如友好协商失败,且任何一方有所要求,任何此类争议应依照现行《联合国 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交由仲裁解决。
5
A66/46
Annex
以昭信守,本协定于__________在___________拟定并签署,一式两份,所用语言 为英语。
南方中心 ____________________
世界卫生组织 _________________
=
=
=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