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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带病研究与培训特别规划:联合协调委员会的成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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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 O R L D H E A L T H ORGANIZATION 世界卫生组织 REGIONAL OFFICE FOR THE WESTERN PACIFIC 西太平洋区域办事处 区域委员会 WPR/RC73/14 第七十三届会议 菲律宾马尼拉 2022 年 8 月 4 日 2022 年 10 月 24-28 日 原文:英文 临时议程项目 18 热带病研究与培训特别规划:联合协调委员会的成员资格 热带病研究与培训特别规划(TDR)是一个独立的全球科学合作规划,协助协 调、支持和影响主要累及贫困人群的传染病的全球防治工作。热带病研究和培训特别 规划成立于 1975 年,位于世界卫生组织总部内,由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开发 计划署、世界银行和世卫组织赞助。热带病研究和培训特别规划有三个理事机构: (1)联合协调委员会(JCB),(2)常务委员会;和(3)科学技术顾问委员会。 联合协调委员会有 28 个成员。根据《热带病研究与培训特别规划行政与技术结 构谅解备忘录》第 2.2.2 款的规定,目前由菲律宾政府派出的代表作为世卫组织西太 平洋区域的代表。菲律宾政府的任期将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到期。 提请区域委员会选举一个会员国作为代表参加联合协调委员会,从 2023 年 1 月 1 日起任期四年。 WPR/RC73/ 第2页 1. 现况 联合协调委员会(JCB)是热带病研究与培训特别规划(TDR)的最高理事机构。其主要 职责是协调特别规划合作各方的利益与责任(附件 1)。联合协调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对热带病研究和培训特别规划的活动进行总结,对工作进展和计划进行评价,并确定热带病研 究和培训特别规划的预算。 《热带病研究与培训特别规划行政与技术机构谅解备忘录》规定要建立一个联合协调委 员会,以协调特别规划合作各方的利益与责任(附件 1)。联合协调委员会由 28个成员组成, 其组成在谅解备忘录第 2.2 条已有陈述,包括: 根据 2.2.1 款 特别规划的捐资方选出的 12 名政府代表; 根据 2.2.2 款 世卫组织区域委员会选出的 6 名政府代表; 根据 2.2.3 款 联合协调委员会指定的 6 名成员;和 根据 2.2.4 款 构成常务委员会的 4 个机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世界银行和世卫组织。 根据第 2.2.2 款,世界卫生组织六个区域委员会的每一个负责选举一名政府代表在委员会 供职。 2022 年,西太平洋区域委员会根据第 2.2.2 款选择的本区域会员国的情况如下: 成员 当选年份 任期 菲律宾政府 2018 2019–2022 截至 2022 年 1 月 1 日联合协调委员会的成员组成见附件 2。 提请委员会注意《谅解备忘录》第 2.2 条的如下两款: 1. 第 2.2.3 款指出,除区域委员会选举的委员和按照 2.2.1 款指定的委员之外,联合协 调委员会本身还可以从其余的合作方指定六名委员(见《谅解备忘录》第 1.2 条); 2. 第 2.2 节指出,是特别规划的合作方而未被选为委员会成员的政府和组织,经联合 协调委员会事先批准,可作为观察员自费参加会议。 区域委员会选出的本区域成员将同时代表其国家和西太平洋区域,了解在委员会讨论中为 WPR/RC73/14 第3页 其国家、区域和疾病流行国家的需求发声的重要性。根据《谅解备忘录》第 2.2.2 款,菲律宾 政府目前是代表本区域的成员,并可以续任。 当选的代表应在热带病研究与培训特别规划所针对的一种或多种传染病领域具备专业经 验,最好十分了解研究事项。来自于政府部门或来自于非政府组织的相关部门具备研究知识的 疾病规划官员、以及具备资源动员方面经验的人士,更有明显的优势。有关区域 委员会推选的联合协调委员会代表的职责及资格的指导文件,请见附件 3。 2. 事项 菲律宾政府的任期将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到期。区域委员会需要在其第七十三届会议上 选举一个会员国参加联合协调委员会,从 2022 年 1 月 1 日起任期 4 年。 3. 建议采取的行动 提请西太平洋区域委员会根据《谅解备忘录》第 2.2.2 款选举一个会员国,从 2023 年 1 月 1 日起任期 4 年。 WPR/RC73/ 第4页 附件 1 关于热带病研究和培训特别规划行政和技术结构的谅解备忘录 (1978;于1988、2003、2006、2008和2013年修订) 本《谅解备忘录》描述热带病研究和培训特别规划(以下称为特别规划)联合协调委员 会、常务委员会和科学技术咨询委员会的职能、组成和运作情况。特别规划的结构是在联合国 儿童基金会(以下称为儿童基金会)、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以下称为开发计划署)、世界银行 (以下称为世行)和世界卫生组织(以下称为世卫组织)联合赞助 1的基础上形成的,并且在 政府间/机构间合作和参与的广泛框架内运作。 1. 定义 1.1 特别规划是由世卫组织发起并由儿童基金会、开发计划署和世行联合赞助的一项国 际技术合作全球规划,接受由秘书处制定、联合协调委员会批准的战略计划的指导; 1.2 合作方为: 1.2.1 向特别规划资源提供捐助的政府;向特别规划提供技术和/或科学支持的政府;以及 受特别规划处理的疾病直接影响的国家的政府; 1.2.2 向特别规划资源提供捐助或向特别规划提供技术和/或科学支持的政府间组织和其它 非盈利组织; 1.3 执行机构为世卫组织; 1.4 特别规划资源系由各政府和组织通过世卫组织管理的基金向特别规划提供的财务资 源。 2. 联合协调委员会(JCB) 2.1 职能 为协调特别规划各合作方的利益和责任,联合协调委员会应具有下列职能: 1 经联合协调委员会同意由联合赞助机构最后修订;自2004年委员会第27届会议开始生效 [见联合协调委员会报告 (26),文件TDR/JCB(26)03.3] 。 WPR/RC73/14 第5页 附件 1 2.1.1 审查和决定特别规划的计划和执行。为此目的,它将随时了解特别规划发展的所有 方面,并审议常务委员会、执行机构和科学技术咨询委员会(STAC)向其提交的 报告和建议。 2.1.2 批准由执行机构拟定并经常务委员会审查的下一财务周期的拟议行动计划和预算。 2.1.3 审查常务委员会的提议和批准该周期特别规划资金的安排。 2.1.4 审查拟议较长期行动计划及其财务影响。 2.1.5 审查执行机构提交的年度财务报表以及执行机构外部审计员就此提交的审计报告。 2.1.6 审查定期报告,这些报告评价特别规划朝着实现其目标取得的进展。 2.1.7 批准执行机构和常务委员会对科学技术咨询委员会成员资格的建议。 2.1.8 审议可能由任何合作方向其提交的与特别规划有关的其它事项。 2.2 组成2 联合协调委员会应由下列从合作方中间产生的28名3成员组成: 2.2.1 特别规划资源的捐助方推选的124个捐助政府的代表。每位政府代表将作为其政府 代表,也可作为政府在此类别下建立的某选区的代表。每个选区将制定自己任命委 员会代表的程序。如政府希望在委员会中也作为选区代表,应在委员申请书中注明; 不言而喻,参与该选区的政府有权轮流在 联合协调委员会任何一届会议上担任选区 代表。 2.2.2 由世卫组织区域委员会从受特别规划处理的疾病直接影响的国家或向特别规划提供 技术或科学支持的国家中推选的6名5政府代表。 2.2.3 由联合协调委员会自己从其余合作方中间指定的6名成员6。 2 联合协调委员会成员受其工作任务书的指导。 3 经联合协调委员会同意由联合赞助机构最后修订;自2013年委员会第36届会议开始生效 [见联合协调委员会报告 (35),文件TDR/JCB(35)/12.3]。 4 经联合协调委员会同意由联合赞助机构最后修订;自 2008 年委员会第 31 届会议开始生效 [见联合协调 委员会报告(30), 文件 TDR/JCB(30)/07.3]。 5 经联合协调委员会同意由联合赞助机构最后修订;自2013年委员会第36届会议开始生效 [见联合协调委员会报告 (35),文件TDR/JCB(35)/12.3]。 6 经联合协调委员会同意由联合赞助机构最后修订;自2006年委员会第29届会议开始生效 [见联合协调委员会报告 (28),文件TDR/JCB(28)/05.3]。 WPR/RC73/ 第6页 附件 1 2.2.4 特别规划的4个7联合赞助方。 联合协调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应为4年8,并可连任。应其要求并经联合协调委员会批准,其 它合作方可作为观察员出席。 2.3 运作 2.3.1 联合协调委员会应举行年度会议,并且如需要并经其多数成员同意,应举行特别会 议。 2.3.2 9 联合协调委员会应从其成员代表中选举一名主席和一名副主席: 主席应每三年选举一次; 副主席应每两年选举一次; 这两名官员应行使职责至其继任者选出。 2.3.3 如主席代表的合作方不再是联合协调委员会成员或主席不再是该联合协调委员会成 员的一名代表,该主席的任期应在正常任期届满日期之前结束。如主席职位空缺, 副主席应代理主席,直至新主席在委员会下届会议上选定。 2.3.4 主席和在其缺席时副主席应主持联合协调委员会会议。在闭会期间,他们应承担联 合协调委员会可能分配给他们的其他职责。 2.3.5 执行机构应提供秘书处并安排联合协调委员会所需的支助服务和设施。 2.3.6 除联合协调委员会可能决定的其它特殊安排外,联合协调委员会成员应作出自己的 安排以支付出席联合协调委员会会议所发生的费用。观察员应自费出席联合协调委 员会会议。联合协调委员会的其它费用应由特别规划资源承担。 3. 常务委员会 3.1 组成和职能 7 经联合协调委员会同意由联合赞助机构最后修订;自 2004 年委员会第 27 届会议开始生效 [见联合协调 委员会报告(26),文件 TDR/JCB(26)03.3]。 8 经联合协调委员会同意由联合赞助机构最后修订;自2008年委员会第31届会议开始生效 [见联合协调委员会报告 (30),文件TDR/JCB(30)/07.3]。 9 经联合协调委员会同意由联合赞助机构最后修订;自2013年委员会第36届会议开始生效 [见联合协调委员会报告 (35),文件TDR/JCB(35)/12.3]。 WPR/RC73/14 第7页 附件 1 常务委员会应由联合赞助方组成,包括儿童基金会、开发计划署、世行和世卫组织以及联 合协调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科学技术咨询委员会主席、联合协调委员会资源捐助小组的一名 代表(按照上述2.2.1款指定的联合协调委员会成员)和疾病流行国家的一名代表(可以是按照 上述2.2.2或2.2.3款指定的一名联合协调委员会成员)。资源捐助小组代表和疾病流行国家代 表由联合协调委员会任命,作为常务委员会的成员,任期2年,前提是他们所代表的国家仍是 联合协调委员会成员。 常务委员会以联合协调委员会批准的“标准运作程序”为指导,具有以下职能: 3.1.1 审查由执行机构拟定的下一财务周期行动计划和预算,在联合协调委员会年度会议 之前至少 45 天及时提交联合协调委员会。 3.1.2 就下一财务周期特别规划资金向联合协调委员会提出建议。 3.1.3 根据科学技术咨询委员会和执行机构的建议,批准在一个财政周期内在特别规划各 规划领域与各科学工作小组之间重新分配资源,并向联合协调委员会报告此类重新 分配。 3.1.4 审查由科学技术咨询委员会(STAC)向执行机构提交的报告和执行机构的意见; 就此发表必要的看法并将这些连同适当的评论转交联合协调委员会。 3.1.5 审查特别规划的特定问题,包括联合协调委员会可能转交给它的问题,并以报告的 形式向联合协调委员会提出调查结果和建议。 3.1.6 根据需要,向联合协调委员会通报联合协调委员会感兴趣的特别规划事项。 3.2 运作 3.2.1 常务委员会应按照“标准运作程序”的规定,通常每年举行两次会议。 3.2.2 执行机构应安排常务委员会可能需要的支助服务和设施。 3.2.3 除非“标准运作程序”有其他规定,否则常务委员会成员应自行安排支付出席常务 委员会会议所发生的费用。 4. 科学技术咨询委员会(STAC) 4.1. 职能 WPR/RC73/ 第8页 附件 1 科学技术咨询委员会应具有下列职能: 4.1.1 从科学技术观点审查特别规划的内容、范围和规模。 4.1.2 就特别规划内的优先重点,包括建立和撤销科学工作小组以及与规划有关的所有科 学技术活动提出建议。 4.1.3 就特别规划所有活动的科学技术方面向联合协调委员会和执行机构提供持续独立评 价。为这些目的,科学技术咨询委员会可提出和提交其认为适宜的技术文件和建议 供审议. 4.2. 组成 4.2.1 科学技术咨询委员会应由15名科学家 10及其他技术人员组成,他们将以个人身份履 行职责,代表特别规划活动所需的一系列广泛的生物医学和其它学科。如有必要时, 且在科学技术咨询委员会预算能力内,主席可随时邀请其他专家参加科学技术咨询 委员会的会议11。科学技术咨询委员会成员,包括主席,将由执行机构根据科学或 技术能力在与常务委员会协商并经联合协调委员会认可之后选定。 4.2.2 科学技术咨询委员会成员、包括主席的任期应为2年,并可连任一或多届,每届2年。 为保持成员的连续性,将尽可能错开科学技术咨询委员会成员最初任期的届期。 4.3. 运作 4.3.1 科学技术咨询委员会应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 4.3.2 执行机构应向科学技术咨询委员会提供秘书处,包括持续的科学、技术和行政支 持。 4.3.3 科学技术咨询委员会的费用应由特别规划资源承担。 科学技术咨询委员会应在全面审查特别规划所有技术和科学方面的基础上撰写年度报告。 该报告包含其调查结果和建议,应提交给执行机构和常务委员会。执行机构应向常务委员会提 交其对该报告的意见。常务委员会应在联合协调委员会年度会议之前至少45天向联合协调委员 10 经联合协调委员会同意由联合赞助机构最后修订;自 2014 年委员会第 37 届会议开始生效[见联合协调 委员会报告(35) ,文件 TDR/JCB(35)/12.3]。 11 经联合协调委员会同意由联合赞助机构最后修订;自2013年委员会第36届会议开始生效[见联合协调委员会报 告(35),文件TDR/JCB(35)/12.3]。 WPR/RC73/14 第9页 附件 1 会转交该报告,包括执行机构的意见以及其自己的看法和建议。科学技术咨询委员会主席或在 其缺席时委托代表他的一名科学技术咨询委员会成员应出席联合协调委员会所有会议。 5. 执行机构 世卫组织总干事在进行其认为适宜的协商之后,应任命特别规划协调员和特别规划主任, 并向特别规划任命或分配工作计划中确定的所有其他人员。利用所需的世卫组织行政资源及与 特别规划联合赞助者合作,协调员将负责特别规划的全面管理。在特别规划协调员的领导下, 充分利用世卫组织的科学技术资源,特别规划主任应负责特别规划的全面科学技术发展和运作, 包括行动计划和预算。 WPR/RC73/ 第10页 附件 2 联合协调委员会(JCB)成员资格 (截至 2022 年 1 月 1 日) 1. 根据 《谅解备忘录》第 2.2.1 款选举的成员(特别规划资源捐助方推选的政府代表) 比利时 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 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德国和卢森堡大区 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印度和泰国大区 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日本 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马来西亚 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墨西哥 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巴拿马和西班牙大区 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瑞典 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瑞士 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大不列颠和 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以及美利坚合众国大区 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第 2.2.1 款下比利时、中国、日本和瑞典政府的成员资格将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到期。 马来西亚、墨西哥和瑞士政府 12、德国和卢森堡政府大区、印度和泰国政府大区、巴拿马 和西班牙政府大区以及大不列颠和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以及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大区在 2021 年联合 协调委员会第四十四届会议期间被捐资方选举为第 2.2.1款下的成员,任期 4年,从 2012年 1月 1 日开始。仍有一席空缺。 2. 根据 《谅解备忘录》第 2.2.2 款选举的成员 (世卫组织区域委员会推选的政府代表)∗ 非洲区域 刚果民主共和国 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美洲区域 厄瓜多尔 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12 挪威政府未提交成员资格申请,因此我们假设挪威和瑞士政府大区始于 2009 年的协议安排已经终止。 ∗ 目前在该款下的成员资格将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到期。 WPR/RC73/ 第 11页 附件 2 东地中海区域 埃及 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欧洲区域 格鲁吉亚 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东南亚区域 缅甸 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西太平洋区域 菲律宾 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3. 根据《谅解备忘录》第 2.2.3 款选举的成员 (由联合协调委员会自己从其余合作方中间指定 的成员) 布基纳法索 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被忽视疾病药物研发倡议”组织(DNDi) 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Fiocruz(奥斯瓦尔多-克鲁斯基金会) 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秘鲁 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斯里兰卡 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赞比亚 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在第 2.2.3 款下的秘鲁和斯里兰卡政府的成员资格将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到期。 布基纳法索和赞比亚政府以及“被忽视疾病药物研发倡议”组织在第 2.2.3款下的成员资格已 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到期,在第 2.2.3 款下的连任期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Fiocruz(奥斯瓦尔多-克鲁斯基金会)新当选为第 2.2.3 款下的成员,任期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WPR/RC73/ 第12页 附件 3 世卫组织区域委员会推选的联合协调委员会(JCB)代表的指导文件 (2022 年 2 月) 背景 1. 本文件旨在为区域委员会选出的联合协调委员会成员提供指导。 2. 鼓励区域代表主动参与联合协调委员会的讨论。疾病流行国家代表和区域代表可以为热带 病研究和培训特别规划做出贡献,为此,他们应该在联合协调委员会会议期间发挥积极作 用。 3. 为帮助区域代表更好地参与联合协调委员会,需要让他们在首次出席联合协调委员会会议 前了解热带病研究和培训特别规划的情况。区域代表不仅应充分了解其国家与热带病研 究和培训特别规划的关系,还应充分知晓热带病研究和培训特别规划在其区域的活动。高 质量的信息总结应能让代表们更好地参与联合协调委员会的讨论并作出贡献,有助于热带 病研究和培训特别规划的发展。 4. 热带病研究和培训特别规划秘书处和区域办事处将协助完成信息总结。 代表职责指南  在联合协调委员会中代表其国家和区域,了解在委员会讨论中为其国家、区域和疾病 流行国家的需求发声的重要性  通过以下方式熟悉热带病研究和培训特别规划的工作和本区域事项: o 阅读了解本规划和/或区域办事处提供的背景信息- 热带病研究和培训特别规划 网址为 https://tdr.who.int/ o 联系(或走访)出席过联合协调委员会会议的现任和/或往届代表 o 联系(或走访)该国或邻国熟悉热带病研究和培训特别规划工作的重要科学家 (详细情况将由热带病研究和培训特别规划提供) o 联系(或走访)区域办事处  确保在联合协调委员会会议前做好国家信息总结,并在联合协调委员会会议后向政府 汇报。  在联合协调委员会会议前完成区域办事处总结,并在联合协调委员会会议后向区域办 事处汇报,可能的话,出席区域委员会会议。 WPR/RC73/ 第13页 附件 3  在联合协调委员会会前或会议期间参加以下会议: o 联合协调委员会总结吹风会 o 区域代表会议,重点关注疾病流行国家  参与区域代表的虚拟网络。  如果被政府任命为整个任期的代表,应为联合协调委员会会议空出日期,确保能在整 个任期内出席会议;如果不是整个任期的代表或情况有变,应向继任者介绍情况。不 能出席时,应确保有候补参会人选,并向其详细介绍情况。  在任期结束时,为下一任区域代表做好情况介绍。  根据需要,协助在全球、区域和国家层面为卫生健康研究、尤其是被忽视的疾病研究 筹资资源。 建议联合协调委员会的所有代表应具备以下资格:  具有贫困相关的传染病领域的经验,最好是其研究领域,或很了解研究事项。来自于 政府部门或来自于非政府组织的相关部门、具备研究知识以及资源动员方面经验 的疾病规划官员,更有明显的优势。  具备在卫生部或科学技术部工作的经验或与其有关联,最好是作为研究工作协调员; 具备总体协调国家卫生研究活动的经验以及与区域办事处和热带病研究和培训特别规 划合作的经验。  英语或法语流利(这两种语言是作为热带病研究和培训特别规划的执行机构的世卫组 织的工作语言)。  熟悉世卫组织或其他联合国专业机构的工作方式及其理事机构会议和/或国际科学会议 的既往经验。  了解或愿意快速了解热带病研究和培训特别规划。  作为观察员参与的合作方最好也应具备上述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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