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方会议 烟草制品非法贸易议定书 政府间谈判机构 第五次会议 瑞士日内瓦,2012 年 3 月 29 日 – 4 月 4 日 议程项目 1.3 FCTC/COP/INB-IT/5/2 2012 年 3 月 31 日
全权证书报告 1. 烟草制品非法贸易议定书政府间谈判机构主席团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 架公约缔约方会议议事规则》第 18 条于 2012 年 3 月 30 日举行会议,审查了提交公约 秘书处的全权证书。 2. 附件所列缔约方代表的证书符合《议事规则》。因此,建议政府间谈判机构接受 这些缔约方的证书。 3. 主席团审查了下列缔约方的通知书,由于收到的这些通知书是传真件或复印件, 不能视为正式全权证书。因此,建议政府间谈判机构在这些代表提交其正式全权证书 并且在政府间谈判机构决定接受其全权证书之前,授权他们临时参加会议并享有各种 权利: 巴巴多斯、加蓬、洪都拉斯、约旦、科威特、密克罗尼西亚(联邦)、纽埃、巴 基斯坦、卡塔尔、卢旺达、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斯洛伐克、苏里南、汤加、土库曼斯 坦。
FCTC/COP/INB-IT/5/2
附件 阿富汗、阿尔及利亚、亚美尼亚、澳大利亚、奥地利、巴林、孟加拉国、比利 时、贝宁、不丹、玻利维亚(多民族国)、博茨瓦纳、巴西、文莱达鲁萨兰国、保加 利亚、布基纳法索、布隆迪、柬埔寨、喀麦隆、加拿大、中非共和国、乍得、智利、 中国、哥伦比亚、科摩罗、刚果、库克群岛、科特迪瓦、塞浦路斯、刚果民主共和 国、丹麦、吉布提、埃及、赤道几内亚、爱沙尼亚、欧洲联盟、芬兰、法国、冈比 亚、格鲁吉亚、德国、加纳、希腊、危地马拉、几内亚、几内亚比绍、匈牙利、印 度、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伊拉克、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牙买加、日本、哈萨克 斯坦、肯尼亚、吉尔吉斯斯坦、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莱索托、立陶宛、马达加斯 加、马来西亚、马尔代夫、马里、马耳他、毛里塔尼亚、墨西哥、蒙古、黑山、缅 甸、纳米比亚、尼泊尔、荷兰、新西兰、尼加拉瓜、尼日尔、尼日利亚、挪威、阿 曼、巴拿马、巴拉圭、秘鲁、菲律宾、波兰、葡萄牙、大韩民国、摩尔多瓦共和国、 罗马尼亚、俄罗斯联邦、萨摩亚、沙特阿拉伯、塞内加尔、塞尔维亚、塞拉利昂、新 加坡、斯洛文尼亚、所罗门群岛、南非、西班牙、斯里兰卡、苏丹、斯威士兰、瑞 典、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泰国、多哥、突尼斯、土耳其、乌干达、乌克兰、阿拉伯 联合酋长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乌拉圭、瓦努阿 图、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越南、也门、赞比亚。
=
=
=
2