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烟草制品非法贸易议定书 缔约方会议 第一届会议 2018年 10月 8-10日,瑞士日内瓦 2018年 10月 8日 决 定 FCTC/MOP1(1) 通过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议事规则》和《财务细则》 议定书缔约方会议, 考虑到《消除烟草制品非法贸易议定书》第 33.4 条规定,除非议定书缔约方会议 另有决定,世卫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缔约方会议的《议事规则》和《财务细则》应 在适当修改后适用于议定书缔约方会议; 回顾 2006年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通过了《议事规则》,2014年缔约方会议 第六届会议和 2016年第七届会议分别修订了《议事规则》; 考虑到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批准将世卫组织的《财务条例》和《财务细 则》1作为公约缔约方会议的《财务细则》; 审议了文件 FCTC/MOP/1/1 及其附件(《消除烟草制品非法贸易议定书缔约方会 议议事规则》)中所载的建议2, 1. 通过本决定附件中所载的《议事规则》; 2. 决定根据《议定书》第 33.4 条将世界卫生组织的《财务条例》和《财务细则》作 为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财务细则》。 1 《世界卫生组织财务条例》,第四十五版《基本文件》,日内瓦,世界卫生组织,2005 年;《财务细则》, 2001年。 2 http://www.who.int/fctc/protocol/mop/FCTC_MOP_1_1_Annex_EN.pdf。 FCTC/MOP1(1) 2 附件 消除烟草制品非法贸易议定书缔约方会议议事规则 适用性 第 1条 根据消除烟草制品非法贸易议定书第 33.4 条的规定以及议定书缔约方的决定,议 定书缔约方会议各届会议应服从于本议事规则。 定义 第 2条 为本规则的目的: 1. “公约”系指 2003 年 5 月 21 日于瑞士日内瓦通过的世卫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 约; 2. “议定书”系指 2012年 11月 12日于韩国首尔通过的消除烟草制品非法贸易议定 书; 3. “缔约方”系指议定书缔约方; 4. “公约缔约方会议”系指世卫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 23条设立的缔约方会议; 5. “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系指消除烟草制品非法贸易议定书第 33 条设立的缔约方会 议; 6. “会议”系指根据议定书第 33 条和本规则召开的议定书缔约方会议任何常会或特 别会议; 7. “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系指议定书第 1.11条界定的组织; 8. “主席”系指根据本规则第 21条第 1款选出的议定书缔约方会议主席; 9. “秘书处”系指按照世卫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 24 条建立的公约秘书处,该秘 书处根据消除烟草制品非法贸易议定书第 34条的规定亦为议定书秘书处; 10. “附属机构”系指议定书缔约方会议建立的任何机构; Annex FCTC/MOP1(1) 3 11. “出席和投票的缔约方”系指出席进行投票的会议、并投有效的赞成或反对票的 缔约方。放弃投票的缔约方应被视为未投票; 12. “公开会议”系指开放供缔约方、非议定书缔约方但却是世卫组织烟草控制框架 公约缔约方的国家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非世卫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缔约方但却 是世界卫生组织(世卫组织)的准会员国、联合国任何其他会员国、秘书处、议定书 缔约方会议分别根据第 30 条和第 31 条核准的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经核准的媒 体以及公众成员出席的会议; 13. “半公开会议”系指开放供缔约方、非议定书缔约方但却是世卫组织烟草控制框 架公约缔约方的国家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非世卫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缔约方但 却是世卫组织的准会员国、联合国任何其他会员国、秘书处以及分别根据第 30 条和第 31条获得议定书缔约方会议观察员地位的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出席的会议; 14. “不公开会议”系指为特定目的以及在例外情况下举行的开放供缔约方和必要的 秘书处职员出席的会议。 会议 第 3条 议定书缔约方会议各届会议应于秘书处所在地举行,除非议定书缔约方会议另作 决定。 第 4条 1. 除非议定书缔约方会议另作决定,议定书缔约方会议常会应每两年召开一次。 2. 在每届常会上,议定书缔约方会议应决定下一届常会的日期和会期。议定书缔约 方会议宜尽量不在相当数量代表团出席有困难的时间召开会议。 3. 议定书缔约方会议常会应当尽最大可能在财政双年度的第二年举行。 4. 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特别会议应在议定书缔约方会议认为必要的其它时间召开或 在任何缔约方书面要求下召开,但须在公约秘书处将此要求送交缔约方的六个月内得 到至少三分之一缔约方的支持。 5. 在一缔约方书面要求下召开的特别会议按上文第 3款在该要求得到至少三分之一 缔约方支持之日后不超过 90天召开。 FCTC/MOP1(1) Annex 4 第 5条 秘书处应在常会和特别会议召开之日至少 60天前将召开日期和地点通知所有缔约 方。 议程 第 6条 经与议定书缔约方会议主席团协商后,秘书处应拟订每届会议的临时议程。 第 7条 每届常会的临时议程应酌情包括: (a) 源于议定书条款的项目; (b) 上届会议决定列入的项目; (c) 本议事规则第 13条提及的项目; (d) 预算方案及与账目和财务安排有关的所有问题; (e) 按议定书缔约方会议批准的模式提交的缔约方报告; (f) 附属机构提出的报告;以及 (g) 由一缔约方提出、秘书处在临时议程分发前收到的与实施议定书有关的任何 其它项目。 第 8条 每届常会的临时议程连同其它会议文件应由秘书处以正式语言至少在会议开幕日 前 60天分发给缔约方和根据本议事规则第 29、30和 31条应邀出席会议的观察员。 第 9条 秘书处应经与议定书缔约方会议主席团协商后在补充临时议程中列入由一缔约方 提出、从分发常会临时议程至会议开幕日前 30天之间送达秘书处的任何项目,但须属 于议事规则第 7条的范畴。 Annex FCTC/MOP1(1) 5 第 10条 议定书缔约方会议应与任何补充临时议程一起审议临时议程。当通过常会的议程 时,议定书缔约方会议可决定增加、删除、推迟或修改议程项目。 第 11条 每届特别会议的临时议程应只包括由议定书缔约方会议在常会上提出审议或一缔 约方书面要求召开特别会议时提出的项目。临时议程应与召开特别会议的通知同时发 给缔约方。 第 12条 1. 在议定书缔约方会议审议前,秘书处应就向会议提交的所有实质性议程项目的行 政、财务和预算影响报告议定书缔约方会议。 2. 除非议定书缔约方会议另作决定,在议定书缔约方会议收到秘书处有关此类实质 性议程项目的行政、财务和预算影响的报告后至少经 48小时方应予以审议。 第 13条 在一届常会上尚未审议或未审议完毕的任何议程项目应自动列入下一届常会的临 时议程,除非议定书缔约方会议另作决定。 秘书处 第 14条 1. 秘书处首长,或秘书处首长的代表,应以此身份参加议定书缔约方会议及其附属 机构的所有会议。 2. 秘书处首长应在现有资源范围内安排提供议定书缔约方会议及其附属机构所需的 人员和服务,并应管理和指导这些人员和服务以及为议定书缔约方会议及其附属机构 主席团提供适宜的支持和建议。 第 15条 除议定书、特别是第 34条规定的职能外,秘书处应按本议事规则: (a) 为会议安排传译; (b) 收集、翻译、复印和分发会议文件; FCTC/MOP1(1) Annex 6 (c) 出版和分发会议的正式文件; (d) 汇编和保存会议的记录; (e) 为会议文件的管理和妥善保管作出安排; (f) 撰写主席团闭会期间会议的正式议程、文件和摘要记录,并及时向缔约方提 供;以及 (g) 完成可能由议定书缔约方会议规定的所有其它任务。 代表与全权证书 第 16条 与会的每一缔约方应由团长和视需要由其他委任代表、副代表及顾问组成的代表 团代表。 第 17条 副代表或顾问可由代表团团长指定行代表之职。 第 18条 代表的全权证书以及副代表和顾问的姓名如可能应在会议开幕后不迟于二十四小 时前提交秘书处。代表团组成的以后任何改变也应提交秘书处。全权证书应由国家元 首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卫生部长或任何其它有关政府当局签发,或者如为区域经 济一体化组织,由该组织的主管部门签发。 第 19条 议定书缔约方会议主席团应审查全权证书并随即报告议定书缔约方会议。 第 20条 在议定书缔约方会议作出接受其全权证书的决定前,代表应有权临时参加会议。 Annex FCTC/MOP1(1) 7 官员 第 21条 1. 在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第一届常会上,应从出席会议的缔约方代表中选出一名主 席和五名副主席,其中一人应担任报告员。这些官员应组成议定书缔约方会议主席 团。世卫组织的每个区域应由一名主席团成员代表。主席和副主席应继续任职至议定 书缔约方会议第二届常会闭幕,其中包括其间召开的任何特别会议。 2. 在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第二届常会和以后的常会结束前,应从缔约方中选出组成 下一届主席团的官员。这些官员应在该届常会结束之际开始其任期,并应供职至议定 书缔约方会议的下一届常会结束,其中包括其间召开的任何特别会议。 3. 主席和报告员之职应在世卫组织区域之间轮流担任。 3之二段. 任何一方在主席团担任代表不得连任两任以上,除非相关的世卫组织区域另 作决定。 4. 主席应以主席身份参加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各届会议,并不得同时行使缔约方代 表的权利。有关缔约方应指定其他代表代表缔约方出席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 5. 附属机构的主席可出于特定目的受到主席团的邀请。 第 22条 1. 除行使本议事规则在其它规则中赋予他或她的权力外,主席应宣布会议开幕和闭 幕,主持会议,保证本规则得到遵守,授予发言权,提付表决并宣布决定。他或她应 裁决程序问题,按本规则掌握会议进程并维持秩序。 2. 主席可向议定书缔约方会议建议截止发言报名,限制每位发言人的发言时间以及 代表可就一个问题发言的次数,延期或结束辩论以及会议的暂停或休会。 3. 主席在行使职责时始终受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领导。 第 23条 1. 主席如临时不能出席某次会议或部分会议应指定一位副主席代行主席职务。指定 的副主席同时不得行使缔约方代表的权利。 2. 代行主席职务的副主席应享有与主席同样的权力和义务。 FCTC/MOP1(1) Annex 8 第 24条 1. 如主席团的一名官员辞职或不能完成规定的任期或不能履行其职责,则应由有关 缔约方任命同一缔约方的代表代他或她结束剩下的任期。如果不能指定同一缔约方的 代表,则应任命同一世卫组织区域的代表。 2. 如在两届会议间主席不能履行职务,则应由一位副主席代理他或她的职务。副主 席代理的顺序应在进行选举的会议上抽签决定。 第 24之二条 1. 除非议定书缔约方会议或主席团另作决定,否则主席团闭会期间会议应由其成员 和秘书处的必要工作人员参加。区域协调员应能够观察主席团的会议。 2. 在主席团会议期间,主席团的每一官员可由不超过一名的顾问陪同参加;主席可 酌情由更多的顾问陪同参加,以支持其履行职能。 3. 如主席团的某一官员不能参加主席团会议,应由有关缔约方指派同一缔约方的候 补人。 4. 如主席团的某一官员连续两次缺席主席团会议,秘书处首长应将此事报告议定书 缔约方会议下一届会议。除非议定书缔约方会议另作决定,否则该缔约方应被认为已 丧失有一名代表在主席团任职的权利。 5. 应举行公约缔约方会议主席团和议定书缔约方会议主席团的联席闭会期间会议, 以处理需要两个主席团或公约缔约方会议和议定书缔约方会议做出一致决定的任何问 题。 6. 主席团联席闭会期间会议应按公约缔约方会议主席团或议定书缔约方会议主席团 的要求举行,或在公约缔约方会议议事规则或议定书缔约方会议议事规则或公约缔约 方会议或议定书缔约方会议通过的一项决定批准的时间举行。 第 24之三条 1. 除议定书缔约方会议不时指定的职能以及第 6、第 9和第 19条以及第 21–24条所 载内容外,主席团的职能还应包括: (a) 根据公约缔约方会议主席团的建议,就秘书处首长的任命问题与公约缔约方 会议主席团进行磋商,并向世卫组织总干事提出建议; (b) 促进向议定书缔约方会议附属机构提名的程序; Annex FCTC/MOP1(1) 9 (c) 在实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通过的工作计划和预算方面向秘书处提供指导; (d) 必要时,在编写准备提交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报告、建议和决定草案方面向 秘书处提供指导; (e) 提出议定书缔约方会议及其附属机构各次会议的日期和地点; (f) 审议非政府组织为获得议定书缔约方会议观察员地位递交的申请并在这方面 向议定书缔约方会议提出建议; (g) 审议国际政府间组织为获得议定书缔约方会议观察员地位递交的申请并在这 方面向议定书缔约方会议提出建议;以及 (h) 按议定书缔约方会议要求向秘书处提供其他方面的指导。 2. 主席团官员与各自相关区域协调员合作,应在议定书缔约方会议各届会议之间与 各自相关区域的缔约方进行联络并开展磋商,以便为主席团的工作提供信息并使缔约 方知晓主席团的工作状况。 第 24之四条 1. 在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每届常会上,世卫组织每个区域的缔约方应推选一名区域 协调员,其任期将延续到缔约方会议下一届会议闭幕时为止。 2. 区域协调员应履行以下职能: (a) 在议定书缔约方会议各届会议之间,与代表本区域的主席团官员联络并便利 与本区域各缔约方开展协商,以便为主席团的工作提供信息并使缔约方知晓主席 团的工作状况; (b) 接受主席团的工作文件或建议,并确保在本区域各缔约方之间进行传阅; (c) 收集并向主席团官员传达对此类文件或建议的意见;以及 (d) 作为与其他区域协调员交换信息(包括议定书实施工作会议邀请函的副本) 和协调活动的渠道。 3. 区域协调员辞职或无法完成指定任期或无法履行职能的,相关缔约方应指定其另 一名代表。此种指定应在区域协调员辞职之后三个月内进行。 4. 区域协调员无法出席会议的,相关缔约方应指定其另一名替补人员。 FCTC/MOP1(1) Annex 10 议定书缔约方会议委员会 第 24之五条 1. 议定书缔约方会议委员会应为: (a) 甲委员会,通常负责条约文书和技术相关工作; (b) 乙委员会,通常负责报告、执行协助、国际合作、制度和预算相关工作。 除了这两个委员会,议定书缔约方会议还可以设立其认为有必要的其他委员会。 2. 各代表团应有权在各委员会中由一名或多名代表和顾问作为代表。 3. 在每届会议开始时,在主席团的建议下,全体会议应将问题按主题进行分组,并 确保在工作中的适当平衡,以此方法将议程项目分配给两个委员会。然后,主席团在 委员会主席的建议下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4. 各委员会应选出一名主席和两名副主席,并适当考虑各世卫组织区域的代表性。 主席团应协助此方面的提名过程。 5. 委员会主席在委员会会议中的权力和职责,与议定书缔约方会议主席在全体会议 中的权力和职责相同。 6. 委员会会议应公开举行,除非有关委员会判定其应为半公开或不公开会议。此规 则的执行应与公约第 5.3条相符。 7. 根据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任何决定,委员会管理行事和投票的程序在加以必要修 正后,应与全体会议行事和投票的规则保持一致。 8. 各委员会可设立其认为有必要的起草小组。各起草小组的主席应仅在其认为有利 于加快事务分派的情况下,在起草小组的工作中使用适用于委员会的规则。 附属机构 第 25条 1. 按议定书第 34 条,议定书缔约方会议可设立为实现议定书目标所必需的附属机 构、工作小组和其它机构。 2. 议定书缔约方会议应决定由每个此类附属机构审议的事项,包括其职权、目标、 期限和预算,并应附属机构主席的要求可授权会议主席对工作分配进行适当调整。 Annex FCTC/MOP1(1) 11 3. 除第 26-28 条的规定外,本规则经必要的修改后应适用于任何附属机构的会议进 程,但须服从议定书缔约方会议决定的任何修正。 第 26条 当某个附属机构限定成员名额时,由议定书缔约方会议指定参加该机构的缔约方 过半数应构成法定人数。当附属机构不限成员名额时,缔约方的四分之一应构成法定 人数。 第 27条 1. 议定书缔约方会议应决定附属机构会议的日期和地点,但宜适当考虑此类会议与 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会议同时召开的可取之处。 2. 附属机构的会议应为半公开会议,除非议定书缔约方会议或有关的附属机构决定 其为公开或不公开会议。本条的执行应与公约第 5.3条相符。 第 28条 1. 除非议定书缔约方会议另作决定,附属机构主席应由该附属机构选出。每个附属 机构应选举本机构的官员,选举时应适当尊重公平地域代表性、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 家代表的平衡和性别平衡的原则。官员不得连任两任以上。 2. 当主持会议时,附属机构主席或副主席均不得参与表决,除非他们系其各自代表 团的唯一成员。在此情况下,他们可按第 49.1条行使表决权。 观察员 第 29条 1. 非议定书缔约方但却是世卫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任何缔约方,非公约缔约方 的任何世卫组织会员国,任何世卫组织准会员,或非公约缔约方但却是联合国或其专 门机构或国际原子能机构成员国的任何其他国家,以及依照公约第 1(b)条中界定的非 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可作为观察员出席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 开或半公开会议或其附属机构的会议。 2. 本条所涉的观察员可参与议定书缔约方会议及其附属机构的公开或半公开会议, 但无表决权,并只可在缔约方之后发言。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只可就其权限内的事项 发言。 FCTC/MOP1(1) Annex 12 第 30条 1. 任何国际政府间组织可根据其内部规则向秘书处申请观察员地位,但须由议定书 缔约方会议在考虑公约序言第 17和 18段以及第 5.3条的情况下根据秘书处的报告批准 给予。经有关组织理事机构正式认可的这类申请至迟应在会议开幕前 90 天提交给秘书 处。 2. 本条所涉的观察员可参与议定书缔约方会议及其附属机构的公开或半公开会议, 但无表决权,并可在第 29条所涉的观察员之后发言。 第 31条 1. 其目标和活动与议定书的精神、宗旨和原则相符的国际和区域非政府组织可申请 观察员地位,但须由议定书缔约方会议根据秘书处的报告,同时考虑到公约序言第 17 和 18段以及第 5.3条批准给予。这类申请至迟应在会议开幕前 90天提交给秘书处。 2. 议定书缔约方会议在其任何常会上应审查对每个非政府组织的资格认证并因此决 定维持其观察员地位的可取性。 3. 本条所涉的观察员可参与议定书缔约方会议及其附属机构的公开或半公开会议, 但无表决权,并可在第 29和 30条所涉的观察员之后发言。 会议进程的掌握 第 32条 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会议应公开举行,除非议定书缔约方会议决定其为半公开或 不公开会议。除非缔约方另外作出决定,经核准的媒体有权出席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 公开会议。本条的执行应与公约第 5.3条相符。 第 33条 提案和修正案通常应由缔约方使用一种正式语文书面提出并递交秘书处,秘书处 应将其副本散发给各代表团。未在不迟于会前 3 天以议定书缔约方会议所有正式语言 散发的提案和修正案不应予以审议。不过,议定书缔约方会议可允许讨论和审议提 案、修正案或程序性动议,即使此种提案、提案修正案或动议尚未分发或仅在当天散 发。 Annex FCTC/MOP1(1) 13 第 34条 1. 缔约国过半数应构成议定书缔约方会议全体会议行事的法定人数。通过任何决定 时应要求有三分之二缔约国出席。 2. 为了确定就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权限内的某个事项作出决定时的法定人数,应根 据议定书第 42.2条按其有表决权的成员国数目计算该组织的票数。 第 35条 1. 未经主席事先允许,任何代表不得在会上发言。除第 36、38 和 42 条另有规定 外,主席应按报名发言的先后依序邀请发言。秘书处应保留发言人名单。如他或她的 发言与讨论的议题无关,主席应敦促发言人遵守规则。 2. 在辩论过程中主席可宣布发言人名单,并经议定书缔约方会议同意后宣布报名截 止。但在报名截止后,如任何代表希望对某个发言进行答辩,主席可给予其答辩权。 3. 根据主席或任何缔约方的提议,议定书缔约方会议可限制每一名发言人发言的时 间和代表对一个问题发言的次数。在作出决定前,两名代表可对此类限制的提议发言 赞成,两名代表发言反对。限制一旦确定,而如发言人超过规定的时间,主席应敦促 发言人立即遵守规则。 第 36条 1. 附属机构的主席或报告员在解释本机构得出的结论时享有优先权。 2. 秘书处首长或由他或她指定的秘书处任何成员可应主席邀请对审议中的任何问题 发表口头或书面声明以提供信息和说明或解释。 第 37条 主席应给予要求答辩的任何代表以答辩权。代表在行使答辩权时应力求简短,最 好在要求答辩的那次会议结束时发言。 第 38条 当讨论任何事项时,代表可随时提出程序问题,对此主席应根据本议事规则立即 裁决。代表可对主席的裁决提出申诉。申诉应立即付诸表决,除非被出席和投票的过 半数缔约方否决,否则裁决有效。提出程序问题的代表的发言不可涉及讨论事项的实 质。 FCTC/MOP1(1) Annex 14 第 39条 1. 当讨论任何事项时,代表可提议会议暂停或休会。所述动议无需辩论,而应立即 付诸表决。 2. 就本规则而言,“暂停会议”系指临时推迟会议进程,而“休会”系指中止一切事务直 至另一次会议召开为止。 第 40条 当讨论任何事项时,代表可提出对讨论的问题暂停辩论的动议。除提议人外,经 两人发言赞成,两人反对后应立即将动议付诸表决。 第 41条 代表可随时提议结束对讨论事项的辩论,不论任何其他代表是否表示愿意发言。 如要求允许发言反对结束辩论,则可给予不超过两人的发言,然后应立即将动议付诸 表决。如议定书缔约方会议决定赞同结束,主席应宣布结束辩论。议定书缔约方会议 随后应只表决辩论结束前提出的提案。 第 42条 除程序问题外,下列动议应按如下顺序优先于所有其它提议或动议: (a) 暂停会议; (b) 休会; (c) 延期对讨论的问题的辩论; (d) 结束对讨论的问题的辩论。 第 43条 除第 42条另有规定外,凡是要求就议定书缔约方会议讨论任何事项或通过向其提 交的提案或提案修正案的权限作出决定的动议,应先于所述提案或修正案付诸表决。 第 44条 代表可提议将某提案或修正案的各部分分别付诸表决。如果有人对分别表决的要 求提出反对,主席应允许两名代表发言,一人赞成,另一人反对此要求,然后应立即 付诸表决。主席可限制允许每一人发言的时间。如分别表决的动议获得通过,则该提 Annex FCTC/MOP1(1) 15 案或修正案的各个部分相继通过后,仍应进行一次整体表决。如该提案或修正案的执 行部分均被否决,则应认为该提案或修正案被整体否决。 第 45条 1. 当对某一提案提出修正案时,应先表决修正案。当对某个提案提出两个或两个以 上的修正案时,议定书缔约方会议应将主席认为其实质内容离原提案最远的修正案先 行付诸表决,次远者次之,依序进行,直至所有修正案均已付诸表决为止。但当一项 修正案的通过必然意味着另一项修正案的否决时,则后一项修正案不应付诸表决。 2. 如一个或一个以上修正案被通过,则随后应就修正的提案进行表决。如对提案的 修正案被原提案人接受,则该修正案应被视为原提案的组成部分,无需对修正案分别 表决。只增加、删除或修改部分提案的动议应被视为是该提案的修正案。 3. 替代某一提案的动议应被视为是一项提案。 第 46条 如两项或两项以上提案与同一问题有关,除非另作决定,议定书缔约方会议应按 其提交次序进行投票。议定书缔约方会议可在对提案每次投票后决定是否对下一项提 案进行投票。 第 47条 在投票开始前,倘若某项提案或动议尚未被修正,原提案人可随时撤回此项提案 或动议。撤回的提案或动议可由任何缔约方重新提出。 第 48条 除经出席和投票的缔约方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决定,否则,已通过或已否决的某项 提案不得在同一次会议上再行审议。对重新审议的动议,只允许原提案人发言、一人发 言赞成和两人发言反对此动议,发言后应立即付诸表决。在与已通过的提案有关的任何 文件中更正文字和数字上的错误,不得被视为需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对其重开讨论。 投票表决 第 49条 1. 除第 2款规定外,每一缔约方应有一票表决权。 2. 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对在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行使投票数与议定书缔约方成员 国数相等的表决权。如其任何成员国已行使表决权,则该组织不得行使表决权,反之 亦然。 FCTC/MOP1(1) Annex 16 第 50条 1. 对预算和财务事项的决定应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并符合议定书第 33 条提及的财务 细则; 2. 对所有其它决定,议定书缔约方会议应尽力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3. 如果对第 2 款提及的决定达成一致的所有努力已经用尽而仍达不成一致,作为最 后手段,议定书缔约方会议应按如下行事: (a) 对实质性事项的决定应由出席和投票的缔约方四分之三多数通过,除非议定 书或本议事规则另作规定; (b) 对程序性事项的决定应由出席和投票的缔约方过半数通过。 4. 主席应对不论是程序性还是实质性的任何问题做出裁决。对裁决的任何申诉应立 即付诸表决。除非被出席和投票的缔约方过半数驳回,否则主席的裁决应有效。 第 51条 1. 除选举外,投票通常应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应在任何缔约方的要求下进行唱名 投票。唱名投票应按缔约方名称的英文字母顺序进行。唱名投票起始的缔约方应由抽 签决定。 2. 如出席和投票的缔约方前此已过半数作出决定,议定书缔约方会议可对任何事项 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但预算问题不得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只可采用举手表决方式 决定按本条所述的无记名投票是否进行;如议定书缔约方会议已决定对某个特定问题 进行无记名投票,则不得要求或决定采用其它方式。 3. 当议定书缔约方会议采用机械投票方式时,不记录投票应取代举手表决,记录表 决应取代唱名投票。 4. 参加唱名投票或记录投票的每一缔约方的投票情况应列入会议记录。 第 52条 1. 主席宣布投票开始后,除对投票的实际进行提出程序问题外,任何缔约方不得阻 断投票的进行。 2. 投票结束后,主席可允许缔约方作扼要发言,内容只是解释投票。除提案业经修正 外,原提案发起人不得对投票进行解释性发言。主席可限制允许解释性发言的时间。 Annex FCTC/MOP1(1) 17 第 53条 选举应以无记名方式进行,但如无反对意见,议定书缔约方会议可对一致同意的 候选人或候选人名单作出决定而无需投票表决。遇有投票表决需要时,主席应从出席 的代表团中任命两名检票员协助计票。 第 54条 1. 当只需选出一人或一个缔约方,而第一轮选举中无一候选人获得出席和投票的缔 约方的过半数选票时,则第二轮选举应只限于两名得票最多的候选人。如第二轮选举 中两人得票相等,则由主席在两人中抽签决定。 2. 当同一时期内在同样条件下需选出两人或两人以上时,则第一轮投票中获得出席 和投票缔约方最多选票和多数选票的候选人当选。 3. 如获得如此多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出人数或缔约方数,应为剩余缺额再行选举, 但选举只限于前次选举得票最多的候选人,而其人数不得超过剩余缺额的一倍;但如 第三次选举仍无结果,则可对任何有被选举权的人或缔约方投票。 4. 如所述无限制选举连续三次仍无结果,则嗣后三次投票应只限于第三次无限制投 票中得票最多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剩余缺额的一倍,继而再三次无限制投票,依 序进行,直至补满所有缺额为止。 第 55条 除非他或她弃权,否则,每一名代表在选举中投票选举的候选人数应与空额待选 数相等。多于或少于待选人数的选票,均应无效。 第 56条 选举时,如因两个或两个以上候选人得票相等,致使一个或一个以上缺额无法填 补时,则应在所述候选人中投票决定何人当选。必要时,这种程序得反复进行。 语言与记录 第 57条 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及西班牙文应为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正式语 言和工作语言。 FCTC/MOP1(1) Annex 18 第 58条 1. 用一种正式语言发言,应传译成其它正式语言。 2. 如一缔约方提供译成正式语言之一的传译,该缔约方代表可以非正式语言发言。 秘书处译员可根据原始语言的翻译将其传译成其它正式语言。 第 59条 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所有正式文件均应以所有工作语言写成。 第 60条 应以六种工作语言编写议定书缔约方会议全体会议的逐字记录以及议定书缔约方 会议各届会议和附属机构各次会议的报告。报告应反映会议进程并包含所有决定和决 议,应由报告员在秘书处的协助下进行编写并在会议结束前通过。 第 61条 议定书缔约方会议以及如有可能附属机构会议的记录均应由秘书处保存。 第 62条 应尽快将第 60 条提及的报告的临时版本交送各代表团,代表团应在收到他们希望 做出的任何修正之后的十五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秘书处。 第 63条 在公开或半公开会议结束后,秘书处应尽早将报告寄发给所有缔约方和观察员。 不公开会议的报告只发给各与会者。 第 64条 应公布所有公开和半公开会议的报告及议定书缔约方会议全体会议的逐字记录。 第 65条 为方便各与会代表团,秘书处首长应以会议日刊的形式以工作语言发表全体会议 以及各委员会和小组委员会公开会议的会议纪要。 Annex FCTC/MOP1(1) 19 议事规则的修正 第 66条 本议事规则可经议定书缔约方会议协商一致后予以修正。 议定书的优先权 第 67条 如本规则的任何条款和议定书的任何条款之间发生冲突,则应以议定书为准。 (第一次全体会议,2018年 10月 8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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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通过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议事规则》和《财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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