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卫生组织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缔约方会议 第七届会议 印度德里,2016 年 11 月 712 日 2016 年 11 月 12 日 决定 FCTC/COP7(9) 电子尼古丁传送系统和电子非尼古丁传送系统 缔约方会议 (COP), 忆及其 FCTC/COP4(14) 号决定,要求公约秘书处与世界卫生组织的“无烟草行动”机构 共同编制一份基于缔约方关于电子尼古丁传送系统(ENDS)事项经验的综合报告,供缔约方 会议第五届会议审议; 忆及其 FCTC/COP5(10) 号决定,要求公约秘书处请世界卫生组织确定预防和控制电子尼 古丁传送系统的方案,并审查关于使用此类电子系统对健康影响的新证据;并向缔约方会议第 六届会议报告结果; 忆及其 FCTC/COP6(9) 号决定,要求公约秘书处请世界卫生组织为缔约方会议第七届会 议编写一份专家报告,并提供关于电子尼古丁传送系统/电子非尼古丁传送系统对健康影响证 据的最新资料; 注意到世界卫生组织向缔约方会议第七届会议提交的报告(文件 FCTC/COP/7/11)介绍 了关于电子尼古丁传送系统/电子非尼古丁传送系统对健康的影响,其在戒烟过程中的潜在作 用和对烟草控制工作影响的最新证据,并评估了政策方案(即防止非吸烟者和青年接触电子尼 古丁传送系统/电子非尼古丁传送系统,尽可能减小电子尼古丁传送系统/电子非尼古丁传送系 统使用者可能面临的潜在健康风险,并保护非使用者免受其释放物的影响,防止未经证实的健 康宣传,使烟草控制活动免受与电子尼古丁传送系统/电子非尼古丁传送系统有关的包括烟草 行业利益在内的所有商业和其他既得利益的影响); 注意到区域和国际标准制定组织已开始就测试和测量电子尼古丁传送系统/电子非尼古丁 传送系统成分和排放物的方法开展工作,预计在未来 3 至 5 年内完成; 认识到一些缔约方已通过关于电子尼古丁传送系统/电子非尼古丁传送系统的各种监管策 略,例如彻底禁止其制造、进口、分销和销售,采用类似适用于药品的法规,将其作为烟草制 品进行控制,或者作为具有烟草控制措施的消费品进行控制,而其他缔约方根本没有采取控制 措施, FCTC/COP7(9) 2 1. 欢迎文件 FCTC/COP/7/11 中的报告; 2. 促请各缔约方考虑采用诸如文件 FCTC/COP/7/11 中所述的监管措施,根据其国家法律和 公共卫生目标禁止或限制电子尼古丁传送系统/电子非尼古丁传送系统的制造、进口、分 销、展示、销售和使用; 3. 要求公约秘书处请各缔约方就诸如接触、戒断、广告及促销等方面的科学、管理及市场 开发等方面进行监测和报告,要求世界卫生组织在合适的情况下,在缔约方会议第八届 或第九届会议上报告区域和国际标准制定组织有关测试和测量成分和释放物的方法的开 发情况; 4. 还要求公约秘书处请世界卫生组织根据缔约方或公约秘书处的要求继续提供电子尼古丁 传送系统/电子非尼古丁传送系统方面的技术和科学援助。 (第五次全体会议,2016 年 11 月 12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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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电子尼古丁传送系统和电子非尼古丁传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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