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卫生组织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缔约方会议 烟草制品非法贸易议定书 政府间谈判机构 第二次会议 日内瓦,2008 年 10 月 20 - 25 日
临时议程项目 2
FCTC/COP/INB-IT/2/INF.DOC./1 2008 年 8 月 21 日
烟草制品非法贸易议定书 政府间谈判机构官员 法律顾问的说明
1. 本文件的目的是对烟草制品非法贸易政府间谈判机构主席和副主席的任期作法律 说明。 背景 2. 该谈判机构由缔约方会议在其第二届会议上建立(FCTC/COP2(12)号决定); 根据 《缔 约方会议议事规则》第 25 条条款,它是缔约方会议的一个附属机构。 3. 《缔约方会议议事规则》 第 25-28 条专门涉及缔约方会议的附属机构。 特别是第 28.1 条, 涉及这类机构主席和其他官员的选举和任期, 并尤其规定“官员不得连任两任以上”。 4. 第 28 条没有对“任期”作规定。 而且, 第 25 条第 3 款1排除了关于缔约方会议主席和 副主席选举和任期的第 21 条对附属机构官员的适用性。 《世界卫生大会议事规则》 和 《执 行委员会议事规则》未就“任期”的定义提供指导,因为这两者都参照“届会”来指定职务 的期限。 “除第 26-28 条的规定外,本规则经必要的修改后应适用于任何附属机构的会议进程,但须服从缔约方会议决 定的任何修正。”(突出了重点语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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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任期”的可能解释 5. 对《缔约方会议议事规则》第 28.1 条中的“任期”可以有两种不同的解释: (a) 可以理解为“届会”的同义词,这是联合国系统内其它理事机构《议事规则》所 使用的含义。这种解释的依据是考虑到政府间机构按不同届会来安排工作,并依照 这一框架来选举其官员。这种解释符合《世界卫生大会议事规则》和《执行委员会 议事规则》所遵循的办法;或者 (b) 可以理解为指比一届会议要长的时期, 具体情况要适合有关附属机构的目的和 工作方法,同时考虑到缔约方会议在设立有关附属机构的决定(就政府间谈判机构 而言,参见 FCTC/COP2(12)号决定)中所表明的意图。 6. 根据上面第 5(a)段提出的解释,有关官员必须在随后一届附属机构会议上重新参选
并且最多只能连任两届会议的官员。 7. 因此,谈判机构第一次会议选出的官员必须在其第二次会议开始时重新参选,而且
如不修正《缔约方会议议事规则》 ,自第三次会议起他们将不再有资格继续担任官员。 8. 根据第 5(b)段提出的解释,在一次会议上当选的官员可以在随后于规定期限内举行
的附属机构各次会议上连任,并可在标志开始下一段规定期限的那次会议上重新参选。 如何确定“一任”的期限,如上所述,将取决于各缔约方在拟定有关附属机构的工作任务 和方法时所表明的意图。 9. 第 5(b)段中建议的解释似乎最能体现设立谈判机构这一决定的意图和理由,这就是
要确保缔约方会议各届常会之间谈判机构工作方向的一定连续性。具体说,在 FCTC/COP2(12)号决定第 6 段中,缔约方会议要求政府间谈判机构在一份主席文本的基 础上开展工作,该文本“将在政府间谈判机构第一次会议之后,由其主席拟订,…并将 提交给政府间谈判机构第二次会议”。该决定第 3 段还决定谈判机构应“最好在临近召开 缔约方会议第三届会议之际举行第二次会议……并应向缔约方会议第三届会议报告其 工作进展”。法律顾问认为这表明缔约方会议希望政府间谈判机构主席至少在该机构头 两次会议上能够连续担任这一职务, 而且随后可能还要在足够长的时间中继续担任主席 以便能够向缔约方会议第三届会议报告其工作进展。这样,第一个任期将包括缔约方会 议第二和第三届会议之间举行的各次政府间谈判机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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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因此,连续 “ 第二任 ” 指缔约方会议第三和第四届会议之间的时期,包括根据 FCTC/COP2(12)号决定第 4 段所规定,向缔约方会议第四届会议提交一份烟草制品非法 贸易议定书草案。这样,政府间谈判机构第一次会议上当选的官员将在缔约方会议第三 届会议之后举行的第一次谈判机构会议(在此即政府间谈判机构第三次会议)开始时重新 参选。即将离职的官员在其继任者按照正规做法当选之前将继续履行其职能。 政府间谈判机构的行动 11. 请政府间谈判机构根据本文件来审议有关其官员的项目。 12. 此外,法律顾问认为对第 28 条中“任期”可能有的不同解释在特定情况中会造成歧 义或困难。因此,政府间谈判机构不妨建议缔约方会议在采用第 28 条的措辞时阐明其 意图,或相应对该条进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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