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 界 卫 生 组 织 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缔约方会议 第一届会议 临时议程项目 1.4 A/FCTC/COP/1/INF.DOC./5 2006 年 2 月 6 日
暂行议事规则 观察员参与缔约方会议进程的实用模式 临时秘书处的说明
1.
在一项国际公约的情况下,通常有三种观察员类别: (1) 非公约缔约方的国家1(观察国) ; (2) 根据公约规定具有观察员地位的政府间组织; (3) 根据公约规定具有观察员地位的非政府组织。
2.
第一类别由具有相等观察员地位的三组国家组成: (1) 未签署或批准2公约的国家; (2) 已签署但未批准的国家(签署国) ; (3) 已交存其批准书但公约生效所需时间尚未期满的国家。
3. 就参与缔约方会议进程以及任何附属机构会议进程的模式而言, 在这三种观察员类 别之间没有重大差别。即使参与权利有时候或许有所不同(见第 5 段) ,但是他们均可 1 2
以及适用时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 为本文件的目的,成为一条约缔约方的其它方法(加入、接受、核准、正式确认)被视为相当于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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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但无表决权。观察员可作发言,但在作出决定时其立场可能得到考虑或可能得不 到考虑。 4. 缔约方会议议事规则草案第 2 条1所列“ 公开” 、 “ 半公开” 和“ 不公开” 会议的定 义反映世卫组织《执行委员会议事规则》 。联合国条约的缔约方会议通常只设想“ 公开” 和“ 非公开” 会议。一般说来,如果一次会议被宣布为“ 公开” ,所有观察员类别均可 出席和参与,但无表决权。为谈判目的而举办的“ 不公开” 会议,例如联络小组、法律 起草小组、 “ 主席之友” 小组等会议通常只向缔约方开放。值得注意的是,在缔约方会 议议事规则草案第 30 条的替代性提法之一中,建议无论代表政府组织或是非政府组织 的观察员可应主席邀请参与缔约方会议任何会议,除非出席会议的至少三分之一缔约方 反对。如第 30 条的这一文本获得通过,将反过来需要重新起草第 2 条“ 公开” 、 “ 半公 开” 和“ 不公开” 的定义。 5. 实际上主要为反映他们的不同地位并且还因为观察国在某一阶段可预期成为缔约 方(与其他观察员类别不同) ,国家观察员以及政府间或非政府组织观察员参与模式通 常不同。在其它缔约方会议的进程中,差别一般反映在下列方面: • 席位安排。不同参加者类别之间的地位差别在会议室席位安排方面得到反映。 因此,缔约方依英文国名字母顺序在会议室的前部就坐。观察国的席位也按字 母顺序安排在缔约方后面, 而具有观察员地位的政府间和非政府组织则安排在 观察国之后; 发言顺序。发言权按照顺序给予缔约方,观察国,政府间组织,最后非政府组 织; 分发书面材料。根据临时秘书处可利用的先例,在某些公约中,惯例是只允许 缔约方分发作为缔约方会议正式文件的材料(例如国家报告或立场文件) 。在 这种情况下,通常允许其他参加者提供书面材料,以他们所提交的语言可将其 放在会议室的侧面或外面陈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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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文件 A/FCTC/COP/1/2,附件,附件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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