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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印度提交的决定草案中关于设立一个常设履约机构的提案所涉法律问题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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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卫生组织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缔约方会议 第三届会议 南非德班,2008 年 11 月 17-22 日 议程项目 5.3.1

FCTC/COP/3/B/INF.DOC./1 2008 年 11 月 20 日

对印度提交的决定草案中关于设立一个常设 履约机构的提案所涉法律问题的说明 1. 乙委员会在审议议程项目 5.3.1 时,讨论了与遵守公约有关的问题。履约问题可能以 不同方式出现。有缔约方提议设立一个常设履约机构。秘书处被要求从修正公约的角度 就该项提案所涉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2. 关于设立这一机构是否需要像第 28 条所规定的那样修正公约的问题,事关法律、政 策和事实。 3. 按照基本定义,修正指的是同意对文书进行修改。但从法律角度而言,一项修正案 构成相当实质性的改变,需要经过正式修正文书程序适当通过。 4. 修改条约提案是对文书稍作更改,还是构成重大调整,可能并不明显。只涉及行政 或技术问题的修改不需经过正式修正程序,因为根据条约的现有规定即可授权或委托作 出这样的修改。而如果一项修改作为条约缔约方的一项国内问题,需要国家立法机构或 议会像对待条约本身一样予以批准或授权,则需经过正式修正程序。 5. 因此,在对待设立一个常设履约机构的提案所涉的法律问题以及较一般性的遵守公 约问题时,各缔约方除了考虑关于修正案的第 28 条之外,还不妨考虑公约的其它一些有 关条款。

FCTC/COP/3/B/INF.DOC./1

6. 这些条款包括:关于报告和信息交换的第 21 条;关于缔约方会议的第 23 条(特别 是根据第 5(f)条设立附属机构的权力和根据第 5(g)条行使的其它权力) ; 以及第 27 条 (见 下文的进一步论述)。 7. 例如,乙委员会讨论的设立一个常设履约机构问题,是应被适当理解为与处理和审 查根据第 21 条所提交的报告有关的行政事项呢?还是应将其理解为第 23(5)(f)条授权的 “为实现本公约的目标所需的”附属机构? 8. 这些问题的答案将取决于在公约框架内这一机构的职能和作用。随着进一步审议其 作用,所涉法律问题的结论可能会变得较为清楚。 9. 关于第 27 条,如果两个或多个缔约方对框架公约的解释或适用范围产生争端,自然 就会出现履约问题。根据公约第 27 条第 1 款的规定,缔约方应寻求通过其自行选择的不 具约束力的各种和平手段解决其争端。 10. 第 27 条第 2 款规定,对未能根据第 1 款解决的争端,缔约方可以接受强制性的特别 仲裁来解决争端。这种特别仲裁应按照缔约方会议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的程序进行。 11. 第 27 条提及的程序尚未获得通过。 因此, 缔约方会议不妨考虑是否愿意要求秘书处, 或是否愿意设立一个专家工作组,在考虑到其它国际公约有关先例的情况下,根据第 27 条拟定强制性仲裁程序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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