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 界 卫 生 组 织 第五十六届世界卫生大会 临时议程项目 13 A56/INF.DOC./2 2003 年 4 月 15 日
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程序事项 前言 1. 本文件包含关于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通过和签署的基本信息, 并指出 会员国要成为公约缔约方拟可考虑采取的行动。 公约的通过 2. 框架公约文本草案现已提交第五十六届世界卫生大会根据 《组织法》 第 19 条通过1。 第 19 条内容如下:
卫生大会应有采定在本组织权限内任何事宜之国际协定或公约之权。此项公约及协 定须获出席并投票会员国之三分之二多数票之通过,并须经各该会员国宪法程序接 受后,对于各该会员国始发生效力。 3. 按照《组织法》第 19 条的规定和《世界卫生大会议事规则》第 72 条,公约需经出 席及投票表决会员国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文本自动履行这一要 求。 4. 公约将由卫生大会为此以一项决议的方式通过。 这是国际组织在通过条约方面的标 准做法。决议草案包含在文件 A56/8 中。 5. 由卫生大会通过公约不需要会员国出具全权证书。根据《世界卫生大会议事规则》 第 22 条提交的证书足以使可能会行使表决权的代表团参与公约的通过。 1
文件 A56/8,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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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卫生大会通过的文本系交存联合国秘书长和开放供签署的文本。
公约的交存 7. 公约应根据其中第 37 条交存联合国秘书长。已与履行秘书长保存人职能的联合国 法律事务厅条约科建立必要的联系。 8. 按照联合国条约法公约(维也纳,1969 年)第 77 条所编,在习惯条约实务之下, 国际条约的保存人执行若干重要职能。特别是,保存人应负责备就所有有效语言的约文 正本。这是将开放供签署和将继续由保存人保管的唯一文件。联合国条约科还应备就各 有效语言经核准无误的约文副本, 并按照公约的最后条款分送可能成为缔约方的所有国 家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此外,保存人应接收公约的签署及与公约有关的任何文书、 通知和公文,并应相应通知所有有关方面。 公约的签署 9. 根据公约第 34 条,公约应自 2003 年 6 月 16 日至 22 日在世界卫生组织总部,其后 自 2003 年 6 月 30 日至 2004 年 6 月 29 日在联合国总部(纽约) ,开放供签署。 10. 国际公约有时候在其通过之后,尤其如它们由外交会议通过,立即开放供签署。就 本公约而言,在通过与签署之间间隔约四周时间。应联合国条约科的要求,这一安排已 为政府间谈判机构所接受。此项要求的理由是,如前一节所提及的,条约科负责备就约 文正本和经核准无误的副本。此项工作需要谨慎和时间,特别是避免错误和各有效语言 之间的不一致,并且必须以约文定本为基础。为避免重复最近事件,导致在某些条约文 本中出现错误并使冗长繁琐的更正程序成为必需,谈判机构同意条约科的建议,在卫生 大会期间不开放公约供签署并留出必要时间仔细准备上面提及的文本。 11. 在国际法之下, 只有三个权力机构可签署条约而无需进一步手续, 它们是国家元首、 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任何其它当局,包括除外交部长之外的其他部长,必须提交全权 证书以便签署公约。也就是说,卫生部长也必须出具全权证书。全权证书必须由前述三 个权威机构之一签发和签字,并且必须为核实目的在签署日期之前提交。同一要求适用 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在此情况下,有权签发全权证书的机构必须由有关组织根据其组 织文书和有关规则确定。关于签署公约的时间和地点、提交全权证书和其它正式要求的 进一步细节,将在开放供签署的日期之前及早通知国家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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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一条约如本公约的签署,受制于批准、接受、核准、正式确认或加入,不将签署国 确定为该条约的缔约方,并且因此不使该签署国受其规定的约束。确切地说,在此种情 况下,签署是一种表达从政治上赞同有关条约的行为,并且提出期望,签署国将在今后 适当时候采取使之成为缔约方的适当国内行动。然而,即使在条约生效之前,签署确实 产生某些有限的权利和义务。例如,签署国有权接收保存人关于该条约的通知。相反, 签署国有义务不得采取与条约目标及宗旨相悖的行动, 除非该国已明白表示不欲成为条 约缔约方的意图(条约法公约第 18 条) 。 批准、接受、核准、正式确认或加入 13. 根据公约第 35 条,公约需经各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和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 织正式确认或加入。前述提法符合可在许多联合国公约中找到的标准语言。 14. 批准、接受和核准是已签署公约的国家在国际上确定其 同意受公约约束的国际行 动。应提及,一些国家使用“批准”一词以表明各自宪法制度之下成为一条约缔约方所 需的内部程序,如经议会授权。但是,本文件中使用的“批准”仅指一国在国际上确定 其同意受一条约约束所采取的一项行动。就公约而言,批准文书确定一国同意在将其交 存联合国秘书长时受公约的约束。 “接受”和“核准”与批准具有相同的国际法律效力。 有待接受或核准的签署是最近在条约的实现中采用的,主要是为了向一国政府提供进一 步机会审查一条约,而不一定必须将其提交特定宪法程序以获得批准。 15. 正式确认对于国际组织而言相当于批准。这一术语经 1986 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 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维也纳公约采用。一些联合国公约要求国际组织通过正式确 认行为表示其同意受约束,而其它公约在这方面在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不作区分。 16. 加入同样是一项国际行动, 未签署一条约的一国或一国际组织据此在国际上确定其 同意受条约的约束。公约根据其第 35 条,自签署截止日之次日即 2004 年 6 月 30 日起 开放供加入。 17. 根据公约第 35 条第 1 款的规定,批准、接受、核准、正式确认或加入的文书必须 交存于保存人(即联合国条约科) 。 18. 会员国在公约通过与生效之间这一时期要采取的措施在下面的图中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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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
交存
签署
生效 公约最后草案 规定 40 份批准书
加入 (在签署期 结束之后)
批准、接受、 核准或 正式确认
缔约方会议第一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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